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证及其管理。
第三条贷款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风险控制原则: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风险。
服务便利原则:为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透明公正原则:确保贷款证发放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贷款证的定义和功能第四条贷款证是指本信用社(银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颁发的,用于证明其信用状况和贷款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贷款证的功能包括:证明持证人的信用状况。
作为申请贷款的资格证明。
记录持证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信息。
第三章贷款证的申请与发放第六条农户、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证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证。
第七条贷款证的申请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审核批准。
发放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持证人使用贷款证申请贷款时,应遵守本信用社(银行)的贷款政策和程序。
第九条贷款证的管理包括:贷款证的登记和存档。
定期对持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贷款证的挂失、补发和注销。
第五章贷款证的风险控制第十条贷款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设定。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贷款证使用规定的持证人,本信用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取消贷款资格。
收回贷款或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六章贷款证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信用社(银行)应建立贷款证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贷款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贷款证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1-0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治理方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效劳领域,提高效劳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依据《〔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贷治理根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淌资金和消费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掌握、周转使用”的治理方式。
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
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根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展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治理。
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头。
其次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商户。
对信用度高、有进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第八条贷款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二〕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承受农村信用社监视;〔四〕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五〕实行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力量和归还贷款的能力;〔六〕能供给有效担保;〔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用途。
主要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淌资金的缺乏局部或合法的生活消费,使用范围包括商贸业、饮食业、效劳业、修理业、科技询问、旅游等行业。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
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贷款条件(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二)必备条件:1.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第八条贷款方式。
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评级与授信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引言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需要通过贷款来解决资金需求。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制定和实施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申请条件个体工商户在申请贷款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持有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并符合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要求; 4. 具备还款能力,能够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
二、贷款额度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
三、贷款利率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根据市场利率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浮动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公开透明地向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利率信息,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还款方式个体工商户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或灵活还款等方式,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来确定。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五、逾期还款处理个体工商户若发生逾期还款情况,金融机构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逾期还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严重逾期还款的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有权采取追索贷款、向征信机构报告等措施。
六、风险管理个体工商户贷款属于一种风险较高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了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来评估和监控其贷款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七、监督与处罚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金融机构依法按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
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贷款条件(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二)必备条件:1.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第八条贷款方式。
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评级与授信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2)
附件2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类信贷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客户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不含农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私营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类和消费类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第四条个人类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和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坚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主,严格客户条件准入,合理确定贷款要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个人类贷款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设置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
县级行社按照信贷流程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
根据操作流程的风险特征,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受理调查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和档案管理岗等主要岗位,实行岗位分离、职责明确、前后监督。
第六条前台客户部门为基层行社和县级行社相关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管理、业务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等。
第七条中台信贷评审部门为县级行社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制度制定、集中审查和审批、产品研发、辅导检查、业务培训、风险监控等。
第八条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信贷风险审查、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个体私营经济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规范个体私营经济户信贷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系指在本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贷款证(以下简称贷款证)是以个私户自愿申请为前提,信用等级评定为依据,签订合作协议为条件,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颁发并凭以获取贷款的资信证明。
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以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评审,由信用社按属地管理原则颁发。
第四条颁发贷款证坚持“信用评定、限额控制、周转使用、一年一定(审)”的原则。
第二章颁证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辖区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基本条件。
(二)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规定,市场前景好,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年龄在22—60周岁以内。
(三)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可供自己支配的不动产,已取得信用社社员资格、工商联(商会)会员资格或个体协会会员资格。
(四)在所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个人账户,并承诺与信用社保持长期的信用往来关系。
(五)道德品行和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
(六)资产负债率和销售收入归社率达到规定比率。
(七)愿意接受信用社信贷、结算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信用社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八)信用社认为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颁证程序第六条提出颁证申请。
符合领取贷款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领贷款证时,应向所辖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第五条所列相关资料复印件,填写《个体私营经济户信用贷款证申领登记表》,建立信贷关系。
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
第七条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社信贷人员对申请颁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逐户调查摸底。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延期续贷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延期续贷管理办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延期续贷管理办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
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现状,在保持有效担保安排下,通过续贷方式,在最长可延期范围内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免收罚息。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符合新发放贷款条件的优质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日无需偿还本金,通过发放新贷款结清原到期贷款,继续使用该行贷款资金的业务。
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可设置宽限期、期限调整、展期或续贷一年等方式解决。
生产经营良好、未来可持续经营且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的融资服务-“中银接力通宝”。
经审批通过后,允许企业在贷款到期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继续使用该行贷款资金。
对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还款困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延期续贷支持,最长可延期三个月。
符合条件的信用类贷款可通过“建行惠懂你”APP申请线上自动延期。
贷款到期且有持续经营需求的企业可申请无还本续贷。
对经营正常但因受疫情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等线上方式完成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功能,配合业务宽限期、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系统功能,支持客户灵活应对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临时还款困难,帮助其共渡难关。
针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主等,开展无还本续贷。
针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主等,对于符合该行相关授信要求,可以提供无还本续贷,应急资金转贷等服务。
该行发放的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主动申请并通过审批,可在不归还本金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具体方式为设置宽限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调整还款方式等。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经其主动申请,无须归还贷款本息,为其办理延期业务。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
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 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 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T授信受理T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T提出授信意见T授信审查、审批T签定授信合同T核发贷款证T办理担保手续T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信用社(银行)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是向农村个体经营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客货运输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农户。
主要包括:(一)收购加工业:从事粮食、蔬菜、禽类、畜类、水产品、特产品等收购加工的农户和经纪人;(二)批发零售业:从事农副产品、食品、生产资料、建筑材料和其他日用百货等批发零售行业的农户;(三)客货运输业:从事客运、货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农户;(四)其他服务业:从事旅馆、饭店、幼儿园、洗染、理发、保健、家用电器、机动车修理维护等服务行业的农户。
第四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用途包括收购资金、购买加工原材料、购买运输工具、人工费用和其他经营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二)借款人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从事所属行业一年以上;(三)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营效益良好;(四)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六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按照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经营规模、项目收入、资金需求、自有资金情况、提供担保人(物)等情况确定。
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项目资金投入的70%。
第七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借款用途、贷款额度和偿债能力综合考虑确定。
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客货运输业用于购买运输工具的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要分期还款。
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第九条办理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借款人须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 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第七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
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其中:(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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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更新时间:2009-7-11 10:33:38 作者:张祖波点击数:1583则第一章总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第一条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二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
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
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五条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贷款条件第七条(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二)必备条件: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1.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一次核定、随用第八条贷款方式。
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信用评级与授信信用等级设定。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
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第九条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70分)—90分。
较好:信用等级评分在70分(含分。
分)—一般:信用等级评分在60分(含6070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具有本地户口,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居住稳定。
周岁(含60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周岁)至周岁(含(二)年满 1818(三)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四)借款人品性良好,诚实守信,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与信用社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且近年来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稳定的经济收入。
(六)有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行为或有不法行为的不能参与评定信用等极。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评定信用等级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
(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三)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及个人像片。
(四)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房产证、租赁协议和租赁收据,复印件各1份)。
(五)年缴税证明或依据(证明可以到税务部门出据)原件(复印件1份)。
(六)抵(质)押贷款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复印件1份)。
(七)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第十二条评定程序:。
并填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调查表》调查。
信贷员对个体工商户基本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一)(二)审查。
信用社(分理处)审贷委员会安排不少于二人的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员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填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
(三)评分确定等级。
信用社(分理处)召开审贷小组会议,对申请人评分,确定信用等级,讨论核定授信限额。
(四)审定。
信用社(分理处)审贷小组负责人根据审贷小组意见确定申请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限额。
但不能高于审贷小组确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限额。
(五)评级通知。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评定为较好、一般信用等级的,信用社信贷调查人员向申请人发送《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评定为优秀信用等级的应报联社(合行)审批后,方可向申请人发送《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份)、信用社(分理处)优秀信用等级审查。
评定优秀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社(分理处)应将借款人评级提供的资料(各1第十三条填具的有关调查及评级表(审批表2份,其他表格1份)报送联社(合行)审查审批后,联社(合行)向报送单位返还1份审批表。
授信额度。
根据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担保手续,确定不同的授信限额:第十四条90%。
(一)凭证质押最高授信限额为质押凭证金额的。
(二)抵押担保最高授信限额为抵押物评估值的70% (三)保证担保(含联保)授信限额以借款人还贷能力和保证人代偿能力确定。
签订合同(协议)。
借款人需使用贷款时,夫妻双方与担保人应持借款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到评级信第十五条用社(分理处)办理借款手续。
经信用社(分理处)审查无误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签订借款合同。
(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或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并附担保承诺书。
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成员与信用社(分理处)共同签订联保协议及联保贷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联保贷款合同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
(三)签订扣划款协议书。
(四)借款合同签订后,信贷员应填写一式二份信用城镇个体工商户登记簿,一份信贷员留存,贷款审查时使用,一份交临柜人员办理贷款时审核使用。
利率优惠。
对评上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享受不同的优惠利率。
优秀、较好和一般可享受不同的浮动利率,具体第十六条浮动比例由各联社制定。
办理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时,按农户联保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对未评上信用等级的借款户只能发放抵押(质)担保贷款,不享受优惠利率,具体上浮比例由各联社(合行)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及还款方式第四章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借款人,首次申请使用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第十九条(一)书面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他项权证原件或质押凭证原件。
信用社(分理处)应作为有价单证登记保管。
以后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只须向贷款人提供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贷款。
客户受理。
信贷员接到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时,应及时与登记簿核对,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贷款额及余额是否超授信第二十条限额。
贷款调查。
信贷员对受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实际调查了解,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用途。
信贷员应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第二十一条人贷款调查审批表》签注意见,包括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借款申请使用用途、贷款额是否超核定限额,发放贷款的审查意见,有权审批人签暑审批意见。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调查审批表》为一式二份,一份归入信贷档案管理,一份由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使用。
贷款发放。
信用社(分理处)临柜人员对借款申请书、《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调查审批表》、有效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填第二十二条制借款借据和贷款发放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借款人应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盖手印。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调查审批表》作借款借据附件一并装订保管。
1年,超过一年的应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
借款人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合同期限。
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还款及结息方式。
个体工商户贷款还款方式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按季结息,分期还款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贷后管理第五章贷后管理。
信贷员应按季度对借款人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一)建立跟踪检查制度。
信贷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一个季度检查不低于一次,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跟踪检查表》,检查表归入信贷档案管理。
天抄列还款通知,提前10天送达借款人,并签收回执归档管理。
(二)到期催收。
建立个体工商户贷款跟踪监控体系,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15(三)到期管理。
个体工商户到期未及时归还又未向贷款人申请办理展期的,贷款人应终止对其在授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待归还结欠贷款后方能向其发放贷款。
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出现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还款的,根据不良贷款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贷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贷款,采取提前收回部分信贷违约处理。
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或全部贷款和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六章信用等级管理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是指每个年度终联社(合行)对信用个体工商户自评定信用等级以来资信状况进行的审查。
全面完成对信用个体工商户的年度审查工作。
根据年审情况,分别在年审表、登记簿分理处)( (一)每年一季度前各联社合行)应组织辖内信用社(上加盖“年审合格”、“基本合格”、“年审不合格”印章,并注明审查日期。
(二)对年审合格的应予晋升信用等级,基本合格的降低信用等级,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信用等级。
对晋升、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的按相应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利率。
优秀信用等级晋升的,按竞争发展的需要,可进一步实行优惠利率。
(三)年度审查的程序:由信贷员填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年审表》,按年度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由信用社审贷委员会集体审定。
(四)年度审查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年检。
.审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
根据贷款跟踪检查记录,借款人有无将资金非正当使用(如高利转借、赌博、转移用途或其他非法营利活动等)的行 2为。
3.审查借款人评定信用等级以来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4.审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结息。
5.审查借款人评定信用等级以来有无恶意拖欠贷款或其他不良行为。
6.审查信用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以来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情况。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审为“基本合格”:。
)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 (笔2年度中逾期贷款笔数达到1.2.2次不能按期结息的。
(日内归还,未形成呆滞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
3.单笔借款逾期1个月以上(含1个月),但在90未向信用社开户存款,建立良好信贷关系的。
4..资金转移用途,但能按期结息和还贷的。
5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优秀信用等级降低为较好信用等级;较好信用等级降低为一般信用等级;一般信用等级的则取消信用等级。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一律取消信用等级: 1.提供虚假资证,骗取信用社(分理处)及有关人员信任的。
2. 非正当使用资金,如高利转借、赌博、从事非法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