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市容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经费。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94]13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4〕131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暂不能建立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私人建房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及开工申请审核和定点放线工作;(四)依法对村镇建设工作和房屋、公共设施及其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五)调解村镇建设管理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六)管理村镇建设档案;(七)办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定点放线、实地界定用地范围,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种植业、养殖业专业户看护房屋用地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用地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资金落实证明、年度基建计划、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还应当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书面审查意见。
(一)农业户转为城镇户后腾出的宅基地;
(二)建新房后腾出的宅基地;
(三)无人继承的房产所占的宅基地;
(四)经批准划拨二年仍未使用的乡(镇)村建设用地;
(五)乡(镇)村企业和非种植业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停产后的经营场地和生产场地;
(六)乡(镇)村集体兴建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沟、渠、路等所占土地。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视为非法批准,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九条 烧制砖瓦、采取砂石等生产性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文化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文化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文化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各市县规划(建设)局、文化(文物)局:为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进行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工作。
为做好我区的申报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建规〔2013〕08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工作组织程序1、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文化厅。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文化厅,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并组织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拟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并提出评议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审定。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厅将入选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附专家组评审意见,按程序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进行评定。
二、申报条件1、按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附件3)确定申报名单。
2、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和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传统村落中保存完好、格局风貌完整且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文物(文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推荐后直接申报。
镇创建自治区级文明乡镇实施计划工作计划
镇创建自治区级文明乡镇实施计划工作计划为进一步推进我镇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全镇整体文明程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目标设定通过创建自治区级文明乡镇,实现我镇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全面进步。
具体目标如下:全镇人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公共服务水平和民生福祉明显提高;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得到大力发展;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宣传教育为实现上述目标,我镇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创建文明乡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全镇居民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
开展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文明礼仪、公共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
树立先进典型:挖掘和表彰文明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全镇人民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三、环境整治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清扫活动,保持镇容镇貌整洁美观。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四、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和帮扶力度。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互联网+”等新兴科技应用,提高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
五、文化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和传承本地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强文化阵地建设,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文化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
六、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宁党发[1999]2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9.04.12【实施日期】1999.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党发〔1999〕22号1999年4月12日)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精神,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宁建(村)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宁建(村)发〔2024〕6号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隆德县、贺兰县、中宁县、海原县、西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部署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把乡村建设评价作为推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抓手,树立“先评价、再建设”的导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17号)要求,我区在继续推进2023年4个国家级样本县整改提高、再次评价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增加银川市贺兰县、固原市西吉县、中卫市中宁县、海原县4个国家级样本县,全面开展2024年乡村建设评价工作,力争2025年乡村建设评价农业县全覆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评价内容。
围绕让农民群众住上好房子,进而建设好村庄、好乡镇、好县城的目标,从农房建设、村庄建设、县镇建设、发展水平4个方面56项指标开展评价,做到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
二、优化评价单元。
以县域为单元开展综合评价,全面评估乡村建设整体状况和水平,查找县域统筹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弱项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以乡镇、村庄为单元开展细化评价,在每个样本县综合考虑地域、人口、发展水平等因素,选取3个乡镇10个村庄进行评价,接续评价的样本县选取的样本乡(镇)、村庄要保持相对稳定。
样本县将选取的乡镇、村庄名单于2024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备案。
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6年12月4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规划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建设的主管部门。
市辖三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林,西夏王陵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主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2024年文明村镇创建方案
2024年文明村镇创建方案尊敬的领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村镇建设成为了打造美丽乡村的重要一环。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我们制定了2024年文明村镇创建方案,以推动村镇发展,打造美丽、宜居的乡村。
一、创建目标2024年,我们将以创新的发展理念和务实的举措,力争将本地区/村庄打造成为生态环境优美、文明互助的美丽乡村,全面提升村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创建原则1. 全面推进绿色发展:积极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提倡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村庄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2. 改善村民生活条件:以村民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为重点,提供良好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
3. 强化文明乡风乡俗:发扬传统文化和乡土特色,提倡文明礼仪、社会公德等良好乡风,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培养村民良好的社会习惯。
4. 积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发展乡村经济,提升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乡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创建重点1. 生态环境建设(1)加强环境管理,推动垃圾分类、垃圾减量和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垃圾分类处理中心。
(2)推动农村清洁能源利用,建设农村光伏发电站和小型风力发电设施。
(3)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推动植树造林,恢复和保护水源地、湿地和山林资源。
2. 基础设施建设(1)加大农村道路建设力度,提升农村公路通达性和交通安全性。
(2)改善农村供水供电设施,保障村民基本生活需求。
(3)修缮和保护传统村落建筑,提升村庄整体美观度。
3. 公共服务提升(1)完善村庄教育设施,建设幼儿园和小学,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2)建设村庄卫生院和社区医疗中心,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3)丰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图书馆、文化广场和健身设施,举办各类文体活动。
4. 农村产业发展(1)整合农田资源,推行规模化农业生产,培育特色农业产业链。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改善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事财权统一,责权利一致,共建共管、共同治理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分工、村镇组织、农民为主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和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加强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加快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乡镇村开展集镇建设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各乡镇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垃圾转运和环境卫生管理;各行政村负责村庄环卫设施日常维护、垃圾清扫和收集,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开展村庄环卫保洁工作。
自治区创建文明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创建区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宁文明办[1999]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使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向着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自治区文明单位,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作为根本任务。
第三条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是全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被社会和群众认同,经自治区文明委考核、审定,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区内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凡经济独立核算,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并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创建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建设好。
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团结协作,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群众满意。
(二)两个文明建设好。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突出成绩,总结了典型经验。
(三)思想道德风尚好。
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讲文明、树新风,团结互助,关系和谐,群众心情舒畅,精神状态良好。
(四)党建工作做得好。
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单位党报党刊征订任务完成好。
(五)文化体育工作好。
文化设施基本配套,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宁政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乡村振兴相衔接,规范镇的设立,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中“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定”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一)设立镇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应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二)设立镇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治理能力、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等因素,与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
(三)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和分立设镇的方式,保持行政区划总量相对稳定,严控分设新设,鼓励撤多设少,节约行政成本。
二、设立条件(一)人口指标。
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千米以上的县(市、区),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3万人;人口密度在100人/平方千米以下的县(市、区),拟设镇辖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万人,且辖区人口保持自然增长。
拟设镇人民政府驻地村(居)委会常住人口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的20%。
(二)经济指标。
1.拟设镇对本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贡献较大。
2.拟设镇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镇。
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村镇建设的管理,提高文明村镇建设水平,推动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明村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村和先进乡镇。
首都文明村镇是首都地区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先进典型,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追求高尚精神文化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整体文明程度,把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
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在农村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富民政策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农村现代化、提高农民素质为目标,使农村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使首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第五条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领导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本地区、本单位的重要任务,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村镇建设工作作为综合评价农村基层单位和考核农村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农村基层单位领导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各个部门要齐抓共管,干部群众齐创共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文明村镇建设第六条京郊农村要结合本村镇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干部、每个村、每个户、每个村民,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总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宁党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2012年8月13日宁党发〔2012〕33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决策,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着力推进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强化自治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心、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
在城乡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社区在社会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显著,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区城乡社区建设稳步推进,组织体系日趋健全,居民自治不断规范,社区服务逐步完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在改善民生、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面对适应社会改革发展对社区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我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职责不清、投入不足、队伍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了城乡社区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
当前,我区进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宁党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09]30号2009年4月30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就推进我区农村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农村社区是指聚居在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完善农村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对于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使其依靠自身力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促进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让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社区化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满足农村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目标任务,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社区化建设,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为目标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形成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取向的乡村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1999年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与建筑许可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四章中介服务管理第五章造价管理第六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七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筑工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宁党办[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6]12号2006年3月10日)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绩。
各地、各部门把农村文化建设摆上重要日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积极适应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方面需求,千方百计增加投入,通过组织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体育下乡篮球进村工程”,建起了一批县、乡、村宣传文化阵地,实现了广播电视对农村的全面覆盖;通过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形式多样的农村文化活动,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农村文化建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必须看到,我区农村文化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适应。
主要是农村文化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文化资源不能有效利用;文化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不足;文化骨干人员少,文化活动内容单调,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比较贫乏。
这种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变。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文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及农村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始终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宁党办[2011]4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1.08.03【实施日期】2011.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1〕44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十一五”时期,各地、各部门(单位)积极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围绕大局、改革创新、服务农民,扎实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逐渐丰富,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农村社会风气和文明程度不断改善。
但也要看到,随着新形势下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利益格局、社会结构、组织形式、人口构成深刻变化,农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面临复杂形势,农民文明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封建迷信、黄赌毒、非法宗教邪教活动、黑恶势力以及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等问题在农村不同程度存在。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2019修正)(1990年11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效地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基层行政机关,受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
乡长、镇长召集主持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政府办公会议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长、镇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制定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三)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规划、实施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农业生产;(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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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促进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文明村镇是以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由自治区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自治区文明村镇的创建范围是:全区具有行政建制的所有乡镇和具有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建制的所有行政村。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农业工业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有效途径,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第五条创建文明村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主线,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以各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为突破口,着眼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着眼于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村镇文明程度,积极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宁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六条创建文明村镇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村镇建设列入农村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证有必要的投入,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文明村镇建设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文明村镇建设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中心,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创建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文明村镇建设要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从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抓起,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达到群众满意,切忌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形式主义。
第二章标准第七条文明村镇评选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村、镇(乡)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为民,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凝聚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干群关系融洽和谐,班子成员无违法乱纪行为。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人员、经费“五落实”。
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发挥突出,党政群团组织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有力。
政务、村务公开,形成制度,实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二)经济发展效益提高。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村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经济效益稳定增长,农民收入水平增幅均高于所在县(区)水平。
重视科教兴农,加大科技投入,积极推广农业高新技术,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加快发展循环农业,积极发展节约型农业,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不断增加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途径,农民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所在县(区)前列。
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
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扶贫帮困措施落实,公益性活动机制完善,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道德风尚文明和谐。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大力推动和谐文化建设,以“八荣八耻”为准则,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建立健全乡(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做好留守儿童、单亲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的思想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镇容村貌整洁优美。
村镇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生产、生活环境优美。
道路基本硬化,交通畅通,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无占道乱停;集贸市场规范有序、干净整洁、经商文明、服务优质;文化市场管理有序,娱乐服务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规范,依法经营;农村“六乱”(广告乱贴、垃圾乱扔、污水乱倒、粪土乱堆、柴草乱垛、畜禽乱跑)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有具体的绿化规划,植树造林成效显著;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完善,公用设施配套。
重视环境保护,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部达标,无污染事故发生,无滥垦、滥伐、滥挖、滥捕杀现象,卫生管理和日常保洁措施落实,达到市级卫生标准。
(五)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村、镇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民调组织健全,积极排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群众上访事件,无民转刑案件,无恶性刑事案件,无严重经济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邪教和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
对“两劳”人员的帮教成效显著,对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
无黑恶势力和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
重视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包办婚姻现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六)科教文卫稳步发展。
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办好所属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成人教育达到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
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对农民有计划地进行科普教育,农民致富实用技术推广成效显著。
文化活动成效明显,扶持农民成立业余剧团和文艺演出队伍,经常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村镇文化、社区文化、民俗文化、节会文化方向正确、健康向上、富有特色。
镇(乡)文化图书馆(室)、宣传文化中心和村文化体育中心户、图书室、文化大院等文化阵地设施健全,群众文化生活丰富。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三下乡”和“四进社区”工作,引导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公益事业不断完善,电话、广播电视入户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素质。
移风易俗成效显著,红白理事会、帮贫助残会等群众组织健全,陈规陋习得到有效遏制,婚丧事从简,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现象。
第三章创建第八条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九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
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文明村镇创建的领导,村镇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
要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镇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做到远有规划,近有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
要教育、引导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了解熟悉本村镇(乡)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要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评选活动,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使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行动。
第十二条开展同创共建活动。
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开展好城乡共建、企地共建、军(警)民共建、连片共建等结队活动,引导群众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评选第十三条自治区文明村镇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工作以日常考查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申报自治区文明村镇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获得上一年度市级文明村镇称号。
对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村镇(乡),经自治区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一)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二)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严重刑事案件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经济案件的;(三)出现违法使用土地、砍伐山林、排放废气、废水等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对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的。
第十六条评选程序:(一)自查申报。
申报村镇(乡)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县(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张榜公示。
申报村镇(乡)按照文明村镇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村镇的标准、条件及区、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村镇(乡)醒目位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初评推荐。
各市文明委根据县(区)文明委推荐和接受社会监督评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村镇(乡)要填写自治区文明村镇推荐审批表,并附相应材料,分别由各市文明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自治区文明办。
(四)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工作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及五市文明办参与考核、验收。
(五)审批命名。
自治区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经研究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报自治区文明委审核后由自治区文明委命名、表彰。
(六)被命名后的自治区文明村镇实行届时制,每届四年。
已届满的自治区文明村镇,须向五市文明委重新申报。
经五市文明委初审,自治区文明办进行考核验收后,如符合条件,报自治区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批准,重新命名为自治区文明村镇。
第五章奖惩第十七条自治区文明村镇由自治区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政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文明村镇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酌情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已命名的自治区文明村镇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节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在一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自治区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