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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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区改造发函

给小区改造发函

给小区改造发函××住房制度改革委会:我单位成立于×年×月,现有职工×户(含离退休职工×户),其中住房面积达标职工×户,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户,无房职工×户。

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住户的居住条件,经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和××单位(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我单位决定对××市××路×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

具体改造项目情况如下:一、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我单位计划拆除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位于×市×路×号,土地来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单位:××;地号:××;使用占地面积××平方米。

×#—×#住宅楼有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1#住宅楼×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楼×套、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楼×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房改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未售公有住房×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为×级危房。

×#住宅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全部为房改住房,建于×年×月,为砖混结构,每套房内无客厅。

×#住宅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套,为单位公有住房,建于×年×月,为大板结构。

以上住房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三条第××款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条件。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桂政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广西中医药大学

广西中医药大学

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选房购房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11〕16号)和《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选房购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房购房资格及相关事项(一)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还建户”),违规多占房改住房产权人除外。

同时,根据桂政办发〔2011〕75号文件精神,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应坚持“拆一还一”原则,即拆一套住房只能还建一套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产权证。

(二)于2018年5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总体实施方案》的当日)前,进入广西中医药大学工作的本部教职工[含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聘用员工(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准)],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1、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家庭(以下简称“无房户”)。

2、购买过房改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以下简称“未达标户”)。

(三)购房资格最终以房改部门核发的《确认证》或《准购证》等有关审核手续为准。

二、住房供应顺序(一)原房改住房产权人。

(二)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我校本部教职工(含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聘用员工(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准))职工家庭。

(三)购买过房改住房、限价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我校本部教职工(含在编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编外聘用员工(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准))职工家庭。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一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宁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x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推进的主要问题,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作政策解读说明如下:一、《补充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解决职工群众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暂行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出台相关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促进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据测算,在全区已出售的7000万平方米房改住房中,至少有1000万平方米(含大板房屋近300万平方米)目前已成为危房,如实施拆除改造,可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约1000多亿元。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改造项目由于住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拆迁安置难以开展,影响到改造项目的实施和开工建设;二是改造项目前期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费用、土地出让金、勘察设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垫付资金压力较大,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三是改造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商业设施的处置产权登记、项目土地用途的认定以及出让手续的办理未能妥善解决。

因此,亟需出台补充规定,解决《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二、政策制定的文件依据(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三)《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四)《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0〕27号);(五)《关于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2012〕61号);(六)《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七)《关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政策配建商业设施问题的复函》(桂房改函〔2013〕29号);(八)《关于印发〈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保障〔2014〕1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办〔2015〕50号)。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八)项目改造方案。

第十条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设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所辖县(市)的方案和结果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1.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3.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二条】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三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to scale for 180km2, construction with to of needs is huge, but land stock limited, so priority development big volume of track traffic, intensive using road traffic resources, improve road of traffic hosted force. Road passage between the intensive use of group(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桂财资〔2009〕2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财资〔2009〕2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财资〔2009〕2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区直各单位: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规定,经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需一并拆除进行改造的公有房屋的范围包括: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未出售公有住房,公有铺面以及各种公有临时简易房屋。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规定条件的,可对同一小区的公有房屋一并进行改造。

拟拆除的公有房屋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危旧房情形之一,而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小于应拆除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改造危旧的公有房屋,应履行拆除公有房屋的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并且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补偿方案分为两种:一是回建公有房屋,二是以货币进行补偿。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所拆除的办公用房、未出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应以回建的方式进行补偿,回建房屋的面积应等同于所拆除的公有房屋的面积。

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所拆除的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公有铺面以及各种公有临时简易房屋,既可以采取回建的方式进行补偿,也可以采用货币进行补偿,采用回建方式进行补偿的,回建房屋的面积不得低于拆除房屋面积的50%。

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模板】

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范围及建设单位根据自治区及**市相关部门批准,**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范围是**市明秀东路 179 号**大学明秀校区职工住宅区东 1、2、3、4、5、6、8、9、10、11、12、13、14、15、16、17 栋;仁爱分院教学楼(东院);32-33 号教室;发电机房及配套共 19 栋建筑。

项目建设单位为**大学。

二、房屋产权核实和认定(一)核实内容房屋产权核实为个人产权或学校产权,核实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和共有人及面积等。

(二)面积认定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规定,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由公摊面积、扩建未办证面积(私自扩建除外)及《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组成。

2.《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由**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公摊面积、扩建未办证面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单位测绘认定。

3.未办理产权证的公摊面积和统一扩建未办证面积(私自扩建除外)须按有关政策规定补办手续后,方能计入住房建筑面积。

三、住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产权人放弃产权置换,可以实施货币补偿。

(一)产权置换1.以下面积列入产权置换的面积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规定]:(1)个人产权置换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公摊面积、扩建面积等三项组成,按 1:1.3 比例置换还建住房面积。

(2)学校产权置换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公摊面积、扩建面积等三项组成,按 1:1 比例置换还建住房面积。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字体:更新时间:2009-2-20 16:42:4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1]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 1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 2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八)项目改造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桂建函〔2022〕367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建函〔2022〕367号黄幼岩等3名代表: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广西‘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提高生育意愿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我厅分别办理。

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支持关于完善广西“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提高生育意愿的建议我们已基本落实,相关政策正在持续推进。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心怀让人民生活幸福的“国之大者”,聚焦“住有所居”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迈上新台阶。

截至2021年底,全区累计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260.11万套,帮助包括“三孩”家庭在内的各类住房困难家庭共833万群众圆了“安居梦”。

二是商品住房价格稳定。

为确保做好“三孩”家庭住房供应工作,我厅坚持落实房地产调控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加强预期引导,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让“三孩”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三是住房公积金政策灵活适度。

在支持“三孩”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我区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优化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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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 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 第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 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 第六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 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 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 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 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 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 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 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 区直)、 )、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 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 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 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在南宁市的中直、 (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 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 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 关材料: 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 关材料: 申请书; (一)申请书; 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 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权属证明; (四)房屋权属证明; 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 改造的意见书; 改造的意见书; 项目改造方案。 (八)项目改造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 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9〕16号 桂政发〔2009〕16号
第一章 总 则
• 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 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 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 用本办法。 用本办法。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 结构不合理, 日前竣工,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 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20年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 70%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 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第四章 Nhomakorabea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改造补偿 安置协议的约定,对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所发生费用, 均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 房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房改住 房建筑面积与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置换。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 面积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但在本办法施 行前扩建的(私自扩建的除外),扩建的住房面积应当一并计入置换 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 单位应当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算住房产权 置换的差价。
第三章 改造方式及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 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 ,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 出让金。 出让金。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第十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 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 第十五条 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 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 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房改住房产权人缴纳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 委员会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委员会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原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 金管理使用。 金管理使用。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第十六条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当支持危旧房 改住房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改住房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代建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 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代建单位) 改造。 改造。 选择代建方式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代建单位出具委托书, 选择代建方式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代建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 订项目代建合同。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范围、补偿方式、 订项目代建合同。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范围、补偿方式、 补偿安置资金、周转用房、项目建设保证金、新建住房的套数、 补偿安置资金、周转用房、项目建设保证金、新建住房的套数、总建筑面积 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二十日内由建设单位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 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 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 会办公室,下同)备案。 会办公室,下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拆除前 七日内,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 七日内,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 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 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项目 建设保证金可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进度, 建设保证金可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进度,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回拨使用。 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回拨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 被改造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存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依据。 被改造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存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依据。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 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协商确 定。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 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 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 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 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由 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 偿安置协议。 偿安置协议。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 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 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 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 付款期限、 费等内容。 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 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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