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反担保合同(清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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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 )号

在建工程抵押

反担保合同

(参考文本)

***担保有限公司印制

在建工程抵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担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1、(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以下简称“贷款人”)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债权合同》”),贷款/授信金额为人民币万

元整(¥),用于。(以下简称“本次借款”)

2、甲方与借款人就本次借款担保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担保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贷款人就担保事宜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3、乙方愿就甲方承担《保证合同》项下之保证责任而对借款人产生的追偿债权提供在建工程抵押反担保。

为此,甲乙双方就反担保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债权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时可予忽略。

1.2.2 本合同应与协议及《保证合同》结合解释,且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在充分了解本次借款及担保事项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条本次借款的担保

2.1 本次借款的担保形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甲方为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在人民币万元额度内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甲方与乙方按份承担本次借款的担保责任,即甲方为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在人民币万元额度内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乙方为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在人民币万元额度内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本次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即甲乙双方共同为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在人民币万元额度内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抵押财产

3.1 乙方同意以其拥有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中规定的正在建设中的工程(详见《抵押财产清单》,下称“抵押财产”),为甲方承担《保证合同》项下之担保责任而对借款人产生的追偿债权提供在建工程抵押反担保,甲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抵押财产状况后同意接受乙方的在建工程抵押。本合同签订时各方对抵押物约定的抵押价值,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3.2 在借款人偿还《主债权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已抵押的“抵押财产”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

3.3 乙方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甲方。

第四条反担保范围

4.1 乙方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为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为借款人承担的

本次借款应付本金____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违约罚金、担保费、损害赔偿金及所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并不作任何抵销、扣减和预扣(下称“担保债务”)。

4.2 乙方履行反担保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担保费;(4)违约罚金;(5)罚息;(6)逾期利息;(7)应付本息。

甲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五条反担保期间

5.1 本合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期间为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及至借款人履行完毕一切还本付息义务时或甲方履行在《保证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获得完全清偿之日中较晚一时间时止。甲方分笔向贷款人进行偿付的,则甲方在每笔偿付之后均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

5.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为持续的担保义务,不受贷款人转让、出质本次借款项下债权和本次借款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的改变及借款人分立、合并、停业停产、破产等事件的影响。一旦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情形或其他任何导致甲方承担《保证合同》下担保责任的事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5.3 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六条抵押登记

6.1 基于本合同抵押财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乙方

应与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本次抵押登记手续。

6.2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并将取得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及其他登记证明交甲方保管。

6.3 乙方所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____日内,须与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重新达成房地产抵押协议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七条抵押效力

7.1 本合同所设立的抵押担保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直至借款人根据《主债权合同》的要求履行完毕一切还本付息义务时或甲方履行其在《保证合同》下担保义务后获得完全清偿之日中较晚一时间时止。

7.2 本合同不会因为《主债权合同》及与本次借款项下相关文件全部或部分条款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影响,本次借款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本息到期后展期或延期还款时,抵押反担保仍然有效。

7.3 抵押期间,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抵押财产的,其所得价款应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

7.4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仍作为抵押财产。

7.5 如在本合同期间,抵押财产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乙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抵押财产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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