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2024年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2篇)

2024年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____年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提高养殖业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居民健康和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畜禽养殖场,包括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农村家庭养殖等。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养殖,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规范,完善生产手册,建立和完善生产档案,实施全程追溯系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接受监管检查。
第六条相关养殖业获得奖励,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制定生产计划,包括投入、养殖周期、产量、销售等。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合理配置饲料、饮水、光线等设备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养殖规模、品种特性、年龄等,制定标准化养殖方案。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外来病原体防控工作,做好养殖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强化兽医保健工作。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产蛋检查、配种检查、断奶检查、出栏检查等。
第三章绿色环保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优化饲料配方,降低饲料成本,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合理使用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建设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检测排放的氨气、硫化氢、甲醛等有害气体。
第四章健康安全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日常养殖管理记录,包括疫苗接种、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把关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合理使用农药和兽药,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的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畜禽养殖活动,包括养殖场建设、畜禽饲养、疫病防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追溯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养殖场建设与设施第四条养殖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第五条养殖场应具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包括饲料加工、畜禽舍、防疫隔离区、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第六条养殖场应设置专职兽医,负责畜禽疫病防控、兽药使用、饲料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畜禽饲养管理第七条畜禽饲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
第八条畜禽饲养应根据畜禽种类、生长阶段和生理特点,制定合理的饲养计划,确保饲料营养均衡。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录畜禽繁殖、饲养、疫病防控、兽药使用、无害化处理等信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第四章疫病防控与处理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疫病防控体系,制定疫病防控预案,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三条疫病防控措施包括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具体操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合理规划畜禽粪便处理设施,确保粪便得到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加强噪声、异味等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养殖场周边环境质量。
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5篇)

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规模养殖场的运营,保障环境安全、动物福利和产品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规模养殖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模养殖场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养殖活动。
第四条规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确保全体员工遵守。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规模养殖场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规模养殖场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管理规模养殖场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规模养殖场的养殖生产工作,包括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生产计划等。
第九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规模养殖场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养殖环境质量监测、动物饲养健康监测、产品质量监测等。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规模养殖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监督、安全设施维护、员工安全培训等。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规模养殖场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并确保全体员工按照流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养殖生产工作流程包括选址规划、场地建设、设备采购、饲料采购、养殖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包括环境监测、动物健康监测、产品质量检验、质量反馈处理等环节。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设施维护、应急预案制定、员工培训等环节。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五条养殖场应设立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技术水平进行岗位分配,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关注员工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工作环境。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安全和设施安全。
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5篇)

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兽药安全使用制度(一)建立完整的兽药购进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
兽药品名、批准文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二)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三)搬运、装卸兽药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兽药外包装标志要求分区分类存放。
(四)兽药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
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____物品。
兽药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五)兽药出库应开具《兽药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六)不得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兽药,应选用有生产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兽药和兽药添加剂。
严禁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物质。
规模养殖场(小区)待出售的畜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药物,未达到休药期的畜禽不得进入市场。
(七)用药实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
兽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兽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根据《____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四)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
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
(五)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
电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并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____天;2.出售、运输种用动物的提前____天;3.屠宰动物的,提前____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畜禽规模饲养场管理制度

畜禽规模饲养场管理制度一、引言畜禽规模养殖场是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益。
然而,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加,如不加强管理和监督,将会带来环境污染、动物疫病传播等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场所管理1.养殖场选址应远离居民区,与水源、河流、湖泊等水体距离适宜,确保环境卫生和污染防控。
2.养殖场周边应设有围墙或篱笆,防止动物逃逸和外来动物的侵入。
3.养殖场内应配置相应的设施,如饲养舍、存粮仓、消毒池等,以满足养殖需要,并方便清洁和消毒。
三、饲料供应和管理1.养殖场应建立稳定的饲料供应渠道,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合理配比。
2.饲料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饲料污染和变质。
3.定期对饲料进行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饲料的安全和营养价值。
四、动物养殖管理1.养殖场应按照养殖规模制定合理的动物存栏数量,避免超量养殖导致环境污染和动物疫病传播。
2.动物饲养过程中应做好饲喂、清洁、消毒等工作,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性能。
3.定期进行动物健康监测,如发现疾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4.动物屠宰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五、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控1.养殖场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的处理和排放达标。
2.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如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利用。
3.注重养殖场周边环境的卫生和整洁,如定期清理养殖场周边的垃圾和污染物。
4.养殖场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应急管理1.养殖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事件和疫情的应急措施和责任。
2.养殖场应备有相应的应急设备和药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救援和防控。
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七、监督与指导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严厉查处,依法进行处罚。
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经营管理行为,优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保障畜禽生产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治理畜禽污染,保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营管理畜禽养殖场(小区)经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保障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协调。
第三章土地利用畜禽养殖场(小区)所占用的土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利用协调、高效、可持续。
第四章畜禽饲养4.1 畜禽饲养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搭配、科学喂养的原则。
4.2 畜禽密度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过核定范围。
4.3 畜禽饮水设施、饲料设施及消毒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第五章卫生防疫5.1 畜禽饲养应按照规定进行预防接种,减少疾病发生。
5.2 畜禽场(小区)应定期进行消毒和卫生检查。
5.3 发现重大疫病应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六章环境保护6.1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控制排放,并保持环境卫生。
6.2 畜禽粪便应及时清理、处理、利用,不得随意乱倒污染环境。
6.3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设并完善垃圾分类集中处置设施。
第七章安全生产7.1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7.2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保证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7.3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设置安全标语标牌,做好安全教育和警示方案。
第八章管理承诺本管理制度实行自愿遵守制度、合法经营、诚信守法的承诺制度,养殖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保障畜禽生产生态安全、治理畜禽污染,承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安全规则。
第九章监管与处罚9.1 畜禽养殖场(小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9.2 畜禽养殖场(小区)存在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9.3 畜禽养殖场(小区)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足,影响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5篇)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____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____%。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____等。
四、报告程序。
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2)

欢迎阅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发生疫情应及时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新要求。
一是明确疫情报告主体。
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毒2九、畜舍、畜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十、人员消毒:进入猪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规模养殖场防疫制度一、养殖场生产区门口设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二、禁止外来人员及车辆随意进出养殖场,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
三、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舍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四、畜禽场不得饲养、犬、猫及其他动物,工作人员不准外购畜禽产品进五、六、七、八、九、十、消灭疫源,规范规模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
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
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
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第二十九条对因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或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不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畜牧兽医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对拒绝强制免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区畜牧兽医局将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对存栏畜禽予以扑杀,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人感染疫情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