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其 他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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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一、概念解析1. 专利法《专利法》是指规范专利权利和保护范围,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的法律法规。

2.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具有实用新型性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对产品整体结构上的改进或者改良所做的技术方案。

3. 侵权认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制造、使用、销售产品,实际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解决专利对象涉及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式1. 《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应当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除了可以采取对侵权行为制止和赔偿损失的方式,还可以采取以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

2.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专利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他人对其进行复制、销售产品,或者产品进口、使用等行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构成一定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三、深度和广度解析1. 《专利法》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深度和广度。

2. 从《专利法》对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认定方式,可以看出对侵权行为的严格程度,保护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式,体现了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并且为侵权行为的惩罚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利用《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产权保护。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对《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包括概念解析、法律规定的深度和广度分析,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

希望能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方式,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8.31正文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西安某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张某,女,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诉人西安某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张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西安某公司、名称为“用于停车场控制系统的摄像机及停车场控制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张某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97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西安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297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西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23日进行了询问。

西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孙卫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杨静到庭参加询问。

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询问,依法不影响本案审理。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考题精选及答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考题精选及答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考题精选及答案1、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单选)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之后方可请求启动的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C.无效宣告程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正确,答案:C2、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的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C.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正确,答案:C3、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依()而启动的程序。

(单选)A.申请提交之后申请人的请求B.申请审查中专利局的职权C.公告授权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D.公告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求正确,答案:D4、下列哪些是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遵循的审查原则?(多选)A.公正执法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B.请求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C.程序节约原则、保密原则D.合法原则、禁反言原则正确,答案:A,B5、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两项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时可以放弃其中一项无效理由B.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C.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提交修改之日起无效D.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正确,答案:A,B,D6、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单选)A.对于关系重大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影响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都应当公开举行C.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一律终止D.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正确,答案:D7、以下哪些情形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多选)A.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B.请求人甲和乙针对丙的专利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C.请求人未结合其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D.专利权人丙请求宣告其本人的某项专利权全部无效正确,答案:A,B,C,D 已进纠错本8、以下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只有共同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B.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可以是已经终止的专利C.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D.无效宣告请求人是某研究机构的科技处,不予受理正确,答案:A,B,D9、以下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客体的是哪几项? (多选)A.经过实审审查,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B.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权C.因未缴纳年费已被终止的专利权D.同一申请人于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申请人声明自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之日起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正确,答案:A,B10、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条款之外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真题2012年_真题-无答案(663)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真题2012年_真题-无答案(663)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真题2012年(总分150,考试时间120分钟)1.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B. 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C. 专利代办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PCT国际申请D.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案件2. 关于下列哪一类主题的技术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A. 麻将牌B. 大口径步枪C. 克隆人的方法D. 有副作用的药品3. 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寄出的邮戳日为2007年3月6日。

说明书中写有对两幅附图的说明,但附图中仅包含附图1。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12日收到上述文件。

2007年4月2日,赵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补交了附图2。

2007年4月25日,赵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补交了摘要。

该申请的申请日为哪天?A. 2007年3月6日B. 2007年3月12日C. 2007年4月2日D. 2007年4月25日4. 在设计构思相同的情况下,下列哪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A. 鞋柜和书柜B. 床单、被罩和枕套组成的多件套床上用品C. 铅笔和销售时赠送的橡皮D. 皮鞋和销售时用来盛装该皮鞋的鞋盒5. 下列关于专利权期限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享有优先权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优先权日起计算B. 享有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C. 享有优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D. 专利权的期限都是自申请日起计算,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算6.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黄某的专利申请于2012年1月20日发出了补正通知书。

该补正通知书因收件人地址不详被退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4月9日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申请人。

则该补正通知书的送达日为哪天?A. 2012年2月4日B. 2012年4月9日C. 2012年4月24日D. 2012年5月9日7. 下列哪个主体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A. 某大学课题组B. 某有限责任公司C. 某患有抑郁症的病人D. 某十三周岁的中学生8.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具有滑动支架的机床,其特征在于包括齿轮箱。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专利法强化训练(二十五)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专利法强化训练(二十五)

多选题1、关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A.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对于权利要求中以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C.对于仅在说明书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专利申请人在授权程序中通过意见陈述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确答案:ABCD解析: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A选项正确。

《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因此B选项正确。

《解释》第5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C选项正确。

《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D选项正确。

(2010)多选题2、一项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包含N、O两个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还包括特征P。

下列哪些技术方案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多选)A.一项由N、O、P三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B.一项由N、O、P、Q四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C.一项由N、O’、Q三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O’是O的等同特征D.一项由N、O、Q三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其中Q不等同于P正确答案:ABCD解析: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宽,一般情况下,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判断专利的保护范围。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

下面来详细看看这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四个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7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A2.C3.C4.C5. C6.C7.D8.B9. D 10.B 11.B 12.D 13.C 14.A 15.D 16.D 17.B18.C 19.D 20.B 21.B 22.D 23.D 24.A 25.C 26.B 27.C 28.D 29.B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BCD 32.ABD 33.ABCD 34.ABCD 35.BC 36.BD 37.AB 38.ABCD 39.CD 40.BD 41.AC 42.ABD 43.ABC 44.ACD 45.ACD 46.BD 47.ABD 48.BC 49.ABCD 50.ABCD 51.BCD 52.ACD 53.ABD 54.AB 55.CD 56.ABC 57.ACD 58.AD 59.BCD 60.ABCD 61.BC 62.AB 63.BCD 64.ABCD 65.ABD 66.ABCD 67.ABCD 68.ACD 69.AB 70.ACD 71.CD 72.BC 73.ABD 74.AC 75.AD 76.AB 77.BCD 78.CD 79.BCD 80.BD 81.BD 82.AC 83.ABC 84.BC 85.ABD 86.BCD 87.ABCD 88.ABD 89.ABC 90.ABCD 91.ABD 92.ABCD 93.CD 94.ABC 95.AD 96.AB 97.ABD 98.ABCD99.ABCD 100.BCD一、单选题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案】A解析:专利法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审查指南(2010)4.0

审查指南(2010)4.0

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目录第一章总则1.引言2.审查原则2.1合法原则2.2公正执法原则2.3请求原则2.4依职权审查原则2.5听证原则2.6公开原则3.合议审查3.1合议组的组成3.2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3.3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3.4合议组审查意见的形成4.独任审查5.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6.审查决定6.1审查决定的审批6.2审查决定的构成6.3审查决定的出版7.更正及驳回请求7.1受理的更正7.2通知书的更正7.3审查决定的更正7.4视为撤回的更正7.5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7.6驳回请求8.关于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1.引言2.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2.1复审请求客体2.2复审请求人资格2.3期限2.4文件形式2.5费用2.6委托手续2.7形式审查通知书3.前置审查3.1前置审查的程序3.2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3.3前置审查意见4.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4.1理由和证据的审查4.2修改文本的审查4.3审查方式5.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6.复审决定的送达7.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8.复审程序的中止9.复审程序的终止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1.引言2.审查原则2.1一事不再理原则2.2当事人处置原则2.3保密原则3.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3.1无效宣告请求客体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3.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3.4文件形式3.5费用3.6委托手续3.7形式审查通知书4.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4.1审查范围4.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4.3举证期限4.3.1请求人举证4.3.2专利权人举证4.3.3延期举证4.4审查方式4.4.1文件的转送4.4.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4.4.4审查方式的选择4.5案件的合并审理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4.6.1修改原则4.6.2修改方式4.6.3修改方式的限制4.7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5.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6.1决定的送达6.2决定的登记和公告7.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第四章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1.引言2.口头审理的确定3.口头审理的通知4.口头审理前的准备5.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5.2口头审理第二阶段5.3口头审理第三阶段5.4口头审理第四阶段6.口头审理的中止7.口头审理的终止8.当事人的缺席9.当事人中途退庭10.证人出庭作证11.记录12.旁听1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1.引言2.现有设计3.判断客体4.判断主体5.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5.1判断基准5.1.1外观设计相同5.1.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5.2判断方式5.2.1单独对比5.2.2直接观察5.2.3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5.2.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5.2.4.1确定对比设计公开的信息5.2.4.2确定涉案专利5.2.4.3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对比5.2.5组件产品和变化状态产品的判断5.2.5.1组件产品5.2.5.2变化状态产品5.2.6设计要素的判断5.2.6.1形状的判断5.2.6.2图案的判断5.2.6.3色彩的判断6.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6.1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6.2现有设计的转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6.2.1判断方法6.2.2现有设计的转用6.2.3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6.2.4独特视觉效果7.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7.1商标权7.2著作权8.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9.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核实9.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9.2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9.3享有优先权的条件9.4优先权的效力9.5多项优先权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3.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第七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1.引言2.专利权人相同2.1授权公告日不同2.2授权公告日相同3.专利权人不同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1.引言2.当事人举证2.1举证责任的分配2.2证据的提交2.2.1外文证据的提交2.2.2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2.2.3物证的提交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4.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4.1证据的质证4.2证据的审核4.3证据的认定4.3.1证人证言4.3.2认可和承认4.3.3公知常识4.3.4公证文书5.其他5.1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5.2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5.3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5.4当事人提交的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专利局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85.01.19【实施日期】1985.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局公告[第3号]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一个月内,可以说明理由,请求顺延期限。

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句、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除外。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

【注】删除了原专利法要求的专利实 施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这一限制。专利 权属于私权,专利权人同其他人签订何种 形式的许可合同是他的自由,公权力不应 该给予太多的干预。不过专利许可合同属 于最为复杂的合同之一,即使去除了强行 性规定,合同双方还是签订比较完备的书 面合同为佳。
20: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 可合同的, 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 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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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 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 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新旧专利法逐条对比及详解 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 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 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 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 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 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该专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 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 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该专利。
54宣告无效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既然如此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此处也就不应该再称为专利权因此删除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 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教材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教材

修改文本
合议审查
1、法律依据 (法33条、细则60条1款『61条1款』 ,) 2、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通(包括口审通知)或参加口头审理
限制: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 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 术方案作为修改后 的权利要求;
一.复审请求的审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三.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同点以及与前审程序的不同点
复审程序
单方当事人参与
设立目的

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快捷补救途径 节约司法审判资源
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 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 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 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 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 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复审案件审查流程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复审决定
同意复审 请求
驳回决定
3个月内
外观设计初审 实用新型初审
提出复审请求 形式审查
发明申请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审查 撤销决定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合议组审查
复审通知书 陈述意见 或修改文件 复审决定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无效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设立目的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_真题-无答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_真题-无答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总分73,考试时间90分钟)不定项选择题1.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哪些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A. 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B.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C. 需要实物演示D. 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2. 以下有关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原则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发明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B. 可以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C. 可以整体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D. 专利权人在合议组作出决定之前,可以采取删除、合并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3. 李某于2006年5月23日对某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李某于同年6月30日补充提交对比文件2和该公知常识的证据,认为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对于李某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应当予以考虑B. 对于李某2006年6月30日补充的证据和增加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不予考虑C. 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D. 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4.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具有下述哪些权利?A. 请求人主动放弃无效宣告理告或者证据的权利B. 在无效宣告程序开始后与对方自行和解的权利C. 专利权人放弃权利要求的权利D. 请求人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5.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专利复市委员会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B. 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C. 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止D. 专利复市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该审查程序6. 在以下哪些情况,法院可以不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审理?A.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没有破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文献,但是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充分证据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B.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该外观设计专利曾经被复审委员会宣告维持有效,但是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充分证据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C. 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D. 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7. 下列有关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他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B.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C.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D. 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审理8. 王某的产品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日,2003年3月1日新华公司与王某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并向其支付50万元许可使用费,在新华公司投资的生产线尚未完成安装时,该专利权于2003年9月1日被宣告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审查指南(2006年修订)

审查指南(2006年修订)

审查指南(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6.05.24•【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申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1号》(发布日期:2008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2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3号》(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审查指南>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田力普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审查指南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使用说明1.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过渡办法、修订说明和附录。

2.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录第1章总则 (1)第1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1.1.1依法行政原则 (1)1.1.2积极办案原则 (1)1.1.3公开公正原则 (1)1.1.4便捷高效原则 (2)1.1.5务实创新原则 (2)第2节管辖 (2)1.2.1级别管辖 (2)1.2.2地域管辖 (3)1.2.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1.2.4管辖权异议 (4)第3节回避 (4)1.3.1自行回避 (4)1.3.2请求回避 (5)1.3.3回避的审批 (5)第4节代理 (5)1.4.1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5)1.4.2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6)第5节送达 (6)1.5.1送达和送达回证 (6)1.5.2送达方式 (7)第2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9)第1节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 (9)2.1.1受理 (9)2.1.2当事人 (9)2.1.3立案审查 (10)2.1.4立案步骤 (16)2.1.5答辩书 (17)第2节调查收集证据 (17)2.2.1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18)2.2.2现场调查 (18)2.2.3收集证据 (20)2.2.4制作笔录 (21)2.2.5现场指认 (23)2.2.6技术鉴定 (23)第3节案件审理 (24)2.3.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24)2.3.2口头审理的举行 (25)2.3.3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 (31)2.3.4案件的中止及恢复处理 (33)第4节证据认定 (35)2.4.1 证据种类 (36)2.4.2 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 (36)2.4.3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37)2.4.4 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认定 (38)2.4.5 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8)2.4.6 证据认定理由的阐述 (38)2.4.7 外文证据的认定 (38)第5节结案 (39)2.5.1结案形式 (39)2.5.2结案时限 (39)2.5.3合议 (40)2.5.4结案形式具体事项 (40)2.5.5结案审批 (45)2.5.6结案文书送达 (45)2.5.7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 (45)2.5.8案件材料的归档 (45)2.5.9特别注意事项 (46)第6节执行与公开 (46)2.6.1处理决定的执行力 (46)2.6.2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 (46)2.6.3申请强制执行 (47)2.6.4案件信息公开 (48)第3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50)第1节立案 (50)3.1.1案件来源 (50)3.1.2立案条件 (50)3.1.3立案时限 (51)3.1.4立案审批 (51)第2节调查取证 (51)3.2.1调查取证的准备 (52)3.2.2调查取证的实施 (52)3.2.3行政强制措施 (55)第3节形成结案意见 (57)3.3.1形成处理意见 (57)3.3.2结案意见审批 (57)第4节处罚前告知和听证 (58)3.4.1处罚前告知 (58)3.4.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9)3.4.3听证 (59)第5节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和处罚决定 (72)3.5.1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 (72)3.5.2处罚的种类 (73)3.5.3时限 (74)3.5.4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事项 (74)第6节处罚的执行和公开 (82)3.6.1执行的正常程序 (82)3.6.2执行的特殊情形 (84)3.6.3结果公开 (84)第4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87)第1节调解专利纠纷的类型 (87)4.1.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87)4.1.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88)4.1.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89)4.1.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904.1.5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90)第2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90)4.2.1条件 (90)4.2.2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90)4.2.3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91)4.2.4专利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91)4.2.5其他材料 (92)第3节送达,立案 (92)4.3.1送达 (92)4.3.2立案 (93)4.3.3其他 (93)第4节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93)4.4.1证据审查 (93)4.4.2调解 (94)第5节结案 (95)4.5.1调解结案 (95)4.5.2撤销案件 (97)第5章跨区域、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 (98)第1节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98)5.1.1请求协作条件 (98)5.1.2提交材料 (98)5.1.3初步审查 (99)5.1.4管辖 (99)5.1.5立案 (99)5.1.6结案 (100)第2节跨区域专利纠纷的调解 (100)5.2.1提交材料 (100)5.2.2接收 (101)5.2.3管辖 (101)5.2.4材料移送 (101)5.2.5结案 (101)第3节跨区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102)5.3.1移送 (102)5.3.2结案 (102)第4节跨区域案件协办 (103)5.4.1委托证据调查 (103)5.4.2协助证据调查 (103)5.4.3委托送达 (104)5.4.4配合执行 (104)第5节跨区域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104)5.5.1专利侵权案件 (105)5.5.2假冒专利案件 (105)第6节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 (106)5.6.1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 (106)5.6.2与工商、版权等职能部门的执法协作 (106)5.6.3与海关的执法协作 (106)第6章展会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07)第1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07)6.1.1展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07)6.1.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派驻展会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08)6.1.3当事人 (108)6.1.4投诉受理 (108)6.1.5调查核实和现场处理 (110)6.1.6现场情况记载 (112)6.1.7抗辩 (112)6.1.8措施及责任 (113)6.1.9档案整理和归还物品 (113)第2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14)6.2.1开展电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判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14)6.2.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15)6.2.3当事人 (115)6.2.4案件的提交 (116)6.2.5案件的处理 (117)6.2.6措施及责任 (118)6.2.7档案整理 (119)第7章执法管理 (120)第1节执法机构 (120)7.1.1执法工作机构 (120)7.1.2执法条件建设 (120)7.1.3执法队伍建设 (120)7.1.4委托执法 (121)第2节执法人员管理 (122)7.2.1执法人员 (122)7.2.2执法证管理 (124)7.2.3执法培训 (128)第3节执法专项经费 (131)7.3.1经费范围 (131)7.3.2管理职责 (131)7.3.3申请、审批、使用和验收 (132)7.3.4监督与考核 (134)第4节执法工作机制 (135)7.4.1执法专项行动 (135)7.4.2展会执法 (135)7.4.3执法协作调度 (137)7.4.4执法案件文书及档案管理 (141)第5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 (147)7.5.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147)7.5.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148)7.5.3“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平台 (150)第6节指导与监督 (152)7.6.1执法目标责任制 (152)7.6.2执法督查、督导、督办和指导 (152)7.6.3执法维权绩效考核 (156)7.6.4责任追究 (157)附件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161)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16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163)专利侵权纠纷撤销案件通知书 (16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165)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通知书 (166)答辩通知书 (16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17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17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17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73)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174)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7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 (17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17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予中止处理通知书 (178)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恢复处理通知书 (179)口头审理通知书 (180)口头审理回执 (181)回避申请决定 (18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笔录 (183)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18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188)送达回证 (190)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191)专利侵权纠纷修改更正通知书 (19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193)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19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 (19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审批表 (19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保存审批表 (19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合议笔录 (198)技术鉴定委托书 (19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 (200)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0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01)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04)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205)意见陈述书 (20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 (20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 (208)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 (209)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210)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请求书 (211)附件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 (212)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13)假冒专利案件立案通知书 (213)举报涉嫌假冒专利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215)协助调查通知书 (216)限期提供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 (217)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 (218)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20)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21)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222)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23)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4)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25)查封扣押决定书 (22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2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228)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29)处罚前告知通知书 (230)处罚前听证告知书 (232)假冒专利案件听证会通知书 (234)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 (235)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36)回避申请决定 (237)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笔录 (238)责令整改通知书 (240)行政处罚决定书 (241)撤销案件通知书 (24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45)罚款缴款通知书 (24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247)专利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 (248)送达回证 (249)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250)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登记表 (250)假冒专利案件证据清单 (252)涉嫌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审批表 (253)案件移送单 (25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255)技术鉴定委托书 (256)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257)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258)假冒专利案件听证报告书 (259)假冒专利案件结案审批表 (261)假冒专利案件结案报告 (262)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263)委托执法办理结果告知书 (264)专利标识不规范案件结案审批表 (266)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67)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68)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登记表 (269)假冒专利案件授权委托书 (270)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书 (271)附件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272)一、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73)专利纠纷调解意见陈述通知书 (273)专利纠纷调解立案通知书 (275)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不予立案通知书 (276)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77)专利纠纷调解通知书 (278)专利纠纷调解回执 (279)回避申请决定 (280)专利纠纷调解书 (281)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283)送达回证 (284)二、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285)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立案审批表 (285)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87)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288)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90)意见陈述书 (291)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292)专利纠纷和解协议书 (293)附件四:展会、电子商务执法文书表格 (294)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 (294)涉嫌专利侵权处理通知书 (297)专利涉嫌侵权申诉登记表 (298)专利投诉调查表 (299)电子商务平台商提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表 (300)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交表 (301)附件五: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 (302)一、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303)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303)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05)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 (306)回避申请决定 (307)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通知书 (308)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309)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311)行政复议调解书 (312)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313)送达回证 (315)二、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16)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报告 (316)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笔录 (318)技术鉴定委托书 (319)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320)三、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21)行政复议申请书 (321)行政复议案件递交文件/证据清单 (324)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325)附件六: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文书表格 (326)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接收单 (326)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 (328)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回执 (330)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不予立案通知书 (331)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案通知书 (332)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接收单 (333)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单 (334)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回执 (336)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结案通知书 (337)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单 (338)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回执 (340)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结案通知书 (341)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委托书 (342)跨区域专利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回执 (343)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结果通知书 (344)第1章总则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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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审查的若干规定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其
他规定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章。

本章主要涉及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中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条款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实用新型
创造性的审查、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等规定。

细则2.2 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细则2.2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节的规定。

法22.2 3.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
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法22.2 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新颖性的概念、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优先权的审查以及不丧
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等内容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
定。

法22.3 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法22.3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
造性判断等内容可以参考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有关
1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审查的若干规定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
性判断的规定。

但是,由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不同,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发明和
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定义不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有
一些需要特殊考虑的问题。

2.1 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不予考虑的技术特征
细则2.2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上述条款中所述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是指产品的宏观形状、宏观构造及其结合。

产品的微观形状、微观构造
及其结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例如一种化合物的分
子结构。

在进行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时,如果技术方案中的非形状、构造技术特征导致该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
变化,则只考虑该技术特征所导致的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
结合的变化,而不考虑该非形状、构造技术特征本身。

技术
方案中的那些不导致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变化
的技术特征视为不存在。

例如:
(1) 材料特征
技术方案中的材料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相应特征相比,其区别在于材料不同,而材料的不同并未带来产品
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上发生变化的,即使由于材料的不
同使得包括材料特征在内的该技术方案的效果优于或不同于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材料特征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中
仍然不予考虑。

(2) 方法特征
2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审查的若干规定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
对实用新型产品进行表征的方法特征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不产生影响的方法特征,即该方法特征的引入并未使得产品在形状、构造或
者其结合上发生变化,该方法特征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
中不予考虑。

例如,“经过防虫处理的木材”,而防虫处理并
未使得木材的宏观形状、宏观构造发生变化,因此,在判断
包括该特征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不考虑“防虫处理”这一
方法特征。

另一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影响的方法特征,即该方法特征的引入使得产品在形状、构造或者其
结合上发生变化,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中只考虑所述形
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变化而不考虑方法特征本身。

例如,
术方案中包括有同样材料的甲和乙两个构件,甲构件与乙构
件之间为“焊接”,而甲构件与乙构件通过“焊接”成为不可
拆分的整体,“焊接”使得产品在宏观构造上发生变化,则在
对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时,将甲构件与乙构件作为
一个整体看待,而不考虑方法特征“焊接”本身。

如果最接
近的现有技术的相应构件本身就为一个整体结构,而不是“焊
接”的,则可以认为两者没有区别。

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的相应构件是“螺纹连接”的,则应当考虑 “螺纹连接”这
种可拆分的构件构造与“焊接”成不可拆分的整体的构件构
造之间的不同。

2.2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标准
法22.3 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
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
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审查的若干规定
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中,实用新型专
利的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标准。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

,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
存在技术启示时,就同一项发明创造而言,发明专利与实用
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 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类似、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
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 例如
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
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
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
领域,同时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2) 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甚至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
单的叠加拼凑”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
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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