电力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方案规定
国家电网营销〔 〕 号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
答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开展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 地市 / 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项目业主设计审查申请,接收并查验客户提交的设计文件 (附件 9),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后, 地市公司营销部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地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检修公 司)、调控中心等部门(单位) ,依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批复 的接入系统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附件 10)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接入系统工程 建设等后续工作。工作时限: 10 个工作日
案、答复接入系统方案、答复 35 千伏及 10 千伏接入电网意见
函、组织审查项目设计文件、安装电能表、组织
380( 220)伏
接入项目业并网验收与调试、安排 380( 220)伏接入项目并网
运行、组织合同会签等。
地市 / 区县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 35 千伏、 10 千伏接入系统
方案审查,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参与 380(220)伏接入系统
第二十六条 因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 应将变更后 的设计文件提交供电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及其接入系统 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用户自主 选择。承揽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承 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和标准。
定、设计审查、电能表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与调
试、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总部营销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发展相关政 策规定,制定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对分布式电 源并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协调 解决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总部发展部负责分布式电源接入管理,负责制定接入系统 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编审工作开展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总部运检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电网设备 建设、试验、运维、检修相关标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国调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相关规定, 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部财务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 源电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结算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总部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上网交易管理 规定。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公司营销部负责细化本单位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 管理要求,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负 责本单位分布式电源并网及运营管理工作。 省公司发展部、财务部、运检部、调控中心、交易中心负 责细化本专业分布式电源管理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地市 / 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 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归口管理;负责受理辖区内分布式电源并网 申请、组织开展现场勘查、组织审查 380( 220)伏接入系统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运行管理策略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运行管理策略随着新能源的快速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光伏发电系统具有环保、可持续等优势。
然而,其并网运行管理策略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运行管理策略进行探讨。
合理的电网规划是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运行的关键。
电网规划的要点是确定适当的光伏发电机组容量以及并网点的位置。
在确定光伏发电机组容量时,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其他因素,确保发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并网点的位置应根据当地的电网负荷情况和光照强度等因素确定,以便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并方便接入电网。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运行管理策略应包括合理的发电调度策略。
发电调度策略的目标是在保证光伏发电系统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合理的发电调度策略要考虑电网负荷情况、电价变化等因素,通过光伏发电系统的输出功率调整来满足电网需求。
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天气、季节等因素,调整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模式和发电量,以达到最佳的发电效果。
第三,安全稳定并网运行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管理的重要方面。
由于光伏发电系统的特点,如间歇性发电、电压波动等,其并网运行容易受到电网质量的影响。
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可以通过合理的电网规划和电网升级,增加电网容量和稳定性,以应对光伏发电系统的接入。
可以采用电网滤波装置、电网电压调节装置等设备,提高电网质量。
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故障并进行处理,也是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运行管理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光伏发电系统的发展和普及,并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政府还应加强对光伏发电系统的监管,保障其合规运行,并加强对发电企业的扶持和指导,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运行管理策略需要合理的电网规划、发电调度策略、安全稳定运行和政府的政策支持。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规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制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条件和管理要求;
2. 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3. 税费及补贴政策的资讯;
4. 发电设备的检验检测及建设实施的标准;
5. 接入网络的电力设施的标准及改造要求;
6. 稳定运行、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
7. 并网电量计量、计量设施的选择和管理;
8. 故障处理、计量设施或计量数据异常处理等提醒;
9. 移动设备接入管理;
10. 交易费用及结算管理。
以上规定可视为一般执行的标准,在具体实施中,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评估和处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三篇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XXX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总则为进一步支持XXX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XXX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并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网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并网发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
第三条并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二)高效利用,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益;(三)公平公正,维护并网发电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四)科技创新,推动电力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章并网条件第四条并网发电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备必要的并网设备和技术;(三)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应当符合电力系统的运行要求;(四)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五)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工程图纸等;(二)并网发电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案;(四)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资质证明;(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并网程序第六条并网程序如下:(一)申请: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向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二)审查:电力管理部门对并网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协议签订: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与电力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四)设备接入: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协议要求完成设备接入;(五)调试:并网发电设施进行调试,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六)验收:电力管理部门对并网发电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正式并网。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在收到并网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并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工程图纸等;(二)并网发电设施的运行方式、调度方式;(三)并网发电设施的上网电价、结算方式;(四)并网发电设施的维护、检修责任;(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流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流程1.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接入需要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
首先,发电用户需要向当地的供电公司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的并网接入。
供电公司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与用户签订接入协议。
接入协议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接入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并网容量。
2.电能计量和结算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产生的电能需要经过计量和结算才能与主网进行能量互换。
供电公司会安装计量设备对发电系统的电能进行计量,其中包括发电量和用电量的计量。
计量数据会通过数据通信技术传递给供电公司进行监测和处理。
然后,供电公司根据计量数据和合同约定进行电能结算,结算方式可以是购买或销售。
3.发电数据监测和管理供电公司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监测和管理包括对发电量、用电量、电压、电流等参数的监测,以及故障报警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这些数据会通过监测系统进行采集、储存和分析,以便供电公司能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用户也可以通过相关的管理平台,查询和监测自己的发电数据。
4.发电设备维护和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电效率。
供电公司会与用户进行维护计划的制定,包括定期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同时,供电公司还需要对发电设备进行技术升级和改造,以满足新的要求和标准。
用户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电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和维护。
5.安全监测和故障处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安全监测和故障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
供电公司会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对发电系统的安全运行进行监测和检测。
如果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供电公司会及时进行处理和维修。
同时,用户也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对发电系统进行安全运行和维护,及时报告问题并配合供电公司的工作。
总之,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流程包括发电系统的接入、电能的计量和结算、发电数据的监测和管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安全监测和故障处理等环节。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流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流程1、业主提出并网申请,到当地的电网公司大厅进行备案。
2、电网企业受理并网申请,并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3、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并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复申请。
4、电网公司出具接网意见函。
5、业主进行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
6、业主建设完毕后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7、电网企业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原电表改装成双向电表)。
8、电网企业并网验收及调试,并与业主联合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9、正式并网运行。
1、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级公司城市营业厅负责受理并网申请,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本)、土地证、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级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并网申请材料传递至地市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并抄报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2、地市经研所在14个工作日内,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
地市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出具评审意见。
方案通过后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10(20)千伏接入电网意见函或10(20)千伏、380伏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送达项目业主,并接受项目业主咨询。
??3、10(20)千伏接入项目,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部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抄送地市公司运检部、营销部、调控中心,并报省公司发展部备案。
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380?伏接入项目,供电公司与项目业主双方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电网接入和并网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电网接入和并网管理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成为了一种越来越受关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电网接入和并网管理是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并有效利用太阳能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重点讨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电网接入和并网管理的相关内容。
首先,电网接入是指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与现有的电力系统相连接,实现光伏发电系统对电力系统的供能。
在进行电网接入前,需要进行技术评估和电网审核。
技术评估是针对光伏发电系统的电气特性、装机容量、发电效率等参数进行分析,确定是否满足电网接入条件。
电网审核则是由电力公司进行,包括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技术指标、设备质量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系统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为保证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电网接入安全可靠,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对发电系统进行屏蔽,确保系统运行时不会对电网安全产生影响。
其次是安装电网保护装置,包括过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等,用于及时发现并解决系统中的安全隐患。
此外,定期进行运行状态检测和设备维护,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可靠运行。
最后,在电网接入点处设置电能计量装置,用于计量系统的发电量和供电量,实现按需进行电费结算。
并网管理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另一重要环节。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管理旨在实现发电系统与电网之间的互联互通,确保系统能够稳定地进行发电和供电。
在进行并网管理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并网管理的调度策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发电和供电策略,确保系统不会过载或停机。
例如,在电力需求高峰时段,可以提高光伏发电系统的供电功率,减轻电力系统的负荷。
而在太阳辐射较弱或夜间时段,可以减小光伏发电系统的供电功率,避免电网负载过重。
其次是并网管理的电能调控。
通过对光伏发电系统的输出功率进行调控,实现在不同时间段、不同负荷条件下的电能调配。
这需要通过建立合理的能量管理系统,实时监测系统的发电量和供电量,并根据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附件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 6 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 (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国家电网《关于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电网《关于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2014年1月28日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践行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宗旨及“欢迎、支持、服务”要求,按照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四个统一”、“便捷高效”和“一口对外”的基本原则,由公司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规则;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压缩管理层级,精简并网手续,并行业务环节,推广典型设计,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分布式电源并网速度,由营销部门牵头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相关工作,向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一口对外”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规范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下两种类型分布式电源(不含小水电):第一类: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
第二类: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年自发自用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
第五条 接入点为公共连接点,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发电项目,小水电,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分布式电源,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做好并网服务,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流程1、 业主提出并网申请,到当地的电网公司大厅进行备案。
2、 电网企业受理并网申请,并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3、 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并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复申请。
4、 电网公司出具接网意见函。
5、 业主进行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
6、 业主建设完毕后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7、 电网企业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原电表改装成双向电表)。
8、 电网企业并网验收及调试,并与业主联合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9、 正式并网运行。
1支持性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3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2、地市经研所在14个工作日内,地市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出具评审意见。
方案通过后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10(20)千伏接入电网意见函或10(20)千伏、380伏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送达项目业主,并接受项目业主咨询。
??3、10(20)千伏接入项目,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部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抄送地市公司运检部、营销部、调控中心,并报省公司发展部备案。
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380?伏接入项目,供电公司与项目业主双方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营销部负责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抄送地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
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客户服务中心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接受相关材料。
??5、地市公司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表,接受验收及调试相关材料。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条件及电费结算的简要介绍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条件及电费结算的简要介绍目前分散式小型并网光伏,特别是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具有投资小、建设快、占地面积小、政策支持力度大等优点,是目前并网光伏发电的主流。
具体并网条件及结算模如下: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一般原则:(一)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营业窗口登记后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其它项目需由项目业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具体备案方法及要求遵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接入客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三)建于客户内部场所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客户自行选择,客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别计算、分开结算,上网电价按云南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四)各单位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审核、合同和协议签署、查验等全过程,不收取服务费用。
免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备用费。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按发电户独立建户,分为低压(380V及以下)接入和中压(10kV或20kV)接入的两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中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总装机容量由地市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低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
(六)为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公共连接点处电压稳定,合理控制注入电流,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选择不同的并网电压等级。
原则上8kW及以下光伏项目以220V接入,8kW~200kW光伏项目以380V接入,200kW~6000kW光伏项目以10(20)kV接入,6000kW以上光伏项目以35kV接入。
二、光伏发电项目现行电价执行及结算模式。
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管理细则(试行)9-26[1]
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分布式发电项目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3]2656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持蒙西电网就地消纳能源发电项目发展的若干意见》内电发展[2013]66号、《蒙西电网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试行)》内电发展[2013]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电网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分布式发电方式包括1、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2、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发电项目发电;3、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5、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四条客户新装、增容业扩工程如包含分布式发电项目,考虑到发电项目工程与用电项目工程同步竣工即可满足客户需求,为保证用电项目设计与施工质量,按内蒙古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兆瓦直接接入公用电网或用电客户单独扩建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市场营销部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电力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管理与考核的相关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精心整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根据、《中施。
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在该年第十条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不需要国项目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
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光伏发电并网政策
一、总则1.分布式电源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支持分布式电源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按照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原则,制订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2.本意见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发电项目。
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等类型。
3.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
小水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般原则4.公司积极为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含通讯专网)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设(西部地区接入系统工程仍执行国家现行规定)。
5.分布式电源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6.建于用户内部场所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公司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装置和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
7.分布式光伏发电、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其他分布式电源项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8.公司为享受国家电价补助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计量和结算服务,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后,及时支付项目业主。
分布式电源风电光伏四、并网服务程序9.公司地市或县级客户服务中心为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申请受理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填写接入申请表,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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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
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发电突发服务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时处置项目业主投诉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一节省公司职责第十条发展策划部负责汇总并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各阶段的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地市公司签订全部发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各级供电公司工作实行服务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负责管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运维检修部负责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涉及的电网工程项目管理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技术标准或规定;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接入工程管理办法;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配电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财务资产部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结算操作办法;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经济法律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的法律指导。
第十五条调度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地市公司调度控制中心开展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工作。
第十六条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审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及电量结算。
第十七条省公司经研院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
第十八条省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知识库、95598服务网站;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服务质量、舆情收集和上报。
第二节地市公司职责第十九条发展策划部负责组织审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并上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负责定期上报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负责整理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
第二十条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全过程管理和协调工作。
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受理客户并网申请;负责组织审定38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负责受理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负责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并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负责组织并网验收、调试,安排并网运行。
负责关口计量表计的安装;负责380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管理和数据监控;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农网工程管理;负责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时限统计。
第二十一条运维检修部负责落实省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管理、配电网运行管理等规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立项和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物资的招标采购需求;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定;负责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实施;负责配合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并网验收、调试,启动工作;参与工程建成后的财务增资工作。
第二十二条调度控制中心参与审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负责与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电力客户)签订调度协议;负责编写调度设备的启动并网及调试方案;协助客户内部启动方案审核;参与并网验收及调试工作,负责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管理和数据监控。
第二十三条经研所负责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部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
第二十五条财务资产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工程建成后的财务增资工作;根据省公司委托开展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购售电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三节县(市)公司职责第二十七条发展建设部负责定期上报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负责整理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
第二十八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全过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受理客户并网申请;负责受理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负责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负责组织并网验收、调试,安排并网运行;负责关口计量表计的安装;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农网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安全运检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立项;负责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实施;负责配合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并网验收、调试,启动工作。
第三十条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负责编写调度设备的启动并网及调试方案;协助客户内部启动方案审核;参与并网验收及调试工作,负责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数据监控。
第三十一条党群工作部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负责对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购售电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和要求第一节申请及答复第三十三条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网申请,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附件1),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本)、土地证、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选择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应按受电点为单位分别受理,并指导项目业主按接入用户侧方式申请。
选择全部电量上网的项目,应指导项目业主按接入公共电网方式申请。
第三十五条若项目建设需办理新装、增容手续的,营业厅在受理项目并网申请同时,按公司业扩管理规定同步启动业扩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审核项目并网申请材料,将并网申请材料传递至地市公司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并抄报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地市公司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接入系统内容深度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附件2)执行。
工作时限为14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组织审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形成评审意见并及时送达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8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形成评审意见。
方案审定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根据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附件3)送达项目业主,并接受项目业主咨询。
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若项目业主对接入系统方案内容存在异议,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修订接入系统方案。
第四十条10(20)千伏接入项目,项目业主通过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附件4),并及时送达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抄送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调度控制中心,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电网意见函送达项目业主。
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380伏接入项目,项目业主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双方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项目业主通过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送达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
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节工程建设第四十二条项目业主依据接入系统方案或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四十三条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第四十四条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或县公司安全运检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并开辟接入工程建设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