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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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

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

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律师不论是在政治或法律层面,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律师群体对社会现代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为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

最近,广州市人大向全市理论研究和实务部门发出修改意见函,广州市司法局迅速组织了律管处、律师协会、法学会十多名律师、学者提出修改意见,现将专家学者意见综合如下: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民主与法治为使命。

”理由:将律师的概念和使命分别表述。

律师使命反映了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价值取向,构成国家律师制度的基本内核,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使命,有助于律师增强社会责任感,认识到自己的职业使命,对于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所承担职责的认识。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理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司法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律师法应与司法部相关规章的表述统一。

三、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修改为:“(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并经过执业培训、考核合格。

”四、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理由:与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陈有西演讲 ---李庄案

陈有西演讲 ---李庄案

陈有西演讲: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上)(2010-04-25 17:09:28)转载分类:我的法律天空标签:文化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全记录)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会没有录音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视频片断和照片\录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

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本录音稿,直有点喜出望外。

因为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程度。

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会和翟建律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明律师。

特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

现在我把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本保持原样。

公布供同行们参考。

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因为此文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时间:2010年1月10日下午13:15—17:00时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翟建: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

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

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

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

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是纯粹为了凑热闹、故事跑来的,因为李庄这个案件确确实实发生在北京律师的身上,案子发生在远离我们所在地的重庆,但是,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影响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冲击影响是很大的。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心得总结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心得总结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2009年度工作总结 2010年度工作计划第一部分2009年度工作总结刑事专业委员会2009年度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一些成果,现工作总结如下:一、法律改革促进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的实施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产生了很多冲突,为此刑委会举办和参加了多次研讨会,并向司法部提出解决意见,推动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的解决。

2009年8月14日,在成都举办的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刑委会主持“《律师法》实施一周年回顾与展望”分论坛,邀请人大法工委、公检法司、学者专家以及律师代表就新《律师法》实施一周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讨。

论坛设置了“《律师法》实施的现状及问题”与“解决《律师法》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两个单元。

在前一单元,李贵方副主任从律师的角度做了关于律师法实施基本情况的报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参会代表介绍了公、检两部门实施律师法一年来的的情况及体会。

通过研讨,《律师法》实施基本情况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得以全面展示。

在后一单元中,针对《律师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参会人员提出了解决对策,侯凤梅副主任提出了律师法实施的具体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参会代表就法院如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表了看法,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探讨了律师法的未来。

经过该次论坛,充分听取并总结了各相关机关及广大律师在《律师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所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途径及对策,为《律师法》更好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促进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并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二、参加各类研讨活动1、参加刑诉法方面的研讨会(1)2009年1月10日,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心与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诉法研究所的邀请,参加在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举办的“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完善”研讨会。

(2)2009年3月8日,受尚权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广州大学的邀请,参加在北京神舟大厦举办的“关注刑事辩护助推法治前行——尚权刑事辩护交流系列活动”启动会。

公职律师律师法修改内容

公职律师律师法修改内容

公职律师律师法修改内容
1. 嘿,你知道吗?公职律师的权利保障加强啦!就像给他们穿上了更坚固的铠甲,比如之前可能有些公职律师在工作中会遇到一些阻碍,但现在不一样了,他们能更有力地去维护公平正义!想想看,他们就像正义的使者,在法律的战场上更加勇往直前!
2. 哇塞,这次律师法修改对公职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那可是更加明确了呢!这就好比在迷雾中点亮了一盏明灯啊!比如说,以前可能对未来有些迷茫的公职律师,现在知道该往哪条路走了,前景是不是一下子清晰起来了呢?
3. 哎呀呀,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扩大啦!这就好像原本局限在小天地里,现在一下子打开了广阔的大门!比如说以后他们可以参与更广泛的事务了,那得多有意思呀,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啦!
4. 嘿,这次修改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也更规范了呢!这就像给一支队伍立下了更严格的规矩!以前可能有点小混乱的地方,现在都变得井井有条啦,这不就是在进步嘛!
5. 哇哦,公职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协作机制也完善了呀!这就仿佛是各个英雄找到了更好的合作方式!比如说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大家能更好地配合啦,一加一大于二呀!
6. 唉呀,对于公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也更重视啦!这好比是不断给他们充电加油啊!以前可能有些方面还不够精,现在通过不断学习,那水平肯定蹭蹭往上涨呀!
7. 哈哈,总之这次律师法修改对公职律师来说真是太好了!这就像是给公职律师们带来了一场及时雨,让他们能更好地在法律舞台上展现自己,为社会服务呀!我觉得这绝对是大好事,会让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更加完善有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目前,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在认真总结现行律师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6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司法部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主要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做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陈卫东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陈卫东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陈卫东陈卫东男,1960年7月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与律师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CCTV2012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新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199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8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3)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律师制度、司法制度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受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委员。

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山东大学、河北大学、湘潭大学、烟台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司法部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委员,《法制日报》专家顾问团成员。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07)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6)《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6)《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第一届应用法学研究有奖征文一等奖《论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中国律师学》: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003)《司法改革十年检讨》:《人民检察》优秀文章二等奖(2002)《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全国第五节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二等奖(2002)第二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1999)著作类:《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诉讼法(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律师学(第三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法律文书写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法律文书写作》(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刑事诉讼法》(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6年修订版(第二卷)刑事诉讼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律师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程序正义之路》(第一、二卷)(独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律师执业概论》(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专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证据法学》(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刑事诉讼法学》(十五规划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律师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腐败控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律师制度原理》(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7年版《刑事二审程序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司法文书写作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新刑事诉讼法通论》(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检察监督职能论》,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论文类:《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犯罪”定义》,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我国证据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治视阈中的理论新探索》,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分而治之:一种完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思路》,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宏观思考》,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难点》,载《刑事诉讼前沿研究》2007年第6期《严格司法程序维护公平正义》,载《求是》2007年第4期《刑事程序法治进程中的理论新进展》,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遏制刑讯逼供》,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我国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规则之重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2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律(香港)》2007年第5期《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动向》,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7期《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律师与法制》2007年第1期《欧洲三国反酷刑的经验及其启示》,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5期《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22期《关注法律修改完善诉讼程序》,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对酷刑“酷”起来-“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述要》,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障碍透视与建议》,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中欧‘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人权》2006年第5期《强化证据意识,是避免错案的关键》,载《法学》2005年第5期《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司法改革》,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论法治理念下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不仅仅是收回》,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佘祥林案的程序法分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检察官的角色》,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期《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集中审理原则与合议庭功能的强化》,《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从建立有罪答辩制度到引入辩诉交易——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法学论坛》2002年3期《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研究》2002年2期《司法改革十年检讨》,《人民检察》2002年3期《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人民司法》2002年2期《刑事庭审查程序改革研究》,《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2月《如何保障法官的真正独立》,《诉讼法学研究》2001年12月《公正与效率——刑事审判的两个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5期《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创立、发展及其完善》,《法学家》2001年第3期《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制之改造》,《法学家》2000年第4期《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第3期《实然与应然——侦检权是否属于司法权的思考》,载于《法学》1999年第6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司法调查权的变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论不起诉制度》,《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法学家》1996年第5期《论立案管辖的立法完善》,《政法论坛》1996年第2期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美国律师协会项目中欧合作反酷刑,欧盟项目国家司法考试题库研究与建设,司法部委托项目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福特基金会项目刑诉法修改,欧盟项目保释制度改革试点,耶鲁大学项目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英国使馆项目刑事诉讼法配套项目,福特基金会项目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4年最新法制教育讲座主持词

2024年最新法制教育讲座主持词

2024年最新法制教育讲座主持词尊敬的领导、亲爱的教师和同学们: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担任今天的主持人,欢迎大家参加____年最新法制教育讲座。

法制教育是我们国家培养合格公民的重要一环,它不仅关乎每个人的权益保障,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这次讲座,我们将一起探讨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和相关知识,增强大家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

下面,我将带领大家一起探索这个主题。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法制教育的起源和意义。

法制教育是指通过教育的方式,向学生普及法律、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权益,增强法制素养的过程。

其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法治教育”,它是通过培训年轻的政治家和法律工作者,以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而现代法制教育则是基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在广大师生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合格的公民。

随着新时代的变革,法制教育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关注当下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努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法治精神的人才。

在这次讲座中,我们将聚焦____年的法律法规,探讨最新动态和相关知识,为大家提供全面、科学、实用的法制教育。

本次讲座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

我们将通过专家的演讲和案例分析,了解____年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意义。

第二部分是针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我们将介绍一些与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如网络安全、消费权益保护等,帮助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第三部分是关于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我们将邀请相关文化艺术机构、青年法治宣传使者等进行交流,倡导法治精神,培养青年学子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自主创新能力。

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参与法制建设的机会和责任。

我们将介绍一些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的机会,鼓励大家通过实践,贡献自己的力量。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教师和同学们,法制教育是教育事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王维澄【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年(卷),期】2002(000)001【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同志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可以对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予以提高。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总页数】1页(P28-28)【作者】王维澄【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5【相关文献】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胡康生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王以铭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7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杨景宇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十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杨景宇;;5.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J], 薛驹;;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主要有哪些亮点近期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在法律体系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部法律是我国律师行业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所涵盖的亮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职责和权益。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在诉讼和非诉讼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新修法,律师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义,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此外,律师还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出具法律意见等。

第二,新修法强化了律师的独立性和保密义务。

律师的独立性是确保公正审判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根据新修法,律师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独立执业和代理权。

此外,律师还需要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细节严格保密,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修法强化了律师协会的监管和责任。

律师协会是维护律师权益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组织,在新修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修法规定了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监督职责,包括严格审查律师的资格、监督律师的执业行为、组织律师培训等。

通过加强律师协会的监管,可以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新修法增强了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修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律师,可以采取纪律处分、执业暂停和取消律师资格等措施,以惩戒不良律师,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第五,新修法鼓励律师参与公益事业。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律师参与公益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修法明确了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公益法律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措施,鼓励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通过明确律师的职责和权益、强化律师协会的监管和责任、增强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鼓励律师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对我国律师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讲座-徐金桂老师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讲座-徐金桂老师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 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 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 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 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 状。
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 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三)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 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原告 的诉权行使。

2024版年度法治教育讲座ppt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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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法治教育概述Chapter促进经济发展法治教育能够为企业提供规范的经营环境和良好的法治保障,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法治教育定义法治教育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其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习惯的教育活动。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法治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法治教育定义与重要性法治教育目标与任务法治教育目标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法治实践法治教育发展历程及现状法治教育发展历程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形式多样化教育效果逐步提升02法律法规基础知识Chapter国家法律体系概述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层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的作用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宪法及基本法律原则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民事、刑事、行政法律简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03法治实践与案例分析Chapter典型法治实践案例剖析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司法审判流程及公正性保障司法审判流程公正性保障措施公民权利救济途径与程序权利救济途径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其中,诉讼是最常见的权利救济方式,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适用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专业性和高效性;调解适用于轻微纠纷的化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权利救济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其中,申请环节要求公民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受理环节要求有关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环节要求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查;裁决环节要求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律师法制讲座讲稿范文

律师法制讲座讲稿范文

律师法制讲座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律师法制的讲座。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其职业道德、专业素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因此,加强律师法制建设,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服务水平,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

一、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首先,我想谈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律师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首先,律师应该具备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正义等基本的职业道德。

其次,律师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沟通能力等职业素养。

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才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接下来,我想谈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执业行为规范。

首先,律师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律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再次,律师应该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和机密。

只有遵守了这些执业行为规范,才能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三、律师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最后,我想谈谈律师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律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律师应该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其次,律师应该对客户的信息和机密负责,不得泄露客户的信息和机密。

再次,律师应该对诉讼代理的案件负责,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同时,律师还应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执业风险。

四、总结与展望总之,加强律师法制建设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

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执业行为规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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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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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律师法概述 • 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 律师的法律责任和保障 • 律师法的修改和展望
01
CATALOGUE
律师法概述
律师法的定义和性质
律师法的定义
律师法是规定律师的资格、执业 、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律师法的性质
律师法属于公法范畴,旨在规范 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的合 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律师在面临行政处罚时,可通过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律师的权益保障
权益保障概述
为确保律师能够正常执业,国家和社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
言论免责权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表的言论享有免责权,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人身安全保障
律师的人身安全应得到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恐吓、侮辱 、殴打律师。
律师法第三次修改
2017年,进一步明确律师 职责,强化律师职业道德 建设。
律师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律 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需 要不断完善律师法以适应 时代发展。
法治建设的需要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 量,完善律师法有助于推 动法治国家建设。
保障人权的需要
律师法修改有助于保障公 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
案。
代理客户进行诉讼
律师可以代表客户进行民事、 刑事诉讼,维护客户的合法权 益。
起草法律文件
律师为客户起草各种法律文件 ,如合同、遗嘱等。
法律风险评估
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风险评估 服务,帮助客户预防和化解法

律师法修改意见稿

律师法修改意见稿

律师法修改意见稿近年来,我国的律师行业发展迅速,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变革和法治的不断完善,现行的律师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提升律师服务质量,特向立法机关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关于律师执业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该加强审核力度,确保律师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

现行律师法对律师的资格审查过于宽松,导致一些不具备执业能力的人士获得了律师资格。

因此,应该加强对律师资格的审查,确保律师具备合格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

对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权限进行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扰。

因此,应该对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权限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律师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进行进一步细化。

律师是法律行业的代表,其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应该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也需要加强。

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应对法律变革和挑战。

因此,应该建立健全律师培训和教育体系,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重要机构,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规定过于宽泛,导致一些律师事务所存在管理混乱和违规行为。

因此,应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律师行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律师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通过加强对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核,明确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权限,细化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加强律师的培训和教育,以及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我们可以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提升律师服务质量,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主要有哪些亮点近期,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

此次修法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就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中的亮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改善律师职业环境修订后的《律师法》明确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措施,有效改善了律师职业环境。

新法规定了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强调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律师执业权益,为律师提供更加宽松的执业环境。

二、加强律师诚信建设最新修改的《律师法》加大了对律师诚信建设的监管力度。

新法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律师,增加了处罚力度,如吊销律师资格等,以此来约束律师行为,推动律师诚信建设进程。

三、强化律师参与公共事务的作用新修订的《律师法》强调了律师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性,提出律师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在人权保护、法治宣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这一规定为律师担当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促进律师专业素质提升为了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新《律师法》加强了律师培训和考核机制。

新法规定了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对未达到规定学时的律师将取消执业许可。

这样的举措将有效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

五、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律师法》修订还涉及到一些律师制度改革的方面。

例如,新法规定了律师组织可以由律师自主组织,并赋予了律师组织一定的管理权力,这将有效增强律师协会的职能和作用。

六、优化律师服务司法的机制新《律师法》明确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律师服务司法的机制。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了律师可以参与涉外案件、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等,这将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七、加强律师行业监管新法加大了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规定。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对违法律师的纪律处分以及投诉举报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总结起来,最新修订后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权益、加强律师诚信建设、强调律师参与公共事务、促进律师素质提升、推进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服务司法机制和加强律师行业监管等方面都有亮点。

律师触犯法律事件案例(3篇)

律师触犯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律师队伍中,也存在一些触犯法律的事件。

本文将以李律师非法代理为例,分析律师触犯法律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处理措施。

二、事件经过1. 基本案情李律师,男,40岁,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8年5月,李律师接受一当事人委托,代理其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于是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然而,在证据保全申请过程中,李律师未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私自修改证据保全申请书,导致证据保全申请被驳回。

2. 事件发酵案件被驳回后,李律师未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而是利用其在律师事务所的职务便利,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误导当事人。

此外,李律师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贿赂,为其提供非法代理。

3. 事件处理2018年10月,李律师的行为被当事人举报。

经调查,李律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019年1月,法院依法判决李律师犯非法代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1. 事件特点(1)律师身份的特殊性。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行为往往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律师触犯法律事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舆论关注度。

(2)违法行为的多样性。

律师触犯法律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如非法代理、伪造证据、收受贿赂等。

(3)处理难度大。

由于律师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在违法过程中往往采取隐蔽手段,使得案件调查和处理难度较大。

2. 事件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律师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其在执业过程中触犯法律。

(2)职业道德缺失。

部分律师为追求经济利益,不顾职业道德,采取非法手段代理案件。

(3)监管力度不足。

律师行业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律师在违法过程中有空可钻。

3. 处理措施(1)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现行律师法修订于

现行律师法修订于

现行律师法修订于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律师法的修订历史
2.律师法的实施时间
3.律师法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一、律师法的修订历史
我国现行的《律师法》修订于 2007 年,这一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自 2008 年6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施行。

这次修订对律师法的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二、律师法的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这一时间点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三、律师法的作用和意义
《律师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律师行业管理,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1页共1页。

哈尔滨律师执业状态问题调查

哈尔滨律师执业状态问题调查

哈尔滨律师执业状态问题调查[摘要]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对于法治建设的主体之一——律师的生存现状的关注愈加深入。

当前律师的执业状态大致包括收入状况、权利保障、社会地位等方面。

本文以哈尔滨律师为调查对象,着重调查了以权利保障方面为主、收入状况和社会地位方面为辅三项内容。

哈尔滨作为省会城市,从其律师执业中反映出的相关权利保障问题,如调查取证难、会见难、立案难等,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及法治建设的不足。

本文针对哈尔滨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关于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方面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律师;哈尔滨;权利保障一、哈尔滨律师执业状态问题调查的背景与意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是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使命。

自改革开放时起,哈尔滨律师队伍开始逐步发展起来,并且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哈尔滨在律师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迄今为止,在黑龙江省845家律师事务所中,哈尔滨的律师事务所就占397家;在黑龙江省5028名律师当中,哈尔滨律师人数就有2060人,律所和律师均在全省占比近一半。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全国律师普遍面临的困境与难题也同样摆在哈尔滨律师的面前——律师基本执业权利保障不足、收入普遍不高及收入差距较大、社会地位不高。

这三方面共同导致了我国律师行业的窘境,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使得法治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始终无法真正得以实现。

二、哈尔滨律师执业状态问题的调查分析(一)相关调查结果汇总这次调查是以中国最北部的省会城市——哈尔滨的律师为调查对象,针对其执业状态问题进行调查。

本次调查以发放问卷的方式为主,以采访的方式为辅,共发放问卷180张,其中有效问卷共有127张。

被调查者目前均正从事专职律师行业工作,包括男律师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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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讲座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的6月1号实行。

这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我从四个方面加以介绍!第一方面:首次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有三个种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第二方面:扩大与落实了律师的权利与执业保障(一)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与特殊的人身权保障旧《律师法》第32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是简简单单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是受保护的,具体是哪些内容没有明确。

曾经出现过律师在法庭上刚讲完话,检察官或者法官就把律师带走了的现象。

针对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只是“可以”。

针对这些的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34条明文规定了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不再只是笼统规定收集和查阅,律师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摘抄和复制,加大了律师查阅权的力度;同时也取消了“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只要律师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就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有材料,内容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进一步确保律师的查阅权。

3.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旧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这样的规定是很笼统、过于简单,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并且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

实际上,律师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够调查取证,是比较难的。

修改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的规定,确保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实际操作性。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似乎这一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比以前更畅通了,意味着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会比以前更多。

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抗关系,辩方的力量强大了,这对控方的公诉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冲突的存在,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不经侦查机关的批准,直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但《刑事诉讼法》第96条却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两部法律互相“冲突”,使新《律师法》的实施大打折扣。

《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不仅表现在“会面权”上,在“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也有诸多冲突。

新《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除了有上述权力外,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比如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所以,检察机关拒绝辩护律师查阅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材料也有充分理由。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调查取证;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自行调查,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大大提前。

到底以哪个时间为准呢?其实,《刑事诉讼法》上次修改距今已有12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公布了5年立法规划,刑诉法修改列入其中,但直到今天,刑诉法修改草案依然没有摆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案头。

“在刑诉法修改暂无突破的前提下,我们一直期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或者由六部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一个规定,但这样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谈及法律冲突,就不得不谈法律效力的大小。

从法律效力上讲,《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孰大孰小也有争议。

“从立法的机构来看,《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前者法律效力应该高于后者;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法》的效力似乎更大。

”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该有区别,但是《立法法》没有规定基本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大小之分。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经过了法律授权,可以完全行使人大的权力。

因此,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应当被视为同一机关。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应当依照《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方面强化了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管理与监督(一)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划出了“九条红线”《律师法》第49条,将律师严重违规的具体事由由原来的“三条红线”增加为“九条红线”: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对律师事务所划出了“八大禁区”新《律师法》第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强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与法律援助业务旧《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8条除了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解决了律师与当事人、国家间的矛盾。

律师如果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受到惩罚,可以由相关部分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从而保护了符合法定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这是旧律师法没有规定的。

(四)细化了对律师的惩戒等级新《律师法》第47、48、49条将律师的惩戒措施具体分为三个等级,而旧律师法中只有两个等级,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第一等级是:“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第二等级是:“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第三等级是:“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律师协会的作用得到了重视和加强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等。

(六)关于律师执业的限制修改后的《律师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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