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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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衡
国会: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 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 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 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 权便没效。 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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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 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 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其中 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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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二、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 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 系。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 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 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 度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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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三、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 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 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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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四、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
衡的模式: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 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 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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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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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目的
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导致 权力滥用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 权力。 ——孟德斯鸠4Fra bibliotek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 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 派任何立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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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
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 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 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的确立三权分立制度是当代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利坚合众国是实践三权分立制度的代表国家。
作为建国不到300年的新兴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就明确了要通过三权分立实现权力的制衡。
那么美国在建国初期为何要确立三权分立制度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了解什么是三权分立制度和美国的建国背景。
简单来说,三权分立制度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即对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来说,三权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国家机构,各自独立,相互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杰作,17世纪英国人洛克提出了分权思想的雏形,并在启蒙运动中由法国人孟德斯鸠发展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完善形式。
资产阶级随商业的发展而来,他们渴求政治上民主、自由、平等,希望政府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干涉。
资产阶级相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分权思想正是在国家机构内部造就制衡机制,防止任何一方出现权力膨胀,影响民主政治的大局。
再回顾历史,把目光投向北美大陆。
我们知道,美利坚合众国始于北美大陆的13块英国殖民地,它的老东家英国在17世纪中后期就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政治上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海外殖民产业兴旺。
英国本土倒是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可它对待殖民地小兄弟们就不仁慈了,政治上、经济上的剥削和压榨严重阻碍了殖民地的正常发展。
北美大陆就成了反抗的先锋,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勤奋勇敢的各族移民、孰不可忍的英国统治使北美殖民地人民举起了反英大旗,于1776年7月4日宣告独立,并在1783年得到英国的承认。
接下来,美国建国先驱们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制定宪法,完善政府建制。
由于当时的美国由13个殖民地联合组成,自然存在权力分散的思想。
参与制定宪法的不少代表最初还希望建立邦联制的美国,经过多次政治博弈之后才最终确立联邦体制,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主义思想的蔓延和国家权力的分散。
什么是 三权分立
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核心: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立法权--国会司法权-最高法院行政权-总统什么是“三权分立制”?(1)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被称为“三权分立制”。
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2)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动的基本原则。
①“分权”:美国的中央政府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成。
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
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②“制衡”: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
通过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
正确看待“三权分立制”?(1)三权分立原则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出来的,按照这个原则组织国家机构,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独裁,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具有积极作用。
(2)三权分立也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表现在:①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②实行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③三权分立的原则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3)三权分立制,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
但是,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的民主。
什么是“两院制”西方的两院制源于英国的上院和下院,而英国的上院和下院制度的形成,则是政治实践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两院制的优点是两院分别议事,讨论议案,分别通过,使得法律案或者其他重大议题能够慎重,其缺点是分别通过才能作为议会的正式法律,这样两院之间容易互相扯皮。
特别是在西方实行的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下,各政党均具有自己的利益,两院制实际上成为政党之间利益较量的机制,容易为政党利益所利用。
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现代国家体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关注的是政治、立法、司法三个方面的权力分立,以保障国家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精神。
这种制度可以追溯到西方笃信的论断中,是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成果之一。
三权分立制度不仅要求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具有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机制,而且要求三个权力机构之间在法律上彼此独立,受法律制约。
这种制度有利于防止权力过度集中,遏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有利于政治权力分散。
政治权力分散是现代民主的基础之一,没有分散的政治权力,很难保证政治机构为人民利益服务,也难以防止政府对社会进行不理性的干预。
三权分立制度使得政治权力被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中,使得政治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制约,确保政治机构为人民服务。
其次,三权分立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机构根据法律独立地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遏制了权力干预司法的可能,保护了公民权利。
三权分立制度实现了司法人员与政治权力的独立,确保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三权分立制度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
现代社会的运行离不开行政机构,但行政机构如果缺乏约束,便可能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三权分立制度要求行政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行使职权,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并接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然而,实施三权分立制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虽然理论上有利于权力分散,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政治机构会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扩大自己的权力,限制其他机构的权力,形成权力集中的趋势。
其次,由于权力分立与民主制度联系密切,所以实行这样的制度需要民主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在一些政治环境不稳定的国家,可能难以实践三权分立制度。
总之,三权分立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保护公民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要实现三权分立,需要政治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民主意识的培养和更加法治化的治理方式。
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度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是更先进的民主制度,后者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前者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
具体表现在:(1)性质不同。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
这一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则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实质都是资产阶级掌权,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和实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2)代议制机关组成人员的阶级基础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虽然打着“全民的”、“普遍的”、“平等的”、“超阶级的”选举制度招牌,其实选出的议员多数是有产者,或者是有产阶级的代理人和辩护士。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则都是根据人民意志选举出来的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行使国家权力。
(3)职权不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今世界最民主的制度。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和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职能作用,完成人民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
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总统(政府)、议会、司法三权分立,矛盾很多,难以统一。
现在西方有些国家三权分立也有名无实。
(4)与选民关系不同。
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后,选民无权罢免。
这说明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和不彻底性。
而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权分立的名词解释
三权分立的名词解释三权分立是一种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将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和部门之间,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相互制约。
它起源于西方古代政治哲学,并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三权分立的含义三权分立最早由法国启蒙思想家蒙田所提出,他认为国家权力应当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独立的部门,以确保国家的稳定与公正。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防止出现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的情况。
立法权指立法机构依法制定规范行为的法律;行政权指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机构;司法权指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和解决法律纠纷。
二、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源自于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如蒙田、洛克、孟德斯鸠等人。
他们认为,权力应当受到限制与制约,否则会导致专制和暴政。
分立权力的理念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得到了实践,启发了制定宪法的建立者们。
三、三权分立的互动关系尽管三权分立将国家权力分成不同的部门,但这三个部门并非孤立运作,而是相互依赖和互相制约的。
例如,立法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行政机构的权力行使;行政机构则要依法行使职权,以避免与立法机构发生冲突;司法机构则负责审理违法行为,以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
通过这种互动关系,三个部门形成了一种相对平衡的格局。
四、三权分立的实践与挑战三权分立的实践并非一蹴而就,不同国家的实践方式也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采用了明确划分三个权力机构的方式,而英国则采用了相对模糊的体制,通过权力的相互制约和民主选举来实现三权分立。
然而,三权分立的实践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权力可能会出现不平衡和失衡的情况,导致某个部门的权力过度膨胀,从而破坏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另一方面,三权分立也可能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和决策的滞胀,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三权分立的价值与意义三权分立的实践意义在于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专制的可能性。
它为公民提供了权利保障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西方三权分立
我们不应盲目崇拜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国际社会的接轨,网络的普及,很多年轻人尤其是大学生群体很容易受到西方别有用心的蛊惑,有相当部分大学生对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了动摇,认为西方所实施的那套“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所谓的民主制度。
所谓国体决定政体,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其本质。
“三权分立”具有导致西方国家内部互相扯皮等弊端。
“三权分立”制度本质上是资产阶级调节其内部各私有集团、各党派矛盾的权力结构,也是更隐蔽地维护其统治的政治形式。
它在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私有集团、各党派矛盾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制度弊端,其制度弊端之一是:导致西方国家各机关内部互相扯皮。
从本质上来说,一方面,在“三权分立”制度下,尽管美国的三个机关(国会、政府、法院)互相扯皮,但在维护资本主义的统治权上,却表现出了一致性;另一方面,“三权分立”制度具有剥夺美国劳动人民民主权利的本质,其表现为三个机关在相互扯皮过程中始终排斥和剥夺了美国广大人民对国家各项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民主权利。
其实“三权分立”制度在现实中已被许多西方国家理智地摒弃。
除采用总统制政体的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外,实行委员会政体的瑞士,根本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而实行议会内阁制政体的英国、法国、日本等多数西方国家,仅形式上宣称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实质上未真正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中国不是没有搞过三权分立,只是没有成功而已。
从近代的康有为到民国的孙中山,都曾表现出过所谓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康有为的失败在于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封建专制力量仍然强大的国体内,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是不可能的。
孙中山的失败在于他所定义的“人民”,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而已,在以封建势力占统治地位的国体上,他所提出的选择举、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五权分立”)等民权,难以落实。
最广大的农民阶级、工人阶级被排除在政权之外,无法参与政权。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三权分立”具有显著制度优势。
三权分立的制度
三权分立的制度
三权分立的制度,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
三权分立的核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适应于欺骗人民和对付外国斗争的需要。
这种制度的弱点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抵消,缺乏效率。
法律依据:《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
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比较研究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比较研究一、三权分立制度概述 (2)〈一〉、三权分立制度的内涵 (2)〈二〉、三权分立的来源及其发展过程 (2)1、“三权分立”的思想渊源 (2)2、洛克的分权论:“三权分立”学说的提出 (3)3、孟德斯鸠的分权论:“三权分立”学说的完成 (3)4、杰弗逊等美国政治思想家对分权论的充实与发展 (3)〈三〉、“三权分立”原则的性质 (3)1、三权分立学说反映和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 (3)2、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具体内容 (4)3、三权分立是社会极端发展的产物 (4)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4)〈二〉、人民代表大会的由来及其发展 (5)〈三〉、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5)三、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比较 (5)〈一〉、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二者的异同点 (5)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相同点 (5)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不同点 (6)〈二〉、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优缺点 (6)【摘要】: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同属于政体,它们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都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它们产生的国情不同,代表的阶级利益也不同,这决定了它们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鉴于此,本人对两者进行对比,欲说明我国人大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斗争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因而具有其优越性。
【关键词】: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研究一、三权分立制度概述〈一〉、三权分立制度的内涵“三权分立”的全称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早年也曾被译为“三权鼎立”。
它的具体含义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权力而又相互制约。
“三权分立”的理论包括两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权力的分立,即国家权力应由三个平行的国家级国分别独立行使,它们都对宪法负责,彼此之间不具有任何隶属关系。
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该机制自建立300多年来,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演变,在当代社会形成了四种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总统制模式;以英国、日本、德国为典型代表的议会内阁制模式;以法国为典型代表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内阁制模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的委员会制模式。
而美国的总统制被认为是最彻底、最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度。
本文章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为例子,探讨西方的分权制衡机制。
一、三权分立制度的概念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三者互相平行,相互制约,以期保持权力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专制的政治制度。
这是体现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是与西方国家的阶级关系、政党制度、私有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从理论上说,三权分立萌芽于英国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创立者约翰·洛克提出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形成于法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其后,美国的潘恩、杰斐逊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理论。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创立的背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凭空诞生的,都因为旧的制度已经不适应该国的发展,因国情的需要而发展的。
对于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建立的背景,将从美国建国初的经济、政治、思想这三方面浅议。
经济上,美国建国之初实行邦联制,但是由于分散的邦联在经济上无法统一国内市场,统一货币,促进贸易,也没法建立完善的关税体系保护邦联国贸等缺陷,使美国当时的经济止步不前。
美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消除邦联制的缺陷,调整原有的统治秩序,建立强而有力的中央政府,维护国家的统一。
政治上,1775-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为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政治前提。
思想上,北美大陆是新大陆,受到封建思想影响少,地区内封建势力较弱;再者与之相对应的是启蒙运动在北美殖民地广泛传播,为美国政体的创新提供了思想理论上的来源。
_三权分立_制度的历史演变及评价
_三权分立_制度的历史演变及评价三权分立制度是现代宪政体制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政权的行使权力被分散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并确保它们相互制衡、相互限制,以维护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演变与评价如下。
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与封建时期的欧洲国家。
在这些国家,都存在着一种权力分立的机制。
但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制度诞生于18世纪的英国。
英国的《权利法案》和《人权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和基本人权保障,分隔了君主权力与议会权力。
同时,独立的司法系统受到了保障,批判政府与官员的言论权也得到了保护。
这是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世界中得以完善的重要里程碑。
随着时间的推移,三权分立制度在世界各地得到了不断推广和发展。
法国革命后,法兰西共和国宣布了三权分立的原则,19世纪末的美国也确立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
在20世纪,三权分立制度成为了许多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基础。
例如,德国的宪政法庭成立于1949年,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成立于1875年。
这些国家将三权分立制度引入宪法,通过宪法法院的审查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
然而,三权分立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完美。
首先,权力分立并不一定能实现绝对的独立和平衡。
许多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相互依存的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制衡机制往往较为脆弱。
例如,行政部门可能会对立法和司法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自身利益。
此外,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是一个挑战。
其次,三权分立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文化环境。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朱成山指出,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是在历史特定时期和特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制度安排,不能简单地照搬其他国家。
例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中,实施三权分立制度可能会带来政府的政治不稳定和治理混乱。
综上所述,三权分立制度的演变与评价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过程。
三权分立制度在历史中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成为现代宪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权分立与五权分立
局限性
1.依然没有突破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 局限; 2.“五权分立”思想中也有许多欠科 学、甚至自相冲突的方面 ; 3.对于考试权的认识也存在着问题 。
两 者 比 较
不同 方面 分权 模式
分权的目的
三权 分立
以对国家权力及行使权力的 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态度为出 发点的,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的 猜疑的体系。它是消极地防止滥 用权力的原理,而不是积极地增 进效率的原理,其目的不是为了 避免权力之间的摩擦,而是想通 过不可避免的权力摩擦使它们协 调地前进。
(三)权衡利弊
进步性
1. 考 试 制 度 “ 最 为 公 允 ” , 可 避 免 “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 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 “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 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 2. 体 现 了 “ 权 能 区 分 ” 学 说 , 即 是 “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3. “ 机 关 分 立 ” , “ 相 待 而 行 ” , “无伤于统一”,实现了权力的制衡。
把国家政治权力与能之分割, 国家不但设立政府机关,而且 也设立民权机关。
治权被一分为五之后,五权 之上仍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 进行统领。
比 较 的 结 果 :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只不过是摄取了三权分立的某些形式而已,但在精 神实质上,两者可谓大相径庭。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两者有着质的区别, 但我们并不能否认三权分立学说对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发展, 乃至成熟都有着重要影响。在此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只是想说明:孙中 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站在驾乎欧美之上的高度,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所 创造出来的一个独具匠心的民主共和国方案。
何为“五权”?
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立法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司法权: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行动的权力 监察权:赋予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指挥权和支配权 考试权:主考官在接受中央委派的时候,具有的至高无上的人才选拔独立权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其核心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独立的机关,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以实现相互制约、权力平衡和权益保障。
三权分立制度的来源可以追溯到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度”。
17世纪伏尔泰、孟德斯鸠等思想家提出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权利"应当平衡的观点。
进一步推进这一理念的是英国的《英国权利法案》。
同时,欧洲另一场思想革命——美国独立战争,更是为三权分立制度的成立提供了新的动力。
1787年,美国的制宪会议上通过的《美国宪法》中设定了三权分立制度,被视为现代三权分立制度的典范。
在三权分立制度下,立法权由民选的议会行使。
议会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通过议会的审议决定,法律才能得到合法的认可。
议会代表着不同政党和派别的意见,通过充分的辩论和讨论,制定出利于人民的法律。
同时,议会还行使监督政府行为的职能,确保政府的工作符合法律和人民的意愿。
行政权由政府行使。
政府是国家的执行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国家事务。
政府由民选产生,代表着人民的意志。
政府根据议会的制定的法律,制定政策和行动方案,并将其付诸实施。
政府还负责处理日常政务,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福利。
同时,行政权还包括政府通过各种管理手段实施对社会和人民的具体监管和管理。
司法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
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裁决法律。
法院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它负责解决纠纷,在保证法律公正适用的前提下,还能对政府和议会的行为进行监督。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的法律依据。
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自由。
分立的三权机关互相制约,防止了权力滥用和专制的产生。
议会的立法权、政府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相互制约,实现了权力的平衡和监督。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与特点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与特点一、三权分立制度概述分权思想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
而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
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
洛克在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分属国会和君主的同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
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他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
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三权分立理论至此形成。
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汉密尔顿在上述基础之上提出了具有完整意义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他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成为当时美国立宪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权分立制度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
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代议制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
下面将以三权分立较为成功的美国为例,论述该制度的确立过程和内在特点。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一)联邦条例在《独立宣言》发表后,北美英属殖民地13个州在对英斗争的过程中,认识到相互联合、结成一个国家的重要性 ,因此 ,在共同的联合愿望的基础上 ,大陆会议于 1777年制定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 (简称《邦联条例》),这部条例经各州议会批准后于 1781年生效。
根据《邦联条例》所建立起来的政府并不实行三权分立 ,而是建立了一院制国会 ,并且 ,中央政府权力很小 ,地方政府权力很大 ,因此 ,当时体制只是几乎完全独立的各单元体的联盟。
这种体制的形成就体现了当时美国人民对于行政专制政府的恐惧。
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
1、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英国是世界资本主义的摇篮也是分权政体的故乡。
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作了经典性的论述。
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并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按照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制衡思想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获得了迅速发展。
这一套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2、三权分立的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
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
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所以应由一个人管理。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
孟德斯鸠强调,“其中任何两个权力都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
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
”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
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
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
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是当今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他们称它是最理想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
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
如现今美国所实行的制衡方式是: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出来的,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
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
当时罗马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罗马人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扩大版图,征服了很多国家,成为地跨欧洲大陆和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帝国,原因何在?波里比阿发现,它的秘密就在于:上述三种势力是相互制约的,所以就可以防止必然退化与衰败的趋势。
这便是西方最早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罗马统治阶级是在毫无意识地、不自觉地加以应用这一原则和理论,没有将它真正上升到政治理论的高度,它只不过是各种势力争夺政治权力的结果。
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
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J.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
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简介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
三权分立经过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已经初具雏形。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在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对其进一步发展,设定了三权分立的宪法模式,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大特色。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
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
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
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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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客观看待西方“三权分立”
四、
这种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 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特别在一些重大问 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多个声 音,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这 是西方国家普通民众对政治冷漠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 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二、
随着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发展,三权分立制度 已经同资产阶级多党制融为一体。三权分立框架 内的权力制约,实质是资产阶级政党之间的竞斗。
二、如何客观看待西方“三权分立”
三、
三权分立本质上是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 享有的民主形式,总统也好,首相也好,议员也 好,大法官也好,都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或代表 人物。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制度内的作用和影 响是无足轻重的。
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
邓小平同志指出,“以搞不搞三权分立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三、“三权分立”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
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总结: •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已经找到、符 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 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 • 这种制度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在这种制度内部,我们完全可能、也 有能力解决好权力的监督问题,而不必采用三权分立的方式。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
授课人:胡刚 单位: 9-5二、如何客观看待西方“三权分立”
三、“三权分立”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一、三权分立概述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
衡。由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立
的“三权分立”制度?
二、如何客观看待西方“三权分立”
一、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形式。
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民主的过程中,资产阶级通过分权制 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 维护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
二、如何客观看待西方“三权分立”
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 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从而影响欧洲各国的发展。
查理· 路易· 孟德斯鸠
二、如何客观看待西方“三权分立”
三权 分立
西 方 国 家
中 国
民主 集中
三权分立和民主集中制是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两种重要
的组织原则,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采用民主集中制。
我们该如何客观看待西方
我国能不能实行这种制度?
不行
三、“三权分立”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制的政治经济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
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一国体相适应,我们的政体采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三权分立”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