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保证协议签字盖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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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协议书

主合同编号:8600-500-2005-008

本协议编号:8600-500-2005-008-02

甲方(供方):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需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一事已于2005年1月1日签定

8600-500-2005-008号《代销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书”)。为确保维护乙方销售商品的质量信誉,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主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二、甲方必须具备生产、销售、宣传所提供产品的国家认可的书面依据,并于主合同书签订后5日内交至乙方。

三、甲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向乙方及用户履行相关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和义务,同时乙方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依主合同书的约定向乙方交纳的售后质量保证金。

五、为促进甲乙双方销售,凡甲方供货乙方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自销售产品15日以内,甲方负责为乙方或用户进行退货或换货;30日以内的,甲方免费为乙方或用户进行换货。甲方保证自问题发生24小时内完成以上工作。如甲方未及时退换产品,发生用户投诉,导致乙方经济损失情况一旦发生,乙方可按与用户产品成交金额2倍标准从甲方获得赔偿,但是乙方实际损失高于乙方与用户产品成交金额2倍的,按乙方实际损失计。导致乙方名誉损失的,按主合同的约定处理。但是甲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符合退货或换货条件的,不受上述约定时间的限制。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其他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换货条件或主合同约定退货换货条件的,不受上述约定时间的限制。

六、甲方有义务保证向乙方所提供产品均为原包装正规品,严禁向乙方提供商返机、维修机等存在质量、性能、外观缺陷或瑕疵的产品。如果此情况发生,乙方有权按商品供价金额标准的2倍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如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甲方应另行向乙方赔偿损失。如乙方因此受到名誉损失的,按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甲方必须保证在乙方销售甲方所提供产品时进行真实、合理的宣传介绍。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宣传资料;不可使用虚假不实荣誉;不得对其他产品有意诋毁。如果甲方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发生,乙方有权责令甲方立即停止行为,要求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的实际损失高于10000元的,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

八、乙方销售之甲方所提供产品质量、性能、售后服务及相关原因产生用户投诉,甲方有责任立即进行处理。如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理,导致用户向政府投诉乙方、乙方被新闻媒体曝光、乙方被诉讼等严重情况,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甲方款项结算直至事情妥善处理完结。赔偿事宜按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本协议与主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自2005年1月 1 日起,至 2005年12月31日止,如主合同有效期顺延,则本协议有效期同期顺延。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乙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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