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中国法制史笔记[1]
10、援法定罪,类相裁断 11、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1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一)从总体上说,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情况
2、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情况
3、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4、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
5、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各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状况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五刑:指奴隶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墨(刺字)、劓(割鼻)、刖(挖膝盖骨)、宫、大辟(死刑)等五种常用刑。五种刑罚由轻到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二、夏朝的司法机构
1、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司法官称为“士”,基层司法官称为“蒙士”,分别掌管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监狱称为“圜土”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1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提纲
中国法制史导论
一、中国法律的传统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2、恭行天理,执法原行 3、法则公平,权利等差
4、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5、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6、重刑轻民,律学独秀
7、以法治官,明职苛责 8、纵向比较,因时定制 9、立法修律,比附判刑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提纲与笔记
总则为迎接即将到来的考试周,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中国法制史课程,本着少关慎挂的原则,特开辟此贴。
就法律史的复习方向、范围、以及重点作出界定,同时,也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予以回答。
第一条本帖所说的重点章节,是指在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任课老师花大力气罗嗦的章节,包括以下几章: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
第二条本帖所说的重点段落,是指涉及到具体制度,有特色的,任课老师不停唠叨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制、刑事原则、司法制度。
第三条本贴所说的重点章节与重点段落的重合部分属于极其重要的章节段落,例如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等。
在重点章节、重点段落之外的部分仍然属于考试范围,是否复习到,看各自人品。
第四条以上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本复习专题代表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中国法制史专业权威发布。
其他复习范围与本专题相抵触者,以本专题为准。
附则:第一条中国法制史思考题: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
2.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
5.简述《法经》的内容、特征与地位。
6.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7.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8.简述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化原因。
9.简述汉朝录囚制度及其意义。
10.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11.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2.唐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13.唐律的基本结构与特征。
14.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15.宋朝司法制度有哪些主要变化。
16.简述元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17.明朝的司法审判制度有哪些发展?18.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第二条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九刑;七出三不去;五听。
2.铸刑书。
3.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公室告、非公室告。
4.约法省刑;九章律;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举劾;录囚;春秋决狱。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9580028463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非法词被屏蔽]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非法词被屏蔽]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xx法律得起源与夏xx法律制度第一节xx法律得起源一、xx法律得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得考古资料与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与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得工具二、“法”“刑”“xx”得含义✓“法”迄今仅见得最早得就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就是春秋之后得事“法”得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就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得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得“法”得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与度、量、衡各字构成得词,表示严格、具体得各种标准、规范。
✓xx“改法为律”三、xx法律起源得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xx4.维护部落首领得政治权力得集中与强化第二节xx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得神权思想作为法律得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与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得得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得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得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xx: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得命令(二)xx刑、汤刑✓禹刑不一定就是禹在位时制定得法,可能就是夏朝法律规范得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得怀念与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得总称,与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与开国之君汤得怀念与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与惩治官吏得官刑。
第三节xx法律得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就是国家得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xx、劓、髌、xx、大辟(二)刑罚罪名得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得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得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得原则2.疑罪从轻得原则3.不杀无辜得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得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xx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xx”第四节xx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得暗示2.xx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得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就是慎罚得指导思想与保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15、赎刑是用钱赎罪,不是独立刑种。
16、秦朝男子的刑事责任年龄,是身高达到六尺五寸。
17、枭首(将首级挂在杆上示众)、弃市(在闹市将犯人杀死)、定杀(抛入水中溺死)、车裂(五马分尸)。
8、七出(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休妻的主体为丈夫和公婆。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先贫穷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9、我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是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1年)。晋国赵鞅是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注意:上述两次均是铸在鼎上。郑国邓析是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45、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按早期不平等条约的规定,涉外诉讼一般接受被告一方司法管辖,但观审制度规定,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清朝秋审――秋天;清朝热审――小满到立秋。
33、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是行政法典。第一部近代刑法典是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会典又称为五朝会典,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
34、唐律疏议又成为永徽律疏,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是迄今保存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8、圜土
土筑成的圆形的监狱,或在地上围起圆墙构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圆形的大牢。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整理
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禹刑》《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
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二、简述1、商朝的刑罚有哪些?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
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
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礼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礼,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大法,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24)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范。
(27)2、《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
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
《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嫡长子继承制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取⽽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民⾂服; 在适⽤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不应⼀味⽤严刑峻罚来迫使⾂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上下⽗⼦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活,从⽽达到⼀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三)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三)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一)罪名1、危害皇权罪(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2)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是“盗”,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A:一般意义上的盗B:共盗、群盗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注意: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此外,斗伤、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2)军职罪(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叛,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洒罪——在《田律》中规定;(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琢事”与“乏徭”;“琢事”——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注意:《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延的,也要加以处罚;(3)逃避赋税——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秦律杂抄》);4、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2)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注意:(1)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
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2)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考核重点:一、律(法典,自《法经》至《大清律例》)名称、篇名、体例、特点等二、刑罚制度(影响较大的)三、司法制度(主要是司法机关跟官吏的名称,包括中央和地方)四、赋税制度(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记住名称即可五、上述内容中的历史之最一、行政法规1、周代:分封制2、秦代:三公:丞相,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官吏全国的行政事务;太尉,主管军政;御史大夫,主管臣下得奏章和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九卿:即廷尉,掌管司法;奉常,掌管宗庙礼仪;令中郎,管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掌宫廷警卫;太仆,掌马政;典客,掌外交与少数民族事物;宗正,掌皇族事物;治栗内史,掌租税与财政;少府,掌供皇室的“山海地泽之税”。
郡县制:3、汉代:三公九卿分封制到郡县制4、隋唐: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5、宋代:地方政权:分为路、州、县三级,路的权力一分为四,为帅司、宪司、漕司、仓司;凡一州兵民财政刑诸政,皆须通过通判签署方能生效。
二府:中书、枢密院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司,地位仅次于二府,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揽全国贡赋和钱粮出纳,权任甚重。
6、明朝:中央废丞相:朱元璋借“胡蓝之狱”趁机裁撤中书省,废除宰相,由其亲自接管六部。
地方:行省、府、县三级制,间或有省、州二级和省、府州、县四级。
7、清朝:内阁:内三院→内阁,“赞理机务,表率百官“,带拟批旨,呈进奏章,是朝廷的权利中枢。
(但实际上权利较之明朝已经大大削弱,且被阁臣、议政处、南书房等机构分权)军机处:雍正设立,从内阁成员中挑选所谓谨密可靠者协助皇帝办理紧急军务。
雍正之后,军机处成为皇帝之下权力中枢,侵夺了内阁的原有职权。
军机处设军机大臣数名,多是满族贵族。
军机处地位虽然显赫,但对国家的重大政策并无决策权,是加强皇帝中央集权的工具。
8、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资政局、谘议局9、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天坛宪草》、《五五宪法草案》二、刑法1、夏商周三代旧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前四刑是肉刑,大辟是死刑)五罚:即赎刑。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笔记,复习大纲
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哀丧不婚●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 三风指巫风、 淫风、乱风三种不
良风气;十愆是三风中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
,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 ,游
,侮圣
人 ,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三风十愆 ”★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专门惩治治官吏犯罪的
最早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 四、刑法原则
1、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疑罪从无)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周礼的实质 ·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 礼的实质就是“别” ,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 土地所有权 1、 土地王有制度: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 2、 分封制度: “授民授疆土 ; 3、 贡赋制度: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 4、 土地交易: “田里不鬻 ”。(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现象开始出现) (二) 债权(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质小剂;傅别就是借贷契约)★ (三) 婚姻 1、 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 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 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 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职官的设置 (一) 夏朝:中央“大理” ,地方“士”或“理” 。 (二) 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 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 2 、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 、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法硕——法制史笔记(精华版)
法硕——法制史笔记(精华版)立法指导思想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二、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罚、法布于众三、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四、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之前:黄老学说与约法省刑、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五、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六、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七、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尚德缓刑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提供各个法硕辅导班的全新资料,送公共课辅导班资料。
网址:法律形式一、秦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二、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三、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四、宋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编敕、编例、条法式类重要知识点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吕刑》中有记载2.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3.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4.李?《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5.《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法6.《法经》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7.《法经》最早规定了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8.《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9.《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又称《魏新律》10.《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律置于律首11.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12.《晋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又称《泰始律》《张杜律》13.《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14.《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15.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16.北魏政权首创杖刑17.西魏编纂的《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18.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19.《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20.《北齐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总则21.《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22.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23.《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24.《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25.《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26.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27.《永徽律疏》(《唐律疏仪》)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28.《唐律疏仪》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9.《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30.《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纂方式31.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32.《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33.宋朝首创刺配刑34.宋朝首创充军刑35.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36.《元典章》首创附载"五服图"先例37.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婚书)"制度38.元朝首次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主审机关39.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40.明朝《大明律》首创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方式41.明朝《大明律》首创附"六脏图"先例42.明朝《大明律》首创奸党律43.《明大诰》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44.《大明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45.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4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成文法典47.《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48.《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第一不封建行政法典49.《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50.《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5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5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53.《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刑法典54.《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55.《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5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57.《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58.《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完备的商法5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60.《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采取三权分立政府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61.《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62.《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63.《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6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65.《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66.《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最为完备的土地法规67.管制刑最早出现于解放战争时期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一、西周时期的婚姻与继承制度1.婚姻原则:西周时期的婚姻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父母之名,媒妁之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哀丧不婚●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具体内容有:辞听(关其出言,不直则烦),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色听(赧然),目听(眊然),耳听(不直则惑)。
与天罚神判相比是一种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自由心证难免出错。
其他(自己认为注意):三赦,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契约(傅别-借贷契约;质剂-买卖契约;书契-赊贷契约)狱(刑事案件)讼(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有别第三章:春秋战国1........☆...商鞅变法与秦律●变法的主要内容:①厉行“法治”“重刑”原则;②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赐爵;③废止宗法分封,建立国君集权制;④为田开阡陌封疆,改革田制与税制;⑤什伍连坐,奖励告奸;⑥革除族居私斗旧俗,发展个体小农经济●影响:深刻的社会变革,为秦国统一六国。
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奠定了基础。
2........☆...主要内容与影响..李悝的《法经》.......——●指导思想1.“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及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重点打击对象2.“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重点打击危害专制集权的犯罪,创立以言论或思想犯罪的先例。
●法典体例六篇:《盗法》《贼法》主要规定的是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网法》《捕法》是关于缉捕盗贼的规定《杂法》是盗贼意外的犯罪规定,《具法》是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
●意义:①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总结了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②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③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和立法技术产生了深渊影响。
第四章:秦朝1.......司法制度2......................☆...起诉(自诉与公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概念)2.1公诉是官吏代表国家控告起诉;自诉是当事人直接控告呈诉。
●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控告本家庭成员以外的“公室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控告本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非公室案件或家罪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以后,一般要调查取证和检查勘验,并作“爰书”。
●量刑不当成为“失刑”,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有罪不判为“纵囚”。
廷尉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能: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章:汉朝法律1..............德主刑辅的法治指导思想2..........汉代的主要罪名2.1侵犯皇帝人身,尊严及权利●矫制矫诏:伪造皇帝诏令●废格诏令:搁置黄帝诏令,拒不执行●不敬、大不敬:失人臣之礼●阑入,失阑●祝诅,巫蛊2.2危害专制集权●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2.3官吏犯罪沈命罪、见知故纵罪3.................................刑罚的主要原则(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上请,亲亲得相守匿,恤刑)3.1免刑罚的制度;所谓“上请”,即官僚贵族犯罪以后,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审理和处分,必须上报中央,由廷尉请示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其与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与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
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
3.2●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不负刑事责任。
●汉代首匿的范围“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可以首匿)3.3恤刑对象:老幼,妇女,侏儒,宽宥刑罚●唐代扩大了容隐首匿的范围。
4................☆...文景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内容:文帝改“黑京”刑为髡钳城旦舂,鼻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场。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景帝减少了笞刑的数量,分别减少至笞两百和笞一百,并改革刑具,行刑时不得换人。
意义:意义深远的刑制改革,顺应历史发展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着不足,如宫刑的保留。
5其他可能涉及的●录囚:自汉代开始一直持续代明清的一种体现慎刑精神的审判制度。
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官员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延续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
其特点是抛开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
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
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是对法制的破坏。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1......三律: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的特点;.................张杜律●。
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律学家张、杜分别为律作注,总结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
经晋武帝批准颁行天下,具有同晋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曹魏律的特点:将具有刑法典总则性质的《刑名》置于法典首篇;“八议”入律。
●晋律在《刑名》之后增加《法例》篇,丰富总则内容;《北齐律》十二篇,总则合为《名例》2...................................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官当,准五服以治罪,八议入律,重罪十条)●《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五服根据金属之间亲疏远近把亲属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在刑罚适用上,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服制愈远则相反。
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存留养亲●●大理寺:始设立于北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隋唐宋均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明清以大理寺为审判复核机关●律博士:自魏明帝始在廷尉中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
第七章:唐代法律●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礼法高度融合●宽简、稳定、划一●用刑持平●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一准乎礼体现:[德本刑用],[十恶重罪],[八议、请减赎、官当],[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唐玄宗开元年间编制。
采取“以官统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全文分为正文和注文两部分,前者规定国家机关设置、职掌及官员考核、奖惩等内容,后者叙述各级机构及官职的源流和演变。
《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典章制度方面的行政立法(或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所谓“保辜”制度,是确定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同被害人的伤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一种制度。
根据加害人的犯罪手段,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等规定不同的辜限。
根据被害人是在辜限内死亡还是辜限外死亡确定加害人不同的法律责任。
●(了解)六杀:故杀、谋杀、戏杀、斗杀、误杀、过失杀●自首制度:“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自首的限制:对于谋反等严重危害国家的犯罪,自首不能减免刑罚;对于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无法挽回后果的犯罪也不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亲属容隐:同居相隐不为罪。
扩大了容隐的范围,即大功以上亲;同财共居可以相隐;奴婢、部曲可为主人隐●(其他易考)共同犯罪区分首从、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4...唐的婚姻制度(新出现的一些制度)、..................................唐的继承制度(材料题)对比宋代的继承制度特别是南宋对于女子继承权的确立..................☆.●.婚姻的成立: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但对卑幼自行在外订婚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的予以承认;以报婚书和受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同姓不婚.................................●.婚姻的解除:义绝与和离...........六赃:唐律规定的六种侵犯官私财产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内财物,坐赃,强盗,窃盗。
前四者犯罪主体为国家各级官吏,后两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明律的“六赃”有所变化,其中“受所监临财物”变为“坚守盗”第八章:宋代1.●宋刑统:分门别类;刑律统类体例;增设“起请条”;总汇类推条文;删去篇首疏议。
●编敕:敕是皇帝发布诏令的一种格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破律;编敕是将单行的散敕加以整理汇编,将敕上升为一种法律形式。
编敕体现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条法事类与编例2.●鞠献分司:鞠指审理,献指判决。
鞠献分司即审判分离制度,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约;但并非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不符合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
●翻异别堪:源于唐末五代,宋代实行较普遍。
分为移司别堪和差官别推。
3.继承制度☆●一般财产继承财产部分嫡庶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可分得另一部分聘财;非婚生子也享有一定继承权;代位继承;北宋同唐,女子没有继承权,在室女只有一份嫁妆,仅是未成婚兄弟聘财的一半;南宋时期在室女可获得兄弟继承份额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