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体工匠建房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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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妥当的纠纷案评析

房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妥当的纠纷案评析
建筑 工头严 某商谈 后 , 工程交 由严某施 工 , 将 并签订 建房协 议书 。 吴某 受雇 于严某到 施工现 场从事 严某 安排 的工作 时, 不慎 从二楼

严 某应 当承担 相应 的民事赔偿 责任 : 吴某在 工作 中因 自身操 作不 在承 包建 房 中, 屋的 结构 、 型 、 房 造 用材 、 工期 限等 均须 取得 房 施
题, 处理 不 当易导致 矛盾激 化 , 而产 生 社会不 稳定 因素 。 日常 “ 险救灾及 其他 临时性 房屋建筑 和农 民 自建低层 住宅 的建筑 活 从 抢 动 , 适用本 法 。而 据 国务 院于 20 不 ” 04年 5 1 月 9日颁 布的 《 于 关 生 活 中最 常见 的是建房 户将住 宅建造 承包 给村镇 建筑施 工 队, 由 第三 批取 消和调整 行政 审批项 目的决 定》“ ,村镇 建筑工 匠从业 资 施 工 队的工头 与人合伙 施工或 雇佣他 人施 工 , 此种 情形 下发生 人
赔偿责任, 本文时本案进行了评析。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分析视角, 对案例中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进行 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雇员受伤 房主 民事责任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90 —1-1 10 -5220 ) 120 9 标准 设计 。参照 上述 规定 , 民 自建 的 “ ” 农 低层住 宅” 的界定 , 以 应 中图 分类号 : 905 D 2. 据 以研 究 的案例
二、 需要探 讨的 问题 庄、 集镇 规划 区 内从 事建 筑施 工 的个 体工 匠无 须具备 施工 资质 ,
无 因现有 规定不 是很 明确 , 建房 户应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担 建房过 程中施 因此房 主将住宅 建造 承包给 村镇建 筑工 匠施工不具 有违法 性 , 在对 需对 作业 过程 中的 人员 伤亡 承担 损害 赔偿 责任 。其理 由是 因 为 工人 员遭 受伤 亡 的赔偿责 任 问题 上 , 一些 法 官见解 不一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建筑 法》 下 称 《 ( 建筑 法》 第 8 条第 3 规定 : ) 3 款 此类 案件 中建房户应 否承担 赔偿 责任 , 是一个 较为 复杂的 问 《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建筑工匠技能,标准农村建房承揽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平安,促进我省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平安管理的通知?〔建村〔2021〕280号〕、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大军的意见?〔川委办〔202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平安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房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和培训指导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技术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可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工程施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方案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置效劳、委托具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方案等方式,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自愿参加。

第六条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三〕具有1年及以上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水暖工、电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平安责任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近年来,我国农村自建房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规政策。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些新规政策的内容和影响。

**1. 背景**自建房问题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纷纷向城市迁移,许多农民选择在农村自建房居住。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农村自建房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土地使用权不明确、建筑质量不达标等。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还给农村环境造成了破坏。

因此,出台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势在必行。

**2.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的内容**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新规政策规定农村自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和登记。

这意味着农民需要提供相关的土地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登记。

这样一来,土地使用权就能够得到明确,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新规政策规定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一定的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

农民在自建房时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布置和设计,确保房屋的合理布局和结构安全。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

**建筑质量检测和验收**:新规政策要求对农村自建房的建筑质量进行检测和验收。

农民在自建房完成后,必须请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质量检测,并顺利通过验收才能正式居住。

这样可以杜绝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3. 新规政策的影响**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的出台对农村地区产生了积极影响:**保障农民权益**:通过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了合理保护,确保了农民在自建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提升农村建筑质量**:新规政策要求农村自建房符合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并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这对提升农村建筑质量起到了推动作用,有效避免了因自建房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规范农村环境**:通过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新规政策有效遏制了农村乱建现象,保护了农村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提高了农村地区的居住环境。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2017.11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2017.11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建筑工匠技能,规范农村建房承揽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大军的意见》(川委办〔2017〕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和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房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和培训指导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技术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可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自愿参加。

第六条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三)具有1年及以上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水暖工、电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建房的法律责任与免责条款

建房的法律责任与免责条款

建房的法律责任与免责条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房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建房的过程中,法律责任与免责条款也愈发凸显出其重要性。

本文将探讨建房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实际情况介绍免责条款。

一、建房的法律责任建房涉及较多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承包商责任承包商作为建房的主体之一,负有重要的法律责任。

他们必须确保在建房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

如果承包商在建房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建筑质量不达标或出现事故,承包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建筑设计责任建筑设计师要对建筑方案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如果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疏漏或者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建筑物出现问题,设计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建筑施工责任建筑施工方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且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如果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使用低质量材料,导致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施工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监理责任监理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要确保施工方合规操作,并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验收。

如果监理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疏漏或者监管不力,导致建筑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监理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房的免责条款除了法律责任外,建房过程中也涉及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对各方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1. 不可抗力建房过程中可能遭受到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各方可以通过免责条款来规定相应责任的豁免。

2. 合理预期存在的风险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合理预期风险,如地质条件、自然灾害等,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

这可以保护各方免受由于合理预期风险导致的损失。

3. 基坑开挖风险的免责建房过程中进行基坑开挖是一项较为危险的工程。

各方可以通过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约定基坑开挖风险的责任豁免,以减轻施工方的法律责任。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篇一:农村建房纠纷案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平安临沂网发布时间:2013-9-24 11:37:47 大中小论坛案情简述:杜某是临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2年杜某与李某〔非本村村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得反悔。

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3000元支付给杜某,并在宅基地上自己出资构建房屋进行居住。

2012年村委进行旧村改造,将李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构建了楼房后进行还建,李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楼房两套,并补交款项26万余元。

2012杜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1992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庭审中还表示,李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楼房,是因为购买了宅基地,所以要求李某给杜某一套楼房。

李某认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迁还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李某无法返回给杜某。

当时买宅基地时,没有地上附属物,李某自己出资在宅基地上构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据房屋才还建给李某两套楼房,并且自己还补交了余款,杜某要求要一套楼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因此杜某与李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折价补偿。

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迁还建,李某也没有使用权了,不能返还,故应对杜某进行折价补偿。

而1992年宅基地买卖合同签订时李某支付给杜某的13000元,是当时的对价,可以算作对杜某的宅基地补偿款。

村委还建给李某的楼房,是基于李某自己出资构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杜某无权向李某要楼房。

因此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杜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本案虽然判决杜某胜诉,但实际杜某是败诉了。

因为杜某的本意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宅基地,李某不能给宅基地就给其一套楼房,而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1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农房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村住房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农村建筑工匠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监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自建房政策是指国家对农村自建房的规范、管理和补贴政策。

为了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国家对自建房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首先,农村自建房要符合法律法规,严禁违法建设。

政府要加强对自建房的审批和监管,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确保农村自建房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鼓励和支持农村自建房。

政府对于自建房项目给予补贴和贷款支持,帮助农民解决住房问题。

鼓励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和劳动力,通过自建房改善居住条件,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三,加强农村自建房的规划和设计。

政府要对农村自建房的规划、设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自建房的布局合理、结构稳固。

同时,鼓励农民借鉴先进的建筑技术和理念,提高自建房的品质和舒适度。

第四,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环境保护。

政府要推动自建房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材料和技术,降低能耗和环境污染。

鼓励农民在自建房周围建设绿化带和园林景观,增加农村自建房的美观性和生态环境。

第五,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监测和维护。

政府要建立自建房的档案和登记制度,定期对自建房进行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鼓励农民加强自建房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自建房的使用寿命。

第六,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服务。

政府要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自建房的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同时,鼓励农民通过组织自建房合作社等形式,加强自建房的管理与合作。

总之,农村自建房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农村的发展和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政府要加强自建房的管理和监管,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建房,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贷款支持。

同时,要加强自建房的规划、设计、环境保护、监测维护和管理服务,促进农村自建房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自建房发展,并造福农民。

当前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农村建筑工匠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在农村住房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程建设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因此“严把工匠关”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工匠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农村建房安全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管理实践;问题;对策;一、重庆市忠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实践目前,就笔者所在的重庆市忠县而言,农村建筑工匠管理虽然缺少具体的法律规章,但近年来,在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的指导下,该县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上作出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收到较好效果。

一是出台了《忠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办法》。

对农村建筑工匠职业资格、执业范围、培训学习、继续教育、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制度。

二是开展了岗位技能培训。

组织有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建筑业行业翘楚,专门在县城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同时,对培训考试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颁发了“农村建筑工匠证书”,作为今后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农房建设上岗的“通行证”。

三是对取得证书的工匠,挂网公示,并在所辖地管理中实行了押证审批农房建设手续等。

二、当前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规章缺失,监管力不从心一方面对于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国家层面没有相应的文件做支撑;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建筑行业范围广,监管成本比城市的高出很多,造成相关部门对村镇建设的农房质量的监管职责不清,机构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有效管理。

(二)专业技术不精,施工工艺粗造地处渝东北的忠县农村农民建房不集中,比较零星、规模小,对农村建筑工匠来说利润少,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不愿意承建。

很多农民只有请当地的“土工匠”承建,这些“土工匠”大多缺少基础的培训,只靠土办法和平时在积累的经验来办事,更谈不上专业的操作技术,在工艺上随意性大,存在着见利快抢工期现象,使用不符合型号的建材时有发生,导致有的建筑物在未完工前就出现质量安全。

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

因此,本文就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责任纠纷相关的一些法律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一、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当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房主、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在建房活动中因劳务自己受害为主,故本文仅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因此,要裁判好这类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头(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规定为接受劳务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劳务一方或雇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法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含义已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不同语境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本文中雇主与接受劳务者、雇员与提供劳务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皆为同一含义)。

1、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房主会与包工头签订建房承包协议,或书面或口头达成,承包一般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头出人出力。

至于房主与包工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论非常多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是建筑施工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将该协议界定为建筑施工合同。

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

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

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关于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这里简单的做些说明。

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该法。

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匠在村镇规划区内建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这里涉及到的“有关规定”应是指已经于2004年7月废止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建设部关于废止<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在该管理办法废止之后,关于个体工匠的资质问题就没有具体的管理规范了。

这之后即同年12月6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该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对村镇建筑工匠是否必须具备资质是这样规定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注意,这里指的是可以发给合格证书,并没有规定工匠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浙江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浙江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3层的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工匠培训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培训指导、教材编制和证书印发工作;市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技能考试、证书发放、再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建筑工匠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承办。

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培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区域内使用.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农村建筑工匠按三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国家颁布新的农房建筑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的,可提前安排。

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扉页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

第九条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失效。

浙江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浙江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3层的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工匠培训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培训指导、教材编制和证书印发工作;市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技能考试、证书发放、再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建筑工匠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承办。

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培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农村建筑工匠按三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国家颁布新的农房建筑设计与施工技术标准的,可提前安排。

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经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扉页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

第九条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失效。

18.5.2 农村自建房及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安全告知书

18.5.2 农村自建房及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安全告知书

农村自建房及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安全告知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农村自建房及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根据安全生产的责权、义务,告知内容如下:一、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第三条)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

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第三条)。

三、农村住宅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政府为主,坚持谁发证、谁负责,依法依规管理。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第五条)四、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供电和绿化等设施。

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1996年7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匠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二)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三)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申请《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四)承包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对质量的评价)。

第八条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第九条《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和《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附后)。

第十条建筑工匠资格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定期检验的时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遗失《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于二层及于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农村建房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探析

农村建房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探析

农村建房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文章简要论述了农村建房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经常遇到的建房合同的名称、效力认定问题,重点论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期对审判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收入获得快速增长,农民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再加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空前高涨,建房热潮正在兴起。

但一些农村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农民施工队,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建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

同时,农民施工队因缺乏应有的从业培训,普遍存在着忽视安全的问题,为节约开支,施工队员安全防护用具欠缺,人身伤害事故时常发生。

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审判实务中的尺度不一,导致处理结果的大不一样,为新农村建设留下了诟病。

为此,对农村建房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一、农村建房合同的名称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秩序尚未规范,农民施工队已成为农村建房中的主力。

农民施工队多数由个体泥瓦木工等,自行募集自愿组织起来的,既没有工商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管理松散。

多数建房人图一时之节约或方便,或碍于人情,往往将建房工程发包给农民施工队承建。

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起诉到法院,法院首先要面对的是确立建房合同的名称问题。

对于如何确定建房合同的名称,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是将其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是将其认定为承揽合同。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从这一点看,将农村的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本意是相符的。

但是,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农民施工队大多是为建房者提供劳务,同时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根据房主的要求或其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最后交付劳动成果,由房主支付一定的报酬,同样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不少纠纷、争议的焦点;我们尝试通过四个案例来浅析一下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1、雇工受损害房主雇主负全责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去2000元医疗费;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无偿帮工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实例:去年9月18日,兰溪农民陈某正在建造楼房,邻居林某主动前去帮忙;但陈某嫌林某年纪大,且做事不灵活,让林某不要来帮工;上午9时,林某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平台跌下,导致八级伤残;后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律师点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林某系无偿给陈某干活,属于义务帮工,陈某接受了林某的帮工,就应对其安全承担保护义务;现因陈某防护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曾明确拒绝过林某的帮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工人受伤房主免责实例:市开发区农民杨某建房时,将房屋“包清工”给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曹某是张某雇佣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跌下受伤;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杨某和雇主张某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万余元;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杨某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张某承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雇佣曹某为其做小工,双方系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在承建过程中对曹某造成损害,应由张某负责赔偿,发包方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承担按份责任李某与刘某纠纷发生前并不相识,杨某本身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但以个人名义承包民房建筑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刘某筹建北京平房四间面积140平方米,杨某与刘某协商,将刘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并找李某等约七、八个人开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时许,李某在往椽子上铺砖时椽子突然折断,将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镇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共支付医疗费元,矫型器费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时建议继续休息半年;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请求;刘某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价格包给杨某,事先与李某并不相识,李某为杨某出工,身体受到伤害后与刘某无关;杨某承认本人从刘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购料和木工,李某在干活过程中由于刘某椽子质量不好,致使李某摔伤,对此列举有关证人证言证明事发经过,主张李某的损失应由刘某予以赔偿,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律师点评:根据事实,李某与杨某是雇工与雇主关系是恰当的;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刘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刘某与包工人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定作人是否存在过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存在的过失应当是定作指示上存在过失,而非选任上的过失;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对低层住宅的施工人无具体限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没有法律依据;刘某的房屋椽子断裂是造成李某坠落摔伤的主要原因;对刘某所建房顶铺砖是刘某要求承揽人杨某完成的工作内容,在房顶铺砖工作是定作人的指示范围,那么房顶的椽子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视为刘某定作指示存在过失,对该指示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李某在工作中身体遭受的损害,原审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雇主在雇工工作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劳动安全保障责任,此亦是被上诉人李某坠地摔伤的因素,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李某身体遭受损害的原因力上看,房屋椽子折断是主要原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次要原因;按主次原因确定承担责任比例以6︰4为宜;从以上四个案例,我们看到,农村盖房子按其与瓦匠的约定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农村自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乡镇建房施工许可制度施行的困境及政策创新

乡镇建房施工许可制度施行的困境及政策创新

乡镇建房施工许可制度施行的困境及政策创新本文主要论述了在乡镇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一些困境,针对乡镇的特点,总结了乡镇实施施工许可制度需要做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政策创新的建议,以期可以为施工许可制度在乡镇实施提供参考。

标签:施工许可制度;乡镇一、前言对于乡镇来说,施工许可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设施基础、人们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施工许可制度的实施一度陷入了困境,所以,有必要针对施工许可制度在乡镇的实施进行分析。

二、乡镇施工许可制度施行存在的问题1、相关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从理论上说,乡镇集镇建房的参与主体与城市建房的参与主体是一致的,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行政监管等单位。

但是,现实中参与的主体一般为建设和非正式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其他主体基本上是欠缺的。

以上主体普遍对建筑法律法规缺乏认识,特别是对施工许可制度不甚了解。

首先,建设单位绝大多数为当地居民,他们习惯按乡村传统建筑模式建房,不按法律程序发包工程和组织施工。

在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面,一般是委托设计人员以私人名义进行设计,设计人员在确定地质情况时,以人工浅表开挖方法推断地质结构。

在工程施工发包方面,不是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而是将工程发包给乡村个体工匠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管理。

其次,实施勘察设计有的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设计,有的是没有资质也从事设计,而且绝大多数设计人员在没有勘察结果的情况下,凭借所谓的经验推断地质情况,据此进行设计。

2、办证手续繁琐和收费项目较多在城市的建筑工程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多方面资料,遵循法定程序和缴纳一定费用。

首先,提供资料的主体多。

如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监督等单位都需要按规定提供有关程序和实体资料,这些资料约有30种。

其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要遵循一定程序。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是都应遵守的,比如建筑工程首先要取得土地手续,再办理规划许可,然后再办理其他手续,为此《建筑法》和《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都规定了领证的九大条件。

农村建房,工人伤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农村建房,工人伤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农村建房,⼯⼈伤亡应由谁承担责任?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最明显的问题反映在农村建房领域。

由于《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建筑法。

因此对于农村⾃建房的管理并不像建筑⼯程合同领域⼀样严格规范。

看下⾯⼀则典型案例:李某要将旧房⼦翻新,于是请来村⾥的个体⼯匠王某,商定:扒旧房3000元,建新房10000元,房屋建成之⽇给付报酬。

然后王某就召集⼿下经常⼀起⼲活的⼏个⼯⼈开始施⼯。

在扒房过程中,⼯⼈杨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

谁应当承担对李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呢?这是⼀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对于杨某的死亡,李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杨某有过错,李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成⽴承揽关系,⽽王某与杨某为雇佣关系。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条第⼀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王某的赔偿责任要根据杨某本⼈是否也有过错,有多⼤过错确定。

如果杨某本⼈也有过错的,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解释》第⼗条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明知王某不具有建筑施⼯资质,仍然与其建⽴委托建房关系,依法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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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体工匠建房的法律探讨
近期,笔者审理了一起农村个体工匠承建房屋的民事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审理,联想到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的现状。

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秩序很不规范,多数是个体瓦工、木工自行组织起来的,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以致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而且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识及粗糙的劳动工具极易导致民工受伤现象发生。

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合同效力与责任资格问题、归责原则等存在较大争议,处理尺度不一。

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相关规定作些粗浅探讨。

一、个体工匠的相应资质有无能否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

一般认为,个体工匠资质的有无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不同于其他一般活动,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设施。

只有严格规范建筑施工活动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其一,
如将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体工匠承担,明显有
在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体工匠从事建筑活动应属非法建筑活动,而在没有个体工匠资质审查机构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就工匠没有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特别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的建筑活动。

二、由不具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住房时,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如何适用归责原则
承建方个体工匠与房主系承揽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而应适用第
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三、在既有承揽关系,又有转包关系和雇佣关系多层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责任人。

为便于梳理其中法律关系,正确确定责任人,可从相关案例着手。

如A将自家的建房工程发包给包工头B施工。

之后,B又将该工程转包给C。

C在雇佣D做工时,造成D受伤。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承揽关系,转包关系,雇佣关系三者之间不同的法律特征。

A与B是工程承揽关系,A作为定作人,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作业资格而选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B与C 是工程转包关系,B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有施工资质的C,导致C组织施工时发生事故,B作为转包人应与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与D为雇佣关系,D是在完成雇主C交付的工作中受伤,C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D作为雇工获得劳动安全保障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雇主有无资质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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