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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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增城区辖区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规划局”)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Word版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Word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来源:作者:日期:09-07-0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9〕9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三日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杨箕村拆迁补偿方案

广州杨箕村拆迁补偿方案
3.本方案的修改和补充,由广州市杨箕村拆迁指挥部负责,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本方案的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九、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拆迁补偿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被征收人应认真阅读本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参与拆迁补偿。广州市杨箕村拆迁指挥部将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依据土地市场价格,结合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用途、年限等因素,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3.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参考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六、补偿程序
1.征收决定:依法发布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
2.征收评估: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等价有偿:按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给予等价有偿补偿。
3.综合考虑:充分关注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生活影响及搬迁安置需求,实施综合补偿。
4.分类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结构、年限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
三、补偿范围
1.房屋及附属设施: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土地使用权: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广州杨箕村拆迁补偿方案
第1篇
广州杨箕村拆迁补偿方案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精神,推进广州杨箕村地区城市更新改造,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杨箕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方案。
五、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结构、年限等因素,参考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房屋补偿标准。

佛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佛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佛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佛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进行土地征用和拆迁工作,政府对被征用和拆迁的居民或单位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过程,也是为了推动城市现代化进程,提高城市功能和形象,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佛山市制定了一系列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被征地拆迁补偿金、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搬迁补助等内容。

首先,被征地拆迁补偿金是指政府根据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后给予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合理补偿。

其次,安置补助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提供的经济援助。

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被征地拆迁人,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帮助其重新安置居所,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再次,过渡期生活补助是指在被征地拆迁后,被征地拆迁人需要一定时间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状态,政府将给予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以减轻其生活压力,确保其顺利过渡。

最后,搬迁补助是指在被征地拆迁后,被征地拆迁人需要进行搬迁和重新安置,政府将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以减轻其搬迁成本,确保其顺利完成搬迁过程。

总之,佛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是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政府将继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其合理公正,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就。

广东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如何规定的?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其他。

我国政府为了城区建设等的需要等,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为了防止引发民乱,政府在征地后,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计算征地补偿金。

该补偿金是以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故而各地的补偿额度是不一样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广东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的相关规定。

▲一、2017年广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规定1、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征地流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引言:征地补偿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扩建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或者土地使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沿海省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征地问题极为突出,因此制定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以保障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背景介绍广东省地处中国南方沿海地区,面积约18.78万平方公里,是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广东省的土地资源成为宝贵的发展资源。

为了推动经济建设、城市化进程以及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广东省政府不得不进行征地,但也面临着如何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问题。

二、征地补偿保护的原则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明确了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在尊重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2. 国家法律法规优先:广东省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确保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补偿种类多样化:广东省应当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和价值,给予农民多种形式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就业安置等多种方式。

4. 补偿标准透明公开:广东省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标准明确公开,确保农民对补偿标准的了解和监督。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1. 土地货币补偿: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广东省将按照土地的等级和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等级等因素进行测算确定。

2. 土地置换:对于不愿意接受货币补偿的农民,广东省将提供相应的土地供农民自愿选择进行置换。

置换土地的面积、质量等应当与被征地土地相当或更好。

3. 就业安置:对于因征地失去经营土地的农民,广东省将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或创业。

4. 生活补助:对于因征地失去土地居住房屋的农民,广东省将提供相应的住房补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征收土地,并不是一拍桌子就可以决定的事情。

首先,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指导土地征收工作的进行;其次,因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也会有所差异。

以广州为例,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年版《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要点提炼《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2月22日印发,是对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修订完善。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包括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完善规范。

《办法》共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则共五章内容,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一)总则部分。

在第一章总则内容上,本次修订主要完善的内容有:一是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了相关部门名称表述。

二是明确征地相关公告的方式及程序要求,对《办法》所涉及相关公告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统一的细致规范。

(二)征地程序部分。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对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相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地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产权注销(变更)、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

结合上位法及我市土地征收的实际,明确各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对征地前期工作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六步骤”进行了逐条细化;对征地批复后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款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地奖励或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等进行了逐条明确。

二是增加了征地过程中公证介入的内容和规范。

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明确提请公证的程序。

广东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广东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广东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广东省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田的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

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农业大省,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广东农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东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依据土地征收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根据土地征收法,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农田的地块面积、土地肥力、农作物产量、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在广东省,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也遵循这一原则,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其次,广东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农田保护费、农田基本建设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农田的补偿,其金额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肥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农田保护费是指对农田资源的保护补偿,旨在保障农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农田基本建设补偿费是指对农田基础设施的补偿,包括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

再次,广东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征收补偿的执行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广东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完善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随着农田征收的不断进行,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与时俱进,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利益诉求。

总之,广东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确保农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真正让农民从中受益,推动广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分享到发布时间:2017-05-09 编辑:许莹莹手机版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全文,欢迎浏览!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83年1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支援国家建设,按时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建设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征地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省、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征地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建设委员会(基建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并对本地区的征地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征地审批权限:一、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两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五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五户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划定用地范围线,发给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土地,用地单位需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国房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

确需征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征地工作由同级国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章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国土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广州征地新补偿标准

广州征地新补偿标准

广州征地新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广州市的土地征地工作也日益频繁。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广州市政府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近期,广州市政府发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广州市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全面的补偿。

在征地补偿范围内,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补偿费将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等级和面积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将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评估,给予适当的补助。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将在农民安置后的一段时间内给予补助,以帮助农民渡过生活的难关。

其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更加注重公平和合理。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广州市政府将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真正反映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

同时,广州市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补偿资金能够真正落实到被征地农民手中,杜绝任何形式的挪用和浪费。

再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广州市政府将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与新的产业发展,帮助他们实现可持续的生计。

同时,广州市政府还将加强对被征地土地的合理利用,确保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总的来说,广州市发布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对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的补偿标准将更加全面、公平、合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为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和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广州市政府将继续致力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不懈努力。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_(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_(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

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标准》公布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标准可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确实未达到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八、《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单位:万元/公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

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确实未达到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一般2-3年调整更新一次。

八、《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广东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广东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单位:元/亩
树种按龄组补偿参考标准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
桉树
2700
3400
4200
黎蒴
2400
3200
3800
速生相思
2400
3200
3800
南洋楹
2400
3200
3200
杉木
2700
3400
4200
马尾松(广东松)
2100
2800
3400
湿地松(国外松)
2100
2800
3600
软阔(荷木)
2100
280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一类
99.45
76.50
30.60
103.28
二类
76.05
58.50
23.40
78.98
三类
64.35
49.50
19.80
66.83
四类
58.50
45.00
18.00
60.75
五类
46.80
36.00
14.40
48.60
六类
42.90
六类
圣堂镇、大槐镇、君堂镇、东成镇、良西镇、 牛江镇、横陂镇、那吉镇、大田镇
七类
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
单位:年
树种
龄组划分
龄级
期限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桉树
2以下
3—4
5—6
7—8
9以上
2
黎蒴
2以下
3—4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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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公布 2003年07月29日12:48 南方日报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办法进行。

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两类:一类地区包括省划定的50个山区县(市、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即:汕头市(不含南澳县),汕尾市(不含海丰、陆河县),潮州市(不含饶平、潮安县),揭阳市(不含普宁市、揭西县),茂名市(不含高州、信宜市),阳江市(不含阳春市),湛江市,河源市的源城区,韶关市的北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云浮市的云安县,清远市的清城区;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第五条全省统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项目,各项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项目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补偿费等8项(国家有新规定除外)。

计征标准如下:(一)耕地占用税国家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农业税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停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三)耕地开垦费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每平方米20元;县级市辖区内每平方米15元;县辖区内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15元。

(四)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2%提取。

(五)土地补偿费征用水田的,不收取路桥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一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一类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二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二类项目)按9倍补偿;征用其它耕地的,一类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二类项目按7倍补偿;征用鱼塘的,一类项目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二类项目按10倍补偿;征用其它农用地的,一类项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二类项目按6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它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它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平均年产值以经县级统计部门审核的乡(镇)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六)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最高额不超过土地年产值的5倍。

(七)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它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偿费。

征用1亩耕地及其它农用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于该县农业人口总数除以耕地总面积。

该县农业人口数,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计年报中征地前三年的农业人口平均数为准。

耕地总面积以县级统计部门统计年报数为准。

依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八)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必须按下列标准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1.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2.林木补偿费: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3.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

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

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

以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除上述8项税费项目外,还须按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103号)、《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粤财综[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使用国有土地按下列原则补偿使用国有农用地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补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第七条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执行。

其它房屋拆迁,根据不同地区类别、房屋结构,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一类地区: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按500元补偿;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按400元补偿;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350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25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简易棚房,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

二类地区: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按750元补偿;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按600元补偿;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500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35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250元补偿;简易棚房,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

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10%计取。

(二)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三)围墙每平方米按50元补偿;挡土墙每立方米按80—100元补偿;晒谷场、粪池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

(四)坟墓迁移补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1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80元;骨坛每个补偿50元。

《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五)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气)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单独签订拆迁合同。

拆迁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各业主协商后直接支付。

第八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九条委托地方政府包干征地的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2%计取。

第十条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

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被征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凡扰乱、阻碍建设项目和破坏建设项目,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应当把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等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户,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

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第十三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费,或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煺饔猛恋胤桨傅氖凳?第十四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

有关使用规定和补偿问题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到被征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等,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月13日省政府公布施行的《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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