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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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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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三一、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P2)(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并且长期以来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号为“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自古以来“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不仅法典是由君主颁布,而且单行法规也以君主的敕令形式出现。

君主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但本身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

古代的“法治”就是指君主以法律治理臣民。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任何宗教的影响,对于法律起到指导作用的,至少在汉代以后就一直是“礼教”,礼教强调现世的生活秩序。

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位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定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重要的依据。

同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在中国有史以来,法律的主要作用一直被认为就是“定罪量刑”,因此朝廷制定法的主体一直是刑法,民事财产之类的法律规范相当稀少。

另外程序法也和实体法混淆在一起,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只有以追究犯罪为主的刑事诉讼程序。

4、司法从属于行政,既然法律被认定为是君主施行统治的主要工具,因此法律也就必须服从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需要,自然各级司法机关也就必须服从或混同于各级行政统治机构。

虽然历代都设有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设有专职的法官,但是皇帝也可以委派其他的高级官员来参与甚至决定审判。

至少在隋代以后,所有的官员原则上都是三年一任,不停地在国家的各级各部门机关之间流动,很少有专职做法官而终身其身的。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特点: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在中国史前文明的漫长发展中,形成了许多部族习惯,这些原始的习惯,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作为社会的平衡器在国家状态下发生作用。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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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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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文明起源的两个途径:刑起源于兵{战争是重要而复杂的集体活动需要严明的组织纪律、严格的行为规范统一的活动,及时有效的指挥参战人员,且在战争中对一部分人和行为需进行处理}、礼源于祭祀。

{在祭祀中形成的礼仪道德规范,也是为了统治者的自身利益}2、★中西方法制文明起源的区别:(1)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最初起源于各个不同的部族之间的征服战争和人们日常进行的祭祀礼仪活动,反映了中华民族既重礼仪又重法制的历史传统。

而以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最初起源于势均力敌的各支氏族部落势力之间的斗争与妥协, 其宗旨是反映和彼此兼顾各方的利益要求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其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内容也相对比较客观化和规范化。

(2)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血缘的联系紧密。

因此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往往带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可以同时适用于家族、宗族内部和整个国家及社会。

而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 最初就整立在地域组织的社会关系之上, 其原始氏族制的血缘组织已完全解体, 个体家庭成为基本的社会主体单位, 宗法伦理关系在国家法制体系中没有法律地位。

(3)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宗旨是维护团体利益及社会和谐,法律对社会成员要求的义务较多,人们的权利意识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在这种家族、宗族所有制下,法律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却把一切义务几乎推给另一个阶级。

因而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很难正常发展起来。

而以古罗马为例的西方文明恰恰相反,一开始就对公法私法明确区分,旨在保护个体私有权的私法相当发达。

(4)中国的国家权力形成主要不是循着经济发展的路径, 而是通过政治性的集权方式得以实现的。

国家制定法是以保障其统治安全而非平民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剩余产品出现, 人们的经济地位发生变化, 贫富差距因经济因素逐步形成。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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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在学习新知识的同时,既要及时跟上老师步伐,也要及时复习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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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宫、大辟、流、赎、鞭、扑九中刑罚。

3.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5.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7.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一种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的徒刑。

鬼薪,指男犯要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白粲,即是女犯要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8.隶臣妾:战国时存在不少的官司奴隶,主要来源于罪犯。

9.公室告、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10.约法省刑:约法省刑是汉初的立法原则之一,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而实施的立法原则。

11.九章律: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12.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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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1,夏代《禹刑》夏代是文献所记载的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禹刑》的由来“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夏书》载“昏、墨、贼、杀”。

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的杀人,这三类罪都要处以死刑,故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

2,商代《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所谓“汤法”“汤之典刑”就是《汤刑》。

《汤刑》是商代的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三百多条,最重的是不孝之罪。

第二章1,西周的立法概况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有关搜捕逃亡奴隶的法规);《九刑》;《吕刑》;《周公制“礼”。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

前者都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2,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约称为“质剂”,是当事人双方因买卖而订立的契约关系。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契约,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契约。

借贷契约约称“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租赁契约3,“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七出”“三不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妻,故七出。

即:无子(妻子年满五十),淫佚,不事姑舅(不孝顺公婆),口舌(挑拨离间亲属关系),盗窃(偷自家东西),妒忌,恶疾。

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妻。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

,5,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五听的概念)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便紧张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紧张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则失神。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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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的内容。

2.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时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3.刑名从商: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

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4.《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和。

5.奴隶制五刑: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

6. 里,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里。

”7.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8.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起防范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型。

9.田里不: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10.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11.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2.七去:又称“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其中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和恶疾。

13.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闲置。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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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禹刑》《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

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二、简述1、商朝的刑罚有哪些?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

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

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一、名词解释1、礼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礼,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根本大法,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24)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范。

(27)2、《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

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

《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嫡长子继承制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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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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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提示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题15个(以单选的形式出现),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

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

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根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章重点难点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均台也叫夏台。

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罚。

”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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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考核重点:一、律(法典,自《法经》至《大清律例》)名称、篇名、体例、特点等二、刑罚制度(影响较大的)三、司法制度(主要是司法机关跟官吏的名称,包括中央和地方)四、赋税制度(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记住名称即可五、上述内容中的历史之最一、行政法规1、周代:分封制2、秦代:三公:丞相,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官吏全国的行政事务;太尉,主管军政;御史大夫,主管臣下得奏章和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

九卿:即廷尉,掌管司法;奉常,掌管宗庙礼仪;令中郎,管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掌宫廷警卫;太仆,掌马政;典客,掌外交与少数民族事物;宗正,掌皇族事物;治栗内史,掌租税与财政;少府,掌供皇室的“山海地泽之税”。

郡县制:3、汉代:三公九卿分封制到郡县制4、隋唐: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5、宋代:地方政权:分为路、州、县三级,路的权力一分为四,为帅司、宪司、漕司、仓司;凡一州兵民财政刑诸政,皆须通过通判签署方能生效。

二府:中书、枢密院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司,地位仅次于二府,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揽全国贡赋和钱粮出纳,权任甚重。

6、明朝:中央废丞相:朱元璋借“胡蓝之狱”趁机裁撤中书省,废除宰相,由其亲自接管六部。

地方:行省、府、县三级制,间或有省、州二级和省、府州、县四级。

7、清朝:内阁:内三院→内阁,“赞理机务,表率百官“,带拟批旨,呈进奏章,是朝廷的权利中枢。

(但实际上权利较之明朝已经大大削弱,且被阁臣、议政处、南书房等机构分权)军机处:雍正设立,从内阁成员中挑选所谓谨密可靠者协助皇帝办理紧急军务。

雍正之后,军机处成为皇帝之下权力中枢,侵夺了内阁的原有职权。

军机处设军机大臣数名,多是满族贵族。

军机处地位虽然显赫,但对国家的重大政策并无决策权,是加强皇帝中央集权的工具。

8、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资政局、谘议局9、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天坛宪草》、《五五宪法草案》二、刑法1、夏商周三代旧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前四刑是肉刑,大辟是死刑)五罚:即赎刑。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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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一)责任教师张建飞2002年11月一、填空题1、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是__________。

2、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从__________开始的。

3、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__________。

4、古代刑字有两种意义:一是__________,一种__________。

5、律,最早源于__________。

6、“夏有乱政,而作__________”。

“商有乱政,而作__________”。

7、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__________”。

“贪以败官为__________”。

“杀人不忌为__________”。

8、《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__________”。

9、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沿袭了夏朝的__________。

10、商初,王位继承是__________与__________并行,但以__________为主。

商末,逐渐实行了__________。

11、商朝的监狱叫做__________,又称作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12、西周的“九刑”为周公所作,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刑。

1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____________。

14、西周区分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故意称为__________,过失称为__________,惯犯称为________,偶犯称为__________。

15、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__________。

16、西周的__________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17、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__________”。

18、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__________,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__________。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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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中国法制史—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一、名词解释•法律答问(2.1)•折杖法(5.3)•枷号(8.4)•春秋决狱(3.2)•领事裁判权(9.6)•廷杖(8.4)•九卿会审(8.5)•五听(1.7)•五权宪法(11.4)•六法全书(11.4)•八议(4.2)•三司推事(5.6)二、简答题•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容。

(4.1)• 2.简述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

(11.3)•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容。

(1.8)•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7.4)•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容。

(10.5)•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

(1.5)•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容。

(11.1)•三、论述题•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

(8.1)•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容及意义。

(3.1)•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

(本题综合)•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8.1)•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容及意义。

(3.1)•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

(5.4)•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5.4)•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

(10.2)•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

(书中未涉及)•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

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

②严禁良贱通婚。

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

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

良贱通婚为违律婚。

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材料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导言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三.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1.中法史的性质和范围.(1)中国法律的发展史(2)与法律的发展史相关的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3)立法,法律内容,司法制度(4)民间法2.学习价值(1)以古为鉴,增加历史的透视感;(2)为学习现代法制奠定历史的知识基础.(3)高等学校十四门主干课之一.(4)司法考试科目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一)以王朝更迭为序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中华民国(二)以阶级分析的历史进化为序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三)以中国法制自身的发展方向为序萌芽----成长----完备----衰落----西法输入(四)以历史进化为序古代(远古--中古---近古)法制近代法制三.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1.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1)含义:儒家思想为主流及正统的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制于立法,司法等各方面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2)参考书目:武树臣著:?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3)主要表现儒家经典对中国古代法制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儒家经典.儒家为先秦最为重要的学术流派,创始人为孔子.儒家原始经典为六经:诗,书,易,礼,春秋,乐.乐失传,是为?五经?.儒家经典至宋时发展为十三经.儒家经典对古代法律实践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中国古代的立法者及司法官吏群体深受儒经的濡染,法律思维方式是儒家化的;司法领域儒家经典中的故事成为司法判例;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纳礼入律,引礼入法.2.引礼入法,礼法并用(1)含义:中国为礼仪之邦.礼既是中国古老的传统习俗,又是中国古老的道德准则,同时还具有法律的性质.礼的核心是维护纲常伦理.儒家是礼文化的传承,发扬,光大者.礼从各个层面和各个角度对传统中国法制产生深刻的影响,礼法合一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特征.(2)参考书目: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出版.(3)事例:中国古代的?不孝?罪不孝?本身是道德问题,属礼调整的范围.但不孝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又是一项重罪.夏代: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不孝; 西周:不孝不友,元恶大憝;西汉:不孝者,弃市;隋唐以后,不孝为?十恶?大罪.3.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1)含义:中国古代法律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法律维护家族伦常关系,区别尊卑,长幼,亲疏远近.(2)表现:法律责任的集体化;亲属相犯的同罪异罚;家长对子女的教诫权,主婚权,财产权等.(3)事例:宝黛爱情悲剧.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4.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夏,商,周之际的民族大融合,创造了先秦法律文化.如中国古代的?五刑?就为苗民所创,夏,商,周继承.中国古代的礼为夏,商,周民族习惯法的融合,继承,发扬.秦以后的传统中国法制也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结果.例:前五刑的产生与发生指先秦时代的五刑.发端于苗民与黄帝的战争.后经改造后成为夏,商,周国家的主要刑罚.(钱穆著:?黄帝?,三联书店,2004年出版.) 三苗五刑:杀(死刑)、劓(割鼻)、刵(割耳,后演变为刖;或曰本为刖而记误)、椓(破坏生殖器,后名为宫)、黥(亦称墨,刺面)夏,商,周五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5.刑事,行政,经济立法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6.无讼是求,调处息讼.事例:恭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讼人许伯等争田,累守令不能决,恭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责,辍耕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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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提示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题15个(以单选的形式出现),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

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

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根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章重点难点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均台也叫夏台。

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罚。

”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

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第二章重难点1.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

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2.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6.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

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

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

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

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10.刑名从商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

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11.兄终弟及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12.父死子继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14.商朝的主要立法。

(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15.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

也叫作黥刑。

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

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

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

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3)剕刑。

也叫作刖刑。

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

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

即死刑。

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

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

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

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

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

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7.商朝的监狱。

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圆形的墙而得名。

(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第三章重难点1.周礼: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5.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6.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7.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8.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9.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10.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11.七去: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2.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5.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6.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17.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18.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

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

19、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

2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1.西周的司法机关: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1)乡士(2)遂士22.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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