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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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冲、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普及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整个项j外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尾工的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各阶段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时,水利工程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算完成施工任务,不得进行鉴定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档案资料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第四条档案资料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验收文件等。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收集第五条收集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收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条收集责任: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整理第七条整理要求: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项目、时间等顺序进行整理。

第八条整理方法:采用电子化和纸质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料的可追溯性和易用性。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九条保管场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的环境中。

第十条保管期限: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利用第十一条利用原则: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保密、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程序:档案资料的利用应经过审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保密第十三条保密要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保密措施:采取物理和电子双重保密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章档案资料的移交第十五条移交条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单位或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移交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九章档案资料的销毁第十七条销毁条件: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可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档案资料的销毁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监督机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检查机制:定期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oc8)(1).doc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oc8)(1).doc
第四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一般可根据本规定附表《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特殊专业的建设项目可参照附表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全过程中应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6、设备测绘、验收记录长期
7、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长期
九、涉外文件
1、询价、报价、投标文件短期
2、合同、合同附件*长期永久保管期限主管建设施工设计序号归档文件机关单位
3、谈判协议、议定书*长期永久
4、谈判记录长期
5、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短期
6、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短期
7、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永久
2、设备及管线安装施
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短期短期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长期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短期
(4)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长期短期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长期长期
(6)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长期短期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安监局出台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最新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doc-11)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doc-11)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成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范围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尾工的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施工过程中要有能保证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十四条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办法理
1、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
2、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负责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既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三章 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

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2、设备及管线安装施
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短期短期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长期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短期
(4)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长期短期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长期长期
(6)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长期短期
4、工程现场声像材料பைடு நூலகம்久
5、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短期永久
七、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
1、技术准备计划短期
2、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短期
3、开停车方案短期
4、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长期
5、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短期保管期限
主管建设施工设计
序号归档文件机关单位单位单位
6、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长期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长期永久长期
2、可行性研究报告长期永久长期
3、项目评估长期永久长期
4、环境预测、调查报告长期永久长期
5、设计任务书、计划
任务书长期永久永久
二、设计基础材料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永久*永久
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永久长期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3、主要材料消耗、器材管理短期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是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操作:1.集中管理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性。

2.完整记录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投产等各个环节的资料。

3.准确性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的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篡改。

4.及时性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证项目的实时记录和档案资料的及时调阅。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档案按照以下分类进行:1.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规划原则、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2.基本建设项目设计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

3.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资料。

4.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质量报告、工程验收等资料。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档案:包括项目的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等资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归档程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归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档案资料的收集:按照规定,收集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

2.档案资料的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

3.档案资料的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分类和编号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划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第六条对于违反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档案》
【年(卷),期】1988(000)005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
【总页数】7页(P10-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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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探析 [J], 陈志明
2.《新建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200~250km 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300~350km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通信篇)解析 [J], 张健
3.原国家计委发布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J],
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J], 无
5.国家计委制定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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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oc

2020年整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doc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湖,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励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出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出、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虽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档案工作,依照《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一节档案资料的种类1. 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验收合格证明等原始文献;2.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协议、合同、施工方案及执行情况记录等文件;3. 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开支清单、验收及结算预算等财务账目资料;4.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修保养等各类技术与管理文件、资料;5. 建设项目委托设计、施工、检测、检验等单位的承包协议、技术交底记录等资料;6. 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节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作业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建设环节中重要的时间节点、验收阶段、竣工验收等关键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录、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档案草案的编制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确保草案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3. 档案草案的审核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多部门联合审核,并且在建设单位内部会签,审批完毕后方可正式备案。

第三节档案资料的安全保护和利用1. 建设单位应将档案资料存放在防火、防盗、防震、防潮、防虫等多重保护措施的档案室内,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

2. 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阅、使用该建设项目档案资料,一旦发现,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3. 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有利于后期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升级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应在相应的档案资料中体现。

第四章档案的归档与审查第一节档案的归档1. 建设项目的全部档案资料应及时归入建设单位的档案保管系统,经过审核后,在一年内报送到上一级档案部门。

2. 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文号、时间、类别、卷内文件序号等信息要素进行归档整理,保证档案资料能够快速高效地检索。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

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

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

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

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

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保障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可靠、便捷使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种类型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档案保管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成立档案保管机构。

本机构应当具有保密、专业、安全、稳定的特点。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档案的分类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按项目组织管理原则进行分类,分为项目管理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竣工验收档案、运行使用档案、变更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参考资料档案等多个类别。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确保准确、完整、原始在内的原则。

各阶段档案的及时汇总,交由档案保管机构归档,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收集记录表,明确归档档案的类型、数量、文件编码、保存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汇总收集的档案需要进行整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归档规范和统一化。

档案管理员应当对档案进行检查、鉴定,并填写目录,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修复、翻新。

第七条档案的归档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应当按照编制目录进行归档。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规范档案归档,规定每卷档案的标识和命名方式,并归档到安全、稳定、易于查阅、保密性好的位置。

第三章档案的审核和利用第八条档案审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审核项目档案的整理质量,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收集到的相同类别的档案进行汇总比对,如发现记录错误、漏标签、重复、同一档案有两个以上版本,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第九条档案借阅和利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办事、责任到人、面向社会、服务第一的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概述二、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三、档案整理方法一、概述(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定义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根据国家标准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规定,科学技术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科技档案的一种门类。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特点1、专业技术性;(按专业特点整理)2、成套性;(文字材料和图纸不分开)3、现实性;(边形成边利用,准确性)4、复用性;(重复利用)5、多样性和数量大(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作用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项目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项目建设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其纳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建设项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高速公路的档案管理不仅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在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

竣工文件的整理和工程外业一样,都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竣工文件的整理常常落后于主体工程的进展,因此各参建单位在工程一开始就应重视档案的收集、整理。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概述1.1 背景和目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强化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性。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基本建设单位和相关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2.1 遵循法律法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2 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3 保障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机密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中涉及机密信息的部分应当得到妥善保护,避免泄露和不当使用。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不仅应当用于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还应当发挥其在后续工作中的利用价值,促进知识的积累和传承。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3.1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建立和整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在项目开始阶段建立,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2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和存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进行分类存储,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密程度进行合理的存储安排,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检索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的及时查阅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4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审批和借阅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审批和借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各级基本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2 评估标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评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结语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各级基本建设单位和相关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和可靠性,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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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

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

施工过程中要有能保证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

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章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

第十四条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1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

2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负责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一般可根据本规定附表《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特殊专业的建设项目可参照附表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全过程中应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保管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03.17公布附表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序号归档文件保管期限主管机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一、可行性研究、任务书1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长期永久长期2 可行性研究报告长永长期久期3 项目评估长期永久长期4 环境预测、调查报告长期永久长期5 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长期永久永久二、设计基础材料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永久永久2 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永久长期3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设计基础材料永久长期三、设计文件1 初步设计永久永久2 技术设计永久永久3 施工图设计短期永久4 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永久5 设计计算书长期永久6 关键技术试验永久7 总体规划设计永久永久8 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长期永久永久四、工程管理文件1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补偿协议书永久2承发包合同、协议书、招示、投标、租赁文件永久永久长期3 施工执照永久4环保三同时、消防、卫生等文件,水、暖、电、煤气供应协议书永久五、施工文件1 土建施工文件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短期长期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工艺长期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长期4)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长期长期5)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代用核定审批永久短期6)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察永久短期7)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图永久长期8)施工记录、日记、大事记短期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长期10)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永久长期11)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长期长期12)交工验收记录证明长期长期13)施工总结、技术总结永久14)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永久永久2 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短期短期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长期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短期4)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长期短期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长期长期6)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长期短期7)设备调试记录短短期期8)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长期长期9)系统调试、试验记录长期短期10)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短期短期11)管线标高、位置、坡高测量记录长期长期12)中间交工验收记录证明、工程质量评定长期长期13)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长期长期3 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短期短期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长期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短期4)调试、整定记录长期长期5)性能测试和校核长期长期6)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长期长期7)操作联动试验短期短期8)电气装置交接记录短期短期9)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长期长期10)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长期长期六、竣工文件1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永久永久2 全部竣工图永久3 项目质量评审材料永久4 工程现场声像材料永久5 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短永期久七、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短1 技术准备计划期短2 试生产管理体、技术责任制期短3 开停车方案期长4 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期短5 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期长6 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期短7 运行记录期短8 技术培训材料期永9 产品技术参数、性能、图纸久短10 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材料期八、工艺、设备1工艺说明、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长期2产品检验、包装、工装图、检测记录长期3 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长期4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短期5 设备、图纸、说明书长期6 设备测绘、验收记录长期7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长期九、涉外文件1 询价、报价、投标文件短期2 合同、合同附件长期永久3 谈判协议、议定书长期永久长4 谈判记录期短5 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期短6 出国考查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期永7 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久永8 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久短9 技术问题来往函件期永10 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及设计联络久短11 国外设备储存、运输期永12 开箱检验记录、商检及索赔久短13 国外设备、材料的防腐、保护措施期长14 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文件材料期十、财务、器材管理1 财务计划、年度计划短期2 工程概算、预算、决算永久3 主要材料消耗、器材管理短期4 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永久十一、其他资料1 有关的国外技术标准短期2 有关的专利说明短期十二、科研项目1 开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长期永久2 协议书、委托书、合同永久3 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永久4 实验记录、图表、照片永久5 实验分析、计算、整理数据永久6实验装置及特殊设备图纸、工艺技术规范说明书永久7实验装置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事故分析长期8 阶段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永久9成果申报、鉴定、审批及成果推广应用材料永久永久10考察报告、重要课题研究会议、专业会议文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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