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广场众筹项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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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广场众筹项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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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万达广场众筹项目众筹项目协议(线上版本)》(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上海万达稳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发起人”)和快钱信息平台用户(以下简称“投资人”)订立。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发起人系由万达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财富”)作为普
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海钱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2.发起人通过交易安排拥有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众筹标的,并拟转让该等众筹标
的;
3.投资人为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市场投资人;
4.发起人拟同意以认购价格将众筹标的份额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拟同意以认
购价格自发起人处受让众筹标的份额。
双方经平等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兹信守。
1定义
如无另有约定,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定义如下:
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第10.1条所规定的含义
本协议指本协议首部所规定的含义
不可抗力事件指依合同法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
何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响
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
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
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
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
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超筹指本协议第3.5条所规定的含义
到期日指依据本协议第6.2条或第6.3条的约定,由发起人
向投资人回购众筹标的份额之日
发起人指本协议首部所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机构投资人指快钱金融邀请的有意参与项目公司投资的特定
机构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投资资金指机构投资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出资而投入的资金
交易安排指本协议第2.2条所规定的含义
快钱金融指快钱(天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快钱信息平台指快钱信息平台公司运营的用于万达广场众筹项
目相关信息展示的网络平台
快钱信息平台公司指上海快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快钱账户指投资人或发起人在快钱支付公司开立的支付账
户
快钱支付指快钱支付公司为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支付提供的
第三方支付服务
快钱支付公司指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年化收益指本协议第2.2.2条第(1)项所规定的含义,“年”按36
5日计算
认购价格指本协议第3.2条所规定的含义
认购价款指投资人根据认购价格向发起人支付的价款
实际众筹资金指万达广场众筹项目项下发起人通过众筹方式最
终取得的投资人购买众筹标的份额的认购价款收益派发日指本协议第5.1条所规定的含义
收益起始日指在众筹成立的情况下,本协议附件一万达广场众
筹项目要素所述之收益起始日
投资人指本协议首部所规定的含义
退出收益指本协议第2.2.2条第(2)项所规定的含义
万达广场众筹项目(或本项目)指众筹项目推广名,具有本协议第2.1条所规定的含义
万达商业地产指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关联
方
合伙企业指发起人与快钱金融(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有
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项目公司。
机构投资人(如有)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后续加
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指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包括对
其所作的修订、补充或重述
项目成立日指万达广场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项目成立之日
项目公司指自有租赁物业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主体,原则上一
处自有租赁物业应设立一个项目公司
再转让受让方指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由投资人向其转让所持
众筹标的份额的主体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众筹标的指根据本协议第2.2.2条的约定,发起人作为合伙人
拥有的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收益权利,但发起人
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任何其他权利仍归发起
人所有
众筹标的份额指本协议第3.1条所规定的含义
众筹标的份额凭证指发起人在快钱信息平台展示的证明投资人持有
众筹标的份额的电子凭证
众筹成立指本协议第3.5条所规定的含义
众筹期指本协议附件一万达广场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众
筹期。发起人保留提前终止众筹期的权利,如有
变动,实际众筹期以快钱信息平台上的公告为准众筹规模指本协议附件一万达广场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资
金规模
自有租赁物业指本协议第2.2.1条所规定的含义
最长持有期限指本协议第6.1条所规定的含义
2万达广场众筹项目
2.1根据本协议约定,发起人向投资人转让众筹标的份额,且拟将转让众筹标
的份额取得的实际众筹资金通过交易安排最终投资于建设自有租赁物业
,再通过年化收益和退出收益等方式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投资人同
意认购众筹标的份额并有权取得众筹标的份额对应的投资收益(按上述
方式及本协议进一步约定所定义的众筹项目简称“万达广场众筹项目”
或“本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万达广场众筹项目仅作为商业推广名称,不应被视为发
起人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人做出了保本付息或固定收益回报
的承诺,发起人有权根据政府监管部门、快钱信息平台的要求或根据发
起人自身需求,更换该等商业推广名称,且无须提前通知投资人,但发起
人应在该等商业推广名称更换后及时在快钱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2.2万达广场众筹项目的交易安排
2.2.1交易安排
发起人拟联合其他机构投资人,通过合伙企业及项目公司将实际众筹资
金和机构投资人投资资金扣除众筹费用之后投资于自有租赁物业,并以
第2.2.2条所得收益分配给投资人。机构投资人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发起人
、机构投资人及合伙企业另行约定。
合伙企业以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和/或对项目公司增资等方式,通过项目公
司新建自有并对外招商出租万达广场项目(以下简称“自有租赁物业”,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