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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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范本合作社章程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自身实际状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爱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要平安发起,于2017年3月14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霍城县大西沟乡伊福美林果种植专业合作,注册资金200000元。

本合作社住宅:新疆伊犁州霍城县大西沟乡下村二组。

第三条本合作社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学问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誉、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全部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商量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托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托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农民专
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12.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4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准确体现法律修订的目的,更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作用,为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符合法律要求和自身特点的章程提供参照和遵循,现发布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2月17日。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23年3月14日在福建省大田县桃源镇桃源村307号召开设置大会, 由全体设置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 增长组员收入, 增进本社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颜永超等5人发起, 于2023年2月12日召开设置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合作社, 组员出资总额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__颜永超__【注: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三明市大田县桃源镇桃源村, 邮政编码: 366101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

组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地位平等, 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盈余重要按照组员出资额和与本社旳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组员为重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组员提供生产资料旳购置, 农产品旳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旳技术、信息等服务。

重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组员所需旳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组员生产旳产品;(三)开展组员所需旳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五) 对以猪舍折价入股旳实物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旳其他资产所形成旳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旳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旳公积金, 按照组员旳出资额及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组员所有旳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旳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组员旳份额, 作为可分派盈余分派旳根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账户, 重要记载该组员旳出资额、量化为该组员旳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组员与本社旳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组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旳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农民合作社章程范文

农民合作社章程范文

农民合作社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简称“××合作社”。

本合作社的住所位于××市××区××路××号。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发扬合作、互利、民主、奉献的精神,团结广大农民,积极推动农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水平,增强农民的内部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农村电商、农业科技推广、农业金融等。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取得后,可以通过增资、合并或者分立合作社的方式进行扩张。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负责人为理事长,设有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任期为五年,副理事长任期与理事长一致。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社员分为普通社员和资金入股社员。

普通社员为农民自愿入社,享有参与合作社利益分配的权益;资金入股社员为投入一定资金入股的社员,享有投资收益分配的权益。

第八条本合作社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合作社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第十条理事会为本合作社的决策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代表社员大会进行合作社的各项管理和经营决策。

第十一条监事会为本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经理为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任命产生,具体负责合作社日常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社内事务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本合作社依法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十六条本合作社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

第五章利益分配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有限分配和风险分配相结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名称为: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住所:。

第四条合作社业务范围:。

(以上项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为万元,其成员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1、,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2、,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3、,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4、,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5、,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

第六条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 80%以上)。

第八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赢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其它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01. 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是指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群众的组织意识和自治能力。

0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自愿入股、自愿退出的农户和其他农民组成的,以生产、加工、销售农、林、牧、副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农业物资和生活资料为主要合作对象,经济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农民经济组织。

0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重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制定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升生产效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建立也有利于加强农民群众的自治意识,增加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抗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0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内容分析4.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应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目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以便明确社员的共同意愿和合作关系。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应规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权责分工,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组织机构,以及各自的职责和权利,明确权力运作机制,保证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还应详细规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纠纷解决、利润分配等方面,以保障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还应明确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市场定位、产品定位、产业布局、合作伙伴关系等,为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提供战略性指导和方向。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竞赛题-无答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竞赛题-无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A.2007年1月1日B.2006年10月31日C.2006年10月1日D.2006年11月30日2. ( )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

A。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B。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C。

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D。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13.30,0.17,1.29%)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A。

提供者、组织者B。

组织者、利用者C。

提供者、利用者D。

提供者、惠顾者4.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 )资格。

A。

企业B。

社团C。

法人D。

合作经济组织5.不属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的措施是( )。

A。

提拔任用B。

财政支持C。

税收优惠D。

产业政策引导6.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下列财产不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是( )。

A。

成员的家庭财产B。

成员出资C。

公积金D。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

A。

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B。

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承担有限责任C。

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

无限责任8.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 )。

A。

全体成员可以不出资B。

全体成员必须出资C。

全体成员必须以现金出资D。

章程规定成员出资方式及出资额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 )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A。

业务性质相同的B。

发展目标相同的C。

同一乡镇内的D。

同一县域内的10.( )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文件。

A。

户口本B。

登记申请书C。

设立大会录像D。

验资报告11.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 )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如何制定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模板)(2019修订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模板)(2019修订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19.03.20版)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成员大会第___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增进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列出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人发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元,其中,货币出资额_____元,非货币出资额_____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

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上述内容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依法发起设立或自愿加入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精编

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精编

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的宗旨是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民持续发展。

第三条:合作社依法认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科技服务等。

第五条: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面向合作社成员,并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条:合作社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成员行使合作社的权力。

第二章:成员权益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规定按缴纳入股金。

第八条:成员享有按缴纳入股金比例分红的权利。

第九条:成员享有参与和决策合作社事务的权利。

第十条:成员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优先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成员享有监督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权利,可以通过监事会或合作社大会行使监督权。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二条:合作社由全体成员组成,并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由理事会任命产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并根据需要召开有关会议。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合作社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创新。

第十八条:合作社依法执行合同和协议,保证成员和社会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合作社进行决策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成员意见,并保留决策的记录。

第二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对外投资、合作时,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成员。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社员培训制度,提高成员素质和技能。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合作社按照成员入股金和盈利进行资金运作。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二十五条:对于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合作社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讨论和表决。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是: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登记地址位于______。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品质。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合作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章程是本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制度,具有合同的强制力。

第八条本合作社的财产独立于其会员个人和其他组织,合作社具有自己的财产权,但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合作社的会员第九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是指依法加入本合作社并拥有该合作社分红权利和参与决策权的农民。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的农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二)愿意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分为农民会员和企事业单位会员两类。

(一)农民会员是指加入本合作社的农民个体。

(二)企事业单位会员是指农民合作社或其他农业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个人农民会员以每户一个农户为单位,每户农户只能加入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开展农业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并向合作社提供该资质证明。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有权享受本合作社的各项服务,参与决策,分享分红。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有义务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按照本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购买本合作社商品或服务。

(三)积极参与本合作社的决策和经营活动。

(四)及时缴纳会员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决策机构为会员代表会议,行政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会议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行使决策权。

(一)会员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会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会议召集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会员。

(三)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赞同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会议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济决算。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第一条合作社宗旨。

本合作社成立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共赢,发展
壮大合作社,提高成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

第二条成员资格。

1. 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
管理活动;
3. 成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并定期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经营管理。

1. 合作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经营活
动合法、公正、透明;
3. 合作社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

第四条分红政策。

1. 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成员的投入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2. 分红政策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或不合理的分配情况;
3. 分红政策应当经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审议通过,确保公开
透明。

第五条退出与解散。

1. 成员如需退出合作社,应当提前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
经过合作社的审议通过;
2. 合作社如需解散,应当经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审议通过,
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散。

第六条附则。

1. 本规章制度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2. 对于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经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审议通过,并按照程序进行修改。

以上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各成员应当遵守并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合作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组成的合作社组织形式,是农民在经济、技术领域实现互助合作、共同发展,增强农民群体凝聚力和自我组织能力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联合体的宗旨是:加强资源整合,优化农产品产业链,促进农民经济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联合体的任务是:推进合作社的互助合作、共同经营和资源共享,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效益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联合体成立第五条联合体成立的条件是:成员合作社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过三年以上的运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六条联合体成立的程序是:成员合作社提出申请,经联合体成员审议通过,报经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备案,方可正式成立。

第七条联合体成立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联合体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联合体的权利是:享有合作社互助共享的各种资源,享受联合体为成员合作社提供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联合体的义务是:按照联合体章程的规定,参与联合体内各项经济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体规章制度。

第四章联合体的结构与管理第十条联合体的结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合作社派代表参加,每个成员合作社代表按照出资额确定,代表具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执行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联合体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联合体的监督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联合体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成员合作社权益。

第十四条秘书处是联合体的工作机构,由联合体理事会聘请秘书负责协调联合体内部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第十五条联合体应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审议和通过年度工作计划、预算、经济责任制和监察报告等,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和决策。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名称:xx市xx镇xx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第四条地址:xx市xx镇xx桥村。

第五条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股份设置和管理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

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

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

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

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 入股土地84.64亩; 三组32户, 入股土地136.11亩; 四组20户, 入股土地121.88亩; 五组17户, 入股土地108.56亩; 七组22户, 入股土地62.4亩; 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 入股土地66.95亩; 二十六组23户, 入股土地117.32亩。

(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xx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第十二条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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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xx 年4号令)、《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住所:。

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以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为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第七条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成员出资第八条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十条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原则上每个成员须出资,单个成员(含团体成员)的出资额控制在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20%以内,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金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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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经营服务能力等。

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赢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伤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者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者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赢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赢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伤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赢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成员;(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赢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部份或者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暂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此项可删除】(三)理事长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暂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内召集并主持暂时成员大会。

【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此款可删除】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社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长、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允许,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伤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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