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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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5〕4号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经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原《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0〕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2015年11月30日(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27401978)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最新规定

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最新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2〕4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10〕6号)进行修订。

本办法旨在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MEM、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三个部分构成。

研究生奖助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有三个类别的奖助学金体系。

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期限以基本学习年限为准(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硕博连读生奖助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大校研〔2010〕15号(关于发布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天津大学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Removed_天大校研〔2012〕7号(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12

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规定》(待确定),对研究生领取
论文奖励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请办理时间:
每年两次办理论文奖励领取事宜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l“_”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天津大学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联系人:杨冬;联系电话:2740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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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大学关于奖励研究生发表被 SCIE 或 EI 收录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津大校发〔2005〕64 号)同时 废止。 2. 本科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参照本奖励规定执行。
附件 1.天津大学对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的领取办法 2.天津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励领取登记表 3.天津大学研究生领取高水平论文奖励委托书
三、奖励领取人界定 1. 天津大学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毕业生); 2. 本校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不予奖励; 3. 毕业后留本校任教人员,仅限毕业前以研究生身份领取一次, 入职后不予奖励; 4. 博士后不予奖励。 四、奖励领取程序和要求

研究生学术规范讲座20111116_定版_

研究生学术规范讲座20111116_定版_

第二阶段(2002-2005)
2002年,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组织了“我国科学道德与学风问题 ”的研究,该研究于2004年呈报国务院。 200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了各高校的科 研诚信制度建设 社会科学的科研和教育机构开始制定相关政策
第三阶段(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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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研道德建设的新趋势
3.1 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国际化 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国家间的合作、 国际组织的介入标志着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的国际化。如:
世界经合组织(OECD)于2007年2月22-23日在日本东京召开 专题讨论会。会后经讨论会审阅,于同年6月25日发表了《确保 科学诚信和预防不端行为的良好实践的报告》(Report on Best Practices for Ensuring Scientific Integrity and Preventing Misconduct )。 为了便于开展全球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对话,商讨科研不端行为治 理和科研诚信建设行动议程,2007年9月17-19日,由欧洲科学 基金会(ESF)和美国卫生与福利部下属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 )共同发起并组织的世界首次科研诚信大会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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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其背景
1.3 治理模式发生了怎样的转变? 内化模式
科研道德规范,在日常的科学实践中,一般通过“师徒”关系得 到传承和强化 只有当某种危机出现时,才会通过科学家的自觉的道德反思或谴 责表达出来
制度化模式
科研道德规范,在日常的科学实践中,一般通过一种比较完善的 制度体系,系统地和社会化地表达出现 科研道德规范被以符号化(或文本化)的方式得到表达。当某种 危机出现时,即可以按照已有的规范要求对其对其加以识别,按 照既有的程序及规则进行处理,并且通过对不端行为的惩罚,对 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

天大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010年12月1发布)

天大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010年12月1发布)

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管理办法”,“天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导师署名的研究生在国内外期刊和学术会议公
开发表的论文,因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因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资料等,被举报且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给予导师全院通报批评,且暂停一年招生,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

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有关研究生,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资格或待遇等,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论文评阅阶段,被评审专家认定抄袭与剽窃他
人学术成果,或被评审专家认定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资料等,经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给予导师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年终绩效考核不合格。

对有关研究生,不批准答辩申请,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雇佣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造成
不良后果;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发表论文署名不实或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伪造他人签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经认定属实,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研究生由此而获得的各种荣誉、资格和待遇。

并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2010年11月17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毕业要求)天大校研〔2010〕11号(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毕业要求)天大校研〔2010〕11号(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1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引导和促进博士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适应我校硕士生学制改革的需要,对我校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规定如下:一、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学制调整后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为:至少发表我校界定的“一般学术期刊论文”一篇,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形成书面规定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执行;(二)2005年及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

二、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一)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至少发表1篇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2.至少发表2篇被SCIE或SSCI或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3.至少发表或录用3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且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收录;4.哲学社会科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发表或录用4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建筑学一级学科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要求至少发表或录用3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满足以上条件之一。

(二)对于2005年春季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和英语水平要求的规定》(津大校发…2002‟11号)仍然有效。

(三)2005年春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如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需增加发表1篇被SCIE或EI或SSCI或A&HCI 收录的学术论文。

(四)本规定为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并形成书面规定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试行办法 - 副本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试行办法 - 副本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试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津学位办…2010‟15号)文件精神,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优秀的科研人才,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对我校全体研究生实施学位论文检测,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论文检测实施办法1.检测对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全体研究生,包括硕士、同等学力硕士、专业学位硕士。

2.检测时间:每年11月、4月、6月。

3.检测要求:根据各专业方向论文写作格式要求,提供论文正文部分,文件名为“学号-专业方向-姓名”,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各专业研究生教学秘书。

4.检测结果:发送论文电子文档的3个工作日,硕士研究生到各专业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检测结果。

二、论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分三种:合格、修改、不合格。

1、合格硕士学位论文第一次检测结果总复制比低于25%,为合格,可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的论文评审,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参加论文答辩。

2、修改有下列情形者,须进行论文修改,并在15天内重新申请检测,检测合格后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论文评审,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参加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总复制比超过25%;2)学位论文中核心段落复制比超过30%;有下列情形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进行论文修改,延期半年重新申请检测,检测通过后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论文评审,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参加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第二次检测总复制比超过20%;2)学位论文第二次检测核心段落复制比超过25%;3、不合格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学位论文总复制比超过60%;2)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章节内容存在明显抄袭和剽窃行为者;三、论文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办法1、研究生部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事宜,各院系分学位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理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的异议。

(招生要求)天大校研〔2010〕16号(天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

(招生要求)天大校研〔2010〕16号(天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6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培养目标要求,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切实保证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博士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本领域内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博士生招生工作应坚持按需招生和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对象主要为优秀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录取类别包括:非在职博士生和在职博士生。

非在职博士生在学期间享受奖学金待遇,在职博士生录取为委托培养博士生。

第六条博士生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考核。

我校招收博士生的选拔方式有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三种。

普通招考:指我校面向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同等学力人员进行公开招考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普通招考由我校自行命题,分为初试和复试,录取要求由我校自行确定。

硕博连读:指我校从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本校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按硕博连读方式选拔的学生需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的博士生入学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直接攻博:指在国家允许的专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

直接攻博方式的招生对象必须是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接攻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天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本校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校的实际情况,指导、协调相关学院及单位的招生工作;(二)执行教育部关于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三)编制博士生招生计划;(四)编制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五)组织报名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六)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和录取工作;(七)向教育部上报博士生录取名单及有关录取情况;(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调研工作。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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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天大校研〔2014〕12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大校研〔2014〕12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4‟12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精神,落实《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天大校发…2014‟2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招考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2014年11月21日(联系人:潘峰;联系电话:87401780 )附件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精神,落实《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天大校发…2014‟2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招考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请—审核”制,是指学校不统一组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而是由考生提出申请,导师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申请—审核”制旨在进一步加强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方法,全面深入地考察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选拔出综合素质优秀、创新潜质突出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种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方式: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校通过建立“人才选拔申请审核、招考过程监督保障、培养质量跟踪反馈、招生岗位动态调整”等四项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质量意识,构建外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招生质量保障体系和具有学科特色的招生选拔办法。

5.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5.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5天津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研,2010? 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以及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一)选聘条件1.申请人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科建设、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学术组织等公益性工作)职责。

2.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男教师年龄为57周岁以下(含57周岁),女教师年龄为52周岁以下(含52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体条件如下:(1)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发表三篇为我校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其中在《天津大学学报》上发表未被EI收录的论文只计一篇)o申请理工学科硕士生指导教师者要求至少有一篇论文被SCIE或EI收录。

(2)近五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完成或正在承担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4.申请人的科研方向明确,且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培养硕士生。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5万元。

5.申请人是企业技术专家的,要求在校内有合作教师,且可用于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专项科研经费不少于8万元。

6.申请人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承担过或正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选聘程序1.个人申请凡属于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以下简称硕士点)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符合选聘条件者,均可提出个人申请。

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 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的相关规定

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 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的相关规定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的相关规定(2011版)二零一一年八月目录相关规定 (1)附件一:管理与经济学部关于国际期刊分级的建议原则 (8)附件二: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中文学术期刊分级列表 (10)附件三:管理与经济学部学术论文与学位论文相关性核查表 (15)附录1:UT/DALLAS 界定的24种期刊 (16)附录2:金融时报45种期刊 (17)相关规定一、博士学位申请1、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结合管理与经济学部的学科特点,在管理与经济学部第十学位评定分委会及第十四学位评定分委会上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在满足天大校研…2010‟11号(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基础上,应满足管理与经济学部规定的以下条件之一:a.至少在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国际顶级期刊”、“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或录用1篇学术论文;b.至少在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国际重要期刊”或A&HCI 期刊上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c.至少发表3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属于SCIE或A&HCI 检索源期刊,或被EI(期刊)检索,或属于管理与经济学部规定的“中文A类期刊”(须刊出);d.至少发表3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属于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中文B类及以上期刊,3篇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已刊出;e.至少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为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国际一般期刊”或中文B类及以上期刊,其他为研究生院规定的核心期刊论文,4篇学术论文中至少有2篇须刊出。

f.以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在达到天大校研…2010‟29号文件(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规定)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在入学后以天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管理与经济学部界定的“国际一般期刊”或B类及以上期刊(须刊出)。

注:⑴管理与经济学部国际期刊界定原则(详见附件一);⑵管理与经济学部中文学术期刊分级列表(详见附件二);⑶天津大学界定的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是指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将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检索源期刊中一区、二区和三区期刊收录的论文界定为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⑷天津大学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是指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的核心库和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天大校研〔2010〕13号(关于学术期刊论文界定的有关规定)

天大校研〔2010〕13号(关于学术期刊论文界定的有关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3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关于学术期刊论文界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研水平,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更好地符合学术评价体系及学科评估的要求,我校将学术论文界定为“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被SCIE、EI、SSCI和A&HCI收录的论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和“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一、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将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检索源期刊中一区、二区和三区期刊收录的论文界定为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二、被SCIE、EI、SSCI和A&HCI收录的论文(一)SCIE是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科学引文数据库(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二)EI是指美国工程信息公司(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制作的工程索引数据库(Engineering Index);(三)SSCI是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四)A&HCI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数据库(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SCIE、SSCI、EI和A&HCI均指网络版,即可通过网络检索到,有检索号即可。

三、核心学术期刊论文(一)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的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a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

(二)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制。

天大校研〔2010〕5号(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的规定)

天大校研〔2010〕5号(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的规定)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5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结构,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拟选拔部分优秀在学硕士生,以硕博连读方式进行培养(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研究生”)。

现将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一、选拔工作1.选拔条件及范围(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3)已完成规定的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秀;(4)选拔范围为在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选拔程序(1)凡符合选拔条件的在学硕士生,经原导师和接收导师同意后,由个人填写硕博连读申请表,并提交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材料(包括综合评价表和推荐信)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2)学院设立由部分博士生导师组成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小组(不少于5人),基于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和报告与答辩情况,对申请者的综合科研素质进行考评,经投票确定硕博连读候选人;(3)学院对选拔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4)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选拔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批;(5)批准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博士生报名手续后,第五学期进入博士生学籍。

3.选拔名额(1)在教育部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规模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我校重点学科和需扶植的学科,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

由研究生院制定各学院全年博士生招生计划,并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各专业选拔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人数一般为博士生招生计划的50%。

(2)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一般可招收1~2名硕博连读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计入导师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总数。

4.选拔时间凡符合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条件的在学学术型硕士生可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自愿申报。

二、对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的要求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符合学校博士生导师的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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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5号签发人:钟登华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通知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陈志华;联系电话:27403736)
主题词: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通知
(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发…2010‟10号)、《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津大校发…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天津大学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
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3.研究生署名“天津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的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天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5.研究生对于在天津大学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允许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

6.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等资料,毕业时应上交所在(本)实验室或导师。

第五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应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隐瞒、伪造、篡改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4.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

5.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
文章、学术报告等)。

6.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7.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8.故意藏匿、隐瞒在学期间利用天津大学的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9.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10.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录用通知。

11.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2.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3.在论文致谢中表达对本论文工作无直接关系人员的感谢。

1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5.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违反学术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1.处分公布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3按《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给予下列处理:
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受到纪律处分的已获得学位人员,校学位办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其学位。

第十条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处理规程
第十一条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在发现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后,即组织进行相应调查。

第十二条校学位办通知学术失范行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

调查小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

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七、八、九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校学位办。

校学位办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

第十三条校学位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
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失范人员本人。

第十五条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失范人员本人后,失范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术失范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学院在收到学术失范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记入失范研究生档案。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记入其档案。

第十七条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原则上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7年发布的《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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