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2015年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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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是保障患者安全和提供有效治疗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按照规范进行质量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管理。

本文将阐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

一、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并维护适合其规模和管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方针、管理职责、工作程序、质量文件控制等内容,并应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与核准。

生产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二、产品质量控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控制产品在设计、采购、生产、检验等各个环节的质量。

具体要求如下:1. 产品设计:医疗器械应符合产品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要求,设计过程需要有相应的文件和记录,确保设计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2. 原材料采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评价体系,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3. 生产过程控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的作业指导文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4. 检验与测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检验与测试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质量要求。

对于关键特性的产品,应进行全面、严格的检验和测试。

三、设备与环境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生产环境符合质量管理的要求,并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

具体要求如下:1. 设备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选择、鉴定、购置、校准、维护和报废等过程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2. 环境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场所进行管理,包括卫生、温湿度、洁净度等要素的控制,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能够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冰梅 2014年11月26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一、《规》简介二、《规》的主要容三、《规》实施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简介●一、《规》文件的发布实施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于2009年12月16 日发布,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2.《规》的制定是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0287-2003/ISO13485:2003)标准容为基础,结合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状况制定的。

3.《规》的根本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根据生产产品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4.•规‣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5.《规》的发布实施,提供了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依据,完善了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

为从源头抓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管奠定了法规基础。

6.《规》实施是分阶段推进的。

首先在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在此基础上,积累经验,再进一步推动《规》在各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全面实施。

7.《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要求”。

实施《规》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与《规》配套的文件有: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植入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管理办法》*按照新《条例》,如定制式义齿、通用于其他医疗器械的规检查评定标准正在制定中。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1+X无菌植入I V D有别于通用要求的专属特性定制式义齿软件:核医学、磁共振成像系统7●三、《规》与配套文件在实施中的关系:1、《规》是对所有品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2、无菌和植入《实施细则》是针对这两类器械品种特点和风险程度而制定的《规》实施要求;3、《检查评定标准》是为统一对企业实施《规》检查时的现场检查尺度,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包括现场检查项目、评定标准和要求等。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

关于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意见的通知食药监械函[201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9年12月16日发布,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在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

为推动《规范》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全面实施,国家局提出了下一步《规范》实施配套文件的制定方案(“1+X (n)”模式):即制定与《规范》文本相配套的普遍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检查评定标准(即“1+X(n)”的“1”)。

对于部分设计生产过程具有特殊性,需要做专门规定的医疗器械品种,针对其特殊性,补充若干专用条款作为检查评定标准的附录(即“1+X (n)”的“X(n)”),从而形成一个以《规范》检查评定标准(“1”)为主体,辅以若干个针对特殊品种的专用附录(“X(n)”)的检查评定标准体系。

待时机成熟时,对无菌、植入类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也进行修订,提炼出其中的专用条款列为《规范》检查评定标准的附录,统一纳入这个检查评定标准体系,最终完成《规范》及其配套实施文件的系统化。

根据这一方案,国家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的起草工作。

现将上海局牵头起草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请组织认真研究,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及其电子版反馈我司。

联系人:方玉、谭杰联系电话:(010)88331496、88331486E-mail:fangyu@传真:(010)88363234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附录A关于《检查评定标准》的使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一、本检查评定标准的编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

医疗器械GMP

医疗器械GMP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完整版)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完整版)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拟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总则、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结果处理、奖惩措施和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检查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监管职责等内容。

其中,目的是指通过检查,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适用范围是指该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便民、高效和信息化;监管职责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

检查程序部分详细描述了检查的程序和工作要求。

主要包括筹备工作、检查通知、现场检查、档案资料核查、检查记录和整理报告等环节。

其中,筹备工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掌握被检单位的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检查通知应按规定及时给予检查单位,并明确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等;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后,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记录整理成报告,并及时送达检查单位。

检查内容部分详细列举了需要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设备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员工培训和岗位技能要求、原辅材料的采购和管理等方面。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办法中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检查要求部分则是对检查过程中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记录和整理检查结果,并及时向被检单位反馈。

检查结果处理部分主要是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和跟踪要求进行了说明。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警示、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的处理措施,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销售等全过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许可证情况,确保企业具备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生产条件和能力。

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检查医疗器械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原材料的合规性、供应商的管理和跟踪、检验和测试等。

检查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生产记录,包括工艺流程、设备状态、环境条件、操作规范、检验方法等,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检查医疗器械的成品检验和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性能测试、包装标识、产品标准符合性等。

检查医疗器械的质量记录和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包括质量记录的保存和管理、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

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产品给予整改、处理和追溯,确保问题的解决和风险的控制。

监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自查工作,对企业制定的自查计划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核实。

三、监督检查程序随机抽查:由监督检查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对象涵盖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既包括大型企业,也包括中小型和新设立的企业。

委托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不仅仅限于定期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别检查。

检查通知:监督检查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前,需提前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并约定检查时间和地点。

检查记录:监督检查部门需要制定检查记录表,完整记录检查过程中的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确保检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检查报告:监督检查部门在完成检查工作后,需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报告,详细说明检查结果、问题和整改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当按照《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规范》的检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2号)同时废止。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仍按现有规定进行,企业也可自愿申请《规范》检查。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请无菌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当按要求提交经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其他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按现有规定进行。

四、在本通知发布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在《规范》实施后继续执行如下要求: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清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现予以发布。

本附录是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本附录的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7月10日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1.1 本附录是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1.2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期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并应当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2.1 人员2.1.1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1.2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1.3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1.4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与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与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与检查医疗器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的安全和健康。

为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了监督和检查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了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本文将重点阐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与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来源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主要是针对生产企业进行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还要遵守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品牌承诺,确保医疗器械的品质符合标准要求。

相关监督部门要积极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的生产企业,采取责令停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严厉打击道德品质不良的企业。

在上述监督基础上,还需要进行一系列复查和追溯工作,以防止多次违规现象的出现。

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主要是针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采购、生产作业记录等相关方面。

主要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检验样品审评和抽样检验等等。

在现场检查中,主要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场所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反映的信息是否足够完备等。

在抽样检验中,则要从样品质量和质量检验两个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只有经检验合格的医疗器械才能被生产企业上市销售。

四、结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与检查是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让人民群众更有信心地使用医疗器械,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是确保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与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实施,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一、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硬性要求1. 生产场所要求(1)医疗器械生产厂区应满足卫生安全、通风良好、无灰尘、无害虫等基本要求。

(2)仓库储存医疗器械的环境要求干燥、通风、防潮。

(3)生产设备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2. 原材料采购与管理(1)采购的原材料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并进行必要的进货检验。

(2)对原材料进行标记和储存,确保不同批次、不同种类的原材料不混淆。

(3)建立原材料供应商的档案,定期进行评估和管理。

3. 生产工艺控制(1)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各项操作规范。

(2)制定合理的工艺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

(3)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质量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4. 质量控制与检测(1)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工艺控制、检验控制、验收控制等。

(2)建立合理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测。

(3)建立质量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5. 产品包装与标识(1)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产品标示应清晰、准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3)对于易损坏或易污染的医疗器械,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

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和检查管理1.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2)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检查。

2. 检查内容和方法(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原材料管理、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包装与标识等方面。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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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管理中心)受国家局委托,承担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和除认证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资料审查第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以及检查管理办法。

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医疗器械生产的合格人员医疗器械生产需要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医学、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2.医疗器械生产车间的布局医疗器械生产的车间需要按照相关的法规进行布局。

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需要分开存放和生产,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

同时,车间内应具备必要的工艺设备和操作平台,以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3.医疗器械生产的原材料医疗器械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需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生产企业应妥善管理原材料的采购和仓储,防止使用劣质的原材料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4.医疗器械生产的工艺控制医疗器械的生产需要按照标准化的工艺流程进行。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每个生产环节进行监控和检验,确保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5.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生产完成后,需要进行质量检验。

这包括对产品外观、功能、材料等方面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生产企业应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文件。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生产企业还需要与监管部门进行合作,接受定期的质量检查。

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管理办法1.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的布局、原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生产工艺的控制、质量检验的结果等方面。

监管部门将根据检查结果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估和监督。

2.抽样检验监管部门会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是一种常用的检验方法,通过对样品进行测定,来评估整个批次产品的质量。

江苏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江苏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附件4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令第7号)和《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15号通告)要求,现依据《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制定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供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或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用.一、标准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有源和部分无源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许可环节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参照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定制式义齿行政许可或日常监管仍执行规定标准。

二、现场检查评定方法—1 —(一)《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标准共158条,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22条,一般检查项目136条。

(二)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标准所列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事实做出客观描述,对不适用项进行确认并如实记录.其中: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

(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

(三)《规范总则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现场检查汇总表参照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汇总表样式,检查依据为“规范总则"即可(四)结果评定—2 —三、检查项目—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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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管理中心)受国家局委托,承担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和除认证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资料审查第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自查,符合要求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附表1),同时附申请表电子文本;(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四)生产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五)申请检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有)、拟注册产品标准;(六)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生产区域分布图;(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对于第二类和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填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资料审查表》(附表2);对于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转寄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

对于第二类和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生产企业进行补充。

生产企业未在2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并无正当理由的,终止审查。

第七条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填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资料审查表》。

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生产企业进行补充。

生产企业未在2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并无正当理由的,终止审查。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生产企业。

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方案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品种、检查目的、检查依据、现场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3天,根据生产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中选派。

第十条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长负责组织召开现场检查首次会议、末次会议以及检查组内部会议,负责现场检查资料汇总,审定现场检查结论。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检查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选派一名观察员,负责协调和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开始时,应当召开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生产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内容包括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生产企业联络人员等。

第十三条检查员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记录表》(附表3)中。

第十四条在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交流检查情况,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予取证。

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进行汇总、评定,填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附表4)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意见表》(附表5)。

检查组内部会议期间,生产企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结束前,应当召开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生产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内容包括检查组向生产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生产企业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确认。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持有异议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应当经检查组人员签字,生产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生产企业留存。

第十七条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当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记录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意见表》等资料报送现场检查派出单位。

第十八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生产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检查组应当中止检查并及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检查结论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

需要整改后复查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

整改复查工作由原检查部门进行。

复查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检查”标准的,检查结论为“未通过检查”。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视作“未通过检查”。

未通过检查的生产企业可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过检查的生产企业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附表6)。

第二十二条通过检查的生产企业,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有效期为4年。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订。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全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于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品种的生产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监督检查计划及监督检查情况应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于首次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正式生产后6个月内进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复查。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以往检查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二)生产企业组织机构、生产企业负责人、关键岗位的人员变动情况;(三)设计变更和生产工艺变更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的变更、使用维护情况,以及生产环境变化情况;(四)产品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情况;(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验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六)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顾客投诉、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向生产企业出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意见》(附表7)。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应当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六章检查员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遴选和培训,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

参加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检查员应当从检查员库中选派。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进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库。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承担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并能正确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三)从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或技术工作,具有一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工作经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四)参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检查工作职责,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活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情形时应当申请回避,对生产企业的技术资料及相关情况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管理,对检查员定期进行考核和再培训。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检查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检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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