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8修正)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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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设定风险阈值和监测指标,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风险,防 止风险扩散和升级。
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回顾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责任 部门和人员,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
定期对风险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检查 ,评估措施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措施。
房地产估价机构 管理办法
汇报人:XX 20XX-02-07
目录
• 引言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 房地产估价业务规范 • 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保障估价 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维护房地 产市场秩序。
建立严格的估价报告审核制度 ,确保报告质量。
审核结果处理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 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估价报 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04
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设置
具备房地产估价相关学历背景或专业培训经历。
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估价实践经验,熟悉市场动态和相关 法律法规。
取得国家或地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02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
处理,同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保密措施
03
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诚信档案建设及信息共享
诚信档案建设
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违法 违规行为等信息。
信息共享机制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8修正)_规章制度_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8修正)_规章制度_](https://img.taocdn.com/s3/m/475c70cd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f4.png)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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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房地产评估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还是拆迁补偿、税收征缴等方面,都离不开准确、公正、客观的房地产评估。
为了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地产评估的质量和公信力,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1、评估机构的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其人员素质、业务能力、业绩等因素进行划分,并按照不同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规模和复杂程度的评估业务。
2、评估人员的资格从事房地产评估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3、继续教育与培训为了保持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评估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
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评估理论与方法、市场动态等方面的知识。
二、评估程序管理1、委托与受理房地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需求的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委托方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评估所需资料,并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评估费用等事项。
评估机构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评估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委托,应当不予受理,并向委托方说明原因。
2、实地查勘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勘,了解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包括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建筑物结构、装修情况等。
实地查勘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实地查勘记录,由评估人员和委托方签字确认。
3、市场调研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调研,收集相关的市场交易案例、价格信息、政策法规等资料,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为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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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是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
具体来说,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合法开展活动。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遴选具备法律资格的估价人员,并依法设立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估价人员进行考核。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质量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估价流程,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保障客户利益,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等问题,维护估价行业的合法经营秩序。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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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振兴,使得房地产评估成为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房地产评估的管理和规范,本文将探讨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评估机构注册与资质认定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评估机构的注册与资质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程序和资质评审,方可合法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
评估机构的注册和资质认定应拥有一定的学术研究背景和专业经验,确保他们能够准确地对房地产进行评估。
三、评估报告的编制与要求房地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重要成果,对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传达清晰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编制评估报告时,评估机构应遵循以下要求:1. 报告内容的规范性:评估报告应完整、准确地概括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的地理位置、面积和用途等。
2. 报告分析的客观性:评估报告应基于客观的数据和事实,并应充分说明评估结果的依据、方法和过程。
评估机构应避免主观偏见,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3. 报告语言的简明性:评估报告应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以便委托人能够充分理解报告内容。
四、评估结果的保密与公开透明评估结果的保密性是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规定。
评估机构应确保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对外公布,仅用于委托人和相关部门的参考。
然而,在保证保密性的前提下,评估机构也应保持一定的公开透明度,供相关部门和公众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整体状况。
五、监督与执法机构的角色房地产评估的管理与监督责任应由相关执法机构来负责。
这些机构应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他们的评估活动符合《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
对于违反规定的评估机构,执法机构也应依法予以处罚和纠正。
六、前景展望与挑战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评估的管理与规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评估机构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与行业研究机构的合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评估结果,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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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估价机构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职责和权限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得到了明确。
该办法规定,估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
资质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变更等程序均需按照规定执行。
估价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估价活动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
为了保障估价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办法还规定了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其中包括对估价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评价,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撤销其资质证书。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估价机构的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
在服务对象和范围方面,估价机构应当为所有当事人提供估价服务,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租赁、课税、资产评估等方面。
估价机构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总结来说,《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可以提高估价机构的技术和服务水平,还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也希望估价机构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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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5.05.04【实施日期】2015.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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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发文日期2005-10-12发布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27日经第7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月十二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4修正)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4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73f480c3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3b.png)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4修正)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4修正)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术语和定义二、估价机构管理2.1估价机构设立2.2估价机构变更2.3估价机构注销2.4估价机构监管三、估价人员管理3.1估价人员资格3.2估价人员培训3.3估价人员监管四、估价业务管理4.1估价业务范围4.2估价程序4.3估价报告4.4估价质量控制五、法律责任5.1违反估价机构设立规定的法律责任5.2违反估价人员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5.3违反估价业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六、附则6.1解释权6.2生效时间6.3附件附件1:估价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2:估价人员资格申请表附件3:估价业务范围一览表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估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编制依据本办法依据《房地产管理法》、《估价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及其估价人员。
1.4术语和定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房地产估价:指对房地产的价值、价格、租金、成本、收益等进行评估的专业活动。
(2)估价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估价人员:指取得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估价机构管理2.1估价机构设立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从事的估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估价机构变更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3修正)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3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5fc7bb6c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76.png)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3修正)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资格条件第一节机构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 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
4. 具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
第二节业务资格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1. 注册登记并获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业务资格证书》。
2. 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估价师从事实际估价工作。
3.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估价师的专业水平。
4.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机构监督和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国家房地产估价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是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的房地产估价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监督职责房地产估价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1. 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执业行为,确保其合法经营。
2. 审核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资格申请。
3.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4.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为规范工作。
第四章处罚和责任追究第一节处罚种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以下处罚:1. 警告。
2. 限制业务范围或暂停业务活动。
3. 撤销业务资格证书并吊销营业许可证。
4. 罚款。
第二节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
第五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正版本自2023年起生效。
废止《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3修正)》。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正)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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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正)文档Management measures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stituti ons (revised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正)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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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房地产作为重要的资产形式,其价值的评估对于众多领域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无论是房地产交易、抵押贷款、税收征收,还是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都离不开准确、公正、科学的房地产评估。
为了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保障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完善的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1、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办公场所和评估经验等条件。
只有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2、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事房地产评估的人员必须通过严格的专业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同时,评估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3、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建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对其评估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督。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二、房地产评估流程与标准1、评估委托评估业务应由具有合法资格的委托人委托,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范围、时间要求和评估费用等事项。
2、实地勘察评估人员应到房地产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详细了解房地产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周边环境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和拍照。
3、资料收集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各种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证明、规划文件、市场交易数据、建筑成本等,为评估提供充分的依据。
4、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评估目的和房地产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在评估报告中,应详细说明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和计算过程。
5、评估结果确定评估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和选用的评估方法,经过认真分析和计算,确定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评估结果应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并经得起市场检验。
三、房地产评估报告管理1、报告内容要求房地产评估报告应包括封面、目录、摘要、正文、附件等部分。
最新-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9修正)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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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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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房地产估价机构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评估和估价的职能。
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二、机构管理体系1. 机构资质认定为了保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估价机构进行认定。
估价机构须满足一定的资金实力、人员结构和技术设备等要求,通过资格审核后方可获得估价机构认定书。
2. 机构内部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机构管理层的责任分工和人员任职要求,员工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工作要求,以及机构内部的督导机制和考核制度。
3. 信息管理和保密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获得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估价业务流程1. 估价委托和受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委托方的估价委托,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估价准备工作估价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进行详细的调研和勘测工作,获得房地产的基本信息并了解市场情况。
3. 估价方法选择与估价过程估价机构根据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进行估值。
估价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估价基本原则,准确、客观地估计房地产的价值。
4. 估值报告编制与提交估价机构应编制估价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估价报告应包含估价机构的基本信息、估价方法和过程、估值结果等内容。
四、行业监管与救济机制1. 监管机构的设立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
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和专业背景,负责对估价机构的资质认定、行业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2. 行业规范制定行业监管机构应制定具体的行业规范,包括估价方法、报告编制标准、行为准则等。
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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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一、概述房地产评估是指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价值评估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
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法律依据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房地产市场评估工作主要以以下法律文件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评估法》2.《国家房地产评估综合标准》3.《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规范》三、评估管理机构房地产评估的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其组织结构和职责需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界定。
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特点:1.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专业评估机构2.评估机构应有独立性,不受利益干扰3.评估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四、评估流程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流程的具体步骤。
以下是一般性的评估流程:1.评估需求确认:评估机构接到委托后,需与委托方明确评估需求和目的。
2.数据收集与调查:评估师需要搜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市场信息、土地利用规划等数据,并进行实地考察。
3.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师应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
4.数据分析与模型构建:评估师将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并构建相应的评估模型。
5.评估结果制定和报告:通过数据分析,评估师得出评估结果,并撰写评估报告,将结果呈交给委托方。
五、监管与责任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工作的监管要求和评估师的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1.评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评估师应当遵守评估准则和伦理规范,勤勉尽责地履行评估工作。
3.对于评估工作中的失误、造假等行为,评估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考核与绩效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工作的考核与绩效评价机制,以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以下是一般性的考核与绩效评价方式:1.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评估项目的成本控制和效益3.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市场声誉4.评估师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七、协同配合为了提高房地产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应鼓励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相关方进行协同配合。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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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综合评价和鉴定,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活动。
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管理,并规范评估活动的进行。
一、评估机构的准入和管理根据《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机构需要进行准入登记,申请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和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并购买足够的责任保险,以确保评估活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评估机构也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保护等规定。
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审查,确保评估活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防止评估机构出现失误或违规行为。
二、评估师的职业行为规范作为评估活动的主体,评估师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他们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持续学习新知识和更新技术。
评估师需要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不受外部利益的左右,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评估师还应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三、评估活动的程序和要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了评估活动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估活动应根据具体房地产的特征和市场情况,确定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
评估师需要进行现场勘察,并收集和分析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以便进行准确的估值。
评估报告是评估活动的重要结果,评估师需要编制详细的报告,包括评估目的、方法、数据来源、资料依据和评估结果等内容。
报告应表述清晰、文字通顺,图表清晰,以便读者能够理解和使用。
四、评估机构的监管与惩处为了维护评估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对于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应的监管与惩处措施。
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履行评估活动的职责和义务。
如果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存在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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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行为,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地产评估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设立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的。
确实需要保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格申请,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并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房地产评估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项目,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总资产,企业总资产中的房地产及其他房地产评估活动,以及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评估,税收,公司上市,企业重组,企业清算,资产评估等,用于房地产重组和资产处置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评估的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评估活动,不受行政区域和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行政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评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评估机构加入房地产评估行业组织。
第七条国家为房地产评估行业建立统一的国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认可,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资格批准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部门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许可。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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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在房地产交易、投资、融资、保险、税收等众多领域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房地产评估的公正、客观、准确,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1、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一定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评估机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业务。
2、估价师注册与继续教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实践经验要求,并在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为保持专业水平,估价师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学习最新的评估理论和方法,了解房地产市场的动态变化。
3、职业道德与操守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不得与委托方或相关利益方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不得出具虚假或误导性的评估报告。
二、评估流程与标准1、委托与受理委托方应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范围、时间要求等事项。
评估机构在受理委托时,应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2、现场勘查估价师应亲自到房地产现场进行勘查,了解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并拍摄照片、绘制草图等作为评估依据。
3、市场调研通过收集、分析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案例、价格走势、供求关系等信息,为评估提供参考。
4、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评估目的和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在评估报告中应详细说明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和计算过程。
5、评估结果确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采用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最终确定合理的评估价值。
6、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应包括委托方、评估机构、估价师的基本信息,评估目的、对象、范围、方法、结果等内容,报告应语言清晰、逻辑严谨、数据准确。
三、评估质量控制1、内部审核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对评估过程和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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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5(000)11S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59-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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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市政办印发房产估价管理办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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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印发房产估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和行业形象,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年第142号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年第151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及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各县(市)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与房地产估价服务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估价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服务的人员,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并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实行年度诚信执业评价,评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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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十条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