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权人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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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同时中断

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同时中断

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同时中断阅读提示物理学界的量子通信技术中,存在一种奇特的量子纠缠效应,具有纠缠态的两个粒子无论相距多远,只要一个发生变化,另外一个也会瞬间发生同样的变化。

这样的现象与法律中的连带债务债权关系有一定的相似性。

连带债务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表现出超强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同理,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展期协议并未变更债务人,两债务人仍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连带债务关系中,其中一个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情简介1. 1998年9月至10月,中宁农行签订的5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显示,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中,抬头部分借款人名称为宁夏万得实业总公司,但在尾部借款人及抵押人处均加盖宁夏万得实业总公司与秦毅公司两个单位的公章,借款总额2000万元。

2. 5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日分别为2003年9月10日、2003年9月10日、2003年9月15日、2003年9月22日、2003年10月26日。

该5笔借款到期后,秦毅公司单独与中宁农行签订4份《借款展期协议》,借期分别延长至2006年3月9日、2006年3月9日、2006年3月14日、2006年3月21日、2006年3月25日。

3. 2005年9月1日、2005年12月21日,中宁农行与秦毅公司签订《协议书》、《补充抵押协议书》。

2005年12月17日,中宁农行与秦毅公司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2006年11月30日秦毅公司向中宁农行出具《关于抵押物改造情况的说明》。

2008年1月25日和2009年11月26日,中宁农行两次向秦毅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秦毅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在两份催收通知书上均签章并加盖公章。

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发布时间:2023-02-16T06:13:11.432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第2022年第9月第17期作者:何媛媛[导读]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生产要素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或者民事纠纷何媛媛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生产要素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或者民事纠纷。

在解决这类纠纷的过程中,民商法发挥了重要作用,给政府相关人员解决纠纷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可以保障受害人的根本权益,但是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具体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民商法的应用效能。

本文主要分析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优化策略,希望对相关人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连带责任制;民商法;问题及对策民商法主要由民法和商法组成,连带责任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制度在具体的应用中可以明确各个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各种债务纠纷的解决。

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使民生问题愈加复杂,在利用连带责任制度解决纠纷时,要根据具体的纠纷调整其中的内容,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

但是目前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较少,导致这项制度在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相关人员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具体的问题中优化连带责任制度,更好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一、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高质量应用连带责任制解决各种纠纷,首先要分析这项制度在民商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后期优化连带责任制度做好铺垫。

1.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缺乏有效联系应用民商法处理案件以及纠纷时,需要相关人员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商法与实体法在具体的内容中存在着一些共通之处,这有利于相关人员更加全面的解决纠纷。

从民商法整体来看,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宽泛,导致相关人员在处理案件以及纠纷时没有明确的依据。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释义: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

“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债务追索案例分析借贷纠纷中的连带责任如何追偿

债务追索案例分析借贷纠纷中的连带责任如何追偿

债务追索案例分析借贷纠纷中的连带责任如何追偿近年来,借贷纠纷频发,特别是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会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债务。

然而,在处理借贷纠纷中,连带责任的追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债务追索案例,探讨借贷纠纷中连带责任的追偿方式。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共同的责任。

在借贷纠纷中,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债务人共同借款,借款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

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追索全部或部分借款金额,而不仅限于特定的借款人。

二、债务追索案例分析1. 案例一:小明、小红连带责任追偿小明和小红两人共同向银行贷款购买房产,小明因个人原因拖欠了还款,导致了借贷纠纷的产生。

银行在追索债务时,可以选择追偿小明的全部欠款,而不受到小红还款的限制。

因为在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可以单独追偿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2. 案例二:小李通过连带责任追偿追回债务小李利用借款人小张作为担保人向银行借贷,但小张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小李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要求连带责任的追偿。

法院判决认定小张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与小李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小李通过法律手段成功追回了债务。

3. 案例三: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关系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购房。

在还款期限到达时,甲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导致债务纠纷。

此时,银行有权选择同时追偿甲、乙和丙的全部欠款,也可以按照借款人之间的约定追偿部分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债权人的追偿权利是有灵活性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债务追索的方式1. 向担保人追索: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在签署担保合同时,承诺为借款人的债务负责,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索担保人履行连带责任。

2. 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索:在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

即使其中一个借款人无力偿还,其他共同借款人将会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责任。

3. 通过诉讼程序追索:在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务。

解决《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有效对策研究

解决《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有效对策研究

解决《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有效对策研究摘要:连带责任制度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债务履行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应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连带责任滥用、追偿困难等。

本文通过对《民法典》中连带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对策,以期为解决连带责任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连带责任;对策Abstract:The joint liabil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egal institution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promoting debt performance and maintain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However, in practice,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joint liability system, such as the abuse of joint liability, difficult recovery and so 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joint liability system in the Civil Code, and proposes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joint liability system,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solving joint liability problems.Keywords: Civil Code; Joint liability; Countermeasures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民事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又称共同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共同承担债务。

其中,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共同订立合同、债权主张和债权保全的实施、侵权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

同时,责任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为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合同法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当债务人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同时,债务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共同契约和连带保证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

最后,公司法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并以公司全部财产为基础履行。

当公司财产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时,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了公司债务的履行。

总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使得当事人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提供了依据。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利益。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人因同一行为或事故所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商法的规定,当一方无力履行债务或违约时,其他连带责任人都可以被追究责任。

在实践中,连带责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并完善连带责任制度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1.责任扩大问题连带责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责任范围。

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出现一方无力支付债务,其他责任人不得不全额承担责任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往往成为其他责任人的负担,导致其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2.利益不均衡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不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可能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导致多人受伤,由于事故责任不同,造成了伤者的损失程度不同,这就导致了责任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3.法律适用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并不明确,导致了责任人难以确定自己的责任范围,给法律的适用造成一定的困扰。

4.执行难问题当一方无力履行债务或者违约时,其他连带责任人往往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中,一方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他责任人需要赔偿整个损失,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方的无力支付,执行的难度非常大。

5.保护弱势责任人问题在连带责任中,弱势责任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弱势责任人往往面临过高的赔偿压力,其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二、解决措施1. 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在处理连带责任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责任范围。

对于那些无力履行债务的责任人,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对于那些实际上并未造成过错的责任人,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2. 强化法律适用在处理连带责任关系时,应当加强对法律的适用,明确各方的责任分配。

对于一些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解释和裁决,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研究

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研究

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研究摘要:这篇文章首先概述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定义、特征以及重要作用。

然后分析了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责任人确定的困难,原告选择权的问题,责任归属问题,以及执法程序的松散性。

最后提出了优化这些问题的措施,包括健全连带责任制度,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平衡民商法主体间关系,及有效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责任人确定,原告选择权一、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定义、特征以及重要作用民商法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务关系中,两个或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共同履行债务的义务,或者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分别履行债务的义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或债权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其他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代为履行或要求履行。

民商法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多个;二是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同一债务;三是连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共同履行或分别履行;四是连带责任的效果可以是代位权或清偿权。

民商法连带责任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民商法连带责任可以增加债权人的追索渠道,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和损失,提高债权人的信心和安全感;其次,民商法连带责任可以促进债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约束,防止债务人的恶意逃避和转移,维护债务人之间的平等和合理;再次,民商法连带责任可以反映社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支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一)未明确如何确定责任人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可以是法定的、约定的或者司法认定的,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责任人往往存在争议和困难。

例如,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当消费者购买了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了损害后,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可以向其他相关方追偿等问题,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民法典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在现实⽣活中,有些⼈对侵权⾏为或者债务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可以要求连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有追偿权的,那么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为债务⼈承担债务,或者超出⾃⼰份额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权⼈或者其他责任⼈追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条【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五百⼀⼗九条【连带债务⼈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份额的连带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未履⾏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不能履⾏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例分担。

第七百条【保证⼈追偿权】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追偿,享有债权⼈对债务⼈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连带保证的特征(⼀)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与主债权⼈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式。

作为保证⽅式的⼀种,当事⼈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式。

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与保证权⼈对连带责任保证和⼀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保证⼈与主债务⼈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保证⼈与主债务⼈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三)主债务⼈在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029文化纵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起诉时效缺乏明确性、不能合理划分连带责任人义务等问题,难以将制度的作用和价值全面发挥出来,不利于更好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因此,在落实相关制度的过程中,应结合存有的问题、不足,利用合理化的方式来应对,尽可能的增强起诉时效的明确性,更加合理的对连带责任人义务进行划分,确保制度的良好落实。

民商法连带责任具体类型分析共同责任类型。

对于这种连带责任来讲,可以利用以下的案件进行说明:在建筑工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如若事故是在没有充足安全措施、管理出现问题、工程本身有问题所引发,那么就要由人员、设计者等共同承担责任。

承担保证类型。

从当前的具体状况来讲,民商法中还没有提出关于连带责任具体、明确的范围,在出现没有保障措施并且债权人不能履行本身法律责任现象的时候,就会出现承担保证类型的连带责任,例如:在签订合同期间会有担保人,必须要履行自身的责任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相关的责任要求、没有担保人,那么债务人就要承担这些责任。

民商法连带责任的问题起诉时效缺乏一定的明确性。

从我国的普通类型民事诉讼案件来讲,起诉的时效时间规定是3年,但是在相关的担保法律方面所提出的债权人、责任人、连带责任人有关的起诉时效的规定与其有着冲突。

虽然相互之间存在冲突,但是有着相应的时效规定,而在民商法制度领域中,却还没有提出关于连带责任方面的起诉时效,这样很容易导致债权人在合法权益方面受到一定的侵害,与此同时,也可能会导致相关的案件处理标准难以统一,不利于案件的有效处理。

没有合理明确连带责任人的义务。

民商法的制度中还没有提出较为明确的连带责任人义务划分标准,在具体的划分过程中经常会因为标准模糊导致案件责任的认定面临难题。

再加上案件本来就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就算是将所有和责任主体有关的责任人,都当做是连带责任人,都会因为每个个体之间的过错存在差异性,不能合理的明确相关责任,这就导致在司法判决期间面临影响。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及相关法律问题(一)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及相关法律问题(一)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及相关法律问题(一)“内容摘要”不真正连带债务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自身特点要求具备特殊的成立条件,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重要依据;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项独特的债务形态,与连带债务、按份债务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区别;只有深入把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对外效力,才能在此基础上确立起解决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基本原则,并从制度体系上完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也有助于推动立法、司法实践和相关现实纠纷与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终极责任人、按份债务、效力、法律规则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范畴不真正连带债务(Theunrealjointobligation),又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分别基于各自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

①]亦即每个债务人分别因侵权行为、债务或法定义务不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等与债权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为填补债权人的同一利益损害之内容而承担各自的全部给付义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产生,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独立法律关系,但是又在事实上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主体特征上表现为债权人的同一性与债务人的多方性以及各债务人间的互相独立性;在内容特征上表现为债务人各方与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分别独立性,即各个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各债务人和同一债权人的法律关系相区别;同时,就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言,各债务人都分别承担全部的填补责任,债务人之一履行全部债务,则债权人对所有债务人的债权即告消灭,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向终极责任人(Theultimatepersonliable)追偿其赔偿损失。

终极责任人,又称直接责任人,是指对数个债务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如保管人基于受委托保管他人财物,而其所保管之财物被他人盗走,其中保管人对财物所有人的违约行为是由于盗窃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故盗窃人应对整个事故最终负责,盗窃人就是终极责任人。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邹无寒来源:《海外文摘·学术版》 2020年第10期邹无寒(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01)摘要:民商法主要是在处理民生问题时提供法律依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

在民商法当中,涉及到了许多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往往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在处理民生问题的过程当中,会造成许多影响。

因此,本文将通过对民商法的分析介绍及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从而研究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现状,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从而为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改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法律条文;改进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10-0009-02民商法具有较广的覆盖范围,所涉及的内容也往往错综复杂。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民生问题的类型也开始逐渐增多,并呈现出复杂化趋势。

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民商法常常会碰到不适用的情况,而连带责任划分可以在民生问题的解决当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当前时期,民商法律条文当中,只有较少部分的条文针对连带责任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处理民生问题的过程当中,会出现部分违法人员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的问题,法律处理难度大大增加,对社会环境的稳定祥和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以下主要围绕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展开简单地分析与探讨。

1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历史悠久,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连带责任在法律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民商法是我国民事纠纷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法律法规,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阶段,在民商法当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解释还并不明确,如何判定连带责任还有待商榷。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民商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界定连带责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必须对连带责任引起充分的重视,并认真研究界定连带责任的方法,从而在民事纠纷当中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民商法的有效落实。

民法典的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现实社会中有很多的债权债务等问题产⽣纠纷,但是对于连带之债很多⼈都没有听说。

不同的债务性质是有所不同的,还债的⽅式也有很多种,那么关于民法典的连带之债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1、基于法律的规定⽽发⽣在中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的连带之债有以下⼏种:(1)个⼈合伙债务合伙⼈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每⼀个合伙⼈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个合伙⼈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联营各⽅仍然保持各⽅独⽴的法⼈资格,各⽅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按出资⽐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按照出资⽐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当事⼈中,由其中的某两⽅当事⼈共同向另⼀⽅当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当事⼈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百七⼗⼋条⼆⼈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是债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可以要求保证⼈履⾏保证债务。

连带保证⼈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2、因当事⼈约定⽽产⽣连带之债发⽣另⼀个依据,是当事⼈的约定。

在当事⼈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而需要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单独或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连带债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之间相互独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4)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适用连带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1.共同承担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主体履行全部责任,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履行全部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合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普通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 条、《经济合同法》第 15 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 条、第 66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 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伤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摘要: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的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目的是在于补偿救济,以其本质上来讲,即是责任不是直接承担,而是为他人行为而承担,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受到了法律保护,如此一来,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一定的混乱和纠纷,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规定的欠缺正在此处。

本文将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概念下手,提出问题、逐步分析并提出相应修正方案。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利益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构成要件1、基本概念连带责任是一个在法律上存在一定分歧的法律概念,不同的法律相关学者对此作出不同但相近的概念,如:“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大多数概念都解释了连带责任的基本含义,总而言之,连带责任即是指责任中任一主体均须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按照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连带责任的确立需要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连带责任人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由于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须连带承担债务,则责任人必须两人及两人以上,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等;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务关系。

这是由于有了连带债务关系才会产生连带责任;三、连带责任的客体须是种类物。

由于连带责任是主要财产责任且是能够被责任人分别承担的,因此客体须是种类物;四、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的承担需遵循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其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出现于担保合同中。

二、民商法中典型的连带责任民商法中所确定的不同的连带责任,能够从不同角度和标准来正确的确定民事件。

以下为几个典型的连带责任。

1、在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此类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规定中是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实际执行中会出现不同考虑,如:一、若结果不是行为人主观有意为之,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基于造成损害的事实,即既然已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有关问题探讨(一)

连带责任有关问题探讨(一)

连带责任有关问题探讨(一)连带责任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责任,但该种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显得较为混乱。

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大多规定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很少规定甚至没有规定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不可避免的给连带责任的运用带来的一定的困难,也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定的混乱。

一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直接规定什么是连带责任,但一般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1)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连带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

其中较为常见的有:1、合同担保。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主合同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2、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连带债权人

什么是连带债权人

什么是连带债权人在连带之债中,如果债权人是复数的,那么这些债权人都是连带债权人,也就是任何一个人都拥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当事人。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什么是连带债权人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什么是连带债权人连带债权,“按份债权”的对称,债权的分类之一。

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根据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的权利。

二、连带之债的效力连带之债中,因其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多数的债权人之间、多数的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因而连带之债的效力既有外部效力,又有内部效力。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也不得以债权人所为的请求超过其应分担份额而为抗辩。

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给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

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的效力,又可分为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和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

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他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其对其他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连带债权中,连带债权人的内部关系基本上同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义务,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

某一债权人受领全部给付或者受领部分给付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按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交还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受领给付的债权人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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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人的相关问题
实际生活中如果有两个或者多个债权人就存在连带之债关系,而且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

那么连带债权人的相关问题有哪些,下面催天下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连带债权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在按份之债,由于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时,其他债务人无清偿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债务人仅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而在连带之债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因而所有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这样对债权人非常有利。

但是,对债务人而言,连带之债
加重了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因而除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不得适用连带之债。

一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给付。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之债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中的一种,区别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

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

如甲租乙房,不慎将房烧毁,乙既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甲要求负违约责任,也可基于所有权要求甲负侵权责任。

这两种请求权并存,乙可择一行使。

不真正连带之债则是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它债务均归消灭。

二、连带债权人的一些问题
债权人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在保持内容的同意性的情况下,转移于第三人,称做债权让于,这里,债权人让于其债权的必备条件是债权人有对该债权的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

当然对于单一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对于其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权,那么对于连带债权人而言,是否具有债权的处分权? 每一个债权当事人是否有对债权的处分权? 假如,任意一个债权当事人都有对债权的处分权,那么他对债权的处分在很大程度可能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他对债权的处分,会
在很大程度上违背其他当事人的意志,会有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发生,比如,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其他债权人的那一部分也相应的免除,如果其他的债权人不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就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债权就不能完全得到实现,这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趋向。

假如,任意一个债权人对债权没有处分权,连带债权人在外部表现为连带关系,在内部是按份的关系,每一个债权当事人对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那一部分债权是不是有处分权,如果有,那么能否把该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有权利将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那部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但是需争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就其原因我认为,这是对其他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就债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其他债权人有向该债权人追偿的权利,债务人的旅行使得债权的消灭,其他债权人只能向主张债权的债权人请求偿还,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正是基于此,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完全有可能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受偿,因此,法律赋予了其他债权人同意的权利,其他债权人认为处分债权的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自己的债权利益,那么就完全可以作出不同意的表示,如果认为不会害及到自己的债权,那么就可以作出同意的表示,完全由其他的债权人自己决定,同时也使得该债权人负担履行不能的风险。

所以,连带债权人对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处分权是对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部分的处分权,而不是对所有债权的处分权,但是,出于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应该赋予其他债权人以同意的权利,作为对债权处分的限制条件。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
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

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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