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合集下载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第二条公文起草人应当了解公文的性质和要求,明确公文的目的和立场。

公文起草应当简明扼要,词不累赘。

对于涉及政策措施的公文,起草人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并进行适当调研。

第三条公文起草人应当遵循公文规范,包括格式、组织结构、文体等方面的要求。

公文起草应当注意杜绝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错误。

第四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对于使用的法律、政策文件名词、术语,必须准确使用,并在必要时附上注释。

第五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

对于涉及多个内容或者事项的公文,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安排,并使用清晰的分隔标题和段落。

第六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审慎选择公文的标题,确保能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在起草公文时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审核第八条公文审核人应当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根据公文的性质和目的,对公文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审核。

对于涉及涉密内容的公文,审核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确保公文的机密级别正确。

第十条公文审核人应当着重审查公文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和术语的使用是否准确,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风格和表达方式,对于存在的语言上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章公文的发布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审核通过的公文,发布人应当及时将公文布置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公文发布人应当遵循公文的传达渠道和方式,并确保公文的及时性。

第五章附件的处理第十四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分开处理。

附件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查找。

第十五条对于附件的要求和使用说明,应当在公文中进行明确,以便读者正确处理。

第十六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丢失或损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主要特点:制作主体的法定性,内容的
特定性,提请的时效性,建议的可行 性,办理的程序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4.函
适用范围: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
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 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二是灵活
性。三是单一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5.纪要
2.使用非法定文种。 3.文种重叠。 4.生造文种。 5.文种作为公文标题。 6.文种混用。
7.错用文种。
(六)文种选用的基本依据和要求
1.依据法规规定和要求。
2.依据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 3.依据行文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平行关系,不相隶属关系。 4.依据行文目的、要求。 5.按照文种的适用对象。 6.按照层级的不同。 7.按照公文内容的差异。 8.按照约定俗成的使用习惯。
发 文 机 关 一种是发文机关全称或 一种是发文机 关全称或者 标志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加 “ 文 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 件”;一种是使用发文 一种是使用发 文机关全称 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或者规范化简 称加括号标 称。联合行文,可并用 明文种。联合 行文 ,可用 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 主办机关名称 ,也可并用 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 联署机关名称 。民族自治 称。 地方,可并用 自治民族的 文字和汉字印制。
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 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 重要工具。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
权威性和政策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
程序性和严密性;对应性和定向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 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 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 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 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 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 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 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 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 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 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 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 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 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 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 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 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 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 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 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 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 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 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 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 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7
8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 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 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 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 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目 录
1
2 3
总则
公文种类 公文格式
4
5 6
行文规则
公文拟制 公文办理 公文管理 附则
7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 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 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 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 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目 录
1
2 3
总则
公文种类 公文格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5.03•【文号】中办发[1996]14号•【施行日期】1996.05.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停止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6〕14号)《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的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格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格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解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解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012年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办发〔2012〕14号”文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 闻 县 教 育 局(红色小标宋)
(间隔4mm)
—— —— —— —— ——— ——— ——— ——— (上粗下细)
份号000001顶格左上角第1行,三号黑体
发文字号(顶格居右)
密级☆1年第2行,三号黑体(绝、机、秘密)
紧急程度第3行,三号黑体(特、加急)
(与上面要素距2行)
标题二号小标宋,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徐闻县教育局文件(红色小标宋)
(下空2行) 徐教〔2013〕11号三号仿宋,居左空1字签发人:三号仿宋,居右空1字
(仅上行文使用,姓名用三号楷体)
—— —— —— —— —— —— —— —— —— —— ——— (红线下2行)
标 题(二号小标宋,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主送机关:三号仿宋,(标题下1行) 正文:三号仿宋 (每页22行,每行28字,行间距固定值大约29) 一、第一层次观点:黑体 (一)第二层次观点:楷体
条例解读
(四)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 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 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
条例解读
(四)行文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 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 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 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 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 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
条例解读
(三)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 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 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 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 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 ,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 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转办公室)
原件交办公室归档
二、本级单位发文程序
股室拟文
(填写呈批表)
(股室负责人审核)
办公室核文
(拟文股室分管领导审核)
局长审批
(分配文号、核准印发份数)
办公室发文
三、公文的基本格式
份号000001顶格左上角第1行,三号黑体 密级☆1年第2行,三号黑体(绝、机、秘密) 紧急程度第3行,三号黑体(特、加急)
条例解读
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内容(七大部分) ——公文的特点和作用 ——公文种类 ——公文格式 ——行文规则 ——公文拟制 ——公文办理 ——公文管理
条例解读
(一)公文的特点和作用 党政机关公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 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 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 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新《条例》中公文处理的认识与体会
一、上级来文办理程序 二、本级单位发文程序 三、公文构成的基本格式 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五、公文处理的应用和技巧 六、小常识
一、上级来文办理程序
办公室收文、 建立台账
(呈请领导批示)
领导批示
(转办公室)
分送各分管领导及相关股 室办理(复印件)
请假:(3号黑体)
列席:(3号黑体)
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单位用3号仿宋
单位署名附件下2行居行文日期中
成文日期:阿拉伯数字,右空四字
印发机关,印发日期
—1—
四、新《条例》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 号
2012 年4 月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 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条例解读
(二) 公文种类
原《条例》和原《办法》共18个文种,新《条例》文种数量减少为15 个,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 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去掉的3个文种为 :“指示”、“条例”和“规定”,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对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告、纪要等 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公告、意见、请示、批复、方案、函等6 个文种在概念上保持不变。
主送机关:三号仿宋,标题下1行 正文:三号仿宋
一、第一层次观点:黑体 (一) 第二层次观点:楷体
1. 三号仿宋加粗 (1)三号仿宋 附件:1. 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单位署名附件下2行居行文日期中
成文日期:阿拉伯数字,右空四字 ——— —— —— —— —— —— —— ——— ———(上细下粗) 版记不加 印发机关,印发日期
—2—(首页不显示页码)
徐 闻 县 教 育 局 纪 要(红色小标宋)
— — —— — — — — ——— —— —— —— — — ( 红线下2行)
标 题二号小标宋,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正文:三号仿宋
一、第一层次观点:黑体 (一) 第二层次观点:楷体
1. 三号仿宋加粗 (1)三号仿宋
出席:(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3号黑体)
1. 三号仿宋加粗 (1)三号仿宋 附件:1. 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单位署名附件下2行,居行文日期中(盖章) 成文日期:阿拉伯数字,右空四字,不编虚号 附注(联系人:xx电话:xx)请示类使用,三号仿宋,成文日期下1行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
不再使用主题词
抄送:四号仿宋,单位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标句号 印发机关:四号仿宋,左空1字印发日期:四号仿宋,右空1字(后加“印发”) —2—四号半角宋体,左右一条四号一字线,单页居右空1字,双页居左空1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