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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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利。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指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有偿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产权可以整体出让,也可以
部分出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六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产权交易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产权交易后对企业职工的安置,依照国家和本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
责是:
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咨询服务;
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确认;
对会员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要情况;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和职责。
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产权交易机构的章程和交易规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产权出让信息,促进产权交易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
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从事业务活动,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