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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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

一、路口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路口安全隐患,是指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意规律交通事故的路段。路口安全隐患的排查,应依据交通事故的原因、类型,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进行。

(一)立体交叉

(1)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3)二、三、四级公路间的交叉,直行交通量很大,在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二)平面交叉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定应考虑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1)四车道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

(2)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作渠化设计。

(3)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当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

(三)公路与铁路相交叉

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有立体交叉和平面交叉两种方式。其中平面交叉包括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两种形式。铁路道口,是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 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是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75~1.5 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0.4~1.2 米。人行过道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公路、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角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 度,且道口应符合侧向了望视距的规定。

(2)设置铁路道口或人行过道进行平面交叉时,必须根据《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

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的批准。

(四)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

(1)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必须设置通道或天桥。

(2)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3)二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应设置平面交叉;地形条件或公路交通量大时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4)二级及其以上公路位于城镇或人口稠密的村落或学校附近时,宜设置专供行人通行的人行地道或人行天桥。

(五)公路与管线等相交叉

(1)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应大于45度。

(2)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应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不应小于60 度。

(3)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埋置地下通道;管道与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相交叉时,应埋置套管。通道与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4)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

二、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路段的安全隐患,是道路规划、设计、建设中的安全隐患或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一规律性交通事故的路段。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可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进行。

(一)急弯路段。单个急弯路段:平曲线半径(R)小于一定半径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 米,三级公路R<60 米,四级公路R<30米)。连续急弯路段:连续有3 个或3 个以上小于一定半径(R)的反向平曲线间设置直线时,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L)小于一定长度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L<50 米;三级公路R<60米,L<35 米;四级公路R<30 米,L<25 米)。

(二)陡坡路段。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的路段(二级公路I>6,三级公路I>7,四级公路I>8)。

(三)连续下坡路段。长度大于3公里的连续下坡且平均纵坡(I%)大于一定坡度的路段(二级公路I>4.5,三级公路I>5,四级公路I>5.5)。

(四)视距不良路段。会车视距(L)不满足规定的路段(二

级公路L<150 米,三级公路L<80 米,四级公路L<60米)。

(五)路侧险要路段。沿溪线的路侧陡崖、深沟路段和高填土、高挡墙路段(陡崖、深沟深度和边坡高度或挡墙高度大于4 米);路侧距离土路肩边缘3 米内有江河、湖泊、沟渠、沼泽等路测未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路段。

三、道路出现损毁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对于易受气象、意外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路面损毁、坍塌、滑坡、落石、泥石流等情况的路段,应当进行排查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道路坍塌,是指道路出现塌方、坑陷,致使车辆、行人不能正常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的情形;道路坑漕,是指道路出现坑凹,对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造成困难的情形;道路水毁,是指道路受漫水、雨水的影响,发生毁坏的情形;道路隆起,是指道路的路面出现的隆起现象。

四、停车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停车场安全隐患的排查,主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排查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是否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是否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是否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五、道路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道路附属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主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法》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以及《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道路附属设施,是指在道路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附属物。道路附属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主要排查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是否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是否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是否存在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情形。

安全视距,是指车辆驾驶员在行车中能看到前方一定距离的路面,以发现路上的障碍物或迎面来车时,能在一定的车速下及时制动或避让,从而避免发生事故所必须的最短距离。为保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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