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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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目前上海试点)
一是在关乎同等顺位继承人权利保护方面。如果按照上海地区关于公房承租人变更问题的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那么,也就是说,户口在承租人变更过程中起着决定因素,即同等条件下的直系亲属,户口顺位优先可享受百分之一百的权益,另一方无法享受任何利益。这会造成继承顺位相同的两个人,因户口的差别,而面临完全不同的结果。
二、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公房使用权注重的是对公房的使用、占有、收益,更侧重用益权的属性,符合“物尽其用”的发展趋势,理应可以继承。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征得同住人的同意,目的是保障同住人的“居住权”。这似乎表示公房使用权又不可以继承,但这里的“居住权”和传统意义上的居住权有一定区别。前者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是公权利介入的结果。而且,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深化,公房使用权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理应逐渐淡化计划时期的福利色彩,不断向商品化、私有化、市场化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考虑,公房使用权需要继承。
三、原始取得公房使用权的继承
原始取得公房使用权即从分配取得的公房处获得的使用权,相对于市场取得的公房,其福利性和保障功能更为突出。也就是说,对于分配取得的公房使用权,在充分考虑到公房是赋予个人的住房消费补充的同时,要注意到国家对劳动者及其整个家庭赋予的福利补偿。这类公房体现的不仅是个人福利,更应当有家庭资产和社会资源的特性。具体到继承方式上来,适用法定继承比遗嘱继承更为合理。由于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公房的保障性功能又不能忽略,所以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继承人的户口,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要考虑住房内的同住情况。应当优先满足更有住房需要的人,从维护同住人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发,保护同住人继续居住的权利。要考虑继承人的家庭住房条件。将公房给予对住房需求更迫切的一方承租,以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更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