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增加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内容。《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 封权。《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五) 消防监督抽查的组织和抽查检查频次
原则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
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 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 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三) 监督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
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强制执行的权力。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档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三停”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 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 督检查。
(二) 职责分工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规定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 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一、修订73号令的必要性
73号令是依据1998年《消防法》修订的,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社 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消防法对消防监督制度作了调 整,同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消防监督检查存在诸多问题,现行规定已不适 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为了保障《消防法》有效贯彻执行,需要对73号令进行修订,对新增加的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
(二)适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普遍反映,73号令对抽查制度设定过于原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不 够具体、责任不明确,不利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也需要对73号令进行修订完善。
二、107号令的主要内容
107号令第八条对申报材料作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 规定受理。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在申报时还应 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符合新《消防法》的需要 新《消防法》取消了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 新《消防法》取消了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
新《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行检查”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受理规定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对公众聚集场所作了界定。
取消了73号令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实施行政许可限制一定规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并火灾教训,调整为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
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四)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六)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基本原则
107号令修改了73号令对单位主要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硬件设施的规定,调整为既要 检查上述硬件设施,又要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活动现场,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 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消 防法》,部消防局组织对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进行了修 订。2009年4月30日 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