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规范性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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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规范性研究论文

[摘要] 本文认为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必须倡导对该领域内重大问题的关注以及学者们在此类研究中的合作努力, 作者提出四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公共行政伦理学研究的规范性基础、全球化、组织设计、平等问题。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 随着新公共行政运动的不断高涨, 行政伦理的学术研究和应用也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呈现出多样性。行政伦理学已日益证明了自身在公共行政领域内的存在并逐步在研究中由边缘走向中心(C ooper , 2001) 。

但是, 当前的行政伦理学研究缺乏对该领域内核心问题的关注,学者们未曾在围绕这些问题而开展的研究中形成系统而持续的合力, 而是各自为阵, 研究内容也非常分散。能够允许学者广泛地涉猎各自感兴趣的问题是行政伦理学研究的学科优势, 这反映了这个领域入世的研究态度, 及其理论对不同问题的解释力。但学者对研究领域内最基本和最紧迫问题的共同关注, 更是任何学术研究领域得以不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实现这种学术研究的合力, 需要行政伦理学者对该领域内的核心概念和中心问题进行界定并达成共识。我从自身从事行政伦理学研究和实践的经验出发, 提出行政伦理学

界应该集中研究的一些重大问题, 并希望以此来激发大家对行政伦理学领域内一些重大主题的共同关注和探讨。

一、公共行政伦理的规范性标准是什么

有人简单化地将这一问题表述为:“政府应该根据谁的道德标准进行道德抉择?”这种提问方式隐含了一种假设, 即在面临道德选择时, 我们只能向自身寻求个人的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 这种道德标准根植于宗教信仰、政治承诺、世俗人生观之中, 可能还包括一些经由社会化过程和个人生活经历形成的, 并与我们的工作环境紧密相关的更高层次的个人的道德取向。

大多数学习公共行政学的人和公共行政人员都不认可也不理解在个人自身的道德视角之外, 还存在着另一种道德视角, 即“职业道德”的视角(亚当Adam, 2001) 。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部分应归因于行政伦理学研究在某些方面的欠缺, 即: 未就该专业领域内具体有哪些规范性标准的问题形成清晰统一的认识, 自然也就无法为人们提供公认的“公共行政的职业道德准则” 。而且, 由于公共行政职业精神的内涵并不明确, 使得大多数人的思维局限于职位责任和工作责任, 而很少考虑到其作为公共行政从业者所应该承担的职业的责任。由于职业精神的缺乏, 使得公共行政从业者很容易屈从于组织和政治命令的支配。所以我们在寻求“应该以谁的道德标准为准则”这一问题的答案时, 要时刻牢记, 我们所寻

求的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本体论的标准, 而是公共行政这一职业领域内的道德标准。从过去30年有关行政伦理方面的学术著作中, 可以提炼出5项规范性标准, 以为公共行政实践提供明确的道德指向,它们是政治价值、宪法理论及社会基本思想; 公民理论; 社会公平; 品德, 或者说是“以性格为基础的道德” ; 公共利益。

11政治价值、宪法理论及社会基本思想约翰• 罗尔(John Rohr) 在其开创性的著作《官僚的道德: 法律及价值的思考》(1989) 中提出, 官僚的道德应该建立在美国宪政传统及该宪政传统所依存的政治价值之上, 而这些政治价值则体现于美国的宪法及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之中。他认为, 自由、平等和所有权是美国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三个核心价值, 而作为政治体系一员的公共行政管理者,更应该明确该体系的核心价值并确保自己能够遵守这些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 在政府中供职不仅是经济的和职业的选择,也是一种道德选择。因此, 确立职业道德是公共行政研究的重要课题, 而这种道德价值应该是具体的, 是根植于政治价值、宪法理论、社会文化和社会基本思想之中的。

21公民理论公民理论的研究通常采取历史的研究方法, 将公民的角色置于美国的政治传统之中并作为公共行政研究的基础。公共行政管理者的角色派生于公民的角色之中, 他们是公民的代表, 是职业化的公民, 是受委托的公民——

—即以前由所有公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事务, 现在被委托给有充裕的时间, 接受过公共管理技能培训, 并拥有承担公共事务所需资源的职业公民去承担了。从这个角度出发, 公共行政管理者的道德责任实际上跟美国社会中一个良善公民的道德责任是密不可分的。

因此, 公民理论将对以下一些问题的研究放在了重要的地位: 公共行政应对公民具有回应性、要鼓励公民参与、公共行政机构对公民负有解释的义务, 要将公民视为行政组织和个人忠诚的最终指向, 要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尊严,行政决策和行为应力求审慎并足堪质询, 提倡公民美德的养成, 公共部门要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行政管理者可以有各种不同的专业化的分工, 但其工作无一例外地都应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公民的利益。公共行政人员在接受其所在的官僚组织层级节制的约束和责任的同时, 亦需培养和加强他们作为全体公民代表所应遵守的基本的道德约束和责任。

与政治价值、宪政理论和社会基本思想相比, 公民理论的研究视角并未在行政伦理学领域取得支配地位, 但其作为规范性的道德取向仍引起了许多人的研究兴趣。31社会平等行政伦理以社会平等为规范化视角并将其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得益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新公共行政运动。约翰• 罗尔斯(John Rawls ) 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 “公正(justice)”是政府的中心组织原则, 为此, 他还进一步提出了

实现社会平等(equity) 所应遵循的一整套具体的标准。自此,“平等”成为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但是, 在行政伦理学界, 我们从来就不曾独立地将社会平等作为一个核心的道德标准来研究, 但是很显然, 它已经成为了行政伦理的主要的规范化标准之一。

但也有学者反对将社会平等概念广泛地运用于行政伦理学研究, 他们认为,由于其源于新公共行政运动, 社会平等应该是公共行政学范畴的概念; 也有人提出社会平等只是普通的行政伦理研究的路径和工具之一, 而非核心的价值标准。在我看来, 社会平等作为行政伦理价值标准的存在显然早于新公共行政运动,它虽然不是公共行政伦理大厦的唯一基石, 但无疑应该在与民主政府有关的道德规范中占有重要一席。41品德20世纪70年代行政伦理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道德选择的论证, 1981年, 马克T•利拉(Mark T• Lilla) 提出, 在道德选择的问题上, 理性分析方法过于简单化, 在公共组织中要注重培养能与公共服务相契合的行政个性, 以补充理性分析方法带来的缺陷。

平科夫(Pincoff) 更是提出应该从个性的角度来理解品德。哈特(Hart) 列出了人们心目中公共行政管理者应该具备的一些个性特征: 高度谨慎, 道德英雄主义, 对人类的关心和热爱, 对公民的信任, 以及对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的不懈追求(1992) 。并提出了“道德事件”(尤其是“道德危机”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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