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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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案情可 知,美商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 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 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 用,而我方开出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
案例分析题
答:第(1)个理由不成立,《UCP500》规定:除非 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因此,商业发 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第(2)理由也不成立,《UCP500》规定:全套正 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因此,本证 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第(3)个理由成立,《UCP500》规定:信用证未 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 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 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答:可以。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
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 收取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 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 以的。但为防止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 批的做法,这样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 信用证的要求。
6.某A公司在1998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某B 公 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 集装箱一 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 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9年1月 31 日 , 要 求 提 供 “ Full setoriginalclean on board oceanBill of Lading……”(全套正本清 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 司便要求B公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1999年3月 31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 收到信用证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 司在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 行交单议付。
A公司立即电洽申请人,提单缺少“已装船” 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所致,货物确实是 被如期装船的,而且货物将在5月3日左右如期 到达目的港,我方同意他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 提货通知书后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B公司回 复由于当地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售价大幅下 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后方可向开证行赎单。 我方考虑到自己理亏在先,同时通过国内同行 与其他客户又了解到,进口国当地市场价格确 实已大幅下降,我方处于十分被动地位,只好 同意降价30%,了结此案。
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却给我方带来巨大的损 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我们应该从中吸 取wenku.baidu.com下教训:
1.应尽早办理装运。A公司虽然在信用证规定 的装船期限内办理了装运,满足了信用证的要 求,但距B公司开证时已4个多月了。在这段时 间内,由于货物本身的消费特征以及国际市场 供求情况的变化,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有可能 大幅下降,为避免价格下降给我方带来的损失 (其实也为避免我方的损失),我方应尽快办 理装运。
案例分析题:
1、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 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 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美元 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证中 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 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 增加至为51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 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 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电汇。问 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总复习
第八章 贸易术语
思考题: 1、主要贸易术语及其含义。 2、主要贸易术语的变形及其含义。 3、比较FOB、CFR和CIF三中贸易术语 的异同点。
(一)相同点 1、交货地点相同 2、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 3、运输方式相同 4、进、出口清关手续办理者相同 5、合同性质相同 6、交货性质相同 (二)不同点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在此案中,B公司曾多次来电要求我方尽 早装运,但我方认为装运期仍未到,没 有很合理地安排生产进度,以致在装船 期即将临近时才办理装运,货物到港时 已距B公司开证时5个多月,又恰逢当地 市场价格下降,其实已为客户拒付货款 埋下了伏笔。
2.应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500》的要求制 作与审核单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 单,我方应提供相应的提单,以便做到“单证 相符”。根据《UCP500》 第二十三条A款第2 项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应注明货 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可由提单上印就的 “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 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 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在所有其 他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必须以提单上注明 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 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案中的提单(提单 上没有印就上述词语)则属于后一种情况,只 要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就行了
5.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 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
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 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 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 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 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 么?
4月27日接到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
通知:“你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
我行审查,发现如下不符点:提单上缺少“已
装船”批注。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
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 理意见。” 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审复查了提
单,同时与议付行一起翻阅与研究了《跟单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500 号 出 版 物 ( 以 下 简 称 《UCP500》)的有关规定,证实了开证行的 拒付是合理的。
如果我方业务人员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 制作托运单(在托运单上注明要求提供 “已装船”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能 根据托运单内容与《UCP500》的规定制 作并签发提单,银行能根据信用证与 《UCP500》来审核A公司交来的议付单 据,那么上述案例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因此,本案例的拒付带给我们的启示是, 应在信用证的装船期内尽快办理装运, 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500》的要求制 作与审核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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