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例文(三篇)
2024年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例文一、学习规范主要任务是学习,全体同学必须高度重视,并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 严格遵守课程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
2. 如因故不能参加课程,需按照既定程序申请请假。
请假时间半天以内(含半天),需填写请假条并由班长转达辅导员;请假一天者,除提交请假条外,还需亲自或通过电话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并获得批准;请假超过一天者,需填写请假条并报请系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请假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应及时向班长和辅导员报告并办理续假手续。
3. 积极配合课代表工作,认真完成并按时提交作业。
4. 遵守课堂纪律,保持专注,不得在课堂上睡觉或玩手机,尊重教师,展现大学生的良好风貌。
二、宿舍卫生管理宿舍作为大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同学们的生活质量。
因此,宿舍卫生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则:1. 宿舍内部应制定明确的卫生制度,实行责任到人,由宿舍长及班干部负责监督执行。
2. 值日生需每日认真打扫宿舍,确保宿舍环境整洁舒适。
3. 全体同学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中心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卫生检查工作。
4. 同学们应注重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
三、活动参与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班级、系及学院将组织各类活动。
对此,特制定以下规定:1. 同学们应热心关注并积极参与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营造团结奋进的班级氛围。
2. 对于系、院组织的活动,同学们应认真对待,勇于挑战自我,为班级和个人荣誉而努力拼搏。
3. 鼓励同学们为班级发展出谋划策,使班级活动更具特色和意义。
四、班级奖惩制度1. 评优、评先工作将依据《周口师范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
2. 推荐党校学员时,将遵循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选。
3. 对于在校为班级争得荣誉或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体,将推荐学院予以表彰或给予物质奖励。
4. 因个人原因导致班级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团队,将取消其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
第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被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抢劫、敲诈勒索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五)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重庆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审定稿)
重庆大学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地方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财政性资金及时上交国库,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生学费、住宿费的交纳第一条除国家规定免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外,凡在重庆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在读学生,均应按时足额交纳学费;凡在重庆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学生,均应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学生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当年学费。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学年预交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年末进行结算。
学生在入住学生宿舍前按学年交纳住宿费。
第二条学校严格执行经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按贫困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或因临时原因不能交清学费的,应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缓交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凡未交清学费、住宿费,又不办理缓交手续或缓交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经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可以预注册三个月,其间可以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缓交期内通过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其他方式交清学费的学生转为正式注册学生。
缓交期满没有交清学费的学生取消其预注册状态。
第五条经认定不属于经济困难且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或属于经济困难但在缓交期内不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或得到资助又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视作无故欠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章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第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设置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等多种方式,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包括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学生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及生源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资助的重要方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要做到应贷尽贷。
同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统筹各种资助渠道和方式,向经济困难学生集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交费和生活困难。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渝教学[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渝教学〔2009〕5号)各普通高校:自2005年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来,我市各高校对学生管理各项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我委对修订的主要制度进行了审查备案,并于2005年10月汇编成册,下发各高校,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力地推动了我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但几年来,各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原有的管理制度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修订工作,根据2009年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修订工作,把修订工作作为在学生管理工作领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树立新理念、明确新思路、建立新制度和形成新秩序的过程,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
二、各高校要对本校的普通本专科和研究生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和完善,修订过程中要注意管理制度内容的继承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创新性,尤其是制度之间和同一制度的不同条款之间,相互的逻辑关系要严谨,表达要一致,要进一步充分体现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和民主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特征,努力建立完善的现代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三、各高校应于今年9月中旬前初步完成学生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我委将于9月下旬至11月下旬期间,组织各高校对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各高校应根据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于12月中旬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对学生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管理为辅;(二)公平公正,民主参与;(三)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四)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学籍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者,取得学籍。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学籍变动: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三)学籍注销:学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休学处理:(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复学处理:(一)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身体条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批准的;(二)因特殊原因休学,经学校批准复学的。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转学处理:(一)因学校调整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的;(二)因家庭迁移,学生申请转学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转学的。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转专业处理:(一)因专业调整,学生申请转专业的;(二)因个人兴趣、特长等原因,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退学处理:(一)因学习成绩连续两年不及格,经学校教育仍不改正的;(二)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批准的。
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手册-教学与学籍管理】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8-08-23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凭相关有效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同意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为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
1. 学生身份认定:学生应通过高考或其他合法的选拔方式获得录取资格,并在入学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学生身份认定。
2. 课程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以满足毕业要求。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3. 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将通过定期考试和其他评定方式进行评定,并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计算。
学生成绩将作为毕业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学生行为规范:学生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遵守学校纪律等。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学生奖励和处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奖励可以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开除学籍。
6.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言论表达自由和组织参与活动的权利、获得适当的学习资源和支持的权利等。
7. 学生辅导和关怀: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生辅导和关怀机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学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学生管理,保障大学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大学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大学学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自觉维护大学校园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大学学生的权益包括就业权益、学习权益、安全权益、自由权益、参与权益等。
第五条大学学生应当具备基本的道德素养,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大学生活秩序,展示良好的学风。
第六条大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维护大学校园的和谐稳定。
任何人不得侵犯大学学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第七条大学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通过各类学生组织集体行动,提升自身能力与素质。
第八条大学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参与各类学术讨论和科研活动,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第二章大学学生管理机构第九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是指由学校设立的负责大学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质保障,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监督学生行为规范;处理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组织学生活动和培训等。
第十三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信息,并及时解答学生疑问,保证学生知情权。
第十四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提出的投诉和诉求。
第三章大学学生行为准则第十五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大学学生应当严禁吸烟、酗酒、吸毒等不良习惯,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大学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尊重教职员工,尊重同学,不得侮辱他人、恶意中伤他人。
第十八条大学学生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大学学生应当保护环境,珍惜公共设施和学校财物,不得擅自损坏学校设施和财物。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尊重和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原所学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或者专业类别,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部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转专业条件、规则与程序;实行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的,符合申请、转专业条件的,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允许转专业。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参加创新班、卓越班、实验班、大类分流等教学改革选拔的学生不计入转专业次数。
第六条转专业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建筑城规学院、博雅学院转专业时间为秋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部处、师生代表组成的转专业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全校转专业工作,审核学院制定的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院设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并组织执行。
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自行确定,但其成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须有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参与。
第九条接收学院拟接收名额应结合学院师资和教学条件进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一年级学生总人数的8%。
第十条转出学院不设学分绩点和转出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接收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确定拟接收名额,制订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细则内容应包括:学院(专业)接收的名额、转专业选拔条件、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
重点考核学生专业兴趣、潜质、综合素质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生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搭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设施和服务条件,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族裔、宗教、性别、国籍等任何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有获取知识、发展才能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十四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培养的权利,学校应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生有个人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学生有自由选择学习和研究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和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学生有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义务,学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学校和社会的公共财产。
重庆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在外住宿(走读)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在外住宿(走读)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4-05-2620:41:40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外住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根据重庆大学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学校为每位学生提供了集体宿舍.学校、学院不提倡学生在外住宿.学生在外住宿(走读)问题,是由于学生本人或家长的意愿,并非学校不能提供宿舍.因此,学校、学院对于在外住宿(走读)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责任、事故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三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外住宿(走读)的学生,需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生物学院学生在外住宿(走读)情况登记表》;同时提供由家长以邮寄信函方式作出的责任承诺书(见附件样表);再由导师(辅导员)签字备案后,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并备案.第四条由于学生在外住宿(走读),使学校、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在外住宿(走读)学生须在申请登记表中明确作出相关责任承诺:在外住宿(走读)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由本人和监护人承担.学校和学院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条在外住宿(走读)学生要时常保持与老师同学的联系.在外住宿(走读)的学生,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日常管理信息获取方面造成的困难和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学生不得以不在学校住宿为由,推卸责任.第六条在外租房住宿学生不纳入各种专项助学金的评定范围(特殊情况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七条学生不按规定办理在外住宿(走读)手续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的,按照重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任何安全责任问题,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负责.学院和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经生物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0年9月26日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生物工程学院2010年9月26日。
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摘录)
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校园卡或学生证),证件信息必须清晰完整;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严禁使用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证件。
第二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考试,若因病、课程(考研)考试时间安排冲突,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课程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学生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以后,不得参加当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考场。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第四条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听从指挥、调动和安排。
在考场内不得喧哗、不得携带食物、不准吸烟。
第五条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以及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考试时,应使用规定的或经监考人员认可的考试用具(开卷考试只能使用任课教师指定的资料,并且不得互相传递、交换资料)。
不得将书籍、书包、复习资料、稿纸等物品放置在座位上(含自己及周围的桌面、抽屉、凳子上),应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六条考试应独立答题,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私下互借考试用具。
不得向监考人员要求解答试题。
不得有任何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以及干扰、影响他人答卷和其他违规行为。
严禁请人代考或者替人考试。
第七条学生在考试中,应保持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完整,不得损毁试卷(答卷),不得将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
试卷(答卷)填写的姓名、学号、专业等个人信息不得有涂改。
不得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个人信息或作标记。
第八条学生提前交卷时,应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上并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后,方可离开教室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九条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学生应立即终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完成收卷清点后,有序的离开考场。
第十条凡违反本考试纪律的,当即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无效;对其违纪作弊行为,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2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导言】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国家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教育部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遵循以德育人,以学生为本的原则。
第二条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注重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
第三条坚持学生主体地位,保护和尊重学生的权益。
第四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学生管理机制】第五条树立“共育共管共享”的学生管理理念。
第六条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学生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完善学生管理机制,建立学生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健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和培养机制,确保学风建设的有效推进。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条学生要秉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的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外行为要做到文明有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章学生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学校应保障学生正当的学习权和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学生有权获得公平的奖惩制度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生的权益。
【第五章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工作队伍培养和选拔机制。
第十七条强化学生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加强学生工作队伍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生工作的互动发展。
【第六章法规和监督】第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十条教育部要定期组织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评估,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良行为。
【结语】本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各高校及学生工作队伍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自身建设,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按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和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依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依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述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入座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四)考试中利用自备草稿纸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七)在考场内喧哗、抽烟或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十)用规定之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二)在考试进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六)其他违背考场规则但尚未组成作弊行为的。
重庆大学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重庆大学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是对《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二、成绩和学分绩点值的换算方法:
注:1.百分制成绩绩点转换公式:60分至90分之间,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2.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GPA)=∑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4.对于两级制计分课程,“合格”成绩对应绩点为3.5,“不合格”成绩对应绩点为0。
三、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指学生所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计算,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所修课程指: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高修业年限内所修读的,并取得教务处认可的课程。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大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校举办的大型学生活动安全有序进行,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举办的所有重大学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节、体育节、艺术节、社团活动、志愿服务、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
第三条重大学生活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健康。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重大学生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总体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经费等,并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活动方案中应明确安全工作措施,包括人员安排、设备设施安全、场地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
第九条活动前,组织者应进行场地安全检查,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可靠;对参与活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活动期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活动期间,各部门应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不足,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组织者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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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以及逾期不能康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四周,返校时持有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超过四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每学期选修课程应在16学分以上(毕业班除外)。
学生通过选课,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查。
学生考核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核违纪和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缺考”、“违纪”和“作弊”字样。
第十三条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最高不超过30%),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四条文化素质教育课和全校性选修课一旦选定,学生应当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课程,纳入当学期学籍处理,记入当学期成绩登记表。
第十五条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
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
文化素质教育课、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十六条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
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免修某门课程,应当在该门课程开出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
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成绩按正考记载。
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与考勤以及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由于身体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当申请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体育课成绩视为合格。
第二十条经学校同意,学生可在同类高校修读课程,成绩合格后记入学生成绩表,并承认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级别的学科竞赛、艺术展演等活动并获得三等奖以上者(高水平运动员及艺术团学生按《重庆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及艺术团学生教学管理办法》执行);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者,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组织认定后,记载学分。
第二十三条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社会工作或者科技活动、文化艺术等第二课堂活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记载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余力,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攻读第二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辅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取得第二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并获得跨学科门类第二专业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学位证书。
学生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按照《重庆大学学生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一) 经学校考核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在校修读时间超过四学期的;(三) 按体育、艺术、影视表演等类别招收和培养的;(四)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五)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六) 正在试读的;(七) 应予退学的;(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正在试读的;(五) 应予退学的;(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参加我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和体检,合格者,方可转入。
转学后,编入与原专业对应的专业学习。
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照我校规定审查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否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校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应当在每学期前十周由学生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要持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按编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节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第三十九条经考核,学生一个学期内主修专业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期所选课程学分的二分之一以上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修专业经补考仍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25学分者,应予退学。
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两周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