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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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的避风抗灾能力,构筑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沿海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渔港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编制《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2006年。近期:2007~2012年;远期:2013~2020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浙江省沿海208座渔港,分属舟山市、宁波市、台州市、温州市以及嘉兴市、绍兴市,其中规划重点是舟山、宁波、台州、温州四市的205座渔港。

第五条规划原则。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遵循防灾减灾、服务渔民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渔区为总要求,紧紧围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明确目标,科学建设,强化政策,完善机制,加强领导”的工作方针,通过5—10年左右的努力,将渔港建设成为我省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屏障、现代渔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沿海渔区特色块状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渔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第七条建设目标。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能力为核心,大力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的标准,三级及以上渔港普遍建立起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

1、近期目标。到2012年,基本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渔港为基础,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具体为:

(1)基本完成69座渔港的建设计划。新建防波堤26条,长约2万米,码头132座,护岸约3万米,系缆墩55个,港池疏浚248万立方米,补网场地约14万平方米,管理用房约2万平方米,港内道路长约7万米。

(2)新增有效避风港池面积2000万平方米(由2006年的1650万平方米增加到3650万平方米),新增避风渔港25座(由2006年的34座增加到59座),力争全省95%以上海洋捕捞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

2、远期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互补、设施完备、服务完善、生态良好、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渔港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提高,有效避风港池面积增加到4620万平方米,能基本满足在我省作业的省内外海洋机动渔船就近安全避风,为全面构筑防灾减灾体系奠定基础。

第八条本《规划》是编制区域、县(市、区)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进行渔港开发、利用、保护、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实施宏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海事、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渔港建设工作。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

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划》。

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更本《规划》。确需对本《规划》的规划方案或规划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章渔港资源评价

第十一条渔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管理用房、港区道路、补网场地、渔船系泊、防碰撞、给排水、供电照明、通讯、导航、助航、海洋水文监测测报、风力等级标志、消防、环保、监控预警预报等设施;经营性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加水、加冰、加油、冷库、加工及交易市场等。

第十二条渔港资源现状。2002年全国渔港普查我省渔港数为243座。本次规划经过深入详细调查,近年因淤积、围垦、整合、废弃、涉海项目开发、其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人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渔港数为35座,2006年底全省拥有渔港208座,其中舟山市59座,宁波市57座,台州市44座,温州市45座,其他地区3座。全省渔港水域面积10455万平方米,陆域面积1830万平方米,渔业码头368座,岸线12万米,防波堤1.68万米,补网场地2.82万平方米,管理用房1.70万平方米;具有通讯设施的渔港86座,导航设施的26座,消防设施的50座,可避12级台风的34座;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达到1650万平方米,可容纳15050艘渔船避风停泊,为43.6%的海洋机动渔船提供了就近安全避风的条件。

第十三条渔业生产与渔船。浙江省2006年海洋捕捞量318万吨,海洋机动渔船34506艘。根据省政府“坚决压缩近海捕捞,稳健拓展远洋渔业”战略和农业部《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预计近十年内全省海洋捕捞量稳定在300万吨左右,海洋机动渔船数控制在34500艘左右。

第十四条有效避风港池面积需求。到2020年,全省共需有效避风港池面积4620万平方米,其中静态需求3820万平方米,动态需求需增加800万平方米。

静态需求是指渔船在船籍所在地避风所需的锚泊面积。它主要受渔船的大小、数量和锚泊方式的影响。本规划按三种大小渔船类型和6船并排单锚系泊的锚泊方式以及不同地市的分布状况进行加权统计。

动态需求是指渔船因迁移作业而跨区流动避风所需增加的锚泊面积。它主要受渔汛季节、作业习惯等因素影响。本规划根据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的调研资料,通过对浙北、浙中和浙南三大区域在伏休后和冬汛期间的渔船迁移情况进行测算。

第三章标准渔港布局

第十五条渔港布局。按农业部渔港等级分类标准,全省208座渔港分为五级。其中国家级中心渔港10座、一级渔港18座、二级渔港35座、三级渔港43座、等级以下渔港102座。本次规划针对我省防灾减灾、抗台避风的实际需要,在农业部渔港等级分类基础上,突出渔港的主导功能,将渔港进一步细分为综合型渔港、避风型渔港、服务型渔港。通过本规划的实施,全省形成综合型渔港39座(含9座中心渔港、15座一级渔港、10座二级渔港、3座三级渔港、等级以下渔港2座)、避风型渔港20座(含2座一级渔港、4座二级渔港、5座三级渔港、等级以下渔港9座)、服务型渔港149座的标准渔港体系(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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