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规范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讲解一、制定背景“十五”期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全省GDP总值从2000年的6036.3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3365亿元, 2005年人均GDP达到3363美元。
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水平(“五普”口径)达54%,比2000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
城市规模急剧扩张,城市汽车拥有量迅速增长,尤其近年来个人汽车贷款、车价和汽车进口税不断下调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急剧增长。
城市交通问题愈来愈严重,城市停车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停车难成为全省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省原行的停车场的配置标准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时过境迁,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新的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配建标准较低。
由于该规则制定的时间较早,当时我国的机动车整体发展水平较低,配建标准整体水平也较低,尤其是对普通住宅停车设施未作规定。
2.分类粗糙,标准单一。
例如将旅馆划分为两种类型,接待国外旅客和接待国内旅客;住宅划分为外国人、华侨住宅和普通住宅两种;办公划分也以是否涉外分为两类。
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今天,这些界限已不是建筑物之间的主要区别。
3.没有体现区位差别。
同一城市中,由于土地使用存在性质、功能、区位上的不同特点,使各区域在城市的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中占有各自的地位,也使城市中各区域在停车需求的强度方面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省的城市发展需要,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为城市的配置停车场 (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一定的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制定过程本《标准》于2003年9月接受任务,2005年6月结题。
2005年8月1日颁布。
历时近两年。
期间进行了全省8个城市的调查,这8个城市中大城市1个、中等城市1个,小城市6个,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参考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杭州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计标准与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资料。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城市 Big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 medium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 town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2005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对照
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4.1.3-4基地出入口若距离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隧道引道端点、桥梁两端太近,容易成为事故的黑点,为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关于停车场选址及出入口视线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图4.1.4 基地出入口的视距
4.1.5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l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1个。
2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6开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
图4.5.2 自行车停车方式
4.5.3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
自行车停车位置自行车停车面积(m2/辆)
露天 1.5~1.8
室内 1.8~2.0
路边 1.0~1.5
4.5.4自行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0m。
4.5.5公共建筑吸引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位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处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其停放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3。0。1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3.0。1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主体建筑与配置停车场(库)不在城市道路的同侧所带来的车辆和人流横穿道路现象,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堵塞及交通事故。因此,要求位于城市道路,特别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按标准分别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配建停车位。
3.0.5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5本条文规定是为确保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
3。0。6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5-7在道路上设置基地出入口越多,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及安全影响越大,但出入口设置过少,又会影响基地内车辆的交通疏散及通行。因此,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条文。
2.0.5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大城市big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中等城市medium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规范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讲解一、制定背景“十五”期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全省GDP总值从2000年的6036.3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3365亿元, 2005年人均GDP达到3363美元。
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水平(“五普”口径)达54%,比2000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
城市规模急剧扩张,城市汽车拥有量迅速增长,尤其近年来个人汽车贷款、车价和汽车进口税不断下调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急剧增长。
城市交通问题愈来愈严重,城市停车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停车难成为全省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省原行的停车场的配置标准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时过境迁,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新的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配建标准较低。
由于该规则制定的时间较早,当时我国的机动车整体发展水平较低,配建标准整体水平也较低,尤其是对普通住宅停车设施未作规定。
2.分类粗糙,标准单一。
例如将旅馆划分为两种类型,接待国外旅客和接待国内旅客;住宅划分为外国人、华侨住宅和普通住宅两种;办公划分也以是否涉外分为两类。
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今天,这些界限已不是建筑物之间的主要区别。
3.没有体现区位差别。
同一城市中,由于土地使用存在性质、功能、区位上的不同特点,使各区域在城市的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中占有各自的地位,也使城市中各区域在停车需求的强度方面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省的城市发展需要,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为城市的配置停车场 (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一定的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制定过程本《标准》于2003年9月接受任务,2005年6月结题。
2005年8月1日颁布。
历时近两年。
期间进行了全省8个城市的调查,这8个城市中大城市1个、中等城市1个,小城市6个,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参考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杭州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计标准与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资料。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杭州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在原《标准》的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等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
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取值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邮编:31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康姚昭晖陈伟明赵宇宏王伟军朱共明洪炯吴寻贺晓琴薛锋高昂赵兴刚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设置规则 (6)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6)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8)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0)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4)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5)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6)5配建指标 (17)附录A 机械停车设备的类别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4)4 Set of Rules (6)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6)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8)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10)4.4 Motorized V 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4)4.6 Non- Motorized V 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5)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6)5 Parking Standard (17)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 (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5)1 总则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2013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2013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1021-2013
ii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0。9交通影响分析analysis Of effects On traffic
指建设项目实施前,为满足一定服务水平,对该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变化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
3一般规定
2.0.5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大城市big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中等城市medium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3。0。5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5本条文规定是为确保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
3.0。6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DB33/1021-2005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对照
规则和标准条文
规则和标准说明
1总则
1总则
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1近十余年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城市化进程加快,目前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巳达2900美元左右,按“五普”口径城市化水平巳达54%,比1978年的14。1%提高了30个百分点。城市规模急剧扩大,车辆拥有量也在不断增长,尤其近年来个人汽车贷款、车价和汽车进口税不断下调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急剧增长.例如,杭州市区机动车拥有量1995年为58357辆,2000年市区机动车拥有量就达到91616辆,年平均增长率11.4%。2001年萧山、余杭划入市区后,市区机动车拥有量359475辆,2002年为438357辆,年增长速度为21。9%,2002年杭州汽车销量就达到了8万多辆,比上一年增长20%—30%,为华东地区之最。在杭州老城区,到去年3月,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9686万辆,而机动车泊位却只有4。1万个,为4。9:1,这就意味着每个车位有近5辆车来争抢。停车难成为我省城市的热点问题之一。我省现行的停车场的配置标准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时过境迁,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新的形势需要,为此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意义,是为本省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13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14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5
4.5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17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的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 程 学 院
批准部门: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建科发[2005]168号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杭州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在原《标准》的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等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
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取值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邮编:31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康姚昭晖陈伟明赵宇宏王伟军朱共明洪炯吴寻贺晓琴薛锋高昂赵兴刚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设置规则 (6)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6)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8)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0)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4)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5)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6)5配建指标 (17)附录A 机械停车设备的类别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4)4 Set of Rules (6)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6)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8)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10)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4)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5)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6)5 Parking Standard (17)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 (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5)1 总则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2013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2005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对照.下载可编辑..下载可编辑..下载可编辑..下载可编辑..下载可编辑.4 设置规则 4 设置规则4.1基地出入口设置 4.1基地出入口设置4.1.1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上应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4.1.1 主要是针对基地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必将会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特别是在城市路幅宽、流量大,且车速快的快速道、主干路上,容易影响城市道路正常交通,造成交通事故频繁的情况,制定本条文。
4.1.2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lOO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4.1.3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m;距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m。
4.1.2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城市道路交通最复杂,最易堵塞,交通事故最频繁的地区,为了减轻基地车辆出入口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交通压力,制定本条文。
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计算方法(见下图)。
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4.1.3-4基地出入口若距离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隧道引道端点、桥梁两端太近,容易成为事故的黑点,为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关于停车场选址及出入口视线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下载可编辑..下载可编辑.4.1.4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1.4。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附条文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Set of Rules ··························································································6
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类人员,以及外来人员提供机动 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7 公共停车场(库)public parking lots (garages)
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 2.0.8 坡道式汽车库 Ramp garage
指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 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2.0.9 机械式停车库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5 配建指标 ·····························································································17 附录 A 机械停车设备的类别···································································23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2005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对照页脚内容1页脚内容2页脚内容3页脚内容4页脚内容5页脚内容6页脚内容7页脚内容8页脚内容9页脚内容104.1.2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lOO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4.1.3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m;距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m。
4.1.2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城市道路交通最复杂,最易堵塞,交通事故最频繁的地区,为了减轻基地车辆出入口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交通压力,制定本条文。
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计算方法(见下图)。
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4.1.3-4基地出入口若距离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隧道引道端点、桥梁两端太近,容易成为事故的黑点,为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关于停车场选址及出入口视线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页脚内容114.1.4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1.4。
图4.1.4 基地出入口的视距页脚内容12页脚内容13页脚内容14页脚内容15页脚内容16页脚内容17页脚内容18页脚内容19页脚内容20页脚内容21页脚内容224.5.2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自行车停车方式见图4.5.2。
图4.5.2 自行车停车方式4.5.2-3本条文是参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自行车停车排列方式,并考虑自行车停车场(库)在露天、室内、路边不同停车位置所需的停车面积,制定本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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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 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在两方面对配置停车场(库)做出了规定:一、主要根据对已建成使用的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调查情况看,配置停车场(库)存在着位置选择和平面布置上的不合理;停车场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存在诸多隐患;对城市动态交通的畅通影响较大等问题。
本标准第3、4章中对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场(库)交通工具安全和畅通,提出了要求和规定。
二、根据对已建成使用的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车位数和实际停车需求调查情况看,停车车位数普遍显得不足,特别是在城市商业商业区、住宅区内矛盾尤为突出。
考虑到全省各城市之间在城市规模、发展阶段、建筑工程所处区位以及城市交通政策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
本标准第5章在停车位配建指标上,仅按大、中、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各类城市的地段区位差别、城市交通政策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朝晖六区;邮政编码:310014;E-mail:****************),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海宁单玉川姚昭晖俞传正朱共明郑学斌张建强谢榕李青梅目次1 总则 (7)2 术语 (8)3 一般规定 (10)4 设置规则 (12)4.1 基本出入口设置 (12)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13)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4)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15)4.5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7)5 配建指标 (19)本标准用词说明 (23)条文说明 (24)1 总则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的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actrance/exit of 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大城市big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medium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town指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0.9 交通影响分析analysis of effects on traffic指建设项目实施前,为满足一定服务水平,对该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变化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
3 一般规定3.0.1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3.0.2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置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3.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4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作停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车库。
3.0.5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6 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
0。
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表3。
0。
6 车辆换算系数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换算系数0.7 0.7 1.0 2.0 2.5 3.5 1.0 2.5 1.5 3.0.7 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配置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3.0.8 建筑工程按配置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1个的,应按1个计算。
4 设置规则4.1 基地出入口设置4.1.1 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4.1.2 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4.1.3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M;距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M。
4.1.4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
1。
4。
4.1.5 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1个。
2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7 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2个出入口应合并为1个。
4.1.8 基地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4.2.1 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应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基地内部主要通道应设双向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7.0M,转变半径不应小于7.0M;供大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8.0M,转变半径不应小于10.5M。
当尽端式地面停车场设计停车数少于20辆,停车场与主车道的连通车道长度大于20M时,连通车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0M。
4.2.2 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城市道路倒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4.2.3 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和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5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在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4.2.4 商场、饭店和宾馆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和装卸车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商场可按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的,可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