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各市、广德市、宿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2020年9月21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三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二)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通过安全评价;(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的;(三)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四)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信委此前印发的《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 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山依法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及尾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手续。
凡不按照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新建工程要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选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先进高效、节能低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符合规定,节约用地和公辅设施配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公文处理【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4.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样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从源头上保障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各地区要严格执法,加大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未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尾矿库是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于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为提高安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设计单位也不得对其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24•【文号】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另行制定。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3.1非煤矿山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
3.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1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全面规范非煤矿山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矿山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采矿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第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具有本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备案、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通过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竣工验- 2 -收、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合法证件的非煤矿山,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实际的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备案,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是矿山年度矿石产量的最大值。
矿山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2020年(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
(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330d,露天矿山采取300d。
第四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
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壹)30万t/a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之上非煤矿山以1万吨为档次(即1、2万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5万吨为档次;(二)30万t/a至100万t/a非煤矿山以5万吨为档次(即30、35万t/a……);(三)100万t/a之上非煤矿山以10万吨为档次(即100、110万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且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七条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壹)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6.01
•【字号】2016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
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局对2004年-2014年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领域部分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对《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化〔2004〕169号)等48份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告之日起不再作为安全生产行政工作依据。
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日
决定废止文件目录。
安监总局第62号令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皖经信非煤〔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直管县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第三章管辖第四章立案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六章处罚决定第七章期限和送达第八章附则安徽省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行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为。
第三条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的程序性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和管辖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建立非煤矿山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上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正文2019.04发布稿
安 徽 省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预 算 标 准(试 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计算程序
第一节 矿山治理工程类别划分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根 据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工 程 的 特 征 ,按 单 位 工 程 的 矿 山 边 坡 相 对 最 大 高 差 、平 均 最 大 坡 度 和 治理面积,将矿山治理工程划分为 3 个类别,见表 2.1.1。
二、费率选取 1、企业管理费 根 据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的 不 同 划 分 工 程 类 别(见 表 2.1.1),企 业 管 理 费 费 率 按 表 2.2.2 选 取 计 算。
表 2.2.2 企业管理费
工程类别 Ⅰ Ⅱ Ⅲ
计算方法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三)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在本标准中仅指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 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 备 、服 务 的 采 购 ,施 工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因 素 出 现 时 的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以 及 发 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四)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 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工 程 排 污 费 :是 指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施 工 现 场 工 程 排 污 费 。 其 他 应 列 而 未 列 入 的 规 费 ,按 实 际 发生计取。 (五)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独立费 1、前期费用 指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项 目 在 项 目 立 项 后 、施 工 前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支 出 。 包 括 地 形 测 量 费 、勘 察 费、设计费、招标费等。 2、施工监管费 指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监理费、监测费、检测费、建设管理 费等。 3、验收审计费 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结束后,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重点项目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08
•【字号】皖政秘〔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2024年重点项目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将实施重点项目作为落实重大战略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加快布局新赛道、培育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
要深入开展有效投资专项行动,以先进制造业投资为重点,聚焦基础设施、民生等领域,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带动放大效应,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投资“赛马”、省市县三级联动等工作机制,聚焦群众所需、人才所想、企业所急、基层所盼,在审批服务、要素保障、问题协调等方面发力,推动重点项目建设提速提质提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向好,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坚实支撑。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2月8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 核实 审查等三个暂行规定及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核实审查等三个暂行规定及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核实、审查等三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39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矿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矿山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监督管理,规范和统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工作管理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规定(暂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核实规定(暂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查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要提交合规的申请材料。
从2010年度起,我省所有矿山企业申请补偿费减免,都要按照《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规定(暂行)》附件1规定的文本格式,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申请说明书。
对不提供或提供不出申请说明书的减免申请,将视为不符合条件的减免。
二、对减缴涉及的“三下”(指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水体下)、“未达工业品位”、“超低品位”、“低品质煤”、“薄层煤”等的矿产资源储量,未进行资源储量范围圈定和资源储量估算的矿山,应委托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相应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进行评审备案,此项工作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
从2012年起,所有有上述减缴项目的矿山必须附此证明材料,对不提交或提交不出此证明材料的,不予批准其减缴申请。
三、小型(含以下,下同)矿山企业补偿费减免的审批程序是:1.由矿业权人按规定编制申请说明书;2.矿业权人将申请说明书报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说明书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在60日内完成委托中介机构核实,组织专家审查并形成相应的审查意见书;4.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提出明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5.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在6月底前完成审批。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皖安监明电〔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2号)、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安委办明电〔2007〕1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徽省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细化措施,有效指导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对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到位。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皖发改产业〔2024〕254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制定了《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2024年5月13日安徽省零碳产业园区建设方案(试行)零碳产业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生态等多领域技术工艺的集成应用和管理机制创新实践,实现区域范围内碳中和的产业园区。
为加快推进我省零碳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实施“双碳”战略为引领,锚定建设智能绿色的制造强省目标,坚持市场引导、政府主导,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全面转型、系统推进,综合施策、平稳有序,积极探索产业园区多元化绿色低碳转型路径,深挖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潜力,全面提升重点产业绿色竞争力。
到2027年,力争打造5个以上零碳产业示范园区,在零碳路径探索、场景打造、投资融资、技术应用、数字赋能、统计核算、管理机制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构建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力争累计建成20个以上零碳产业园区,构建促进园区零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零碳负碳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优势产业绿色竞争力居于国际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建设能碳管理系统。
(1)支持试点园区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统筹建设综合能源管理平台、数字化碳监测与治理平台,对园区内关键排放源的能源与碳排放数据开展实时采集、处理、分析和溯源,实现对企业从基础原材料到终端消费品全链条能耗与碳排放数据智能采集与监测,形成企业、项目碳信用档案,建立碳信用库。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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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信委此前印发的《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 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山依法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及尾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手续。
凡不按照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新建工程要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选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先进高效、节能低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符合规定,节约用地和公辅设施配套。
3.技术改造要以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采矿方法、工艺改造为主,应当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严禁单纯增加采矿生产能力。
4.建设工程要达到安全出口畅通,避灾线路清晰,防护装置齐全,提升运输可靠,顶板边帮稳固、露天边坡稳定,开采工艺、设备先进,运行管理规范的标准。
地 下矿山要按照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七条 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改建和扩建: 1.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摸要求的矿山;2.开采矿种属于保护性矿种,未取得生产指标的矿山;3.已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4.同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5.在大矿采矿权周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型矿山6.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尾矿库的矿山。
第三章 项目核准或备案第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企业自主申请,实行分级核准、备案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省经信委初审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露天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以及国家发布行业准入条件管理的矿山(含稀土,下同)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核准。
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
3.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核准。
其中,省属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
四等以下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4.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核准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项目核准申请;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函及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5.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8.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9.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源整合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主体、整合划定矿区范围);10.需新征用土地的,应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1.需新占用、征用或征收林业用地的,应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批复或同意书;12.供水相关部门证明及供电部门相关供电规划证明;13.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14.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项目备案申请;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函及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6.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7.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源整合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主体、整合划定矿区范围);8.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省经信委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同意核准的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对不 予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核准的文件,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
经市非煤矿山 管理部门准予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结果抄报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 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项目核准或备案 文件有效期内既未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设计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初步设计编写大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并严把设计质量关,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的审批由批准立项的部门实施。
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信委初审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经省经信委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批;四等以下尾矿库及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项目初步设计申请;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3.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6.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经省经信委审批的初步设计经审查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予以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 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 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同意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
四等以下尾矿库及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结果,市非煤矿山管理 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抄报省经信委。
第十七条 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对原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和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交变更初步设计和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资料,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矿山向省属企业申请。
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应向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出具回执。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并应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完成。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矿山工程资质等级,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严禁挂靠施工资质,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地下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认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消防等专项验收。
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此后,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前60日内,向初步设计审批的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非煤矿山 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凡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的,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一律不得验 收,不得投入生产。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对所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性负责,按照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皖经信非煤〔2010〕240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