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庄镇人民政府古镇保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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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庄镇人民政府古镇保护暂行规定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周庄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继承我国优秀的江南水乡历史文化遗产;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昆政复[94)12号《周庄镇总体规划,》和《昆政复[97)13号《周庄镇镇域及总体规划,》及九七年十月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周庄古镇区保护详细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周庄古镇保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周庄镇人民政府古镇保护暂行规定》。
第二条周庄古镇保护暂行规定中心思想:
一、周庄古镇保护的中心主题是:保护祖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独具特色的反映明、清、民国初年浓郁江南水乡风情的风貌景观,使周庄古镇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镇,直至申报联合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二、周庄古镇保护内容:各级文物点的保护:古镇区各级保护范围划定;古锁风貌保护:古镇空间格局的保护;古镇区建筑高度控制和古镇传统文化的继承与经济的发展。
三,周庄古镇保护基本点是:充分协调保护与更新、改造和开发旅游与改善居民生活的关系,从发展的人文角度认识保护的含义,制定具体发展意义的保护规划。
四、周庄占镇保护,应在保护古镇历史文化传统前提下,充分挖掘古镇的文化内涵和潜在优势,提高旅游品位。
五、保护纲领:保护古镇风貌,整治历史环境,提高旅游质量,改善居住条件。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周庄古镇区及古镇控制区的保护,对新区规划建设,农村规划建设适用部分可作参考执行。
第四条周庄古镇保护专家小组及古镇保护领导小组是周庄镇人民政府直属的古镇保护指导和主管部门;周庄镇建设管理所是具体实施的常设机构。古镇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与专业队伍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凡周庄镇居民、村民、外来工作人员、外省市驻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等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六条在本镇辖区内,凡涉及到古镇保护的事项,均按本暂行规定制约:
一、古民居建筑物的大、中、小修缮、保养。
二、古建筑、人文景观的恢复。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及绿化的施工养护。
四、居民危房的翻、扩、改、修建。
五、沿街店面的门面改造,外部装饰及广告牌等。
六、空地复建。
七、基础设施的施工及维修。
八、建房的檐高、屋面及立面的式样。
九、沿街、河、路、弄及视线可视之处房屋和不可视之处的房屋的维修、重建。
十、危房、火警安全的检查与抢修。
十一,古镇区河道机动船通行。
十二,古镇区三线的架设。
第七条本镇各职能部门以及单位、组织,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镇保护和建设工作,每一个周庄公民都有参与保护古镇、建设周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古镇保护规划管理
第八条古镇保护规划管理,必须按照《昆政复[94111号《周庄总体规划,》及一九九七年十月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周庄古镇区保护详细规划》执行,周庄古镇区属重点保护区。
第九条凡古镇重点保护区域、古镇保护控制区域内申请重建、新建、修理、翻、改、扩建房者(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中请办理批建手续。
一、出具原房屋产权证书。
二、提交建房申请,同时出具批修(建)房平面图、主立面图、外观式样、屋面布置、外墙粉刷说明。
三、经所在居委、镇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初查合格后,再经镇古镇保护领导小组现场踏勘审查并会同古镇保护专家小组审批,并填写《周庄古镇区修(建)房申请审批表》、《古镇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由专家、镇领导签字后,交纳规定的批建费,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无产权证者(新建除外),一律按《产权产籍管理办法》补办《房屋产权证》再按上述规定程序批建。
第十一条施工前,具体管理人员应到现场实地定位,严格把关,按批建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古镇重点保护区内修、建、翻、改、扩房屋及开门面,外部装饰,必须做到:与历史源渊相承接;与古镇风貌相协调:与毗邻房屋相衔接;与整体格局相适应;与古镇规划相符合。
第三章古镇保护规划实施
第十三条古建筑及其附属物的修缮,应力争体现原貌,以原物相应的技术、材料恢复其原来的面貌,体现“修旧如故”的原则。
第十四条人文景观、重大历史意义遗迹等恢复,须按出处原意,按图索骥,做到与古镇相得益彰。
第十五条沿街、河、弄、路及视线可及范围内危房的翻、修、改、扩建、大修理等,必须遵循以明、清建筑格局为蓝本,以古建技术、古建材料、古建风格为依据,做到古建的式样,即“粉墙黛瓦、椽望出檐、花边滴水、打水搁栅、裙风板、花格木窗、和合窗、落地长窗、古屋脊”等要素。且层高一层不得超过2.7米、二层不得超过5.4米。
第十六条沿街房严禁增开店面,对不符合古镇要求的店面改造,均须用木店板、摇杆门、上下木门槛,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店板沟。
第十七条古镇保护区域内视线不可及地段的古建房修理,及危房的翻、改、扩建和对古镇不协调、不相称建筑物的改造,原则上必须遵照古镇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古镇保护区及古镇控制区中的空地,严格控制,除恢复一些必要的配套古建筑外,应以增加绿化为主,但注意树种搭配,且与古镇保护相协调。
第十九条古镇保护区及控制区内建房的层次,按照古镇区内保持平房、二层格局;保护控制区内的内层,以二层为主,配以少量的三层房:保护控制区内的外层,以三至五层为主,不得超越六层。
第二十条古建维修、景点恢复,危房翻、修、改、扩建用料应以旧料为主,以体现“修旧如古”的原则,外部粉刷及踏步、台阶不得用现代建筑材料饰面。
第二十一条古建筑维修,景点恢复,危房翻、改、扩建的技术,需以传统的苏帮、徽帮、绍帮工艺。
第二十二条古建筑维修;景点恢复;危房翻建、改、扩建的地基基础,不得超出原基础高度。配备清洁卫生设备的房屋,应在适当位置留有山水管头,以便与污水处理集污管联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河道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古建筑维修,景点恢复,危房翻、改、扩建门面及装饰的外墙粉刷、门窗油漆,应采用与古建筑相适宜的色调,不得五彩缤纷,鲜艳夺目,标新立异。
第二十四条利用古镇风貌,古建筑景观拍摄影视片,不准随意改变利用点的现状,不准随意粉刷墙壁等。
第二十五条古镇规划保护区、控制区内严禁违章建筑,无证施工:严禁破坏古建筑。
第二十六条古镇区河道内严禁机动船只通行。
第二十七条古镇区三线架设应按古镇保护要求,考虑敷设于地下。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周庄古镇区保护详细规划》和其它古镇保护规定,保护古镇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古镇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产权属个人的古建筑有能力改善条件,但无条件服从古镇保护而作出一定牺牲的。
四、发现古建筑危险,古镇区火警苗头等现象,能及时有效制止,并有明显效果的。
五、长期从事古镇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六、为保护古镇出谋划策,并有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古镇保护规划安排,私自修、翻、改、扩建房屋和开店面者。
二、有意破坏古镇保扩规划,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个人或单位在批准危房修、翻、改、扩建过程中,不按批准要求去做,或不听劝告者。
四、发现古镇区古建筑危险,火警苗头等不安全因素,不及时报告,不采取相应挽救措施者。
五、造谣惑众、怂勇他人违反古镇保护者。
六、有碍为保护古镇而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七、古镇保护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推诿扯皮者。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暂行规定实施之前,本镇颁布的对保护古镇的规定、规章、制度等凡有与本暂行规定相悖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没有涉及到的关于保护古镇方面的问题,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周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周庄镇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