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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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合同
用户编号:
供热方:服务:用热方:联系:
供热方为用热方提供热力供应,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址、面积
一、用热地址:路小区楼单元房。
二、建筑面积:平方米(以用热方房屋产权证明的证载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明的,以售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以上方式无法确定建筑面积时,双方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GB/T50353-2005)的规定核定面积)。
三、建筑类别:□高层□小高层□多层
四、用热性质:□居民□非居民
五、计费方式:□分户计量热量表编号:
□非分户计量(即按用热面积计费)
六、小区设计户采暖方式:□地暖□挂暖
第二条供热方式、期间及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供热方通过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在供热期间向用热方供热。
二、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现行供热期间(即全采暖季)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合同有效期如遇供热期间调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分户计量时,供热期间室温度可由用热方自行设定;非分户计量的符合国家设计规的住宅,在正常条件下(指热源稳定及室外日平均气温
在-3℃以上),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即室温度为18±2℃。
第三条用热计量、热价及热费结算方式
一、用热计量
(一)非分户计量:依据用热方用热面积、建筑类别,按照面积计费方式结算热费。
(二)分户计量:以用热方热量表计量的用热量作为热费结算依据。热量表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并出具检定合格证明。
用热方作为计量器具的产权人,应按规定定期对其热量表进行检定,因自然损坏、故障或其他非人为原因造成无法准确计量热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供热方采用数据远传集中抄表系统进行抄表,供热期间热量表若因以上原因无法准确计量,或双方不能就用热量达成一致时,用热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热费:热量表准确计量期间以计量用热量结算,不能准确计量期间以非分户计量方式结算。
采暖期,双方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由异议方提出检验申请,共同到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若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用热方以分户计量方式付费并承担检定费;若检定不合格,用热方以非分户计量方式向供热方支付热费,供热方承担检定费。
二、供热价格
供热方依据用热方的用热性质及计费方式,按照市政府文件的热费价格收取热费,在合同有效期如遇热价调整,按照市政府相关调价文件执行。
(一)非分户计量方式供热价格:
1、多层全采暖季热费: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9;
2、小高层全采暖季热费: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86;
3、高层全采暖季热费: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82;
4、非居民全采暖季热费:0.3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
(二)分户计量方式供热价格:
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1、基本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的热费×30%
2、供热单价:0.142元/kwh
计量热费=0.142元/kwh×用热量(kwh)
非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1、基本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的热费×30%
2、供热单价:72元/吉焦
计量热费=72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三)全采暖季不用热须支付的基本热费:
若用热方整个采暖期不用热,须在该采暖期开始前办理停用热手续,并支付基本热费(即以非分户计量方式计算的整个采暖期热费的25%)。
(四)特殊房型特殊部分基本热费及用热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1、起高房型基准热费:
以层高3米为基点,每超过0.3米,基准热费增加10%。
2、带阁楼房型用热面积:
(1)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100%计入用热面积;2.8米以下的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
(2)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用热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2.8米以下的按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用热面积。
三、热费结算方式
(一)用热方在每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供热方预付当年采暖期热
费,预付热费金额统一按照前述非分户计量方式计算。
采暖期结束后,对于以分户计量方式计费的,供热方依据用热方的实际用热量据实结算。供热方于次年4月15日前将用热方当期所用热量以书面通知形式,置于用热方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用热方如有异议,可在3日书面形式向供热方提出复核申请,供热方收到后,双方可于15个工作日对用热方所用热量进行复核。实际应付热费超出预付金额的,用热方应在3日补足热费;低于预付金额的,剩余热费将结转到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或退费。
(二)供热方因系统故障造成供热连续中断超过24小时的,应按实际停供热天数减收用热方热费。
用热方若需发票,可凭热费代收银行出具的相关收据,在供热期间到供热方新区热力分公司换取。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
从热源(厂、站)至用热方小区规划红线的城市供热管道属供热设施,其余为用热设施。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用热设施(含热力站及庭院管网)由小区全体用户(业主)共同维护管理;用热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入户装置之间楼道的公共用热设施由该单元用户共同维护管理;用热方室的管道、散热器等用热设施由用热方自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履行维护管理义务,保证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供热方代为维护管理的,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地址、围及质量向用热方供热,并依据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向用热方收取热费。
二、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用热方私自变更用热性质或超围用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