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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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卫生管理责任1.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1.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卫生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1.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卫生培训,提升员工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卫生设施设备2.1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垃圾桶等,保证公众的基本卫生需求。

2.2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卫生安全。

2.3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对卫生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消毒和清洁,保持卫生环境清洁整洁。

三、食品安全管理3.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3.2 公共场所应当购买合格食品原料,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3.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四、垃圾处理管理4.1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保证垃圾清洁分类。

4.2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指导公众正确投放垃圾。

4.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清理垃圾桶,确保垃圾不致滋生细菌和异味。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5.1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5.2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5.3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结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提升公共卫生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公共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公园广场、交通运输工具、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对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当依据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的原则,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噪音、无病媒生物等。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清洁,确保卫生管理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健康知识和卫生管理能力,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间、垃圾桶、卫生纸、肥皂、储物柜等。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商场超市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整理,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公园广场应当定期进行绿化养护和环境清扫,防止垃圾和病媒生物滋生。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定期开展车厢清洁和消毒,保证乘客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场所的通风、消防和安全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员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卫生管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证件。

卫生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科学指导;(三)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四)规范服务,提高质量。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卫生条件:(一)场所内环境整洁,空气流通;(二)公共设施设备完好,易于清洁;(三)公共区域设有垃圾分类投放点,废弃物及时清运;(四)设有卫生间,保持卫生、整洁;(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前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供水的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二)公共卫生间应配备卫生纸、洗手液、肥皂等用品;(三)公共场所的空调、通风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四)公共餐具、茶具等餐饮具应进行严格消毒;(五)公共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卫生要求:(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前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二)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不携带传染病;(三)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四)不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妆品;(五)对顾客进行卫生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与评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二)公共场所的卫生评价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与评价结果应向公众公示。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1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4八)公共场所危害安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二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人,并加大对卫生工作的投入。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状态。

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对于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确保通风良好。

管理者应当加强对通风设备的维护,及时清洁和更换过滤器等设施,保证环境空气清新。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卫生设施的完善。

管理者应当根据场所特点和人流量合理设置洗手间、卫生间等设施,并确保设施齐备、干净整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和垃圾管理制度。

管理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明确分类要求和投放位置。

同时,应加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确保卫生环境的整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消毒工作。

管理者应当确保消毒设备设施齐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消毒工作。

特别是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加强消毒频率,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卫生培训和宣传工作。

管理者应组织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应当设置宣传栏,发布卫生知识和宣传资料,引导公众正确使用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查。

管理者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卫生检查,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应依法处理。

管理者应加强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秩序和公众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卫生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公共场所,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理者应加强对员工的激励和奖励制度,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卫生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覆盖。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公园、医院、学校、影院等,此类场所均应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管理。

2.防范为主。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既要对环境进行细致清洁,也要教育人民群众提高个人卫生习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经过卫生管理培训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消毒、杀虫等卫生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备案制度。

要确保公共场所的环境清洁卫生,杜绝卫生死角。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垃圾分类桶,并配备专人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供应管理制度,确保供应食品安全无毒害,减少食品中的添加剂和致癌物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使用单位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保健知识,确保员工遵守卫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卫生标志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场所卫生,并配备足够的清洁工具和设备,确保环境卫生维持在良好状态。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和公开汇报。

第十条:对于卫生管理不达标的公共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管和执法措施,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公众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有权进行投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促进公众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1.1 公共场所的环境清洁公共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

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应保持干净,垃圾及时清理,避免积水和异味产生。

同时,要加强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流通,减少细菌和病毒的传播。

1.2 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卫生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包括桌椅、扶手、门把手等常接触的物品,以及厕所、洗手间等设施。

清洁过程中要使用合适的清洁剂和消毒剂,确保杀灭细菌和病毒,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

1.3 公共场所的垃圾处理公共场所应设立垃圾桶,并定期清理。

垃圾桶要分类设置,明确标识,方便公众正确投放垃圾。

清理过程中要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污染环境。

垃圾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避免二次污染。

二、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与监管2.1 卫生检查机构的设立建立专门的卫生检查机构,负责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管。

该机构应有足够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全面、及时地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2.2 卫生检查的频率和标准明确公共场所卫生检查的频率和标准,根据场所的类型和规模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食品饮品场所、医疗机构等高风险场所,应加大检查频率和标准,确保卫生安全。

同时,建立卫生检查结果的公示制度,增加监督和约束力。

2.3 卫生检查结果的处理对于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规的公共场所,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甚至暂停营业。

同时,对于卫生检查结果良好的公共场所,可以赋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其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三、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责任3.1 加强卫生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公众的卫生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卫生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如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等。

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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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具体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洗手间、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职责和操作要求,并加强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处理设施,保持场所的环境清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加强环境卫生保护工作,控制噪声、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产生,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八条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罚款或暂停营业等处罚。

第九条公众对于发现的公共场所卫生问题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并有权要求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知晓度。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实施细则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其能够熟悉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卫生监督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卫生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与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定义相一致。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附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模板的附则部分是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说明的内容,以下是一个例子:附则一:公共厕所的管理1.公共厕所应每日定期清洁、消毒,确保卫生、无异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下面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工作机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创新管理、科学监管的原则,推动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技术支持、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依法保护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履行职责。

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第十四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包括清洁、消毒、垃圾处理等。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保障使用者的基本卫生需求,如洗手间、洗手器具、消毒设备等。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卫生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操作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公共场所的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馆、咖啡厅、影院、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向公众提供卫生环境。

2. 公共场所的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保持场所的卫生清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或乱涂乱写。

三、卫生设施和设备1.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洗设施、洗手液、洗手纸、垃圾桶等。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四、垃圾处理1.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或垃圾袋,方便使用者将垃圾投放。

2.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桶或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溢出或滋生臭味。

五、疫情防控1.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消毒、通风等工作。

2. 经营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场所的防疫检查和指导。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2. 对于经营者拒不改正或严重违法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行为,提升公共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循卫生、安全、便利、文明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注重预防、防控与整治相结合,推动公众卫生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和行为引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加强公众参与,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具备维护清洁、避免交叉感染等功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卫生管理责任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由场所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

责任单位应当设立并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督促和监督。

四、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制定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计划,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第三章卫生设施五、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员流量和使用需求,设置足够数量和便利设施的卫生间。

六、卫生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座便器、蹲便器、水池等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七、卫生间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台,并提供洗手液、纸巾等清洁用品。

洗手间门把手应当经常清洁及消毒。

八、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垃圾管理九、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摆放。

垃圾桶应当定期清理,并保持干燥和无异味。

十、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分类垃圾桶,并配备分类标识,引导人们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十一、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垃圾清运,确保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第五章病媒生物控制十二、公共场所应当坚持消毒、灭鼠和灭蚊等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十三、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病媒生物检查和防治工作,如发现病媒生物存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灭或隔离。

十四、公共场所应当保持通风良好,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和繁殖。

第六章食品安全管理十五、公共场所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食品。

十六、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十七、公共场所的食品存储、加工和销售区域应当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保持环境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十八、公共场所的食品安全记录应当做好保存和备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服务场所、宾馆、商场、公园、公交站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和监管,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达到标准。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做好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规范和要求提供卫生间,并配备足够的卫生用品,如肥皂、洗手液、纸巾等,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间应当设置显著的标识,明确使用规则,并配备清洁人员定时清理、消毒,保持卫生间的干净整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经常对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马桶、闸阀等。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垃圾桶应当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保持干净,并定期清理、消毒。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管理人员,确保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卫生标准的达标。

第十二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卫生记录和报告工作,如日常清洁记录、消毒记录等,并配合卫生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四章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管理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应当按照卫生规范和要求进行,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清洁工作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频率和流量合理确定清洁频率,确保清洁工作的及时性。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洁工具和设备,如扫把、拖把、垃圾袋等,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更换和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环境、设施设备等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提高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购买服务,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所内外清洁整洁,消除各类卫生死角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人员卫生管理,确保人员健康和卫生。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二)设置合理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三)保持场所内外地面卫生,及时清理杂物、积水等;(四)定期消毒场所内外的公共设施、设备、用具等;(五)建立应急清洁机制,及时清理突发事件、污物和污水。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保持空气流通畅通,防止病菌滋生和传播。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空气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员健康。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场所清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配备专人负责垃圾收集和清理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章人员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人员卫生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制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卫生责任;(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人员健康;(三)培训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人员卫生问题;(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外来人员遵守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细则包含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3. 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1. 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应配备洗手设施、洗手间等基本卫生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环境清洁:公共场所应保持地面、墙面、天花板等环境的清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 垃圾处理:公共场所应设立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消毒垃圾桶,确保垃圾不滋生细菌。

4. 病媒生物控制:公共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蚊虫、苍蝇等病媒生物滋生和传播疾病。

5. 食品安全:公共场所提供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公众的食品安全。

6. 环境卫生监测: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监测,确保卫生状况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1. 卫生设施管理:a. 洗手设施应设置在易于接触的位置,配备洗手液、洗手纸等卫生用品。

b. 洗手间应设立明显的标识,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和消毒。

2. 环境清洁管理:a. 公共场所应制定环境清洁的工作计划,并配备专职清洁人员进行日常清洁工作。

b. 定期进行地面、墙面、天花板等环境的清洁和消毒,确保无尘、无菌。

3. 垃圾处理管理:a. 公共场所应设立分类垃圾桶,指导公众正确投放垃圾,并定期清理和消毒垃圾桶。

b. 垃圾应及时清理,避免滋生细菌和恶臭。

4. 病媒生物控制管理:a.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的检查和防治,如蚊虫灭蚊、苍蝇贴纸等措施。

b. 定期清理和消毒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如下水道、垃圾堆积点等。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室内或半室内场所。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是指公共场所防治疾病、保护人身安全、保障食品供应安全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处置的活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一)保持清洁,目视无异物、无污渍、无尘土和异味;(二)保证通风,空气新鲜、无异味和烟味;(三)保证安全,无裂缝、结构牢固、设施设备安全营运;(四)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五)防治病害,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消除病媒和有害生物;(六)保障卫生设施,倡导分贵贱、分重点和常规,实现公共卫生资源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执政;(二)公开透明,依法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三)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功能,分类管理;(四)综合治理,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源头防控、全面卫生管理;(五)服务群众,旨在为公民提供卫生管理服务,以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力量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切实可行的卫生安全措施,全部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并在不定期进行特别检查和复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健康管理制度,并明确卫生管理责任人。

2. 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卫生管理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

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

4. 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措施1. 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洁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垃圾处理、消毒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间、垃圾桶、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改工作。

4. 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和紧急疏散计划。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监督1. 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和整改。

2.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相关平台对公共场所卫生问题进行投诉,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赋予反馈。

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卫生管理资料。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奖惩措施1. 对于卫生管理工作出色的公共场所,可以赋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卫生管理水平。

2.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当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整改。

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对于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确保公众健康与安全。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宣传教育1. 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卫生管理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管理水平和意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宾馆、医院、学校、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潮湿、脏乱、异味等现象。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门窗、桌椅、卫生间、垃圾桶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盆、洗手液、纸巾等,并提示公众勤洗手。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宣传标识,提示公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小便等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他们对公共卫生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投诉,公众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模板,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2)一、总则1.为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医疗机构、办公场所等。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卫生管理责任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并维护卫生管理档案,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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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篇1】1、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公示。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3、建立卫生制度和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制度张贴上墙。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在醒目位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公示检测结果。

6、店堂内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或宣传标语,有专(兼)职吸烟劝阻人员,场所内无吸烟痕迹。

7、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有明显标志。

8、应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专兼职的水质净化、消毒员,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备有余氯检测设施,有检测记录。

9、淋浴、强制式脚浸池、通风换气等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游离余氯保持在5-10 mg/l,4小时更换一次。

10、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篇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六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八条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1.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篇章,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扩初设计同时,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2.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3.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提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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