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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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

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这三项小型微利企业的关键判断信息。不过遗憾的是,《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关于这三项的原版填报说明口径都有问题。“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万元)”的问题在于与财税〔2015〕34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口径并不一致,好在所得税司在2014年度的汇算期内就及时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对申报表的计算口径进行了调整,使其与财税〔2015〕34号的要求完全一致。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填报说明的问题在于逻辑比较混乱。在2014年度时,如果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就要勾选“是”;但2015年度汇算刚开始,税总就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中将该表述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所以再想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就要改为勾选“否”。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范围

从2016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迎来了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及其配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为了适应新的用工形势、减少税会差异,119号文件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与之前的国税发〔2008〕116号件相比,增加了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同时,为了使财税〔2015〕119号一文落地执行,税总随后下发第97号公告中又专门明确“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至此,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费用范围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人员费用范围,即“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基本保持一致,除特殊情况,消除了税会差异。

4、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范围”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似,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也从2016年启用了新政策。新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做了一些修改,其中,关于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修改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10%”。

按照惯例,32号文件只就重点事项进行规定,并不对“科技人员范围”、“职工范围”等具体口径进行解释,关于这些口径在随后下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给予了明确。(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国科发火〔2016〕195号)还规定:在计算归总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时,人员人工费用中“人员”范围的口径与“科技人员”定义一致,范围一致,并特别强调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

另外需要强调的时,在高新技术企业判断中,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注意上述小微企业中是按季度平均值进行计算的)。具体计算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文件,比之前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在口径规定上更加具体明晰,更加易于操作,有效减少了税企理解差异,降低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人员要求”

从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开始至2016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最初的20个城市经三次扩展发展为现今的31个城市和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但二者有重合)。根据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要求,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6个条件,其中人员条件要求“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在具体把握时,一般而言,认为这里的员工必须是与企业建立有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不能包括临时工或者外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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