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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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23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31
【实施日期】2005.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
(闽政文[2005]232号)
省教育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省教育厅闽教发〔2005〕99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组建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校名定为“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院址设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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