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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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

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无效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无效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无效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一、定义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或者公共道德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生效或者被追认为无效的合同。

二、种类
(一)非法合同
1.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包括不合法的合同、超越法定限度的合同等。

2.违反行政法规的合同。

违反行政法规的合同包括未经许可的合同、违反市场准入条件的合同等。

(二)无效合同
1.因被迫签订而导致的合同。

被迫签订合同包括在极端情况下的威胁、胁迫或者诈骗等。

2.无代表权签订的合同。

无代表权签订合同包括在没有代表权的情况下签署合同、代表权过期等。

3.超越法定限度的合同。

超越法定限度的合同指双方合同约定的事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侵犯他人利益的合同。

4.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合同。

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合同指缺乏必要的合同要件,例如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没有签字盖章等。

(三)无效合同的后果
无效合同的后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

对于过失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因违法或违反行政法规而被追究责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违规方赔偿损失。

以上是对“无效合同的定义和种类”的简要介绍,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无效合同的种类

无效合同的种类

⽆效合同的种类
⽆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的条款,对当事⼈没有法律约束⼒的合同。

那么,⽆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种:
(⼀)订⽴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合同的当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或民事⾏为能⼒;
(⼆)⼀⽅以欺诈、胁迫的⼿段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性规定。

⽆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为的⼀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合同的⾏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为,其⾏为本⾝就是⽆效的。

因⽽,所订⽴的合同从订⽴的时候起,就是⽆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效合同种类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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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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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无效

什么是合同无效

什么是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存在某种缺陷或违法情况,导致合同不
能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被法院宣布无效。

合同无效可能由以下情况引起:
1. 主体无资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缺乏法定资格或者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2. 缺乏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误导,导致合同无效。

3. 违法目的或内容,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例如违反公序良俗、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4. 程序违规,合同的签订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例如未经必要的授权、未按照
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不再受合同约束,合同的效力
将被撤销。

因此,合同无效的情况需要及时进行法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发生。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 - 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 - 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 - 过关宝典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一、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以欺骗、威迫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依据《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68 条之规定,所谓欺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见告对方虚假状况,或许成心隐瞒真切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骗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骗人因欺骗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依据《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69 条的规定,所谓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财富等造成伤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财富等造成伤害为挟制,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切意思表示的行为。

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劳的原由之一。

依《合同法》第52 条规定,一方以欺骗、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歹意串联,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所谓歹意串联,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联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伤害的违法行为。

歹意串联而订立的合同,其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拥有歹意性。

即明知或许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伤害,而成心为之。

(2)当事人之间拥有串联性。

串联是指相互串联、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内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完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获取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完成一致后,当事人商定相互当合或许共同实行该种合同行为。

(3)两方当事人串联实行的行为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

歹意串联的结果,应该是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遇到伤害。

法律其实不严禁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中获取利益。

可是,假如两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伤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涉。

歹意串联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可以依照《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办理,而是依照《合同法》第 59 条的规定,将两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富,收回国有或许返还集体或许个人。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情形(一)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提记: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关键词:合同无效合同绝对无效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返还集体第三人上部合同无效的认定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从广义上讲,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三类,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是指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相对无效是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从狭义上讲,合同无效指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即使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从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结合笔者以前写的《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一文,本文中所说的“合同无效”着重是指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政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的保护。

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合同怎么签才有效,怎样的合同才受法律的保护。

本文为大家总结整理了无效合同的情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

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

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

无效合同种类包括哪些.doc

无效合同种类包括哪些.doc

无效合同种类包括哪些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全部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相关书籍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合同的订立最怕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来讲显然是不利的,自己的利益很有可能受到损害。

现实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比较多,而无效合同也有一些具体的种类,下面就让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些1、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二、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现在大多数正规的用人单位给员工出具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其实就是说,合同都是已经提前打印好的,这在劳动关系当中已经非常的普遍了,因为公司不可能招聘一个新员工就单独拟定劳动合同,所以格式合同并不是不允许,但是某些格式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的。

那么,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一、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二、格式条款的概念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三、格式条款的控制途径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

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控制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

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哪三种借条无效

哪三种借条无效

哪三种借条⽆效在实际⽣活中,当我们向周边的⼈借钱的时候,为了避免⽇后的民事纠纷,⼀般会选择写下相应的借条,这是具有法律效⼒的。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哪三种借条⽆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哪三种借条⽆效借条过了诉讼时效;未写明借款事由;没有资⾦⽀付凭证这三种借条没有法律保护,所以借钱要写清楚借钱的⽬的,以及不要和未成年⼈签订因为他们民事⾏为承担能⼒,借款⼈是受威胁,受胁迫,⾮出于⾃⼰真实意愿⽽写下的借条,这种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百五⼗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根据《民法典》第⼀百五⼗四条【恶意串通】⾏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根据《民法典》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然⼈之间的借条不完整还有效吗民法典规定,借条内容不完整,但能证明双⽅存在借贷关系和借款数额的,借条就具有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书⾯形式,但是⾃然⼈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式等条款。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因此借条过了诉讼时效;未写明借款事由;没有资⾦⽀付凭证这三种借条没有法律保护,具体的规定如上。

民法典合同无效

民法典合同无效

民法典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谈生意、做买卖签订合同时都希望自己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护。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只有知道无效的合同情形、种类,才能避免自己所签合同无效。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规定总结梳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失效。

《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同。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基本没有规定。

00043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题

00043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题
203
4
简答题
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204
争议解决
1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204
2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204
第九章:劳动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原则
1
简答题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10
种类
1
简答题
劳动合同的种类。
213
无固定
期限
1
简答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
简答题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
189
第八章: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原则
1
简答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93
消协职能
1
简答题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哪些
195
经营者
义务
1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199
2
论述题
缺陷产品的召回形式。
200
3
简答题
经营者承担的重要信息披露义务。
123
第四章:专利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客体
1
简答题
专利权的客体
134
职务发明
1
简答题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
135
专利权
范围
1
论述题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36
2
简答题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方式,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无效法律行为便是其中之一。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本文将从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原因、种类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原因(一)定义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得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不具备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3. 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等道德规范。

4.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行为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法律行为。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效合同、无效赠与、无效遗赠等。

2. 无效行政行为:包括无效行政许可、无效行政处罚等。

3. 无效刑事行为:包括无效刑罚、无效赦免等。

四、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一)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得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赔偿损失1. 行为人因无效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受害人因无效法律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三)恢复原状1. 当事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 当事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四)撤销权1. 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无效法律行为。

2. 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法律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追认权1. 当事人有权请求追认无效法律行为。

2. 追认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法律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结论无效法律行为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总结

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总结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利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利用、入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和专门为其制造、入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
6.简述商标的组成要件。
(1)具有显著性特点,便于识别: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通太长期的利用取得商标的显著性。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等。
1.简述产品责任及其组成要件。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点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点,造成消费者、利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补偿责任。
(1)产品存在质量缺陷;(2)缺点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
(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4)产品缺点是损害发生的缘故。
2.简述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
4.要约失效的缘故。
(1)要约的撤回;(2)拒绝要约的通知抵达要约人;(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7.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那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合法手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上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上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上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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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种类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
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
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
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
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
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
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那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何利弊呢?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

这种合同适用
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

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对于劳动
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乙方无效转让的责任由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承担,如该无效转让已交接结束,责
任由续租方全额承担,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时续租方还将支付乙方应负担的全额违约金及
相关费用。

答:
我们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订立合同,损害回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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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二)
问:
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答:
根据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划分,无效合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方以欺诈、胁迫
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
争议,在民法上有两种法律后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在订立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存在
着共同故意和过失,其行为明显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依法当事人取得的财产要收归国家所有,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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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
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

在这个期
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
住房。

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
要提前通知出租人。

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
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

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
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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