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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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非煤露天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各车间、班组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六、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2.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严格执行紧急撤人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七、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2.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由非煤露天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非煤矿山生产、施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非煤矿山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和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审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 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5.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在岗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更新、改造或淘汰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安全委员会的审批。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第一条强化安全责任制度1.1 本企业全部部门和岗位都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牢记“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责任逐级。

1.2 全体员工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签订承诺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1.4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

第二条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程序2.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程序,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2.2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据自身情况,订立完满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流程和责任。

2.3 规定全部从业人员必需佩戴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2.4 对全部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2.5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条确保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3.1 企业应当建立完满的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全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3.2 员工安全培训内容包含:矿山安全知识、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操作规程等。

3.3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条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批制度4.1 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必需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批。

4.2 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批的标准包含:企业资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4.3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许可。

第五条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5.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安全操作规范和制度执行。

5.2 定期组织安全专业人员对岗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3 对存在安全违规行为的员工,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第六条健全事故应急和处理机制6.1 全部企业必需建立完满的事故应急和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6.2 依照事故性质和程度划分事故等级,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非煤矿山的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的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第七条非煤矿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合作,开展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纳税。

第八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安全保护和劳动保障,保障生产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措施,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非煤矿山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环保措施,降低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应当对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进行有效控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获取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等。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应对。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完好运行。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风险评估与监测非煤矿山企业应对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矿山内的安全环境和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维护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故障隐患,避免因设备老化或损坏导致的安全事故。

4.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报告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统计和报告。

同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教训,制定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确保安全事故不再发生。

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管理规定1.事故应急预案每家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预案应包括事故的分类、级别和应急处理措施,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2.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可用。

同时,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各级应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应急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应急工作流程和指挥要点,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反应和处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用____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责任,强化措施,强化监管,全力促进生产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特与各非煤矿山(非煤矿山包括各类采石场、采沙场和取土场)企业、作业点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全年不发生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责任及要求1、严格按照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方案施工,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开采的边坡角符合规范要求,严格设计实施爆破作业(无峒室爆破作业)。

2、尾矿库按资质单位设计建筑施工,且符合设计要求,排洪设施完备,不超库容,证书齐全,不超设计排放,坝下居民搬迁到位。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投入足额的安全经费。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定岗、定员、定职责,并做好监督落实。

聘请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露天不少于____小时。

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以包代管,工人全部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防范设施、设备、装备齐全。

4、落实使用民爆物品的各个环节、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规范的购买、领用、发放等流向登记制度,完善运输、仓储设施建设、严格入、出库检查登记与储存、保管、看护制度,储存仓库、人防、犬防、技防措施到位。

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

5、特种设备受检率____%,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____%。

6、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员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7、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完成情况、事故处理、重大危险源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非煤矿山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煤矿山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

(四)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修、保养。

(二)安全教育培训。

(三)应急救援演练。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3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3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____米。

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2. 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加强设备管理,确保矿山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定期检查和评估矿山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6.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违规操作或超负荷作业,确保安全生产规范。

7.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落实安全措施。

8. 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

9.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文化。

10.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借鉴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3)1. 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加强对矿山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非煤矿山井下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井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非煤矿山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非煤矿山井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山的井下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制定井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组织井下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负责组织井下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负责组织井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5)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确保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安全管理制度1. 通风安全管理制度(1)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井下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保证井下作业地点的风量、风质、风速达到规定标准。

(3)矿井的一切通风安全设施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严禁随意拆除通风设备。

2. 防尘、防毒、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作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和辐射危害。

(2)严格执行防尘、防毒、防辐射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安全。

3.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供电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供电安全。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非标准电源。

(3)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 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井下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2)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5. 井下应急救援制度(1)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救援职责。

(2)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发生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预防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2篇)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2篇)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一)矿山生产合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横到边、竖到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四)符合要求的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五)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安全设施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风险保证金(六)矿山生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1、露天矿:采矿方法、爆破作业、采装运输、选矿加工、边坡维护、排土场运行管理、排水防洪等2、井工矿: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防排水、避灾设施与逃生通道、保安矿柱、排土场运行管理等。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xx]2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矿山安全条例》(国发[xx]30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xx]30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xx]10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xx]1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三)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四)省、部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xx]5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xx]134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xx]50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xx]332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xx]189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一字[xx]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司办函字〔xx〕185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装字[xx]9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xx]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xx]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xx〕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xx]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xx]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xx);《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xx);《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xx);《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xx);《爆破安全规程》(GB6722-xx);《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xx);《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xx);《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xx);《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xx);《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xx);《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xx);《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xx);《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xx]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2)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矿山生产活动的安全性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煤矿山露天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露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非煤矿山露天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露天非煤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岗位工种均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 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置安全事故等。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在岗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 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

3.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五、安全防护措施1.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2. 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安全。

3.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尘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六、安全操作规程1. 企业应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及安全要求。

2.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方法。

3. 严禁酒后、疲劳、带病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2.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安全检查制度1.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

2. 企业应按照事故性质、等级和损失情况,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妥善处理事故。

(四)安全投入制度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

2.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

(五)应急救援制度1. 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四、安全考核与奖惩(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五、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加工、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严格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条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上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整改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整改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充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督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设施,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处理等。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措施,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生产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合理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选用安全可靠的生产设备设施,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非煤矿产品的矿山,在非煤矿山的开采过程中,安全管理是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非煤矿山,包括但不限于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3. 安全生产组织3.1 矿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矿山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矿山从业人员代表。

(2)矿山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3.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矿山负责人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各级管理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政策的贯彻执行。

(3)矿山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

4.1 安全设施建设(1)矿山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出口、紧急避难设施等。

(2)安全设施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便于从业人员识别和使用。

4.2 安全装备配置(1)矿山应当根据作业环境的特点,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护帽、防护鞋等。

(2)特定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配备专用的安全装备,如呼吸器、防护眼镜等。

5. 作业安全管理5.1 安全操作规程(1)矿山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2)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

5.2 事故预防措施(1)矿山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预防措施,提前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2)矿山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5.3 事故应急处理(1)矿山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

(2)矿山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应急救援培训,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

6.1 安全培训计划(1)矿山应当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和培训对象。

(2)安全培训计划应当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操作培训等。

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的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其他矿山,包括但不限于金属矿山、稀土矿山、建筑材料矿山等。

第三条非煤矿山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非煤矿山,包括矿山的开发、建设、生产、安全和环保等方面。

第四条非煤矿山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和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保。

第二章矿山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非煤矿山的规划建设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依法取得相应的矿业权证。

第六条矿山规划应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矿山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矿山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规定,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尽量减少。

第八条矿山建设施工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矿山生产管理第九条矿山生产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禁止违规操作和超负荷生产。

第十条矿山生产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生产作业。

第十一条矿山生产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做好资源管理,遵守矿产资源开采的限制和规定,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四条矿山应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矿山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矿山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熟练掌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式。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矿山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八条矿山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矿山应加强尾矿治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处理尾矿,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非煤矿山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矿长对本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落实责任人,跟踪整改效果。

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2)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2)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6. 安全生产投入制度(1)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教育培训等。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

三、质量管理制度1. 质量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层层签订质量责任书。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2. 质量检验制度(1)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对原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进行严格检验。

(2)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产品质量。

3. 质量改进制度(1)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2)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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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基础管理
1.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2.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3.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 学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 学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安全警示: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的安全警示标志。

5.应急救援:矿山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现场管理
1.开采工艺: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技术措施。

2.矿区边界: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3.铲装运输: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 倍。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

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

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道路运输道口应设置出入口、限速等警示牌。

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

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米;另一侧应不小于O.6 米。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 °向下应不大于12 °。

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
4.台阶坡角: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台阶高度不大于20 米,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 米;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70 °,台阶最终边坡面角应小于60 °,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80 °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5.安全防护:矿山企业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需离地面2 米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沟、坑、池,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

行人和车辆通行的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消防部门的要求,
设置
消防设备和器材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6.用电管理:电气工作人员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

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配电室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尘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保持绝缘良好,在长
度150 米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lO 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

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 的警示牌。

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或电压不高于36V 。

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 米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7.排水系统: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

上方应设截水
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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