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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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XX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XX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人民府文号:****人民府令第9号发布日期:2002-12—19执行日期:2003-2-1生效日期:1900-1—12002年11月30日**第九届人民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砖以外的,具有节能、利废、轻质、高强等特点,隔音隔热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在**行区域内从事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级建设行主管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级计划、经贸、科技、工商、税务、环保、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主管部门及其墙改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由**墙改机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证办法》的规定办理。

**墙改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七条在**行区域内不得**粘土砖的生产线。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包括窑炉)烧砖和生产砼砌块。

第八条利用页岩和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获得资质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策.废渣排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非法向其收取费用。

利用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将其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者名称、住址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墙改机构申报登记备案。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墙体材料行业的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刺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性质和费用范围进行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比例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类型和规模进行区分,征收方式可以是设定定额或者比例。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减免和退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使用范围包括了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

使用标准包括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环保性能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的命名、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对墙体材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第一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闽建办科[2018]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1.18
【实施日期】2018.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第一批科学
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闽建办科[2018]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精神,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突出行业重点领域标准编制工作,加快推进建设行业团体标准发展,促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有效供给,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第一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其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15项,建设行业团体标准9项,科技研究开发项目8项。

根据质检总局等部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
号)精神,要大力推进建设行业社团标准化工作,支持鼓励依法成立的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建设类社团积极组织编制建设行业团体标准。

对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要求的,公布实施一年后可直接向省厅申请转化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请有关的建设行业社团与省厅科技与设计处联系对接团体标准编制事宜,联系人:林凌翔,联系方式:0591-********。

附件: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编制计划项目
2.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附件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编制计划项目。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龙政办[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于2007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发展新型墙材工作进入有法可依、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阶段。

为切实贯彻省政府第99号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省政府99号令精神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推新禁实”的宣传力度。

墙材革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思想观念是保证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和节能建筑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省政府第99号令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的环保、保护土地资源和节能意识,逐步改变对墙体材料使用的传统观念,使“禁实”工作家喻户晓。

二、加快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步伐。

2008年12月31日是省政府第99号令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最终期限。

各县(市、区)新材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第99号令精神,把握政策法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墙材生产、使用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禁实”工作目标计划、工作措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尚未颁布县域城市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禁实”通告的漳平市、武平县、上杭县应在2008年6月底前颁布县级人民政府“禁实”通告。

已颁布政府“禁实”通告的长汀县、连城县、永定县要加大“禁实”工作,确保全市县级城市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省政府规定的期限前实现“禁实”目标。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闽经信原料〔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8〕52号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建设局(建委),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促进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加强预拌砂浆发展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经信委、住建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13日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绿色发展,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及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专业生产企业(厂)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其他功能性(含聚合物)干混砂浆的发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拌砂浆纳入绿色建材管理,采取措施,加快发展。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建瓯市调整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

建瓯市调整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取消
市规建旅局
年检类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闽 建价[2013]40号)

造价员
取消
市规建旅局
备案类
《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乡规 划法》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取消
市规建旅局 一般管理事项类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

企业
取消
第 17 页
市规建旅局
一般管理事项类
建设部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公民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市规建旅局 一般管理事项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公民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市规建旅局
一般管理事项类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 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困难对 象
6 繁殖及经营加工许 证变更2、一般 市林业局 登记注册变更类 闽林(2013)18号文

可证变更
野生动物经营加
工许可证变更
1、福建省野生
福建省野生动物驯 动物驯养繁殖许
养繁殖及经营加工 可证变更审核转
7 许可证变更审核转 报2、福建省野 市林业局
报(国家、省重点 生动物经营加工
保护动物)
许可证变更审核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市规建旅局 市规建旅局 市规建旅局
一般管理事项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闽建[2014]2号)(闽建筑[2014]11号)

法人
一般管理事项类
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与管 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法[2004]21号)

福建评估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管理办法 建议制定出台发展应用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条例

福建评估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管理办法 建议制定出台发展应用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条例

经 济 、促 进节 能减 排发 挥 了重要 的 调 整 为《福建 省发 展 应用 新型 建筑
会 上 .省 新 材办 主 任余 天 寅 作用 。新材 管理部 门行 政执法 地位 材 料管理 条例》。
汇 报 了《办 法 》立 法 后 评 估 有 关 工 得 到确 认 .新 型墙 体 材 料 发 展 迅
新 材行 政 主管 部 门分 管 领 导 和 新 来 .对促进 全省 墙 材革 新 与推广 节 只是 新 型 建筑 材 料 中 的一 项 重 要 材办 主任参加 了座谈 会 会 议 由黄 能 建筑 .保 护 土地 资源 、发 展 循 环 工 作 内容 .在 制定 地方 条例 时 应 当
岩生 主持
生 .省政 府法 制办 经济 法规 处处 长 主要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存在 问题 及 件 ;其 次 ,现 有 《办法 》的名称 与 实
林新 森 .省经 贸委 法规 处处 长林 肖 其 影 响 因 素 等进 行 了综 合 分 析 和 际工作 职能 不符 .新 材办 的全 称是
丹 .省经 贸委原 材料 工业 处 调研 员 论 证 评 价
省政府法 制办 副主任 黄岩 生作
作开 展情 况 .重 点介 绍 了全 省新 型 猛 .法 制 建 设 进 一 步加 强 .技 术 进 总 结讲话 。他 指 出 .在 省 经贸 委 的
墙体 材料 发展情 况 、禁 止和 限制 粘 步 、资源 综合利 用 和节 能减 排成 效 高 度 重 视 、关 心 支 持 下 .以及 省 新 土 砖 生 产 和 使 用 的执 行 情 况 .从 突显 。但 是 .社 会 形势 不断 发 生变 材 办 的精 心 准备下 .此 次立 法 后评
“福建省 发展 新 型建筑 材料 领 导小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o o七年十 二 月十七 日
附件 1 :
’ 型墙体 材 料 专项 基金征 收 使 用管理 办法 新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项 基 金 征 收 使 用管 理 . 快 推 广新 型 墙 体材 料 . 进 节 约 能源 和 保 加 促 护耕 地 。 根据 《 国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进 一 步 推进 墙 体 材
财政 部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将 根据 技 术进 算 予 以核拨 , 得从新 型墙 体材料 专项基 金 中列 支 。 不
步 和 经济 社 会发 展 情 况 . 时调 整 《 型 墙 体材 料 目 适 新 第八 条 除 国务 院 、 财政 部规 定 外 。 何 地方 、 任 部
第 十 七 条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收支 预 算 编
维普资讯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省、 自治 区 、 辖市财 政厅 ( )发 展改 革委 、 委 ( 贸委 ) 直 局 、 经 经 :
为加 强 和改 进新 型墙 体 材料专 项 基金 征收 使 用管 理 . 快 推广 新 型墙体 材 料 . 加 根据 国务 院有 关 规定 . 政 财
制、 预决 算 管 理 和资 金 财务 管 理 . 照 同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的规定执 行
门和 单位 不得 擅 自改 变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征 收
型墙体 材料专 项基金 第 九条 第十 条 征 收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基 金 .应 使 用 建 设单 位缴 纳新 型墙 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由地 方 墙 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9•【字号】闽政办[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闽政办[2003]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建材局联合《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和目标(一)本通知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制品。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业、民用房屋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底。

建制镇以上小城镇应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地均应积极推广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到2005年底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

(五)加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力度,推进墙体材料产品结构的调整升级。

1.各市(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瓦企业应予关闭。

2.国家明令禁止的砖瓦小土窑、小立窑,以及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能耗高、污染环境的18门(含18门)以下简易轮窑,应予强制淘汰。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认定福建长宏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为新型墙体材料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认定福建长宏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为新型墙体材料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认定福建长宏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为新型墙体材
料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08
•【字号】闽经信行政服务〔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认定福建长宏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为新型墙体材料的批复
闽经信行政服务〔2018〕6号
漳州市新材管理处:
你处《关于认定福建长宏建材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烧结保温砖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请示》(漳建新材〔2017〕08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信原料〔2017〕195号)规定及要求,经审查,同意认定福建长宏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度等级为A5.0 B07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
块”为新型墙体材料。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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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8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材管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按规定停产、关闭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并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合理调整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使用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鼓励、限制、淘汰生产和使用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信息、统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培育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过程中的作用,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和技术交流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制品。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设计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墙体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尚未转产的,不得异地搬迁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现有生产规模书面告知新材管理机构。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09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其他区域禁止生产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现有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禁止毁田、毁堤等方式生产粘土制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按下列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
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除外:
(一)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分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设区的市城市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四)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砌筑围墙和构筑临时建筑,但使用已建建设工程拆除的实心粘土砖(瓦)除外。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在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决定受理的,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三)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新材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及新材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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