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
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民商法方向)
研究生推荐阅读的书目(民商法方向):法理学1.【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美】E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出版社1998年版。
4.【美】理查德A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德】鲁道夫·冯·耶林著,邓永流译,《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76.【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美】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罗马法8.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9.【意】彼德罗彭樊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0.【英】巴里尼古拉斯,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意】桑德罗斯奇巴尼,范怀俊、费安玲译,《罗马法民法大全翻译系列——物与物权(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12.【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徐国栋译,《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1998年版。
民法总论13.《德国民法总论》,【德】迪特尔梅迪库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4.《德国民法通论》,【德】卡尔拉伦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版15.《民法劝学》【日】星野英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6.《民法总论》【日】大村敦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7.《民法总论》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8.《民法总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9.《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黄茂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0.梁慧星王利民、龙卫球等的著作民法史21.《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谢怀栻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2.《比较法总论》,【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需求。
大陆法系
(二)美国法殖民地早期,即17世纪,英国法对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比较小,当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当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纪,英国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过强制手段推行英国的法律。同时,熟悉英国法的人也越来越多,这对英国法在北美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民法典是指以个人、家庭和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起源、演变和发展进行探讨,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民法典的起源民法典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石。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为了统一法律规范,统治者将法律规则编纂成册,形成了早期的民法典。
这一传统被保留至今,成为欧洲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二、民法典的演变1. 中世纪的影响在中世纪,基督教教会的权力日益增强,法律规范开始融入宗教因素。
这导致了民法典的发展受到限制。
然而,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对后来的民法典制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2. 欧洲大陆民法典的兴起18世纪至19世纪,欧洲大陆盛行起草和制定民法典的浪潮。
其中,法国的《拿破仑法典》是最有影响力的一部民法典,为后来的民法典制定提供了范本。
其他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
三、民法典的发展1. 历史背景民法典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变革、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法律体系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关系。
因此,制定现代化的民法典成为迫切需求。
2. 现代民法典的实践在现代,许多国家陆续制定或修订了自己的民法典,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
这些法典普遍涉及个人权益、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
此外,由于国际交往的增加,国际私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也逐渐受到重视。
四、民法典的影响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典通过规范个人合同、侵权行为等,维护了个人的权益,保障了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2. 促进经济发展民法典的制定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了经济活力和创新精神。
3. 借鉴他国经验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互借鉴和交流,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的互通有无。
5. 指导社会行为民法典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行为起到指导作用。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外国民法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学习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不同国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研究外国民法,对于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
以德国民法为例,其具有严谨的体系结构和精确的法律概念。
德国民法典以其高度的逻辑性和体系化著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按照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的顺序进行编排,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体系。
这种体系化的编排方式有助于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明确。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可以借鉴这种体系化的思路,构建一个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的民法典框架,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再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在民事领域也有大量的制定法。
例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的侵权法在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不断发展和创新,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
英美法系注重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种判例法的思维方式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和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我国可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民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此外,外国民法在一些具体制度上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比如,在物权制度方面,许多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登记体系,保障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时,可以借鉴这些经验,优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合同制度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合同解释规则、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等都可以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侵权责任方面,国外对于环境侵权、网络侵权等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也有助于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复杂侵权问题。
大陆法律体系
大陆法律体系大陆法律体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所采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国家体制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目前的大陆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典、商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和相关法规组成,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接下来的1000字中,我将介绍大陆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和基本原则。
首先,大陆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内容,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
其次,大陆法律体系以民法典为主体。
民法典是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法律,包括民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多个分支法律。
民法典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大陆法律体系以刑法典为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典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刑法典明确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刑罚的种类,保证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大陆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典规范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使方式。
行政法典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多个分支法律。
行政法典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的公正和效率。
第五,大陆法律体系中还包括商法和劳动法等专门领域的法律。
商法规范了国内外商业活动的法律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大陆法律体系还包括了其他一些法律和法规,如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在不同的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大陆法律体系是一个立法系统完备、体系完整、权力分立、法律层级明确的法律体系。
它以宪法为基础,以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刑法、民法、行政法典等多个法典为核心构成,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大陆法国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报告应用
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第一节前言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场后,常要作两件大事。
一是为前朝修史,一是为本朝制律。
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亲自过问。
西方国家的情形虽不完全一样,而在近代开场后,各个新兴的国家也都十分注重制定法典。
中华人民国成立后,一方面忙于各种"政治运动",一方面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对这两件事都不十分重视,或者说顾不上。
再加之,在方案经济体制下,有人以为,只要靠行政指挥就可以治理国家。
改革开放以后,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被发现了,被重视了。
首先受到关注的当然是宪法,其次是刑法。
出现了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刑法典,1979年),其中特别规定了严禁"打砸抢",足以表示立法者注意之所在。
而在经济方面(民事方面),第一部出现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这一点饶有意义。
本来在70年代末,同时成立了起草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4个法律的机构,但结果,后3个法都公布了(其中民诉是"试行")。
民法流产了。
以后才陆续分别制定公布了婚姻法(新的、1980年)、经济合同法(19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继承法(1985年)、最后是民法通则(1986年)。
这当然有种种原因和理由。
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民法典)的呼声在中国法学界几起几落,有时使法学家们兴奋,有时使法学家们消沉甚至悲观。
这一段历史,应该留给法制史学家去回忆。
是非功过,也留待后人评说。
近两年来,关于民法典的呼声又抬头了。
法学家们似乎变得"聪明"些了,或者说变得"稳重〞些了。
既然知道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高不可攀的,现在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就把它作为一个远期目标。
现实的努力放在民法典的各个局部——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等之上。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影响中国虽没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但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课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热门课题。
勿庸置疑,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确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
因而,对于此项工作,不应有丝毫的大意和急躁,应钻研、吸收、消化和借鉴西方各国民法典的优良传统,尤其是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四国的民法典。
当代中国,包括大陆、XX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
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与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德国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研究这三这三个方面同时发生的。
在立法方面,首先是《民法通则》,其在体系上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其前四章依次为“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再加上第七章“诉讼时效”,实质上构成古典民法中的总则。
《民法通则》所使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代理、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概念和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第一次正式在立法上加以采用,而这些都源于《德国民法典》,除此之外,我国的《担保法》、《合同法》法的制定受德国法的影响也清晰可见;司法方面,德国民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事司法的重要影响,例如情事变更原则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就是因立法欠缺而由最高司法机关借鉴德国民法的;德国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学的影响较之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更具有深远意义,众所周知,当前大陆民法学的教材是以德国民法的体例结构和理论概念为蓝本的,当代中国大陆民法显然仍在沿用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并正从通过苏联民法、日本民法、XX民法间接接受德国法的影响转向直接借鉴德国法,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借鉴转向法律思维和方法的继受,这使德国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得以继续加深对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
受西方列强资本主义民法典的影响,日本民法典虽在制定之初就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传统原则,但其仍又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
浅谈对民法典制定的认识和建议
对民法典制定的几点建议摘要民法典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反映,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一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当前我国的民法典正在制定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争论,在此笔者提出了几点自己的建议,以对民法典的制定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认识和建议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其概念应该从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来理解。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中,但是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自19世纪法典化运动以来,基本上都制定了民法典,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
民法典编纂体系纵观全球,不外乎两种。
第一种是罗马式,第二种是德国式,这个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首先确定了总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形成完整,明晰的体系,较法国民法典有很大进步,是注释法学家对民法的伟大贡献,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
当前,我们应该加快民法典的制订工作,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有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典,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为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取得了丰硕成果。
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
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订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笔者通过对民法典制定的大概了解,提出几点小小的建议:1制定法典的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应仓促进行从世界各国民法典制订所费时日来看,或长或短,情况不完全相同,考虑到民法典内容确实十分复杂,我们不应仓促颁行,而应该保证法典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作者:————————————————————————————————日期:四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影响中国虽没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但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课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热门课题。
勿庸置疑,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确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
因而,对于此项工作,不应有丝毫的大意和急躁,应钻研、吸收、消化和借鉴西方各国民法典的优良传统,尤其是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四国的民法典。
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
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德国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研究这三这三个方面同时发生的。
在立法方面,首先是《民法通则》,其在体系上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其前四章依次为“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再加上第七章“诉讼时效”,实质上构成古典民法中的总则。
《民法通则》所使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代理、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概念和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第一次正式在立法上加以采用,而这些都源于《德国民法典》,除此之外,我国的《担保法》、《合同法》法的制定受德国法的影响也清晰可见;司法方面,德国民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事司法的重要影响,例如情事变更原则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就是因立法欠缺而由最高司法机关借鉴德国民法的;德国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学的影响较之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更具有深远意义,众所周知,当前大陆民法学的教材是以德国民法的体例结构和理论概念为蓝本的,当代中国大陆民法显然仍在沿用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并正从通过苏联民法、日本民法、台湾民法间接接受德国法的影响转向直接借鉴德国法,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借鉴转向法律思维和方法的继受,这使德国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得以继续加深对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大陆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概述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感于法国法的优点因而模仿法国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而逐步形成。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第一,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基础。
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领域均有大的成文法典。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法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则也是成文法律一统天下的。
第二,从法律的历史基础上看,与英美法系只吸收罗马法的个别原则的情况不同,大陆法系全面、系统的吸收罗马法的成果,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典的传统,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第三,在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方面,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
同时,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不如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比较有限。
他们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第四,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法方面,大陆法系中,除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取消了行政法院以外,其他国家一般均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
同时,与英美法系比较重视程序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更为重视实体法。
此外,在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经过一定的程序之后,就各自走上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道路,而且此后一般很少变动了。
以法国为例法国是大陆法系之一的发源地,现代世界法律中的许多重要法典、制度、和原则,如近代历史上最早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一大批成文法典,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权分立、法不溯及既往、法官自由心证、正当防卫等原则,都源于法国。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王利明首先感谢大家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
今天我跟大家探讨一下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问题。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体系化的优越性,或者说是必要性。
大家知道我们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我们采取的不是像很多国家那样一步到位的办法,而是可以说“零售”的方式,即先制定单行法,经过修改整理,最后形成民法典。
我们已经通过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今年已经开始制定起草侵权行为法,然后修改《民法总则》,最后根据民法典的体系来完成民法典。
我们这样一种立法模式,要形成民法典的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民法典的体系模式。
我们知道,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不同于法律汇编。
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法典是有体系的,但是汇编没有体系。
汇编当然也要有一定的标准,但是不需要讲究严谨的体系,民法典就是按照严谨的体系把各项制度组合在一起的法律形式。
体系是法典的生命。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我们要法典化,实际上也就是要体系化。
我们为什么要法典化呢?体系化能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体系化有助于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将民法典的价值观念、原则、精神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
体系化可以说是一种价值理念的体系化。
比如现代民法和古代民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表现在现代民法担负着双重的职能。
它不仅要保护各种权利,特别是保护财产的安全,还要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民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要担负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而这种功能在古代民法中没有表现出来。
大家知道罗马法有一句格言:物在呼叫主人,意思就是:如果我的财产被别人侵占了,不管这个财产到什么地方,所有人都可以无限的追及下去,把财产要回来。
从这个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它给予所有人一种强大的、无限制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来强化对财产的保护。
但是这样一种无限制的追及是不考虑交易安全的。
现代民法因为要考虑交易的安全,就不允许所有人无限制的追及下去。
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一、前言随着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由自由竞争向国家干与转化,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进展,组成初期民法典核心理念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原则发生了转变。
专门是随着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进展,国家已经不可能像初期资本主义时期一样,只扮演“游戏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国家的决定几乎都是不同政治集团协商的结果,法律往往表现了特定政治集团的利益。
①在这种西方民法典制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均发生庞大转变的背景下,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在20世纪中期出现了危机。
其主要表现为:(1)随着民法的大体价值理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在私法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的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比如劳动法律关系、环境法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
可是,民法典的核心理念是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因此,调整这些法律关系的规范逐渐从民法典中摆脱出来,出现所谓的“民法典的净化”现象。
(2)宪法对许多民事权利保护制度作了大体的规定,民法典的许多原则性规定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使得民法典原则被宪法抽吸,使如何正确认定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成为问题。
(3)为保障民法典的稳固性和迅速解决实际问题而公布的大量民事特别法、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运用,不仅补充民法典而且变更和侵蚀民法典,民法典的实际运作功能似乎正在慢慢退化。
这些民法法典化后出现的问题将产生什么后果,如何解决,民法典将往何处去,西方民法学者对此进行了长期普遍的研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论。
有人以为应当从头制定民法典,②有人以为民法法典化已经走到了止境,③而意大利著名民法学者那达林若·伊尔第(Natalino Irti)独树一帜地提出了“民法典分解化”(decodification)的观点。
④1978年6月20日,伊尔第在西班牙撒拉曼卡(Salamanca)大学发表了题为《民法典的分解时期》的演说,旗帜鲜明地指出,在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的民事特别法的冲击下,民法典已经被民事特别法分解,其社会调整功能已经被严峻削落,其在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经丧失,咱们正处在一个民法典分解的时期!我国已经把制定民法典摆上了最近几年的立法日程,可是,对欧洲大陆法国家已经长期探讨的民法典的短处和危机,和民法典分解现象少有研究。
高中生 民法典 研究报告
高中生民法典研究报告题目:高中生民法典研究报告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高中生,我们有必要了解和学习民法典的相关知识,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民法典的研究,帮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二、民法典概述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载体。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1. 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2. 物权:规定了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设立、变动和保护等内容。
3. 合同:规定了合同的种类、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 人格权:规定了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等内容。
5. 婚姻家庭: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婚姻家庭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6. 继承: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7. 侵权责任: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等内容。
四、民法典的意义1. 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民法典通过规定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为公民的民事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维护社会秩序:民法典通过规范各种民事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3. 促进经济发展: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4.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学习和了解民法典,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五、结论通过对民法典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高中生,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了解民法典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们也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郭琳芳)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郭琳芳上传时间:2002-9-23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一.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一般条款的规定及比较(一)法国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一般条款由法国民法典而始,后来为欧洲各国民法典所继承和演变。
法国的一般条款规定在第1082条、1083条、1084条第一款。
第10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使损害发生之人,对他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1383条是对1382条的补充,所针对的是疏忽(不作为):“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该法典第1384条规定的是准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一款这样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这是法国民法典关于一般条款的基本规定。
虽然法国的一般条款并没有浓缩到一个条文之中,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作出了高度概括的规定。
(二)德国的有关规定德国是继受罗马法而形成的普通法,仍采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类型。
它创设的所谓三个类型的侵权行为,其理由有三点:(1)就思想背景而言,在19世纪末叶以后,自然法理念已趋式微,代之而起的式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倡导的历史法学派。
(2)一般条款隐藏了法律解释适用的困难,广泛授权于法官,不合当时德国人对司法功能的认知。
(3)立法理由书特别指出,若无较为明确的规则德国法院必将造成和法国法院实务上的矛盾和混乱。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款,2款以及826条规定了三种侵权类型。
第823条第一款是最基本的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所有权等五种“绝对权利”,并留下“或者其他权利”的伏笔,后来又发展了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对于该条中的“不法”,有学者认为,明确使用“不法”对加害行为的界定,将过错(故意和过失)于不法区别开来。
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既然加害行为已侵害了绝对权利,这种权利又是法定的,那么“不法”两字是不是多余呢?难道权利还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吗?实际上823条第一款中的“不法”已无实际内容,只是在理论上对过错和违法性作出了划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论。
试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形成
试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形成摘要】大陆法系既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在当代世界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着广泛深刻的影响,本文就大陆法系的形成作一简单阐述,以期加深认识。
【关键词】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一、概述(一)含义大陆法系或称大陆法传统(cos sistemas continentais),是指渊源于上古罗马法(jus romanus 或jus civile)并以其法律制度为基础演进发展而成的法律传统。
因其产生与发展及至后来的“继受”都发生在欧洲大陆,所以人们习惯上把它叫做“大陆法系”。
这一法律传统的最初形式,即古代罗马社会的市民法(jus civile),现今所谓民法传统即由此而来,由于它与罗马法最久远的历史关系,而且至今还大体上已罗马法的制度、体制以及诸多法律原则为模式,故又称其为“罗马法传统”(tradicoes romanas)或民法传统(the civil law tradition)。
大陆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惑于法国法的优点因而模仿法国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而逐步形成的。
(二)大陆法系的特征大陆法系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在当代世界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为此,有必要明确这一法系据以区别其他法律传统或法系的基本特征。
首先,大陆法发源于罗马法,与罗马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历史文化渊源,近代世界的第一个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无论是在内容上、历史上、思想上、法律制度法典体例上乃至许多具体规定方面,都与罗马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此后近百年的《德国民法典》也同样如此。
当然,而这对罗马法的借用和倚重又很大不同。
其次,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规法辅之。
法典法是大陆法系的最基本特征。
早在罗马国家时代,法律编纂就是其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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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谢怀栻上传时间:2001-7-11浏览次数:8342字体大小:大中小第一节前言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始后,常要作两件大事。
一是为前朝修史,一是为本朝制律。
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亲自过问。
西方国家的情形虽不完全一样,而在近代开始后,各个新兴的国家也都十分注重制定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方面忙于各种"政治运动",一方面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对这两件事都不十分重视,或者说顾不上。
再加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人以为,只要靠行政指挥就可以治理国家。
改革开放以后,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被发现了,被重视了。
首先受到关注的当然是宪法,其次是刑法。
出现了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刑法典,1979年),其中特别规定了严禁"打砸抢",足以表示立法者注意之所在。
而在经济方面(民事方面),第一部出现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这一点饶有意义。
本来在70年代末,同时成立了起草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4个法律的机构,但结果,后3个法都公布了(其中民诉是"试行")。
民法流产了。
以后才陆续分别制定公布了婚姻法(新的、1980年)、经济合同法(19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继承法(1985年)、最后是民法通则(1986年)。
这当然有种种原因和理由。
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民法典)的呼声在中国法学界几起几落,有时使法学家们兴奋,有时使法学家们消沉甚至悲观。
这一段历史,应该留给法制史学家去回顾。
是非功过,也留待后人评说。
近两年来,关于民法典的呼声又抬头了。
法学家们似乎变得"聪明"些了,或者说变得“稳重”些了。
既然知道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高不可攀的,现在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就把它作为一个远期目标。
现实的努力放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等之上。
近年来,修订了某些法,制定了某些法,草拟了某些法。
中华民族这位老人,背着沉重的包袱,虽然有点步履蹒跚,却在向前奋进。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说的正是如今。
这真是应了一位外国法学家的话:"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
" [1]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正在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个大好时机,尽可能多地制定一些法律,并且在自己的面前,设置一个美好的前景:制定一部足以与拿破仑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鼎足而立的中华民族的民法典。
为什么要提出民法典?这不仅是因为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个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历史的高峰。
为了完成这个大业,作为中国的法学者,我们一方面要苦练内功,一方面要面向古今中外,吸收一切其他民族的文化精华。
在后一工作中,首先要作的就是对几个在历史上对我国有重大影响,今天仍有借鉴意义的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进行研究。
我国研究外国法制史和比较法、外国法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
鉴于这种工作在今天已具有新的意义,再作研究仍有必要。
实际上欧洲各国很早就有编纂法典的工作。
在中世纪就有许多宏篇巨制。
例如在法国拿破仑民法典以前,就有1756年巴伐利亚的《马克西米利安民法典》(Codex Maximiliane-us Bavaricus Civilis),1794年普鲁士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11gemeines Landrechtfu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 [2],1786年奥地利的《约瑟夫民法典》(Josephinisches Gesetzbueh)即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ABGB)的前身等等。
不过真正被公认为近代民法典,而且在西方世界(后来也对东方世界)发生巨大作用和影响的还是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民法典以及其后的几个重要的民法典。
对于东方起了重大作用,至今仍具有一定影响的除了拿破仑民法典之外,还有德国民法典。
对于我们中国,瑞士民法典的影响不能忽视。
因此,这3部民法典今天仍然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此外,日本的民法典本身虽然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影响下的产物,对我们也起过一些作用。
而且日本与我国有不少相同之处,不能置之不理。
本文只打算研究这几部民法典的最初的内容,不去讨论它们的历史背景、制定经过以及对外影响。
至于它们在以后的发展情形,将另行研究。
当然,今天我们的注意已超出了大陆法的范围。
我国建国以后,深受苏联法的影响.今天又接受了英美法的影响。
将来,由于香港的回归与保留原在香港施行的若干法律,英国法的某些因素会对我国发生一些影响。
对这些,都应该研究。
第二节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一、概说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eon)的尊称 [3]。
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
别的版本则在"国王"下有"(共和国总统)"字样。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虽然其中仍留有若干旧思想的残余,但终究是革命思想的体现。
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
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这方面,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却在经济方面较为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
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比一下,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
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个时代,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
在封建社会中,"人"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受着各种力量的压迫,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法国人分为各种阶层,没有平等可言。
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
就是在今天,法国民法典的这种精神仍对我们有启示作用、指导作用,我们仍可从这方面去学习它。
二、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内容根据上面所说,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它的思想内容。
以下分为4点说明:(一)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国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标题为《前编·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适用》,有6个条文。
这6条规定的实际上不只是民法的问题,而是一切"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
而且这个《前编》(Titre Preliminaire)没有与以下各编统一编号。
据说,这6条在当时制定时不是只作为民法的前6条,而是作为当时计划中的包括几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一个总法典的《前编》的。
[4]现在这6条只列于民法典之首(其他几个法典大多经过了很大的变动),使人以为这只是民法典的前编了。
这6条的内容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除第3条是国际私法性质的规定外),也是对"封建法"的改变。
1.法律统一原则。
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施行。
"这个条文包含两点:(1)法律须经"公布"。
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
(2)法律公布后,在全国施行。
全国的法律是统一的,这与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对的。
公布的作用在于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
用今天的话说,这就是"公开性"。
对于这一点,中国人是深有体会的。
在我国,不久前还有所谓"内部规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规定,也就是不让人民知悉的规定。
一个统一的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法律,这一点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
在封建社会,情况不是这样。
这就难怪凡是研究法国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统一全国私法作为这部法典的伟大成就。
例如澳大利亚法学家瑞安说:"伏尔泰曾说,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
他的俏皮话与事实相差并不远。
法国直到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之后,才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整体 [5]。
"又说"拿破仑法典的目标是要统一法国的私法,从这方面看,它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6]。
"这就是这个第1条的意义。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2条规定,"法律只对将来生效,没有溯及的效力。
"封建社会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过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剥夺人民的既得权利,可以肆意改变人民的已有的法律关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当然有例外),不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
这一原则的首要作用在于维护人民的既得权利与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为时只须注意并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不须顾虑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因为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只能影响以后的行为,对法律施行前的行为或事没有影响),从而有安全感。
3.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
第5条规定,"裁判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裁判。
"确立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立法的范围。
司法官只能对其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个别的裁判,不得将其裁判作为一般的规则而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
这也就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亦即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国在大革命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地区存在着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习惯法",于是法院就有对这些习惯进行解释,从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权力。
各地区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质的判决,使司法判决成为"一般规则" [7]。
法国民法典的第5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定的。
司法权的作用既然是裁判个别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绝裁判。
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
"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对人民间的纠纷不予裁判,必将使人民的纠纷无从得到解决,而陷社会于混乱与不安。
本条是原则规定。
详细的处理办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权(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
第7条(不属于"前编")原来的文字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市民资格相互独立,后者依宪法取得并保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