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影片(节目)分帐发行放映合作合同( 加盟院线-正常)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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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影片(节目)分帐发行放映合同

甲方:中影集团数字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广发办字(2001)1519号文件精神,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数字影片分账发行放映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票房总收入:是指乙方放映甲方提供所有数字电影票房收入的总和。

2、净票房收入:是指票房总收入扣除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后的收入[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票房总收入×5%;营业税及附加=票房总收入×3.3%。]。

3、同步放映:乙方能在不迟于公映时间前获得数字片源及相关宣传资料。

4、本合同:是指发行数字(节目)分帐影片年度固定期限合同,具体影片名称、影片出品国家或地区、放映期限详见《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详见附件一)。同时《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将约定影片放映最低场次、最低票价等相关事宜。《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内容如无异议无需签字确认,如有异议经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第二条合作内容

1、合同标的:影片(节目)发行放映许可使用权及相关片源、宣传材料的供应。

2、合作方式:在甲方拥有的数字影片(节目)的发行期限内,甲方提供数字影片(节目)源,乙方负责安排影厅放映,数字影片(节目)之票房收入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3、影片规格:移动硬盘、网络传输、卫星传输。

4、发行范围:乙方拥有经营权的安装使用自有及甲方数字放映设备的电影院(厅)。

5、在合作期内,甲方应将其拥有发行放映许可使用权的所有数字影片(节目)源提供给乙方,乙方协助甲方组织影片宣传工作,同时双方共同保证对于首轮影片(节目)乙方所属影院同步放映。

6、影片排映:双方共同负责、合理安排数字影片(节目)的影院排映。

第三条分成、统计、结算办法

1、分成比例:

票房总收入在扣除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国家规定的相关流转税后,净票房(净票房收入=总票房 - 总票房 * 电影专项基金5% - 总票房 * 流转税[流转税包括营业税3.3%、城建及教育附加])收入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具体分账比例如下:

甲方 %;乙方 %。

当国家对数字影片发行放映进行政策性调整,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甲、乙双方分成比例可作调整,届时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2、关于影院放映成绩日报表:乙方应于数字影片(节目)首映日的次日起至数字影片(节目)落片日的次日期间的每日上午12点之前,以传真或网络传输方式向甲方报送《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影院放映成绩日报表》(格式见附件三)。

3、乙方应于数字影片首映日所在月的次月至本片落片日所在月的次月5日前以传真或电邮方式向甲方报送上月每部影片《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影院放映成绩汇总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四)与《中影集团数字电影院线放映收入结算表》(格式见附件五),并保证两表数据的一致性。

4、乙方应于每部数字影片落片日所在月的次月5日以快件或传真方式向甲方报送全片财务结算表及统计汇总表,并保证两表数据的一致性。

5、财务结算表及结算:

(1)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每部数字影片甲方应得分成收入以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甲方开户银行信息:

户名:中影集团数字院线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行新街口支行;

账号:0200002909200032140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获得相应的票房分成收入,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在合作期间内,甲方供应其拥有发行权的所有数字版影片(包括数字单发和数胶合发影片)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乙方首轮影片的同步放映权。

4、甲方负责数字影片(节目)的译制(或字幕打印)费、移动硬盘制作费或影片(节目)转播权费、影片宣传海报、素材、预告片以及节目盘、宣传品发至乙方所在地单程运费。

5、甲方保证在影片首映日前20天将《数字分帐影片<××××>发行通知》传真或电邮至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安排影片排映。

6、甲方保证在影片首映日7天前将数字影片(节目)宣传品(详见宣传品供应清单)运抵乙方;影片在首映日3天前将数字影片(节目)移动硬盘及相关资料运抵乙方。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研究解决方案。

7、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影片在物理性质和知识产权方面都没有问题,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和“发行通知”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安排好数字影片(节目)的宣传和放映工作。如遇数字影片(节目)上座率好,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放映时间,在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2日内甲方没有书面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延长放映申请。

2、乙方应在影片上映前组织好影片的宣传推广工作。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报送成绩日报表、统计汇总表、财务结算表,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结清片款。

4、乙方保证维护好数字影片(节目)的版权,不在本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之外对本片进行任何营业性发行放映活动,不采取任何形式将本合同所约定的发行放映许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否则应赔偿甲方由此而蒙受的损失。

5、乙方保证做好数字节目移动硬盘的寄送、维护工作,在数字影片(节目)下载完毕后及时将数字节目移动硬盘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甲方,运费由乙方承担。数字节目移动硬盘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但甲方原因(包括甲方邮寄原因)导致损坏或正式使用损耗除外。

6、数字影片(节目)放映期间,甲方有权派市场监督员对乙方的放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对此应予以协助、配合,对甲方及监察人员提出的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问题应立即改正并承担责任。但对于醉酒、未佩带工作牌的监察人员,乙方有权拒绝其入内。

甲方市场监督员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运营,否则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7、为保证票房收入的准确性、真实性,提高票房统计工作的效率,乙方保证规范使用政府认可的电脑售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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