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doc 7)

合集下载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24•【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施行日期】200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股票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股票市场产品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和投资股票的资金,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应当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遵循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二)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四)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三)设有专门负责保险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四)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一、产品定义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指交通银行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的委托,为其自有资金或产品或管理资产在进行投资时提供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交割、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绩效评估、信息报告等服务。

二、功能和特点通过银行提供托管服务,实现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或直接投资实体经济的需求。

为资产安全保管、高效运营提供保障、同时可协助选择境内外投资管理人、搭建业务通道、代理或协助选择境外托管代理人。

三、适用客户(一)实力雄厚、投资范围广泛的大型保险集团;(二)近年来兴起的业绩增速快、发展势头足的银行系保险公司;(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各省级国资背景的中小保险公司。

四、业务流程图<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营销洽谈合同流转合同签署<托管服务>分行归口管理部门总行/分行托管部总行托管保险及养老金部总行托管风险合规部保险公司合同文本内部流转流转合同文本是否可行合同文本初稿定稿流转合同文本是否合规合同文本修改否否是是向客户提交与客户对合同条款进行洽谈有修改双方签署托管协议,发出产品上线通知运作部门进行开户建账等上线准备客户移交托管组合资产运作部门开展托管服务工作无修改对客户服务及新增需求进行跟进合同签署了解客户需求是否需要价格审批有修改是总行审批否准备相关合同文本通过五、流程图详解编号 流程步骤 处理过程、要求和规则负责部门 风险/合规要点 备注 1 营销洽谈分行归口管理部门或所辖分行归口 对客户资质进行经营机构跟踪保险公司产品动向,沟通洽谈产品合作意向,了解相关产品情况,确定初步合作意向。

如托管费率低于总行指导价格的,需上报总行审批。

管理部门/总行托管部保险及养老金业务部审核;● 充分了解客户服务需求;●报价符合总行价格管理的要求。

2 合同流转总行资产托管部保险养老金部组织合同文本内部流转。

总行托管部保险及养老金业务部/风险合规部建议使用总行的合同标准文本。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一、引言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和股票投资者之一,其股票资产的托管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票资产的托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护保险资金安全,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

本文旨在对这一指引进行解读和总结,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概述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将其股票投资交由托管银行或其他托管机构管理和保管。

托管机构负责保管股票资产、办理结算、履行权益等相关事务,保险公司则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和投资收益。

三、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合规要求1. 托管机构选择保险公司应根据托管机构的资质、信誉、服务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选择托管机构。

托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能够提供安全、高效的托管和服务。

2. 资产划拨和登记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票资产划拨并完成登记手续,确保所有权的变更得到合法和及时反映。

同时,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股票登记证书和托管协议等相关文件,防止损失和滥用。

3. 资产保管和监督托管机构应妥善保管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并将其与自有资产进行明确区分。

托管机构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产安全,并定期向保险公司提供资产托管报告。

4. 投票和行使权益保险公司作为股东,享有一定的股东权益。

托管机构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履行相应的投票和行使权益职责。

保险公司应与托管机构明确约定权益行使的方式和权限,并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监督与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并定期对其业务、内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政策,确保投资活动得到合理规范和控制。

四、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意义和影响1. 提高投资效益通过委托专业的托管机构管理和保管股票资产,保险公司能够充分利用托管机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同时,托管机构能够提供及时的投资建议和市场信息,帮助保险公司把握投资机会,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10月26日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保监发[2007]44号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7]44号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4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股票投资管理,改善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调整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有关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申购,传统保险产品申购的金额,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年末总资产的10%,调整为不设申购上限。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购的金额,仍按不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总额的规定执行。

取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从事委托投资股票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风险承受能力和受托机构投资能力,确定投资股票的比例。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执行股票投资比例规定。

申购上市公司新股等非主观意愿或其他特殊原因,超比例投资的,应当向有关机构及时报告,说明理由并恢复到规定比例之内。

超比例投资期间只能卖出不能买入该支股票。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要求,监督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运作行为,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超比例投资等违规问题。

四、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决策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禁发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较高、交易价格异常、反向交易频繁或交易数量较大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委托机构和监管机构报告。

五、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改善资产配置,防范市场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中国保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明确风险责任,规范运作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稳健、透明、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管理不善、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失误或引发重大风险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银保监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

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关于“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备案”的规定及相关附件。

三、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的服务券商不超过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的规定。

四、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五、删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第十二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规定。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39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39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1、[题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

A.防范和化解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B.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C.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D.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单选题]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资金需求的风险属于()。

A.市场风险B.信用风险C.流动性风险D.购买力风险【答案】C3、[题干]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为消费者提供规范服务的内容的是()。

A.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机制,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构建多功能、多层次的客户服务体系B.以热情的态度、良好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C.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以及银行实际情况,提供咨询指导、业务办理、技术支持等服务,保证消费者得到与其相应的服务D.依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答案】D【解析】商业银行为消费者提供规范服务的内容包括: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机制,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构建多功能、多层次的客户服务体系;以热情的态度、良好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

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以及银行实际情况,提供咨询指导、业务办理、技术支持等服务,保证消费者得到与其相应的服务,同时还要遵循行业规范,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交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D项属于商业银行履行信息披露要求的内容。

4、[题干]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下列不属于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的是( )。

金融理论与实务综合试题(3)

金融理论与实务综合试题(3)

金融理论与实务综合试题(3)课程代码:0015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关于“大一统”的金融体制说法不正确的是【B】A.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B.重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C.无法发挥金融体制的积极性D.不利于有效地组织资金融通2.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是在【C】A. 1979 年B. 1981 年C. 1983 年D. 1986 年3.下列哪一个是最早的资产管理理论【A】A.商业性贷款理论B.资产转移理论C.预期收人理论D.负债转移理论4.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C】A.创造流动性B.增加安全性C.补偿损失D.增加盈利5.《巴塞尔协议》规定协议签署国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B】A.银行风险资产的10%B.银行风险资产的8%C.银行风险资产的6%D.银行风险资产的6.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存款服务的种类中,下列哪个不是交易账户的内容【D】A.活期存款B.支票存款C.电话转账D.定期存款7.金融期货、期权属于【C】A.传统的金融工具B. —般的金融工具C.衍生的金融工具D.新型的金融工具8.期货合约账户的交割期限是【A】A.每天C.每季B.每月D.每年9.1973年哪个期权交易所成立,正式推出了股票期权合约交易,标志着金融期权的诞生【A】A.芝加哥期权交易所B.纽约期权交易所C.伦敦期权交易所D.上海期权交易所10.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是【D】A.利率期货B.股价期货C.股票期货D.外汇期货11.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对保险公司开放,保险资金“间接入市”的是【A】A.《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执行办法》的颁布B.《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C.《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颁布D.《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12.投资银行参与风险投资主要通过它的哪个部门进行【D】A.并购部门B.投资咨询服务部门C.管理咨询部门D.风险资本部13.某房主将其价值200万元的房屋投保220万元的保险金额,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房主最多获得多少万元的保险赔款【B】A. 180万元B. 200万元C. 220万元D. 无法衡量14.委托人将自己的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厲于【C】A.资金信托B.动产信托C.有价证券信托D.不动产信托15.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至75%之间的贷款是【D】A.正常贷款B.关注贷款C.次级贷款D.可疑贷款二、多项选择理(本大题共5小题,毎小埋2分,共10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7•【文号】保监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7日保监发[2005]1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托管指引》)等规定,现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险、寿险资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资策略方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股票投资业务申请。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下同)的20%;(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四)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五)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3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doc 7)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doc 7)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doc 7)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保险公司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股票资产托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资产、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办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应当遵守本指引。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托管人条件第四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是指符合本指引托管人条件、根据托人,按照规定需要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者需要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二)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三)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托管股票资产的清算交割;(四)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协议约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五)负责保险公司托管股票资产的估值;(六)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具股票资产托管报告;(七)定期不定期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投资绩效和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股票资产的托管数据,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准确,评估报告没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八)完整保存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托管股票资产的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保存15年以上;(九)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XXX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金融法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金融法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科目:《金融理论与实务》(总分) 80分一单选题 (共55题,总分值55分 )1. 我国的货币层次中M0通常是指()(1 分)A. 活期存款B. 个人储蓄存款C. 居民储蓄存款D. 流通中的现金2. 下列关于汇率与进出口贸易的联系说法正确的是()(1 分)A. 汇率下跌、本币升值,有利于进口、不利于出口B. 汇率下跌、本币升值,有利于出口,不利于出口C. 汇率上升、本币贬值,有利于进口,不利于出口D. 汇率上升、本币贬值,不利于出口,也不利于进口3. 费里德曼认为证券、债券收益率越高,其他条件不变,侧()(1 分)A. 货币需求量越大B. 货币需求量越小C. 货币需求量不变D. 不确定4. 在以银行为核心的市场运行中,商业银行与()的交易是基础交易(1 分)A. 中央银行B. 商业银行C. 政策银行D. 资金盈余者和资金需求者5. 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的一种金融政策和措施(1 分)A. 货币供给和利率B. 货币需求与供给C. 社会需求和供给D. 社会供给和利率6. 在信用这种借贷行为中,它的()没有发生变化(1分)A. 留置权B. 所有权C. 使用权D. 经营权7. 在我国结售汇制下,外汇储备增加则()(1 分)A. 相应要增加人民币的投放量B. 相应要减少人民币的投放量C. 人民币的投放量不变D. 不确定8. 下列哪一个是最早的资产管理理论()(1 分)A. 商业性贷款理论B. 资产转移理论C. 预期收人理论D. 负债转移理论9. 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存款服务的种类中,下列哪个不是交易账户的内容()(1 分)A. 活期存款B. 支票存款C. 电话转账D. 定期存款10. 在()中,银行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

(1 分)A. 直接融资方式B. 间接融资方式C. 社会安全性较强D. 以上都不对11. 委托人将自己的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厲于()(1 分)A. 资金信托B. 动产信托C. 有价证券信托D. 不动产信托12. 投资银行参与风险投资主要通过它的哪个部门进行()(1 分)A. 并购部门B. 投资咨询服务部门C. 管理咨询部门D. 风险资本部13. 目前在我国的证券公司属于()(1 分)A. 单一类证券公司B. 复合证券公司C. 综合类证券公司D. 衍生类证券公司14. 被称为经营性租赁或管理租赁的是()(1 分)A. 融资性租赁B. 服务性租赁C. 金融性租赁D. 直接性租赁15. 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对保险公司开放,保险资金“间接入市”的是()(1 分)A.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执行办法》的颁布B.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C.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颁布D. 《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16. 被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的是()(1 分)A. 发行市场B. 流通市场C. 店头市场D. 交易市场17. 利率商、风险大、容易发生违约纠纷、但却十分灵活,这是()的特点(1 分)A. 国家信用B. 银行信用C. 消费信用D. 民间信用18. 下列关于“大一统”的金融体制说法不正确的是()(1 分)A. 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B. 重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C. 无法发挥金融体制的积极性D. 不利于有效地组织资金融通19. 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社会总需求过度增加,超过既定价格水平商品和劳务方面的供给,而引起的通货膨胀()(1 分)A. 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B. 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C. 结构失调型通货膨胀D. 投资过剩型通货膨胀20. 技术分析法的研究对象是证券的()(1 分)A. 价格B. 历史C. 价值D. 未来21. 金融市场的最基本功能就是()(1 分)A. 媒介资金流通B. 支持规模经22. 股票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是()(1 分)A. 优先股B. 法人股C. 职工内部控股D. 普通股23. 考察借款人是否具有申请借款的资格和行使法律义务的能力,这是“6C”原则中的()(1 分)A. 品质B. 能力C. 现金D. 控制24. 某房主将其价值200万元的房屋投保220万元的保险金额,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房主最多获得多少万元的保险赔款()(1 分)A. 180万元B. 200万元C. 220万元D. 无法衡量25. 技术分析法的研究对象是证券的()(1 分)A. 价格B. 历史C. 价值D. 未来26. 租赁的基本特征是()(1 分)A. 具有独特的资金运动形式B. 租金的分次归流C. 承租人具有对租赁标的物的选择权D. 租赁物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27. 在经常帐户中,赔偿和无偿捐赠属于()(1 分)A. 收益帐户B. 服务帐户C. 货物帐户D. 经常转移帐户28. 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属于()范畴(1 分)A. 资本市场B. 证券市场C. 货币市场D. 借贷市场29. 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又称为()(1 分)A. 一级准备B. 二级准备C. 三级准备D. 四级准备30. 狭义的金融市场就是()(1 分)A. 货币市场B. 资本市场C. 证券市场D. 股票市场31. 《巴塞尔协议》规定协议签署国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 分)A. 银行风险资产的10%B. 银行风险资产的8%C. 银行风险资产的6%D. 银行风险资产的32. 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是()(1 分)A. 利率期货B. 股价期货C. 股票期货D. 外汇期货33. 上列说法中属于贷款质量评价的五级分类法中的“关注类”的是()(1 分)A. 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解决,妨碍债务的偿还B. 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难以按市场条件获得新资金C.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D. 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34. 1973年哪个期权交易所成立,正式推出了股票期权合约交易,标志着金融期权的诞生()(1 分)A.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B. 纽约期权交易所C. 伦敦期权交易所D. 上海期权交易所35. 国际收支平衡表编制的原理是()(1 分)A. 单式簿原理B. 复式簿记原理C. 单式和复式簿记原理D. 以上均错36. 用一般等价物来表现所有产品价值的情况,马克思称之为()(1 分)A. 简单、偶然的价值形式B. 扩大的价值形式C. 一般价值形式D. 货币形式37. 货币作为独立的价值形态进行单方面转移时,执行()(1 分)A. 价值尺度职能B. 流通手段职能C. 贮藏手段职能D. 支付手段职能38. 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要符合()(1 分)A. 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B. 流动性和及时性原则C. 流动性和充足性原则D. 及时性和充足性原则39.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1 分)A. 创造流动性B. 增加安全性C. 补偿损失D. 增加盈利40. 期货合约账户的交割期限是()(1 分)A. 每天B. 每季C. 每月D. 每年41. 马克思认为,正常情况下,利率水平上限是()(1分)A. 历史利率水平B. 通货膨胀率C. 平均利润率D. 零42. 租赁的基本特征是()(1 分)A. 具有独特的资金运动形式B. 租金的分次归流C. 承租人具有对租赁标的物的选择权D. 租赁物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43. ()是最早的资产管理理论(1 分)A. 商业贷款理论B. 资产转移理论C. 预期收入理论D. 负债转移理论44. 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至75%之间的贷款是()(1分)A. 正常贷款B. 关注贷款C. 次级贷款D. 可疑贷款45. 金融期货、期权属于()(1 分)A. 传统的金融工具B. —般的金融工具C. 衍生的金融工具D. 新型的金融工具46. 我国目前中央银行的类型属于()(1 分)A. 复合型B. 一元式C. 二元式式D. 跨国型47. 期权合约和认股权证属于()(1 分)A. 传统的金融工具B. 一般的金融工具C. 衍生的金融工具D. 新型的金融工具48. 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是在()(1 分)A. 1979 年B. 1981 年C. 1983 年D. 1986 年49. 下列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1分)A. 财政拨款、发行财政性金融债券是其资金主要来源B. 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C. 政策性银行一般自己开展业务D. 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50. 对于股票发行的管理,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可分为()(1 分)A. 注册制和审批制B. 注册制和核准制C. 核准制和审批制D. 审批制和监管制51. 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是()(1 分)A. 安全性B. 流动性C. 盈利性D. 固定性52. 1998年国际清算银行通过的《巴塞尔协议》规定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1 分)A. 10%B. 8%C. 6%D. 4%53. 西方国家中央银行经常使用、最灵活有效的货币政策手段是()(1 分)A. 法定存款准备金B. 公开市场业务C. 贴现率D. 行政干预54. 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的数据是()(1 分)A. 流量B. 存量C. 持有量D. 净额量55. 我国未来的利率体系是要形成一套()为核心的、可有效控制的、多层次的、有弹性的、能够充分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利率体系。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期刊名称】《经济政策法规参考》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第一条为了指导保险公司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股票资产托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总页数】4页(P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落实难点及对策建议 [J], 王玮
2.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 [J],
3.保监会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 [J],
4.保监会发布《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 [J],
5.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5日保监发[2005]1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

(一)独立席位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专门用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

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

(二)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

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席位确认函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

证券经营机构进入风险处置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该机构专用席位的全部业务,可整体转托管到新的专用席位,不因证券经营机构的关闭、清算受到影响。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应当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见附件),开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

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保险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担着为人们提供保险保障的职责。

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保险经营能力,还需要合理运作其投资资产,以保障保险合同承诺的履行。

其中,股票资产托管是保险公司投资运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行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发布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以下简称《指引规范》),本文将对该指引规范进行解析和讨论。

《指引规范》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活动,并加强对风险管理的防范和控制,确保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安全、稳健增值。

该指引规范主要包括托管业务主体、托管范围、托管形式、托管资产管理要求等内容,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首先,托管业务主体。

《指引规范》明确了哪些机构可以承担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这些机构需具备稳健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管理能力,以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其次,托管范围。

《指引规范》规定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及其上市公司的其他权益证券。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的投资操作,如股票托管、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等。

这些规定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和配置股票资产,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第三,托管形式。

《指引规范》对股票资产托管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委托投资、专户托管、受托管理等。

这些形式各有特点,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托管形式,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

最后,托管资产管理要求。

《指引规范》对托管资产的管理要求做了详细说明,包括投资准入条件、托管费用、风险管理等。

这些管理要求的制定,旨在保障托管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同时规范托管机构的行为,增强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可行性。

总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的发布对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运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doc 7)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保险公司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股票资产托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资产、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办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应当遵守本指引。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托管人条件
第四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是指符合本指引托管人条件、根据托
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承办托管业务的专门信息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的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能力;
(六)具有符合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近三年托管业务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并具有3年以上托管经验,外国银行分行的实收资本按其总行计算。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担任托管
人,按照规定需要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者需要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
(二)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托管股票资产的清算交割;
(四)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协议约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负责保险公司托管股票资产的估值;
(六)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具股票资产托管报告;
(七)定期不定期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投资绩效和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股票资产的托管数据,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准确,评估报告没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八)完整保存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托管股票
资产的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保存15年以上;
(九)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第六条第(四)、(七)项规定职责的承诺书。

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托管经验、内部控制和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托管人选择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托管股票资产。

第九条保险公司选择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选股票资产托管人的资本实力、信用状况、托管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保险公司选择托管人,应当要求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置情况;
(四)保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信息系统和安全设施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出具的托管人审核意见书;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

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份超过10%,不得担任该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

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股份超过10%,不得选择该机构托管其股票资产。

第四章托管协议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进行股票资产托管,应当与托管人签订协议。

托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托管资产范围;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资金清算、会计处理、资产估值原则与要求;
(四)托管服务项目,包括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并管理证券账户、保管资产凭证,负责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监督投资、管理托管资产档案、出具托管报告;
(五)双方授权人员的指定与变更,包括人员名单、授权的权限、期限、预留的签字、印鉴、公章或业务章等事项;
(六)防范错误操作措施;
(七)过失与差错责任承担;
(八)托管费用及计提方法;
(九)托管人变更;
(十)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一)禁止行为;
(十二)保密条款;
(十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托管人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
(二)将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与托管人
的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与其他机构的托管资产混合管理;
(四)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
(五)利用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利;
(六)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控股股东;
(三)实收资本变化;
(四)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五)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更换托管人:
(一)违反托管协议情节严重的;
(二)被依法取消托管业务的;
(三)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接管的;
(四)有关监管机构或者保险公司有充分理
由和依据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五)国家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托管人不得泄漏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运用情况和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托管人违反本指引或者托管协议约定,造成所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及承担民事责任,其赔偿及民事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第十九条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利用所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于股票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更换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和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接管时,其所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不得列入清算资产范围。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与托管人签订股票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包含本章规定的所有条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保险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变更或者终止资产托管协议,应当自托管协议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托管人应当每年及在托管协议终止之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托管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开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时,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垄断市场。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托管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对该托管人的业务不良记录进行登记;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停止其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
政策性保险公司进行股票资产托管,适用本指引。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指引有关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