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
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工作制度
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工作制度一、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农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农业园区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下设农业园区办公室、园区建立办公室、群众工作办公室、招商办公室,负责农业园区日常治理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负责执行农业园区总体规划、具体规划及工程布局;二是负责农业园区根本建立、工程申报及组织实施;三是负责农业园区对外农业招商;四是负责帮助办理农业园区土地流转手续;五是负责农业园区各类纠纷调处。
二、总体规划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由南京农业大学负责具体规划。
占地总面积超过15000亩,农业园区设有现代水果园、观光休闲园、蔬菜瓜果园、农产品加工园、彩叶园林绿化苗圃、常绿森林苗圃、农产品展销交易中心等,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促进园区提高容量,加速扩张,实现跨更加展。
三、实施方案(一)土地流转。
在充分保障国家给予农夫长期稳定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农夫可以通过加盟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土地经营权,以提高土地集约开发利用率。
1、流转的形式:依据《关于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意见》农改办[]1号文件精神。
农业园区土地采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形式进展流转,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2、面积界定:土地面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界定以区域面积减除一次性征用面积的剩余面积计算。
3、自留地处置: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便利、就近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置换;农夫也可以通过入股流转自留地使用权,享受承包土地同等收益待遇。
4、河塘及低洼田的处置:在农业园区总体规划前提下,因地制宜,宜渔则渔,宜经则经。
由村民委员会协调出租经营,享受与承包土地同等收益待遇。
5、收益安排:采纳固定型安排模式: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协议形式把土地托付给村民委员会出租经营,农夫依据入股土地面积获得通过租金形式的固定回报。
为保障农夫长期的、稳定的土地收益,种养业用地收益标准以市绿化造林土地租赁价为参考,为400元/亩年,建筑用地标准为1000元/亩年结算。
农业园区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农业园区管理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园区管理,提高农业园区建设水平,发挥农业园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园区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农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农业园区。
第三条农业园区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创新机制的原则,推动农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农业园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园区规划、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第二章园区规划第五条农业园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突出园区特色,发挥园区优势。
第六条农业园区规划应当包括:园区概况、发展目标、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运营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农业园区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经审批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八条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园区规划,突出产业特色,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九条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应当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条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来源合法,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浪费。
第四章科技创新第十一条农业园区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园区生产效益。
第十二条农业园区应当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农业园区应当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支持园区内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五章人才培养第十四条农业园区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园区管理水平和农业生产技能。
第十五条农业园区应当与相关院校合作,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
第十六条农业园区应当设立人才奖励基金,激励园区内人才创新、创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农业园区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定期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皖政办[2010]54号)要求,为规范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以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任务,把示范区建设成为全省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样板区、先进科技转化应用的展示区、新型农民的培训基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美好乡村建设的先行区。
第四条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要把发展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切实提高粮棉油、畜禽、水产、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第五条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必须把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改革、创新。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应在一个县(市、区、农场)范围内,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整村整乡整场连片推进。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示范区建设规模合理,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综合性示范核心区集中连片规模达到2万亩以上,辐射区8万亩以上;特色农业示范区的核心区集中连片规模达到1万亩以上,辐射区4万亩以上。
(三) 示范区设施装备完善,核心区水、电、路、沟、渠、林配套;农机具装备保有量水平较高,基本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需要;养殖业具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设施,符合健康养殖要求。
(四)示范区主导产业明确,突出特色,以粮食、畜牧、水产、蔬菜等大宗农产品为重点。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制度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管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农业科技创新为核心,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观光等功能于一体,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业关联度和经济效益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第三条园区的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共享发展、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园区建设,将其纳入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五条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园区的管理和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和资源,为园区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为入园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入园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园区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园区规划应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园区规模、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
第九条园区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效率、环境保护、农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保园区发展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园区建设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注重科技创新、产业集聚、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提升园区整体竞争力。
第十一条园区建设应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二条园区建设应注重农业产业链的完善,推动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提高产业附加值。
第三章园区管理第十三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加强对入园企业和个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园区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园区环境整洁、优美。
农业园区运营与管理方案
农业园区运营与管理方案一、农业园区概况1.1 农业园区定位农业园区定位为现代化、综合性、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区,主要产业包括现代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
1.2 农业园区总体规划农业园区总体规划包括区域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为农业园区的运营与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二、农业园区运营模式2.1 农业园区主体经营模式农业园区的主体经营模式可以采取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2.2 农业园区经营管理机制设立农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区域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明确权责分工,厘清管理体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
2.3 农业园区服务模式农业园区可以开展农业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物流配送等服务,为园区内的农业企业和农户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农业园区管理机制3.1 统一规划管理农业园区内各项经济活动、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均需按照规划管理要求执行,杜绝盲目扩张、乱建乱改等现象。
3.2 监督检查机制设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农业园区进行绩效评估、安全检查、产业发展情况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 激励机制设立激励机制,对于在农业生产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发他们的创新潜力和发展动力。
四、农业园区营销策略4.1 农产品品牌建设借助农业园区的品牌效应,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投入,提升产品认知度和市场竞争力。
4.2 农产品产销一体化实现农产品产销一体化,建立起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营销网络,做好市场调研,满足市场需求。
4.3 农产品价格保障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成本,合理定价,确保农产品价格稳定,保障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利益。
五、农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5.1 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农业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农业生态示范区,实行土地轮作休耕,推广绿色种植技术,降低农药残留。
5.2 水资源管理合理规划水资源利用,建设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稻机插秧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地下水资源。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强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安徽省范围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示范区建设。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
通过示范区建设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当地农户收入明显增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按照一流标准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着力树立样板、打造精品。
第七条示范区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家级示范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基础上,与省级以下示范区,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原则上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一)贴近地方政府中心工作,能够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推动;(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备对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较强;(四)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五)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示范区要与国家实施的“名牌战略”、“三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林业工程”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园区等项目紧密结合。
农业现代化园区管理制度
农业现代化园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步伐,提高农业园区的管理和运营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业现代化园区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现代化园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农业现代化园区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地管理和运营农业现代化园区。
第四条农业现代化园区管理应围绕“绿色发展、高效生产、产业兴旺、农民富裕”这一总体目标展开工作。
第二章农业现代化园区的分类第五条农业现代化园区可以根据不同的农业产品开展分为水稻园区、果蔬园区、畜牧园区等。
第六条不同类型的农业现代化园区可以根据规模和功能分为示范园区、试验园区、示范观光园区等。
第七条农业现代化园区的分类根据地理位置也可分为山区园区、平原园区、沿海园区等。
第八条不同类型的农业现代化园区应当根据其特点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农业现代化园区的管理机构第九条农业现代化园区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园区负责人为主任,参与本园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为组成成员。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研究决定园区发展规划和战略计划,监督园区规范运营和农业生产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农业现代化管理和经营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园区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办公室,以便管理、决策和执行园区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以审议、决定园区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方针。
第四章农业现代化园区的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农业现代化园区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规划和设计园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的总体方案。
(二)组织农作物种植、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
(三)宣传、推广农业科技和新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四)协调解决园区内的管理和经营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五)开展相关的市场调查、信息收集、市场推广等工作。
(六)制定和实施园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农业现代化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科学地制定管理制度,确保园区内的各项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总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附件: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冀办发〔2015〕25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冀农计发〔2015〕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根据市委市政府中东西发展战略,按照“突出重点,打造亮点、串点联线、形成片区”的总体思路,以农业项目为抓手,整合要素、集中投入,打造一批千亩以上、一二三产业融合、产加销游一体、产业链条完整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
搭建现代农业发展框架,培育现代农业典型,示范带动,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
通过支持培育和提升,使之成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要素的聚集区、先进技术的示范区、深化改革的先行区、产业融合的试验区。
第三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尊重农民意愿和市场规律,有效聚集土地、资金、科技、管理等要素,引入现代农业产业组织方式,提升产业集中度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四条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作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点地区,市农业局整合各方面资金,在农业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农业局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组织、推动、督导和服务。
第六条市农业局成立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拟订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二)负责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评估和评审认定;(三)对现代农业园区进行年度考核,并定期发布现代农业园区年度发展报告。
第七条成立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家委员会。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与运营经验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与运营经验在当今社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管理与运营,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示范园区的特点和运营模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改进经验,提升园区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本文将以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与运营经验为主题,从规划建设、科技服务、人才培养、社会合作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规划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规划建设是保障园区顺利运营的基础。
在规划建设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园区的定位和功能定位,根据当地的产业发展情况和农业科技需求,确定园区的发展方向和主导产业。
其次,要注重园区的设计布局,合理规划园区内各功能区域的位置和面积,确保各功能区域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便捷交流。
另外,在规划建设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园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科技服务科技服务是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园区应建立健全的科研机构和技术服务平台,引进优秀的科研团队和专家,为农民和农户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同时,园区还应积极开展科技示范推广活动,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和示范田间讲座,提升农民的科技水平和技术应用能力。
此外,园区还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合作,将前沿科技成果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三、人才培养人才是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宝贵资源,人才培养是园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园区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和培训方案,为园区内部员工和外部人才提供广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同时,园区还应建立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和晋升空间,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人才培养方面,园区还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和高端人才加入园区建设和运营。
四、社会合作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社会合作是园区成功运营的重要保障。
园区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园区的发展和建设。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农业和农产品业园区管理办法
农业和农产品业园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农业和农产品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科研、示范等活动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园区规划与建设园区规划应遵循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农业资源、产业基础、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
规划内容包括园区的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园区建设应按照规划进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园区的整体规划。
三、农业生产管理园区内的农业生产应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生产模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业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推广优良品种、绿色防控、节水灌溉等技术措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建立农业生产档案,记录种植品种、施肥用药、收获销售等信息,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兽药等。
四、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管理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加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检测制度,对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验检测。
鼓励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规范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禁销售不合格农产品。
五、科技研发与创新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园区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和农户开展自主创新,对取得科技创新成果的给予奖励和支持。
建立科技服务体系,为园区内的企业和农户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服务。
六、园区环境保护园区内的企业和农户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
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改后)
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改后)------------------------------------------作者------------------------------------------日期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国土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委、农业综合开发办: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园区创建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发〔 〕 号),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 月 日江西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园区创建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赣府发〔 〕 号),结合本省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产业集聚度,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粮食生产、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花卉苗木、油茶毛竹等各类农业园区,以引领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为主攻方向,以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自愿申报,认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全过程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条 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 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18年1月)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有关部门、地方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页脚内容15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技部联合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科技部为组长单位,农业部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页脚内容15第六条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成立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江苏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有效运作,促进我省农业技术进步,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要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关精神;要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示范区的组织、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具体目标、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和“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等项目结合。
第七条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经济效益前景、技术推广前景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区域连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的项目。
第八条示范区应具备一定的示范技术推广、产品销售网络和能力,组织程度较高;应初步形成与当地示范项目相适应的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组织或网络以及相应的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技推广、服务能力以及相适应的服务组织和机构保障;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第十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和方法,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探索应有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农业园区管理实施方案范本
农业园区管理实施方案范本一、前言农业园区是指由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以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集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休闲观光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综合体。
农业园区的管理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业园区管理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农业园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农业园区管理体系,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内容1. 农业园区规划管理- 制定农业园区规划,合理布局各项功能区域。
- 完善农业园区规划管理制度,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农业生产管理- 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组织和指导,提高农业生产的科学化和规模化水平。
- 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3.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加强对农业园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 积极开展生态农业,推广绿色种植和养殖模式,保护生态环境。
4. 经济发展管理- 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业园区内企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 加强对农业园区内农民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创业能力。
5. 公共服务管理- 完善农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 加强对农业园区内居民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保障,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农业园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2. 加强对农业园区内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政府、企业、农民三方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
4.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农业园区内各方面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管理保障1. 加大对农业园区的投入力度,保障农业园区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加强对农业园区内各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效果。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
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
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管理工作,规范示范园建设标准,根据《XX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和《XX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示范园是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核心与支撑,是实现都市现代农业“一个率先,两个基本”(即率先在全省实现全面小康,都市现代农业基本成型,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目标的重要抓手,按照“扩大总量、提升档次、特色鲜明、示范带动”的总体要求,将示范园打造成我县农业主导产业集聚的功能区、农业装备与技术运用的先行区、产业融合与绿色发展的引领区、经营主体与产业培育的样板区。
第三条坚持“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多元投入”的发展思路,按照“特色鲜明、规模适度、三级联动、逐级创建、分级奖补、滚动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
第四条各级按照“一乡一园”或“一乡多园”的建设布局,将示范园建设纳入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示范园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条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应达到以下建设标准和条件:(一)建设主体明确1.建设主体为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
(二)主导产业突出2.选址布局合理,符合所在乡镇示范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及典型性、代表性。
3.科学制定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生产设施配套等建设规模,并报经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实施方案,围绕主导产业进行产业和功能的合理配置。
4.示范园可分为单一种养类园和综合类园。
(三)建设规模适度5.综合类园:规模在500亩以上。
单一种养类园:水稻3000亩以上;蔬菜300亩以上;水果200亩以上;茶叶500亩以上;花卉苗木200亩以上,中药材1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牛(羊)年出栏200头以上,蛋禽存笼1万只(羽)以上,肉禽年出笼5万只(羽)以上;主导产业为常规水产品养殖面积300亩以上,主导产业为特种水产品养殖面积200亩以上,网箱养殖、工厂化或流水养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示范区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示范区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范示范区运行,促进学院和企业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示范区在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要贯彻国家、江苏省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院校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和精神,以服务江苏农业经济发展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园区)合作中的主导地位,推动校企(园区)双方开展深度合作,实现校企(园区)共赢。
第二章示范区建设目标第四条示范区为以服务江苏农业经济发展为宗旨,通过行业引领、政府推动、企业和学院共同实施,共建“双向双基地”合作平台,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机制,探索农业高职院校校企(园区)合作办学新模式。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内容第五条示范区建成以学院为主导、企业参与的,能一次接纳50名、全年接纳500名以上学生实训的“校中园”2个;以企业为主导、学院参与的,能一次接纳50名、全年接纳500名学生实训的“园中校”标准化生产基地2个;在学院建设4个企业专家工作站,在企业建设4个教师工作站;建设校企(园区)合作管理信息平台1个。
第四章示范区运行管理第六条示范区由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下称联盟)推动建设,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运行管理。
第七条示范区运行管理在政府为主导下,校企(园区)双方建立协议机制、沟通与反馈机制、监管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示范区校企(园区)合作管理高效运行。
第八条协议机制:校企(园区)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具体明确学院与合作企业的责、权、利,合作协议由校企(园区)合作双方共同制定;校企(园区)双方与相关人员签订工作任务书(与“双师工作站”签订项目任务书)、与学生签订实习保证书。
第九条沟通与反馈机制。
联盟理事会定期召开全体理事会议(每年1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1至2次)、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商讨校企(园区)合作事宜,实行理事会工作简报和会议纪要制度;校企(园区)双方成立校企(园区)合作专门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合作双方校企(园区)合作机构建立沟通交流的机制;示范区建立专题网站发布合作动态信息,建立校企(园区)合作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校企(园区)双方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对学生进行信息化管理;示范区定期召开校企(园区)合作工作会议、师生会议,保证合作信息在校企(园区)双方间的沟通,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校企(园区)合作的有效开展;校企(园区)共同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及时把握学生的实习和就业的思想动态,改进合作方式、提高合作成效,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
农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农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园区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承包农民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业园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农业园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园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园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维护农业园区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农业园区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农业园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农业园区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农业园区的整体管理工作,制定重大决策和规划,并对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事会负责对农业园区管理的监督工作,监督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第九条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保障农业园区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农业园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农业园区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业园区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二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计划、成本核算、质量检测等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供销合作社与承包农民的合作机制,确保承包农民的利益。
第十四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完善的生态农业保护制度,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绿色生产。
第十五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农业园区的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农业园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准确反映农业生产经营状况。
第十八条农业园区财务报表应当经过审计机构审计,并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九条农业园区应当合理利用财务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农业园区的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
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6)1.1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 (6)1.2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6)1.3 农业园区的定义 (6)1.4 管理体制与职责 (6)第2章规划与布局 (6)2.1 园区规划原则 (6)2.1.1 统一规划原则:农业园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园区内各项功能相互协调,形成有机整体。
(6)2.1.2 科学布局原则:根据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产业基础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布局园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7)2.1.3 生态优先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保证园区建设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7)2.1.4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园区内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园区核心竞争力。
(7)2.1.5 区域协同原则:园区规划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区域的产业关联和互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7)2.2 园区布局要求 (7)2.2.1 空间布局:园区空间布局应合理,分为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
核心区重点发展主导产业,示范区展示农业科技成果,辐射区带动周边产业发展。
(7)2.2.2 产业布局:园区产业布局要突出主导产业,发挥产业优势,促进产业链延伸,实现产业融合发展。
(7)2.2.3 设施布局:园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方便园区内企业和农户。
(7)2.2.4 生态布局:园区应合理规划生态景观,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园区景观品质。
(7)2.3 园区功能分区 (7)2.3.1 生产区:重点发展主导产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7)2.3.2 科研创新区:设立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园区核心竞争力。
(7)2.3.3 示范推广区:展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7)2.3.4 服务管理区:提供园区管理、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促进园区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参照其他地区现代农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履行对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管理。
管委会为本办法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办法,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办法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
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六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七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九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十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
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一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农业产品、生产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十三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
除。
第十四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十七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十九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
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我县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三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以上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安全监督办法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六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每月7日前向管委会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方面相关报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都市型现代
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