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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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公证处办证指引九

办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指引

一、申请人的要求:

1、参与继承的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放弃继承的申请人都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神志清楚、能应答公证人员的问题。继承人若不能亲自办理,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授权第三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的证件复印件办理。放弃继承权人若不能亲自办理,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本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2、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监护人亲自办理,并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结婚证、残疾人证、法院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

3、申请人不能或不会签名的,需提供本人的图章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死者医院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殡仪馆的火化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国内人士: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人士:身份证、通行证,外籍人士:护照)

3、死者与配偶的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未婚证明)

4、死者的财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土地证(土地上建有房屋但尚未领有房产证,需村委会出具该土地上建有房屋证明,注明土地证编号、房屋的层数、结构、总建筑面积,见格式6)、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查询单、房产证、汽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存折、存单、对帐单、银行卡、股权证、证券公司出具股票资产清单、社保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付清楼款证明、银行供楼清单、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工商局查询单、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等

5、若死者的子女有出生证,一并带来

6、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详见第三项)

三、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死者于何年何月何日在哪儿因什么原因死亡

2、死者的父母姓名,已故的注明死亡时间,若因时代久远无法查证死亡时间的要注明是否早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3、死者的婚姻情况,共有几次婚姻,配偶是谁,若配偶死亡,注明死亡时间

4、死者共生育了多少个子女,全部子女的具体姓名,身份证号码,若有死亡的子女,注明死亡日期及与其配偶(具体姓名)生育的全部子女

5、死者的继子女、养子女(写明具体姓名、身份证号码)

6、如被继承人是夫妇两人,要分别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7、证明须由死者或继承人户口所地的居(村)委会、派出所出具加盖居(村)委会、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公章,签发人须签名,签日期。公证书由死者或继承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出具。

温馨提示:

1、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除上述资料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2、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冒名顶替的,列入公证系统的黑名单的,公证机构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公证。

若您对上述指引存在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垂询办证人员。

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咨询电话:81893338、8189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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