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2015年1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近年来,在农村(含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主动作为,结合农村集体聚餐的实际,出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水平。
但是,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熟视无睹。
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属地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聚集用餐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人们的生活逐渐恢复正常。
在餐饮业复苏的背景下,聚集用餐成为社交、商务活动的重要方式。
然而,聚集用餐也存在着一定的疫情传播风险。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聚集用餐可能出现的疫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聚集用餐过程中的疫情风险;2. 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 保障餐饮企业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餐饮企业、单位食堂、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聚集用餐活动。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和监督实施。
2. 工作小组:由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
3. 餐饮企业:负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聚集用餐活动安全有序。
五、预防措施1. 餐饮企业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员工健康上岗;(2)做好场所消毒工作,确保用餐环境清洁卫生;(3)加强食材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安全;(4)做好顾客信息登记,便于追踪和管理。
2. 聚集用餐活动举办方应提前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做好以下工作:(1)制定详细的疫情防控方案,包括活动规模、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2)做好参与人员的健康筛查,确保参与者无疫情风险;(3)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场所消毒、员工健康管理、顾客信息登记等。
六、应急处置1. 发现疫情风险时,餐饮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隔离相关人员,避免疫情扩散;(2)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调查,找出疫情传播途径;(3)做好场所消毒工作,消除疫情风险。
2. 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组织专业人员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等级;(2)对相关人员实施隔离观察,确保疫情不扩散;(3)对相关场所进行消毒,消除疫情风险;(4)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30•【字号】川办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30日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第三章报告管理第四章举办要求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篇一: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XXX市XXX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导),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XX?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村的传统习惯,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次数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同时,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混杂,担当厨师的操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培训,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由于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加大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监管网络是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食安办、村委会(社区)、乡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网格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以下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 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自办宴席活动,以及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 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 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 形式。 本办法所称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 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乡村厨 师等。 第四条 县(市、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 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 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 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 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 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 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七条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 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 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黑食安办[2014]241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黑食安办〔2014〕241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航运局: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北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16号)要求,为确保北京APEC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北京APEC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地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将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在总结以往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市场特点和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要督促涉及重大活动食品保障供应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入场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要加强突击检查和抽查,依法查处和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要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把进货关,依法查验核实食品生产者、供货者提供的证照和质量检测的批次报告或证明文件,要检查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并督促其按照标签标注的条件储存。
2024年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保证集体聚餐人员的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集体聚餐注意事项向举办者和承办者告知如下:
1.厨师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洗碗、洗菜、切菜人员不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餐厨人员衣帽应干净整洁,食品加工时,做好个人卫生工作。
2.食品采购严格查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
不买非定点屠宰或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不使用病死畜禽。
尽量不做凉菜,如要制作凉菜,必须在就餐前2小时内开始制作,并当餐食用完。
3.宴请所用的餐具应清洗干净并煮沸10分钟消毒(有条件的使用消毒柜消毒),并放到干净的容器保洁备用。
4.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自来水的坚决不使用井水、河水。
没有自来水的,可使用煮沸后的没有被污染的井水。
5.保持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好的食品应冷藏留样100克以上48小时。
6.不食用无保存条件的剩饭剩菜,剩饭剩菜冷藏后重新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
7.其他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8.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要根据以上告知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聚餐人员的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立即上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逐级上报,及时处理。
如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
律法规的行为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宴席举办人签名:宴席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浙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意义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村的传统习惯,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红白喜事宴席的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场所存在不确定性,一些地方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要求,造成食物中毒事故频繁发生。
为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5年,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范畴。
各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模式,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指导。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力保障广大农民的饮食安全。
二、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大力推行农村家宴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努力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7月2日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以下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自办宴席活动,以及从事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本办法所称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乡村厨师等。
第四条县(市、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
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负责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七条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XX政发[XXX]XX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为切实加强我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防止集体聚餐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保障农村居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目前,我乡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比较薄弱,农村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食品存放设施简陋,特别是农村红白喜事操办,存在诸多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农村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各村、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要把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作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头等大事来抓,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好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管,切实落实各种应急预案和措施,从源头上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农村居民饮食安全。
二、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落实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明确工作责任。
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站是具体责任部门,操办家宴的事主和承办家宴的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
为了使农村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妥善处理,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要体现预防为主,依法行政,安全有效,便于操作的原则,职责任务划分明确。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二)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申报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1、建立农村家宴登记管理制度。
凡村民因婚丧嫁娶或乔迁寿诞等自办家宴10(或100人)以上,40桌(或400人)以下的需向村级信息员申报登记备案,40桌(或40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向乡食品药品监管站申报登记备案。
2、加强农村家宴厨师管理。
春节前后严控聚餐聚会的通知 严控大型聚餐活动的通知
春节前后严控聚餐聚会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鉴于当前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和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的增加,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为确保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发布本通知,自即日起,严控春节前后的聚餐和聚会活动。
一、背景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呈现复杂性和严峻性,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疫情聚集性暴发。
为遏制疫情的蔓延,并最大限度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公司决定采取严控措施,对春节期间的聚餐和聚会活动进行管理和限制。
二、措施1.取消公司组织的大型聚餐活动:取消公司组织的春节联欢晚会、年终庆祝会等大型聚餐活动。
为了减少人员流动和交叉感染的风险,大型聚餐活动将暂停举办。
2.临时停止员工聚餐及聚会的报备审批:为节省时间和减少流程,春节期间临时停止员工聚餐和聚会的报备审批。
请各位员工积极配合,自觉遵守。
3.推荐线上聚会方式:我们鼓励大家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上聚会,使用视频会议工具进行亲友聚餐和互动。
这种线上聚会方式既可以满足大家的交流需求,又可以确保社交距离和人员流动的控制。
4.加强防控意识和措施:春节期间,大家务必要加强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室内通风等。
同时,要避免人群密集场所,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和流动。
三、注意事项1.个人防护措施:请各位员工严格按照公司的防护要求,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等。
避免与不同地区人员接触,避免前往高风险地区。
2.流动人员报备:如果您有必要外出并与他人接触,请提前向您的上级报备,并接受上级审批。
对于不必要的外出和流动,鼓励大家尽量减少。
3.聚餐活动限制: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春节期间,临时停止员工聚餐和聚会的报备审批,以避免不必要的集体感染风险。
请各位员工自觉配合。
4.线上聚会推荐:春节期间,公司鼓励员工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上聚会和互动,并推荐使用视频会议工具进行亲友聚餐。
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大家的交流需求,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
5.关注疫情动态:公司将持续关注疫情的发展动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防控措施。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布日期】2020.02.08•【字号】川疫指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2020年2月8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一、各地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将疫情期间禁止农村群体性聚餐工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筹部署。
本文所称群体性聚餐,是指2户及以上家庭人员聚集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单户家庭即日常生活在一起的一家人用餐,不视为群体性聚餐。
二、强化乡(镇)、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网格化管理,调动、充实村(社区)工作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群体性聚餐。
三、以村(社区)为单位,充分利用大喇叭、微信、QQ、流动宣传车、标语等宣传方式,加大对禁止群体性聚餐规定、疫病传播途径、疫病危害性、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提高村(居)民疫情防控意识。
四、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强化投诉举报工作,增强村(居)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能力,引导群众对设宴聚餐行为自觉抵制、坚决劝阻、迅速举报。
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乡村厨师及专业加工团队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禁止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
六、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受理违反禁止群体性聚餐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规开展群体性聚餐行为。
康定禁止办宴席规定文件
康定禁止办宴席规定文件一、加强重点场所管理。
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经营单位,如歌舞娱乐、酒店饭馆、电影院、游戏游艺、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性麻将场所和儿童游乐设施、健身房、室内游泳场(馆)等重点场所要严格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测温、登记、扫码、消毒、戴口罩等工作,严防人员聚集。
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并存在、消防、治安、卫生隐患及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商家,由主管部门责令商家停业整顿。
二、加强聚集性活动管理。
从即日起停止全市婚宴、寿宴、流水席、集中念经祈福等一切群众聚集类活动。
广场舞、坝坝舞等聚集性活动要减少人员聚集,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丧事向乡镇、街道报备后,从简办理。
三、加强村(社区)网格化管理。
近期去过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11月23日至今有成都市郫都区旅行史的人员(包括本地居民及外来人员),12月6日8时至12月7日8时期间前往过郫都区人民医院的所有患者、陪同人员、医护人员、工作人员,11月23日至12月7日到过郫筒街道太平村11组的人员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和工作单位报备相关情况,在做好自身防护前提下自行到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即使为阴性,也要接受居家健康隔离观察14天,由社区、村组干部做好隔离期问监管及服务工作。
四、加强人员管理。
涉及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区或近两周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一律实行14天健康管理。
如非必要,近期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需前往,要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居)报备,并做好出行期问个人防护。
从中、高风险地区到康人员必须持有7日之内核酸检测健康证明,并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五、加强个人防护。
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做好个人防护,科学规范佩戴口罩,自觉将废弃口罩按有害垃圾处置或放置医废集中回收处统一销毁。
使用公筷公勺和分餐进食,保持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少聚集良好习惯,出行要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一米以上)。
对违反通告要求,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漏报或因工作不深不细导致出现确诊病例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顶格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监管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监管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1.25•【字号】川市监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市监发〔2020〕5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决策部署,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经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
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监管相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级食安办、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基层组织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将群体性聚餐监管作为落实各级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力措施抓紧抓实,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政治担当,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力展开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工作。
各地各级党员干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聚会、聚餐活动。
二、切实强化风险防控广大人民群众、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不得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
要切实加强村(社区)群体性聚餐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要坚决防范从疫情严重地方归来人员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聚餐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群体性聚餐管控,严防疫情扩散。
三、切实畅通举报渠道要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违反上述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对举报违规开展群体性聚餐或者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要迅速核查,依法处理。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4号)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4号)为全面恢复我省低风险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形势,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对前期已发布公告中部分条款内容予以终止、调整或删除,现公告如下:一、终止2号公告第一条中“暂停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
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经营单位,如歌舞娱乐、游戏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性麻将场所和大型儿童游乐设施、健身房、室内游泳场(馆)等暂停营业。
暂时禁止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及第二条中“凡2020年1月10日以来,从武汉等疫区入川的,应自觉居家隔离14天”的规定。
二、终止3号公告第二条“鼓励相关企业扩产扩能,抓紧技术改造,研发新品,提升质量,增加产能。
支持具备一定条件企业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
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的规定。
三、终止4号公告第四条“运送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医患人员的车辆,可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通行证,免费优先通行高速公路”的规定。
四、终止5号公告第二条中“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的规定。
五、终止6号公告第二条中“疫情期间,暂停麻将馆、茶室、网吧等有交叉传染风险的经营场所开业”及第三条中“暂停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规定。
六、终止9号公告第四条中“关闭娱乐区域。
关闭商场中的酒吧、舞厅、电影院、电子游戏厅等人员密集的娱乐区域。
暂停母婴室、儿童游乐场所、室内娱乐场所服务”的规定。
七、终止12号公告第三条中“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的规定。
删除第一条中“湖北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表述。
八、终止13号公告第四条“第4号公告第四条中‘运送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医患人员的车辆,可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通行证,免费优先通行高速公路’调整为‘在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基础上,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运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医患人员及返岗农民工的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优先便捷通行’”的规定。
餐饮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
餐饮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按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中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餐饮单位全面复工复业。
鉴于餐饮单位人员密集,就餐时间较长疫情防控风险较高,现就复工复业餐饮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类餐饮单位要全面落实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建立返岗员工花名册,掌握员工健康状况和相关接触史,落实疫情防控所需清洁消杀用品及防控用品。
达到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条件的餐饮单位自XX年XX月XX日起可有序开放堂食。
二、做好消费者安全管控。
在营业场所入口处张贴醒目标志,提醒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安排专人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测量体温并查看健康码。
三、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每天上岗前对员工进行体温测量,所有员工正确佩戴口罩,定期对手部进行消毒。
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及时向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隔离措施。
四、严格通风消毒。
就餐场所应保持通风,优先自然通风。
无通风设施的包间暂停使用。
每天至少两次对经营场所、门帘门把手、电梯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堂食就餐时间。
提示消费者尽量缩短就餐时间,鼓励采取线上预约的方式等位就餐。
六、严格就餐人数和间距。
大堂餐桌实际用餐人员数量不超过平时的50%。
长条桌同排顾客同向隔位或对面错位就座,圆桌顾客隔位就座,快餐店、小型餐馆实行一人一桌,间隔距离不少于1米,一个包间只限开一桌,并提供公筷公勺。
火锅店除上述要求外,应实行一人一锅,不得共用大锅。
七、严格食品及食品原料管理。
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不得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禁止采购、经营、加工野生动物。
八、严格加工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外卖食品一律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餐饮具使用外卖封签,进行无接触配送。
最新减少聚餐的倡议书
减少聚餐的倡议书范文(通用5篇)尊敬的各位:庆佳节将至,是人员流动的高峰期,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风险加大。
加之近期国内新冠疫情态势严峻,疫情防控工作不能有一丝松懈。
现倡议赤坎镇辖区内全体村(社区)民朋友,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减少聚餐聚会,倡导就地过节,减少人员流动性,加强个人健康防护意识,健康快乐地度过中秋国庆佳节。
一、错峰出行,非必要不出境不出省做到非必要不出境,不去中高风险及有病例报告的地区旅行。
若旅途中所在地出现风险等级变化,要按照开平市防控要求主动向社区及单位报备,并配合做好相应管控措施。
如若出行,要做好个人防护,准备消毒液、消毒湿巾、口罩等防疫用品,尽量避开热门地点,提前做好出行计划,错峰出行。
如出现发热症状或其他不适宜旅行的疾病时,要推迟或取消旅行。
二、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坚持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各村(社区)民朋友要树立个人是自己第一健康责任人的意识,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空气不流通的场所。
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必须配合做好戴口罩、扫码测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防控措施。
注意个人卫生,常洗手、个人住所常通风,就餐前、接触垃圾或排泄物之后,在触摸眼、口、鼻等敏感部位之前,要用洗手液或消毒液洗手,如外出可用消毒湿巾或免洗消毒液等消毒物品进行清洁,咳嗽、打喷嚏时用肘部或纸巾遮掩,分泌物要用纸巾包好扔到垃圾桶内。
三、减少不必要的聚餐聚会,简办红白喜事倡议各村(社区)民朋友不举办或参加大规模的聚餐聚会,聚集性活动人数控制在50人以下并提前向所属村(社区)委会主动报备,红白喜事要简办,避免在密闭空间聚会,活动尽可能简短并注意开窗通风。
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压实防控主体的责任。
倡议辖区内各餐饮单位在节假日期间不进村摆酒,在酒楼、茶楼内就餐的客人,要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杜绝带病聚餐聚会。
餐饮从业人员做好健康资格审查,全程佩戴口罩服务,主动引导客人使用公筷公勺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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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监管的紧急通知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市委、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决策部署,有效保证广大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经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
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监管相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政治担当,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力展开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工作。
各地各级党员干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聚会、聚餐活动。
二、切实强化风险防控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不得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
要切实加强村(社区)群体性聚餐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要坚决防范从疫情严重地方归来人员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聚餐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群体性聚餐管控,严防疫情扩散。
三、切实畅通举报渠道
要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畅通12315 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违反上述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对举报违规开展群体性聚餐或者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要迅速核查,依法处理。
开展卫生防疫、野生动物保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普法教育和宣传,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扩散风险,最大程度控制疫情蔓延。
各地要在地方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增强人民群体和社会各界集体防范意识。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