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作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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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作用

一、农业现代化——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

(一)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与农业现代化

1、传统农业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将“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称之为传统农业。在传统农业中,人们凭着沿袭下来的直接经验,靠自身的体力或畜力。水力及风力,使用铁或木制农具进行生产;劳动生产率和社会化程度都很低;生产的农产品仅能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

2、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生产手段和装备进行生产,运用现代科学的理念及方法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农业,是生产率和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农业。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的大农业,大多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其所置身的制度安排和所采取的组织形式都是有利于达到其根本目的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现代农业的内涵是变化的,是在不断丰富的。例如在中国20世纪50-60年代,现代农业的技术内涵主要指机械化、水利化、化肥化和电气化;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人们又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现代设施装备技术等当作现代农业的技术标志;农业从业人员素质与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成为现代农业的组成部分。现代农业的制度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在许多国家里,现代农业的经营组织形式从以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为主向跨国大型农业公司与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结成一体化经营的利益共同体演变。在中国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制度安排,也是从运用行政手段的计划强制机制向市场价格配置机制与企业内部

行政配置机制相结合演变。

3、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是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比较世界各国的农业现代化可以发现,农业现代化不仅是指从依靠直观经验和手工工具的传统农业向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生产手段与装备的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而且也指从仅能维持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具有典型自然经济特点的农业向运用现代组织形式、管理方法及经营理念的商品与市场农业转变的过程。或者可以说,农业现代化不仅是技术变革或创新的过程,同时也是制度变革或创新的过程。

(二)不同经济体制下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演进历程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现代化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这一时期不仅包括技术变革或创新,而且也包括制度变革或创新。例如,推广良种和施肥技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推广灌溉技术,推广丰广栽培技术、改良旧农具和推广新农具,以及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等;农业机械化、化肥化以及生物技术应用等;土地改革和以人民公社化为目标模式的合作化等。这一时期的农业现代化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政府,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强制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农业现代化。这一时期政府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追求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产量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以政府定价为基础的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原始资本积累。在主要体现政府意志的农业现代化中,选择、确定制度和技术变革或创新目标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农民。为技术变革投资的主体,主要也是政府,以及并非农民自发兴办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前者的投资来自于财政拨款,后者所投资金,来自于社区集体组织成员剩余劳动的积累和集体资产运营增值的积累。在这一时期的农业现代化中,许多像水利和农田保护林网等

农业基础工程建设都是采取以人的体力劳动为主的群众运动方式完成的。

历史表明,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农业现代化,其实首先是从制度变革或创新开始的。20世纪50年代初期,尽管土地改革已使农民得到了必要的生产要素——耕地,以家庭为经营组织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也激发了他们发展农业的活力与动力;但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一样,中国政府认为,较小的家庭经营规模和小农经济恰恰是限制机械化、水利化等技术变革,制约农产品产量最大化,进而影响国家工业化进程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变革。而且,在国力不足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与能够提高农产品产量的兴修水利等技术变革相比,合作化这种制度创新是见效最快的。于是,从1953年起,以合作化为中心的制度创新成了中国农业现代化起步阶段的主要内容。以人民公社为核心的合作化,这种制度创新的收益,一方面是由面对千家万户变为面对有限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而降低了国家收购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是和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以及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制度安排一起降低了国家工业化的成本。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首先,农民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被国家平调,减少了可用于农业现代化的自身积累。其次,并非农民自愿选择的单一的组织形式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方式,一方面,因过高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成本而降低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因对原私有生产资料产权的剥夺和平均主义的收益分配,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除了制度变革以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农业现代化所进行的技术变革也可分为两个阶段来评价。1958年以前的技术变革,虽然主要内容只是推广良种、施肥技术和兴修水利以及改良农具等,但由于变革所体现的要素替代取向与中国的土地稀缺的资源秉赋特点相符,因此有利于土地生产率的提高。而1958-1978年间所进行的以农业机械化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变革,由于所替代的恰恰是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因此,虽然农产品产量增加了,但也支付了很高的成本。

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现代化

尽管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名义上的确认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但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自1978年以后基本上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从全国来看,这一时期的农业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变革开始的。1978年底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HRS)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代人民公社,使农民得到了土地使用权、经营自主权和剩余处置受益权。相继而来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例如,自愿的合同定购取代强制性的征购)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发育、完善(例如,取消强制性的农业生产计划和开放农产品市场),使成为经营主体的农民可以以收入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以市场价格为导向配置生产要素。林毅夫博士用生产函数模型计算了制度变革在农业增长中的作用,46.89%的贡献率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1979-1984年间中国农业增长的主要原因(肥料和资本等投入的贡献率为45.79%)。这种制度变革或创新所引起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商品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以及随之而来的农民想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的要求,又诱发了新一轮的制度创新——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即以契约或资产为纽带,使农民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运销加工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减少农民与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交易谈判时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农民还自发组建了专业技术协会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也应运而生。

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制度创新,不仅使农民从过去的技术创新或变革的被动接受者变成了能够主动选择和决定技术创新或变革的人,而且也使他们有了投资技术创新或变革的财力或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资源秉赋变化、农产品与农用投入品市场供求状况变化以及对技术创新或变革引起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变化的预期,选择、决定技术创新变革的方向与内容。而政府也从过去作为农业技术创新变革的直接决策和投资者,逐渐转变为农业科技进步信息的提供者,以及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农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创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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