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一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学习使人进步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
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
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
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
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
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
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P>第四、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结合铜陵实际,要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注重发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引导城市向新区拓展、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聚;在项目规划管理上要按照“透山水、重改造,多退让、降密度,建高层、提档次,上规模、齐配套”的要求,积极引导,严格把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在规划审批内部要加大两个分开。一是“技术审查要与行政许可适当分开”,做到行政审批建立在规划技术审查基础上,使审批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二是“规划许可要与规划监督适当分开”,建立内部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P>
<P>第五、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努力做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坚持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重大规划全过程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知情权。以推进规划公开审批和规划许可听证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参与权。以执行规划许可公示牌等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监督权。
<P>
<P>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P>一、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P>
<P>《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十七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我自己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24年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2篇)
2024年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标题: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引言:2024年,我有幸研读了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实施的意义。
下面,我将从专业角度出发,对《城乡规划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总结出心得和体会。
一、规划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____年,中央决定修订《城乡规划法》,这是对《城乡规划法》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修订的背景是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发展失衡等问题逐渐凸显,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修订的目的是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城乡发展要求,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内容和亮点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主要涉及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等方面,从而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更为严格和实用的法律依据。
其中,我认为修订的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城乡统筹和创新机制。
新法要求将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调城乡统筹发展。
此外,新法还提出了城乡规划创新机制,鼓励创新理念和方法,推动城乡规划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 强化土地利用规划。
新法要求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明确土地利用总体结构和功能布局。
这将有助于优化土地利用格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乡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3. 加强城市设计和规划评估。
新法明确规定了城市设计和规划评估的要求,推动城市设计和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公正性。
这将有助于提高城市设计和规划的质量,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4. 增强普惠性和公正性。
新法要求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此外,新法还明确要求普通公众应当参与城乡规划决策,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学习新修订《城乡规划法》的体会和收获在学习和研究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收获:1. 规划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一、总结城乡规划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对城市和农村空间布局、发展方式、建设内容和管理手段等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引导的过程。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推动城乡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和研究《城乡规划法》,我深刻体会到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困难与挑战,也认识到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和创新规划理念的紧迫性。
二、心得体会1. 《城乡规划法》为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保障《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制度安排、规划编制程序和实施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的出台,为城乡规划事业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权限,规范了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和要求。
学习《城乡规划法》,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也为我今后从事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2. 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在学习《城乡规划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城乡规划工作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城乡规划的制定需要大量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对规划师的能力和素质要求很高。
此外,城乡规划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同时,城乡规划的实施也需要很强的执行力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所有这些困难和挑战都需要我们加以解决和应对,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城乡规划要注重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法》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强调了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这体现了城乡规划的核心价值和目标。
城乡规划要注重统筹协调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利益,避免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问题。
同时,城乡规划要注重可持续发展,注重长远规划和长效管理,以确保城乡空间的协调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只有在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城乡规划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7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其内容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0条。
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城乡刚刚好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2.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
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
《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解析作者:卢琳彬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08期《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新法”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旧法” )届时废止。
“新法”针对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制定的“旧法”的漏洞和不足,针对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全新的修改。
本人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就《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规定内容的部分对比,谈谈个人的理解及浅见。
1.由过去的城乡二元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转为城乡一体规划模式过去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法律制度是“一法一条例”。
这种城乡二元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没有把城市和乡村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
随着形势的发展,越来越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新格局,相互背离。
“新法”与“旧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变,但是,立法内容涵盖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从组织制定、审批、实施、修改到监督检查,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一个综合性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建立起城乡一元法律体系。
2.由过去重点强调国家意志、政府权威,转为更注重体现民权、关注民意比如,“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其立法指向就是告知民众,遵照执行。
而“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又如:“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以及“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城乡规划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要点一、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形势的认识(一)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的变化1、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并且极具中国特色。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全球化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依赖、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共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不再接受单一规划标准的安排,要求自由选择居住的地点、环境、档次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对商业经营利益影响大,寻租者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人员的攻关前所未有。
(二)《城市规划法》的不足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
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进入到规划中队已经一年多,一直没有仔细研究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内容,正好通过单位组织的“学法律、会说理、能办案,争当执法能手”这一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一、充分认识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第一条就指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该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每个城管队员,尤其是规划中队的队员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执法能力。
二、深刻理解了《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其中有些内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映像:(一)《城乡规划法》在一开始就界定了“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概念。
如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制约政府的权利和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是本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改进方面之一。
制约政府权力的主要措施是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和公众参与,及城乡规划制定与管理过程的公开。
社会公众权利的保障措施主要是知情权、监督权和诉讼权。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点以及意义
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异同点何在?城乡规划法制定的现实意义与先进性在哪里?两规划的异同点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构成: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
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构成。
配套法规是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异同: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节,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归纳总结主要有七大异同点: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样本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样本《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的基本法律,是指导和规范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法规。
通过学习和研究《城乡规划法》,我深刻认识到,城乡规划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活动,更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必须坚持科学规划、民主决策、依法管理,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以下是我对《城乡规划法》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城乡规划法》让我深入了解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是维护和谐城乡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法律的学习,我明白了城乡规划法律的重要意义,它对于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调整城乡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同时,城乡规划法律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城乡规划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城乡发展环境。
其次,学习《城乡规划法》让我认识到了科学规划的重要性。
规划是城乡发展的总抓手,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基础。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在实践中,要注重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还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确保规划能够顺利转化为可行的工程和项目,为城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再次,学习《城乡规划法》让我清晰了解了民主决策的必要性。
民主决策是城乡规划法律实施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城乡规划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城乡规划涉及到广大人民的利益,需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广泛的社会调查和评估活动,在决策过程中形成多元化的利益平衡机制。
只有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城乡规划才能真正贴近人民的需求,推动城乡发展的可持续和和谐。
最后,学习《城乡规划法》让我认识到了依法管理的重要性。
依法管理是城乡规划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它能够确保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城乡规划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城乡规划行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实践中,要加强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推动城乡规划行业的法治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11.2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策解读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7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对于突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一体化,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体现了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立法原则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人类创造舒适、宜居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城乡规划法》关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农村论农村”的规划制定和实施模式,难以统筹协调城市和乡村规划发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较,体现了城乡统一的规划法律体系基本法的建立,该法不是对原有“一法一条例”的简单归并,而是基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二、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多方面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我国城乡建设实施的是“一法一条例”的制度,但由于社会经济与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和乡村发展逐渐交融,联系逐渐紧密,原来的城市与乡村分开建设的思想已经不足以支撑城乡发展与建设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能够更好地进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不仅能及时调整城市建设方向跟进国家建设发展,还能随时了解国家动向。
下面本文将从文件的内在伦理、理念逻辑、亮点及不足四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
1、内在伦理:1、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本法体现出了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注重节约用地,保护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
如第四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中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也规定了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要求(第十六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规定了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的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新区的开发建设还是旧区改建,都体现了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2、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
在本法中,最突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尊重民众意见,强调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透明性,支持公众参与。
如十八条,在城乡规划送审批前,会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各种形式的方式征求专家和民众的意见,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六条)。
在修改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3、分期建设,留有余地的规划思想。
本法强调要根据当地社会的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
4、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规划观念。
在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的过程中,本法都提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观念(第十八条、二十九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建设的过程中,同样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对其进行建设(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避免每个城市都是一个样子的情况出现。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改⾰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我国的城乡发展建设发⽣了深刻的变化,城镇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是我国的城镇化⽔平⼤⼤提⾼。
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2006年的43.9%.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些地区形成了联系紧密的城市群。
1978-2006年,全国城市总数由193年增加到656个。
城市等级规模也发⽣了巨⼤变化,其中,城市⼈⼝在50万以上的⼤城市从40个增加到140个,中等城市从60个增加到230个,⼩城市从93个发展到286个。
从城市发展的趋势看,呈现出城市区域化和区域城市化。
⼀些地⽅出现了联系紧密的城市群,如我国的“长三⾓”、“珠三⾓”、“京津冀”等城市密集地区,其经济社会影响⼒⽇益增强。
⼆是国家投资体制、财税体制以及⼟地使⽤制度等发⽣了根本性的变化。
由改⾰开放初期,我国城市建设基本上由政府主导的⼀元化投资体制,向现阶段政府、社会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转变。
⼟地使⽤制度由单⼀的政府划拨⽅式,向⼟地出让⽅式(招、拍、挂)占主体的有偿使⽤⽅式转变。
加上中央政府、地⽅政府财税体制改⾰等,都对城乡规划体制产⽣了重⼤影响。
三是⼩城镇发展呈现新局⾯,建制镇内涵发⽣了本质变化。
1978年我国仅有建制镇2173个。
这些镇以县城镇和⼯矿城镇为主,其经济社会结构和⼩城市相似,与周围农村的经济社会联系相对较弱。
到2006年,建制镇数量已达17645个,新增的建制镇⼤多由原乡建制发展⽽来,是⼀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并正在发展成为以为农业服务、商贸旅游、⼯矿开发等多种产业为依托的、各具特⾊的新型⼩城镇,并在事实上构成了具有中国特⾊的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地位和作⽤是⼀般意义上的城市或者农村所⽆法替代的。
四是流动⼈⼝数量庞⼤。
我国⽬前进⼊城镇务⼯的农民已超过1亿⼈。
由于户籍和⼟地制度等原因,其绝⼤多数户⼝在农村,⼯作⽣活在城镇,即在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承包经营⼟地的前提下进城务⼯,各种待遇与市民相差较⼤,⽽形成了⼀种具有中国特⾊的、有学者称之为“准城镇化”的现象。
读《城乡规划法》有感
读《城乡规划法》有感《城乡规划法》颁布已有时日,最近仔仔细细读了一遍,想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说几点看法。
至于该法对现实世界的影响评价,恐怕为时尚早,留待今后再说吧。
1、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问题。
城乡规划的法律属性究竟为何?个人认为,城乡规划是法律规范在空间上的反映与延伸,因此,规划的编制本质上是一种立法行为。
鉴于城乡规划的专业性较强,通过《规划法》的授权,由行政机关来主导其编制过程也不是不可以。
但是最低限度,城乡规划的最终审批权应当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不应随意下放。
然而,《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原则,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下级政府制订的城乡规划,在审批前,人大只有“审议权”,其审议意见最后还是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来研究处理。
这就基本上架空了立法机关对城乡规划的决定权。
实有违宪之嫌。
对人大都采取这种“糊弄”的态度,我们对所谓“公众参与”还能有什么过高的期望呢?2、违法责任的追究问题。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预计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1)一般个人或法人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搭乱建”;(2)作为规划主体的行政机关,违背法定程序编制规划,擅自修改规划,越权核发规划许可证,对违反规划的行为消极不作为,等等。
针对第一类违法的行为,《城乡规划法》设置了法律责任,但是并没有解决执行力问题。
众所周知,规划局并非“暴力部门”,也不像城管局那样有“执法大队”,如果面对大量的违反规划行为,如何保障其执法能力,是值得疑问的。
像不久前,武汉就有一幢经济适用房在规划局的三令五申之下顶风长高,成了全国著名的“楼高高”。
事实上,最有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法》却容易被忽视的,恰恰是第二类主体,也就是各级规划行政部门自身。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采取的手段主要限于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凡事都要靠上级机关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处分”。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城乡规划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立法,旨在通过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城乡规划法,我深刻认识到城乡规划对于促进我国城乡发展的重要性,并认识到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城乡规划法对于促进城乡发展的重要性城乡规划法对于促进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可以协调城乡发展的关系。
在我国,城市和农村发展存在明显的差异,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布局,推动城市和农村区域协调发展,减少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
其次,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可以提高城市和农村的环境质量。
城市化进程中常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城乡规划法可以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管理,优化土地利用,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最后,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可以推动城乡经济的发展。
城乡规划可以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要素,促进优质资源和产业的合理配置,提高城乡经济的发展效率和竞争力。
二、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城乡规划法主要包括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城乡规划编制要依法确定城乡规划范围、确定城乡规划目标和任务、制定城乡规划方案等。
其次,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实施规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要依法审批和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贯彻和落实。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保护城乡规划成果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等。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是突出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城乡规划的制定要科学规划和确保可操作。
城乡规划要依据地理环境、资源禀赋和人口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制定可行的规划方案。
同时,城乡规划法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性,通过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增加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城乡规划法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2024年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
2024年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模板标题: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序言:《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我在2024年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思考,并总结了以下心得体会。
一、认识《城乡规划法》的背景和意义《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的法定基础,旨在规范城乡规划工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通过学习该法律,我深刻认识到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城乡规划不仅仅是一个行政管理概念,更是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体。
它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城乡规划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强烈追求。
二、了解《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城乡规划法》主要涵盖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保护、规划审批等方面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这些内容进行了逐一解读。
首先,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包括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科学决策、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使规划更加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规划编制是城乡规划的核心环节,要求编制各级各类规划,明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并注重统筹协调不同领域的规划。
此外,规划实施和规划保护的内容体现了规划落地的重要性,规划审批的规定保证了规划合法性和科学性。
三、思考如何将《城乡规划法》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学习《城乡规划法》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更应该关注如何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在此过程中,我思考了以下几个问题:1. 如何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推动城乡规划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我认为,要通过加强规划编制的数据支撑与技术手段,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同时,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使规划更加切实可行。
2. 如何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是推动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的基础。
我认为,要通过建立健全规划联动机制,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形成整体规划思维,实现城乡规划的统筹发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近期,中队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一个城市管理执法者,一个关注中国城市发展的公民,我想在此提出一点感想,供各位同仁们参考、批评、指正。
首先,从立法理念上看,有进步,也有不足。
原来叫《城市规划法》,现改为《城乡规划法》,有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和中央大部制改革思想一致,但现在的法条中城市的概念不清(没有解释条款),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突出地位没有彰显,城市和镇、村的规划尚混在一起,不利于抓住中国城镇化中城市规划这一主要矛盾。
在规划制订中增加了征求民意、公示等法定程序,这一借鉴欧美、日本的理念的做法相当彰显立法机关的改革创新。
但在城市规划的立法目的等部分,没有强调发挥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没有涉及城市圈、城市群等城市发展和管理一些新的趋势。
其次,在城市规划的处罚中,没有授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仅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没收。
“有关部门”,不一定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容易造成管理中权限不清的问题,这比《城市规划法》原来的立法还退了一步。
但是,对乡、镇政府却赋予了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
这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的权力,乡、镇政府却有,明显有立法权限设定不合理的问题。
第三,三点建议:城市规划与镇、村规划管理分编,凸现城市规划
的主体地位;镇、村规划,主要明确原则、制订程序、实施监督主体即可,不详细的可以出台条例补充。
对城市、镇、村的概念进行立法解释,为今后执法和其他立法奠定基础;对城乡规划强制执行权的设定,予以调整,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拆除的权力,以利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能,对乡规划管理中强拆的权力授予县规划主管部门。
专业自述
专业自述我叫xxx,女,2008年7月毕业于xx大学,所学专业为工程管理,于2009年3月成为xxx省xxx县建设局的一名员工,这xx建设局规划站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对本工作的有了一定的认识,主要认识如下:一、了解的规划的发展历程与规划的重要性:1、通过学习知道了《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1)《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2)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3)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4)强化监督职能,政府将对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的调控将更有力5)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龙头。
6)环境规划是城市建设的生命线。
二、工作实践1、日常在工作中我运用所学专业,严格控制土地红线,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后对在建项目进行跟踪测量,并及时检查复核,看有没有违反规划建设,当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所建工程进行复核验收,到目前为止,经我办出去的规划许可证在通过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尚未出现超红线建设的项目。
2、2009年10月,xx县建设局协助消防支队进行了xx县乡镇消防规划,期间,我负责的10个乡镇,在通过为期半个月走访及实地测量统计后,绘制出乡镇地形图及消防规划效果图,圆满完成任务。
3、在平时的报建项目中,除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外,还向前辈请教审图要领,按照规划的要求事实求是,严格审图,严格规划,本着服务大众的精神,认真办理、微笑服务。
三、本人职场规划通过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争取在未来的工程学习中,完成从助理工程师到高级工程提升,使自己在以后的工程中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xx省xx县建设局:xxx2010年7月21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一强调城乡综合规划
《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学习使人进步
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
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
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
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
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
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
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
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
城乡规划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等要求。
当然,城市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三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专设了一章(见第三章),对新区开发作了专门的规定。
回顾我国开发区的建设历程,我认为这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在当时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龙头带动城市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核心。
但是,经济开发区最大的失败就是浪费了土地。
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18亿亩生存底线已经比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这一内容,明确||地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显然,取消此项有三大作用。
首先,有助于城市规模的健康发展。
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结合得不好,也不能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主流模式。
其次,这样做有助于节约土地,对于增加城市的活力会有帮助。
开发区占地多,生活设施不完善,缺乏活力。
第三,有助于城市复合发展。
在城市性质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个极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
按照《城市规划法》第19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时首先要对城市性质进行明确定位,继而对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产生影响。
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交叉化,实际上产业发展越来越难以明确定性,比如IBM作为计算机生产是属于第二产业,而作为电子综合服务的提供商则是第三产业范畴。
在新的《城乡规划法》中,不对城市性质作清晰的规定,这将对城市未来的发展预留了更大的弹性空间。
四强化监督职能,政府将对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的调控将更有力
关于城乡规划实施内容,原来在《城市规划法》中只有11条,不到1页篇幅,新法则设置了专门章节,包括18条内容,占到2页半篇幅,内容非常充实。
为什么增加了这么多内容呢?以前的城市规划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严,现在城乡规划法对各个程序,比如选址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包括乡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的全过程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没有空白点。
此外,各个城市制定细则,没有统一,现在也都有了明确|| 的标准。
这样将有助于政府主导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速度,调控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由于以前不是特别清晰的监督制度,原来的规划与市场结合得很弱,导致城市规划滞后于开发,现在提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市发展。
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很难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但它通常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由政府制定;二是具有明确的目的、目标或方向;三是对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
对公共政策的思考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研究框架,一个是基于经典的政治学和行政学途径的思考框架,另一个是基于现代的经济学和管理学途径有思考框架,不论基于何种视角,由于城市规划常常涉及公众利益、规划决策通常涉及巨额的资金投入并对财政税收产生巨大影响,规划学者普遍认为“规划具有公共政策属性”。
城市规划属于公共政策范畴,而且其内容涵盖了城市发展的所有方面,理应成为城市其他各项政策的起点和最终归结,西方国家的规划实践也验证了城市规划必须也必然向城市公共政策转变。
近年来我国规划业内关于“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化”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因为现阶段空间资源越来越成为城市政府掌控的核心资源,城市发展需要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发挥得还很不够,其内容、形式和实施机制制约了其公共政策属性的实现。
而在西方国家,将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或者通过政策措施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早已得到广泛实行,特别是6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已经将规划理念从对规划图的编制转向对规划过程的重视,认为规划的关键在于规划的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规划图所起的是未来目标引示的作用,而政策则充当了如何一步一步地去实现目标。
因此,在规划的整个体系中,规划政策成为规划工作的重点所在,只有如此,城市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地担当起引导和控制城市发展的作用,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要真正实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层面,更要从城市规划作为重要公共政策的角度,从方法上和内容上对城市规划进行系统的反思。
城市规划应根据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整合可利用的社会各项资源和政府资源,积极融入到市场运作和政府运作过程之中,成为市场运行和政府职能发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城市规划既要提供宏观的发展指引,同时也要能够为城市中各要素的运行提供指导,并与市场运行和政府运行的机制相匹配。
在具体内容和手段上,既要认识城市发展运行的规律,也要综合各要素和城市整体的发展诉求,要将规划的内容与不同层次的宏观调控的内容相结合,与政府操作的手段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