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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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作出 具体规定,包括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等七项内容。 · 安全投入保障 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 同约定,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同时,发包单位还 负责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安全生产 所需费用,应当从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中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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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数据统计 事故统计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2)承包单位职责 · 证照和资质 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 对项目部的管理责任 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 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的要求 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方 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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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局 62号令) (1)发包单位职责 · 发包单位基本要求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 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于基建阶段,则不在此 范围。 · 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 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以及承 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 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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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
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矿长批准) 等内容。 · 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 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 的事项等。 · 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 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 记,以存档备查。 ·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 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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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矿山边坡安全措施 • 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 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保 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 。 • 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 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 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 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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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 自救器
· 淘汰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替代产品:额定防护时
间在30分钟以上的自救器)和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替 代产品压缩氧自救器、化学氧自救器 )。
·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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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
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 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 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 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 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 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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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按设计规定预留, 满足铲装运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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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地下矿山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 通风系统
· · ·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 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 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 通风的巷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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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 进行专门培训。
3、 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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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地下矿山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露天矿山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 安全出口 ·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7号) 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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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1、证照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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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 持证上岗。
1、矿领导下井带班
· · · · · 矿领导身份确定 持有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有矿(公司)任命文件。 矿领导带班要求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 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带班下 井制度报县安监局备案。
10﹪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 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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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地下矿山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露天矿山 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 顶板管理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
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 支护或特殊支护。
10m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不超过l0m,严禁选用 非阻燃风机 。
·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
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 应连续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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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
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 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
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 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 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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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 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 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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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 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 层层负责的制度。 作用:有利于增加企业职工的责任感和调动他们搞好安 全生产的积极性。企业由各个行政部门、采区、车间、班 组(工段)和个人组成,各自具有本职生产任务。而安全 不是离开生产而独立存在的,是贯穿于生产整个过程之中 体现出来的。只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建立起严格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法规赋 予、企业的安全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安全工作才能形 成一个整体,各类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无机可乘,从而避免 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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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通风
·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
部通风机选型符合规范要求,严禁选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 (可选用FK、FKD、FKZ、FKCD、FKCZ等型号) 。
· 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位于距回风口的进风巷道大于
· 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 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 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梯子上端 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梯子宽度不小于 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 开。
制定背景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分别2013年7月17日 、9月18日制定
发布《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61号令) 和《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64 号令),在全国大力推行。
· 发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是高危行业领
域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十条规定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定义:企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 (安全部、安全处、安全科等)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管理资格证) ,地下矿山不 得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得少于2人。 作用: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企业 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整改事故 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落实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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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责任 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和相关信息报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 管理责任 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统一管理 · 地下矿山的发包规定 生产矿山的主要生产系统,如主通风、主提升、主 供风等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得实行分项发 包 · 应急救援要求 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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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员培训
新工人培训 ·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 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 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 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 老工人培训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 换岗培训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 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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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 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 信息报告制度 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区、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 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就有关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 位资质等级、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
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
查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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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 支护措施 。 •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 进行。 •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 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 采空区 • 请有资质单位调查,编制调查治理方案。 • 生产矿山上一水平采空区未调查治理,并经验收合格,下 水平不得投入生产。 • 建设矿山对历史遗留采空区未经治理,不得进行开工建设。
·主扇
· 井下有人作业时,主扇应连续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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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扇选型符合设计要求 · 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
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min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 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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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0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斜井 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 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
独头采矿
·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 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 · 运输道路路面、坡度、宽度、最小转弯半径和各项安全设 施满足设计要求;各平台高度、宽度、坡面角和最终边坡 角按设计留设。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十条规定》
繁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0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十条规定》
制定背景
• 去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 育实践活动为动力,着力转作风、改文风,发短文、发管 用的文。 • 2013年1月24日发布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 定》短短188个字,将煤矿安全生产中最容易出问题的重 点部位、环节,归拢在一起,逐一作出最基本、最严格的 规定,并坚持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 成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的基本制度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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