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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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

省厅将在2012年底对市(州、地)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贵州省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我省县以上(含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具证明、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3.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主要针对工业企业的档案进行分类管理,规范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其试行规则如下:一、目的与意义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工业企业档案的分类管理,提高档案整理、保管和利用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工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促进工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试行规则适用于所有工业企业的档案分类管理,包括国有工业企业、民营工业企业、外资工业企业等。

三、分类原则档案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企业的业务性质进行分类,例如生产类、技术研发类、市场营销类等。

2.按照档案的形态进行分类,例如纸质档案、电子档案、音像档案等。

3.按照档案的保密级别进行分类,例如绝密档案、机密档案、秘密档案等。

4.按照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分类,例如重要档案、一般档案、辅助档案等。

四、分类标准档案的分类标准应根据工业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包括业务性质、档案形态、保密级别和重要性等方面的考虑,同时也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和地方性的档案分类标准。

五、分类管理档案分类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分类表或档案目录,明确每个分类的内容和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流程,确保档案分类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六、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根据分类,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和要求,包括保管环境的要求、防火防水的措施、存储设备的选择等。

并建立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对档案的借阅和归还进行记录和管理。

七、档案利用档案利用应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档案查询和复制服务,并建立档案利用审批流程,对机密级别较高的档案进行审批控制。

八、档案销毁档案销毁应根据档案的保管年限和保密级别进行,制定相应的销毁计划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销毁,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监督与评估对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定期进行档案分类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十、附则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企业根据该规则进行制定,并报经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7.01.15•【字号】财会管字[87]31号、京档局字[87]6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财会管字[87]31号、京档局字[87]6号1987年1月15日)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管理原则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

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按规定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对整理不合乎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完整)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掌握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校舍建设、管理、使用、维修、改造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建设部、国家质监局2001年3月5日发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工程在实施过程和各项目在排查鉴定、规划、加固改造等各个阶段以及其他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条所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市区县负责实施。

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负责对本级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检查、验收和保存归档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校安办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室,指定专人、划定专门场所管理所属学校的档案,按要求建立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系统。

第六条在项目招投标及与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并对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应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

排查鉴定时,即应开始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检查。

校安办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校舍安全档案室移交该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校安办应当督促建设、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团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团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团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团务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团籍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支部、各年级应有专人、专柜对团籍档案进行分类存放。

第二章年度团籍注册第三条年度团籍注册于每年9月中旬与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并开展。

第四条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等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以注册。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所在级部团总支应回收其团员证。

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团总支将团员证归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五条团员在前一学年教育评议等级为不合格的,经教育仍无改进,将不予以注册;凡拒交团费的团员,将不予以注册。

第六条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而未注册的团员证,将视为失效。

第七条年度团籍注册程序如下:(一)各团总支每年的 9月20日与3月10前收齐符合注册条件团员的团员证,并在团员证的“团籍注册”处填写注册时间(时间为该年的9月15日或3月5日)。

(二)各团总支将团员证交至校团委办公室加盖“注册”专用章,加盖完毕后,级部团总支取回发还本人自行保管。

第三章组织关系转接第八条组织关系转接包括转入和转出两类。

(一)团组织关系转入1.高一新生团组织关系转入(1)级部团总支于每年9月25日前收齐新生班级团支部团员的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将信中的团籍档案及团员证做好分类及登记工作。

(2)级部团总支在新生的团员证上填写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日期(日期一般为入学时间)。

(3)级部团总支把所有新生的团员证统一交至校团委办公室加盖校团委公章。

同时,根据所辖新生班级团支部的支部数领取《陕西省西安中学团籍档案袋》及《陕西省西安中学团籍档案登记表》。

(4)级部团总支在团员的团籍档案封面的右上角及团员证内页的第二页右上角写上该学生的学号,并按学号顺序将团籍档案及团员证排列整齐。

(5)级部团总支以团支部为单位,将新生团籍档案分别装入其所属团支部的团籍档案袋中,并把填写好的《陕西省西安中学团籍档案登记表》粘贴于团籍档案袋封面,并将《陕西省西安中学团籍档案登记表》以电子版形式上交校团汇总。

国有企业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国有企业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年1 1月26日印发**年8月16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并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人事档案是**集团人事管理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第三条**集团员工人事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集团下属各分公司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档案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认真做好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的法规、规定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集团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集团对所属各分公司的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集团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调入手续,并负责管理**集团总部员工、各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各分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员工人事档案的转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职责(一)保管员工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三)办理员工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统计等工作;(四)登记员工职务、工资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七)定期向**集团综合档案室移交死亡员工人事档案;(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各分公司都要配备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共党员担任专(兼)职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员。

第八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守则(一)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四)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以及有关业务文件的移交工作。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北京市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所管辖的区县、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该机构集中保存,街道社保所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定期交由区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保存。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0平方米/万卷、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总额内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及网络系统。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

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版)

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版)

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人事档案的收集、补充、鉴别、汇总整理、借阅、借用、转递、保管等工作流程的内部管理监控,维护集团人事档案的规范性和保密性,根据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集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系统内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明确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集团总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自觉接受集团档案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设立人事档案室,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人事档案的收集、补充、鉴别、整理、借用、借阅、转递、保管、规范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制度,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根据集团公司人事档案工作具体情况,完善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三)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等工作。

及时登记人事职务、工资、职称等的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档案信息。

(四)积极主动地去发现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部门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五)积极参加档案管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鉴别、整理及归档第六条人事档案材料是公司管理中的基本信息材料,是搞好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材料收集要求及时、准确、保质、保量。

第七条收集及补充人事档案材料的渠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办理员工招聘、入职、培训、考核等事务的过程中收集的员工人事档案材料:(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各种鉴定、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学位、职称证明等。

(3)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工龄更改材料等。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吉教学〔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教学〔2018〕30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现将《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2018年12月5日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使我省普通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及家庭政治、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建)档和保管,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工作是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档案管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条学生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青年学生,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高校要加强对学生档案工作的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学生档案工作,为学生档案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依据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基层组织。

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各级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考核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设备设施、基础业务、开发利用4个部分。

考核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4分(其中设备设施、基础业务考核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

第五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逐步提升整体绩效,自愿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一般从三级开始,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跨级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1式3份,样式见附件4)。

第六条各级档案局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重点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工作。

考评组成员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七条考评应由被考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国统字〔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2017年6月30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动。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统计信用行为信息。

(一)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包括: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2.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3.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4.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6.其他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89.04.28•【文号】•【施行日期】1989.04.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运行保障正文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1989年4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实现纪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纪检机关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为加强党的各级纪委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纪检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纪检机关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三)根据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机关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四)按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根据纪检系统管理体制和档案工作专业管理体制,负责对下级纪检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纪检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纪检机关应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档案工作由各级纪检机关办公厅、室主管。

中央纪委办公厅设档案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办公厅、室设档案室或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县级纪委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五条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的纪检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纪检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文件
01 发布信息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规定全文
基本信息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是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 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于2009年7月23日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附件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 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 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 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 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 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国家档案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 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档案管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材料。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1)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收集计划,明确收集范围、时间和要求。

(2)各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计划,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材料。

(3)档案收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

2. 档案整理(1)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材料的特点,制定档案整理方案。

(2)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原则,确保档案的有序、规范。

(3)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1)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2)档案保管应遵循“防潮、防霉、防虫、防尘、防火、防盗”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

(3)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依法、公开、便捷”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公开、公正、公平。

(2)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说明利用目的和用途。

(3)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档案利用申请,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六、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1)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2)档案鉴定应遵循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鉴定。

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2023-11-07•引言•档案管理流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措施•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目•档案管理案例分析录01引言当前公司或组织面临的问题档案信息混乱、遗失、难以查找等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来解决。

目的通过建立试行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流程,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以便更好地支持公司或组织的运营和决策。

背景与目的定义档案管理是对公司或组织内部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的总称。

范围本试行制度适用于公司或组织内部各部门、团队及个人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客户档案等。

定义与范围通过规范档案管理,提高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档案管理的意义提高决策支持档案管理有助于保护公司或组织的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敏感信息,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保障信息安全规范的档案管理有助于各部门更好地协作与沟通,减少因信息混乱、丢失等问题带来的工作效率损失。

提高工作效率02档案管理流程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档案的统一收集。

定期收集分类整理编号登记根据档案的性质、类型、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条理性。

对收集与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确保档案的唯一性。

03档案收集与整理0201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重要性等因素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查询和使用。

分类标准按照统一的编目规则对档案进行编目,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编目规则根据分类和编目结果制作档案目录,方便查询和使用。

目录制作档案分类与编目明确档案保管的责任人及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保管责任确保档案存储环境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要求。

存储条件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与维护档案利用与开发开发利用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对档案进行开发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档案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利用方式提供借阅、复印、咨询等多种利用方式,满足不同的使用需求。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档案管理制度(试行)一、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及各学生社团上交的档案资料进行分期分类,编号归档,做到系统化,规范化。

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及各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及参考资料,保障各项决策的科学化。

二、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总体档案分类如下:各类文件通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档案,各类工作计划、策划与总结,财务档案,会议记录,各类活动照片等。

三、各类上级文件与各类通知都需按日期先后整理归档。

四、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成员个人心得体会均归档管理。

五、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策划,总结及有关材料交至项目部备案后,还需送交办公室备份。

活动策划书于活动前三天递交至办公室,总结及有关材料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递交。

六、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报销与A、B级社团报销登记入账材料以及各学生社团上缴会费材料在有关部门审阅后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案。

七、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在理事会和有关部门审阅后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案。

八、所有存档备案材料用专用档案袋封存,在档案袋袋口贴上标签,标签上需注明存档材料名称以及存档日期。

九、档案材料借出须经办公室同意批准后方可借阅,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十、借阅人员要注意,保护档案材料,不得在文件上任意折叠或涂改,更不得拆散或带走,阅毕,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细致检查,确定无误时再及时归档保存。

十一、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丢弃文件或资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开展工作,为学生社团以及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提供方便,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地提供服务。

十三、如有违反者参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全面监督。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2007年9月。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8.01.05•【文号】档发字〔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1998年1月5日档发字〔1998)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乡镇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即乡镇档案工作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乡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和工作人员等实际问题。

第四条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别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民等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乡镇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六条乡镇档案部门是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对全乡镇档案工作实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部署;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二)对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掌握所辖范围档案工作情况,向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案卷目录;(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五)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七)根据资源和可能代管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八)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

篇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篇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档案的科学管理,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的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为公司的改革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特点,本着安全、保密、统一的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司”指*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档案,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档案工作目标,检查目标的完成情况,监督档案移交、销毁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公司档案工作的检查和经验交流;做好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负责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设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移交本机构产生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并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九条各部门对应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以种种理由拖延归档时间。

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第十条文件的归档遵循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

归档的文件应完整、准确、系统,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

第十一条各部门于每年的五月底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上年度档案,会计档案隔年移交。

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档案管理制度(试行)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源,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效果,我们制定了本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1.本档案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要求制定的,适用于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促进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档案管理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全面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应涵盖各个环节和岗位,包括档案的创建、收集、整理、管理、利用和保护等。

3.科学合理: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的管理原则,合理规划和组织档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应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

5.保密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守档案的保密要求,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及职责分工1.档案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2.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专业素养,承担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管。

3.档案管理员: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查询、借阅和销毁等。

4.信息技术人员:负责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5.全体员工:全体员工都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保管档案材料,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创建:对于涉及本单位业务和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文件的创建和登记。

2.档案收集:将文件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方法进行归档,确保档案材料有序、易查,并及时对档案进行登记和备案。

3.档案整理:对于已归档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和有序。

4.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系统,记录档案的存储位置和状态,并对档案进行定期巡检和清点,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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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集团公司在日常工作、生产经营中直接形成的,对集团公司和社会有保管价值以备查考利用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集团公司档案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集团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对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未经批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管。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四条凡是反映集团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五条行业主管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1、行业主管单位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2、行业主管单位颁发的与集团公司工作有关并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以及非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但需要贯彻的法规性文件;3、行业主管单位领导视察集团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音像等材料。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1、集团公司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及照片、声像等材料;2、集团公司颁发(包括转发及与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3、所属单位的请示与集团公司的批复文件;4、集团公司制定的发展纲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5、集团公司机构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组织简则、组织沿革、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6、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调资、退职、退休、评残、抚恤及奖罚工作等文件材料;7、集团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结算单据、税务申报资料等各类财务资料;8、集团公司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9、集团公司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开发、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形成的重要资料、合同、协议、调查报告、工程竣工资料等,并按工程项目分列卷宗;10、集团公司购置的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11、集团公司重要信件;12、其他需要建立档案的材料。

第七条外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1、从外单位带回的与集团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2、外单位与集团公司联系、协商工作时的重要来往文件。

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报送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1、重要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总结、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材料;2、其他需要建立档案的材料。

第三章归档要求第九条纸质档案归档要求:1、归档文件均应齐全、完整、对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以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2、归档文件的纸张、书写、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用纸尺寸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规格,归档文件的字迹应确保耐久性,归档文件应无金属物;3、归档文件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4、重要文件归档时应当存一式二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第十条电子档案归档要求:1、电子公文以PDF格式归档,在保证电子公文安全的前提下,选择U盘归档方式;2、归档电子公文应真实展现所载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其内容必须确保完整无缺、来源可靠并未被非法更改,确保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公文内容真实、完整。

第四章档案保管期限第十一条凡是反映集团公司主要职能活动、中心工作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集团公司经济活动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以及在维护权益等方面具有永久性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永久”。

凡是反映集团公司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集团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30年”。

除永久和长期保管文件材料外,在较短时间内对集团公司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具体详见:附件5《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材料保管期限》。

第五章档案移交工作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凡集团公司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应由业务部门进行分类整理,并定期向档案室归档。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均应确定一名员工兼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并填写《文件资料归档移交单》。

第十三条档案室所接收的档案,应符合有关归档文件质量标准与要求。

电子文件归档应与对应纸质文件归档的时间一致。

第十四条档案的接收时间:1、文书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的4月份向档案室归档;2、科技与工程竣工资料,按工程项目、课题分阶段或全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向档案室归档,但周期较长的一般按阶段及时整理归档;3、声像、照片等电子档案一般在年终或在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档案室归档;4、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整理暂保管一年后,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六章档案保管和保密工作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为档案管理现代化创造条件。

档案室对文书档案、科技(工程竣工资料)、会计、电子档案等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所保管的档案按年度、机构或类别、保管期限排列;科技工程竣工资料按相关要求整理、编目,集团公司对各阶段形成的竣工文件材料,应按业务归口部门督促收集后,归入档案室。

具体详见:附件6《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竣工等专业档案资料入库整理操作办法》。

第十七条归档文件分别按永久、定期两种保管期限进行系统排列,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设立专门库房保管档案,配置必要的设备。

第十八条严禁涂改、伪造、损毁、出卖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档案处理要实行明密分开,密级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和复印。

第二十条档案室机要重地,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第二十一条所有来自外部的涉密文件都不以电子形式归档,同时做好集团公司内部计算机通信的保密工作,不得在无加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带有秘密内容的文件、信息、资料。

机密级以上文件、信息不得在计算机通信网上传输。

第七章档案利用工作第二十二条档案的利用系统应设置科学、严格的利用控制权限,完善登记和审批程序,保证任何档案不会超授权范围利用、复制和公布,确保档案在利用过程中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员工均可使用或外借与本人工作有关的档案,利用档案须填写《档案资料使用/外借审批表》,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再填写《档案资料使用/外借登记表》,方可利用档案。

出借和归还档案时双方应当面清点检查,归还应当面注销,放回原处。

第二十四条外借档案,借期一般不超过5天。

因工程资审、投标所借的资料,必须在结束后立即归还,不得横向转借。

第二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

如发现丢失、泄密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密机构查处。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能按本制度借阅者,档案管理人员可视情况拒绝提供利用。

第八章档案鉴定、销毁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设档案鉴定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档案室分管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并填写《档案资料价值鉴定表》,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决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升降和销毁。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予销毁。

销毁档案时,应指定监销人并签字确认。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九章库房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配备档案资料库房、柜架、空调、去湿机、温湿度显示器和吸尘器等设备。

第三十条库房内定期检查,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七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库房内严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禁止易爆易燃物品和使用明火(如吸烟、电炉等)。

第三十二条库房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宜选用白炽灯作照明光源,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第三十三条库房应安装火警和防盗报警装置,并有切实可行的防盗措施。

第三十四条不得在库房内进行办公和与档案无关的活动。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室必须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档案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档案损失的,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者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2、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3、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归档的;4、涂改、伪造、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造成档案损失的;6、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7、未按规定移交档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办公室所有。

附件: 1、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资料归档移交单2、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档案资料使用/外借审批表3、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档案资料价值鉴定表4、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档案资料使用/外借登记表5、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材料保管期限6、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竣工等专业档案资料入库整理操作办法附件1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资料归档移交单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档案资料使用/外借审批表-11-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档案资料价值鉴定表-12-附件4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档案资料使用/外借登记表-13-附件5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材料保管期限-14--15--16-附件6浙江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竣工等专业档案资料入库整理操作办法集团公司对各阶段所形成的竣工文件材料,按业务归口部门督促收集后归入集团公司档案室。

其中:工程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由市场开发部负责审核;竣工文件材料等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审核。

考虑到竣工档案资料专业性强,档案管理人员配置不足,存放场地有限等情况,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做好竣工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入库归档工作。

工程竣工等专业档案资料入库整理操作流程如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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